❶ 《證券法》中的證券交易規則是什麼
證劵交易規則:為了維護證劵交易市場而頒布的具有法律依據的規則。主要包含:集中競價交易規則、大宗交易制度和金融期貨交易規則三方面。
1、中國的基本法制中缺少關於商事交易行為特殊性的一般規定,按照多數國家法律的規定,證券交易如同票據交易一樣,並不適用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成立的一般規則,而應當適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與安全要求的無因性原則與抽象性原則。
2、中國的基本法制中缺少關於商事交易行為特殊性的一般規定。實際上,大陸法各國關於證券交易各類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規則的約束,這就是在法定條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3、在我國《證券法》第42條規定了證券交易雙邊市場原則後,我國的相關制度和市場建設有了突飛猛機猛進的發展。2006年9月8日,我國成立了旨在從事證券期貨與金融期貨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貨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滬深兩地證券交易所共同編制推出了證券期貨的基本交易工具「滬深300統一指數」;2007年3月6日我國又頒布了旨在掃除雙邊市場交易障礙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應當說,我國未來擬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已經是呼之欲出了,我國未來將不斷推出的證券期權交易、利率期貨交易、匯率期貨交易的基本形態已經成形,我國已經開始了從單邊證券市場向雙邊證券市場的戰略改革之路。
❷ 證券法二審了,裡面有關於注冊制的內容嗎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❸ 注冊制不能缺席證券法二審修訂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是證券市場改革的重頭戲。其中核准制向注冊制改革是內容之一。注冊制改革已經在各個階層醞釀討論研究論證多年,在2015年年中股市大波動以前已經取得共識與大進展。
由於2015年出現了股市異常波動,注冊制的實施推遲了。人大對進行注冊制試點的授權是兩年,要求在試點的過程中做中期報告,現在還沒有做中期報告。或者說注冊制改革基本停滯了。
股市是一個市場化程度要求極高的市場。透明、高效、對稱、公開、公正、平等是其精髓和要義。從目前發達國家經驗看,股市都是完全市場化的,特別是新股上市發行是完全由市場決定的。也就是說,市場機制才能滿足精髓與要義要求。到底是由監管當局來控制發行的節奏,還是把發行價格和節奏交給市場去做,這個是核准制和注冊制唯一的差別。
筆者理解最少有兩個方面注冊制具有明顯優勢。一方面在發行對市場承受力的影響上,注冊制影響較小,核准制反應較慢。在市場牛市中,注冊制驅動企業踴躍發行新股,既解決實體企業融資問題,又根據供求原理平抑股市過快上漲。反過來,在股市低迷熊市階段,注冊制下企業會自動停止發行,因為在市場不好時發行或虧本,風險很大。不過,在核准制下由於是權力控制發行,既是熊市也可能繼續無所顧忌的發行。沒有一個內生的、自動自發的發行良性傳導機制。
另一方面注冊制給投資者原汁原味的投資選擇,將承擔投資風險的權力完全交給了投資者。注冊制下監管部門主要職責是保證發行公司披露給市場與投資者的所有與投資選擇關聯的信息完整、准確、全面、真實。除此之外,投資與不投資,投資多少,期限長短等都讓投資者自主決策,當然投資者要為投資後果承擔全部責任。既是虧損上市的企業,有些投資者認為前景光明、後市可期,或會選擇投資。
當然,注冊制最大的好處或者說對於當前的中國來說,是直接融資的最佳選擇與渠道。這或是中國企業擺脫銀行間接融資,徹底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的根本性出路之一。
一波三折的注冊制目前似乎偃旗息鼓了。既是人大授權兩年到期也或遙遙無期。就連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也顯示出一些無奈:證券法將修訂,注冊制會否寫上、怎麼寫 我沒把握。
《證券法》一審稿已經對注冊制有比較明確的表述。二審稿中注冊制不應該缺席。當然,注冊制列入證券法後並不是萬事大吉。配套的東西必須出台,主要是退市制度要同步建立與嚴格執行。能上能下、能進能退的股票市場越來越重要。如果實行注冊制後,大批企業湧向股市發行,而退市制度不暢,優勝略汰機制缺失,那麼市場同樣承受不了的。
不可否認,這幾年在退市制度建設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離實施注冊制要求還很遠。一系列注冊制配套制度亟待完善建立。不過,這些都不能耽誤注冊制列入《證券法》二審之中。
❹ 證券法第88條第二款規定收購人按比例收購如何理解
證券法第88條第二款法條內容:
第八十八條 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對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控制一定比例上市公司股份,強制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的規定。
一、強制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的條件
第一,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投資者控制的股份方式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投資者單獨持有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另一類是投資者通過協議、其它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第二,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產生的。如果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不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產生的,不是本條規范的范圍。第三,投資者繼續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指一種意願,不是一種事實。也就是說,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後,打算繼續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應當向該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二、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的發出對象
投資者應當向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不能只向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本條允許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並不是允許投資者向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投資者部分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應當向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不能只向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三、投資者發出的收購要約應當包括的內容
收購要約,是指投資者收購已經依法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意思表示。收購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應當真實、明確。因此,收購要約應當包括:收購人的名稱、住所;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收購目的;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收購期限、收購價格;收購所需資金及資金保證;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應當約定,被收購的上市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可以收購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也可以收購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不論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多少,投資者都會收購,因此,出售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的股東的權利不受影響。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可能高於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也可能低於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高於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時,出售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的股東的權利不受到影響;但是,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高於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時,投資者收購時可能會只收購一部分股東的股份,另外一部分股東的股份就不收購,從而剝奪了這部分股東平等出售股份的權利。為了保證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平性,保護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的權利,本條特別規定以強制要約收購方式部分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在收購要約中約定收購人收購的股份數低於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時,收購人應當在收購要約中約定按比例收購。此處的比例就是指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和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的比。
四、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必須依法進行
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不能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法對收購要約的發出時間,收購要約撤銷和變更等都作出了規定,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時應當遵守。其它法律、行政法規對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有規定的,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時也要遵守。
❺ 二審已通過 新《證券法》何時出台
2018年3月12日,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烏日圖。
3月12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烏日圖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記者會上表示,證券法已經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二審。烏日圖表示,「下一步將密切關注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法律授權實施的情況,及時總結經驗,適時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證券法修訂草案。」
❻ 有關證券法的簡答題
玉米又名(玉蜀黍)、大蜀黍、棒子、苞米、苞谷、玉菱、玉麥、六穀、蘆黍和珍珠米等,屬(禾本科玉米屬)。全世界玉米播種面積僅次於(小麥、水稻)而居第三位。在我國玉米的播種面積很大,分布也很廣,是我國北方和西南山區及其它旱谷地區人民的主要糧食之一。
中國的玉米產量居世界第( 2)位。
玉米喜溫,種子發芽的最適溫度為(25~30)℃。拔節期日均18℃以上。從抽雄到開花日均26~27℃。
灌漿和成熟需保持在(20~24)℃;低於16℃或高於25℃,澱粉酶活動受影響,導致子粒灌漿不良。
玉米為(短)日照作物,日照時數在12小時內,成熟提早。長日照則開花延遲,甚至不能結穗。
玉米在砂壤、壤土、粘土上均可生長。
玉米適宜的土壤pH為(5~8),以6.5~7.0最適。耐鹽鹼能力差,特別是(氯)離子對玉米為害大。
希望採納
❼ 《證券法》第16條規定,「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累計債券余額具體指什麼意思
債券余額也就是指共持有價值多少金額的債券,余額是一個會計專業用語,表示有多少的意思。
這部分債券余額是可以包銷的,能夠在市場上流通的公司債權。
❽ 證監會的發審會是什麼意思
發審會過會後,該公司開始准備發行最後的材料,准備完成後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如果核准了就可以等待時機發行了,過會後到核准、發行時間不能有重大不好消息,否則要被終止或者中斷發行,立立電子就是發行了又被殺掉了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在股票發行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主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主板發審委)、創業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
主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以下統稱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以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
並購重組委的組成、職責、工作規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條 發審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發審委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決定。
第四條 發審委通過發審委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對發審委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對發審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編輯本段]第二章 發審委的組成
第六條 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主板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
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3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30名。
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
第七條 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
主板發審委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和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條 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五)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
(四)2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發審委會議的;
(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
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解聘後,中國證監會應及時選聘新的發審委委員。
[編輯本段]第三章 發審委的職責
第十條 發審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發審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發審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發審委委員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發行人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 發審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發審委會議,並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發行人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泄露發審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利用發審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上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
(六)不得有與其他發審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者誘導其他發審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七)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發審委委員有義務向中國證監會舉報任何以不正當手段對其施加影響的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五條 發審委委員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提出迴避:
(一)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發行人或者保薦人的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發審委委員所在工作單位持有發行人的股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發審委委員或者其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來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承銷、審計、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人或者保薦人有行業競爭關系,經認定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發審委會議召開前,與本次所審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或者發審委委員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親屬,是指發審委委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如果認為發審委委員與其存在利害沖突或者潛在的利害沖突,可能影響發審委委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可以在報送發審委會議審核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要求有關發審委委員予以迴避的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中國證監會根據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決定相關發審委委員是否迴避。
第十七條 發審委委員接受聘任後,應當承諾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對發審委委員的規定和紀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接受中國證監會的考核和監督。
[編輯本段]第四章 發審委會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 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委會議進行審核工作。
第十九條 發審委會議表決採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發審委委員不得棄權。發審委委員在投票時應當在表決票上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發審委委員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結合自身的專業知識,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審核。
發審委委員應當以審慎、負責的態度,全面審閱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在審核時,發審委委員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填寫個人審核意見:
(一)發審委委員對初審報告中提請發審委委員關注的問題和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對相關內容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二)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外的其他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三)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發審委委員在發審委會議上應當根據自己的工作底稿發表個人審核意見,同時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完善個人審核意見並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記錄。
發審委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審核意見,並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進行表決。
第二十一條 發審委會議召集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負責召集發審委會議,組織發審委委員發表意見、討論,總結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和組織投票等事項。
發審委會議結束後,參會發審委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審核意見、表決結果等會議資料上簽名確認,同時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條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形成審核意見之前,可以請發行人代表和保薦代表人到會陳述和接受發審委委員的詢問。
第二十三條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進行一次審核。
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或者發審委會議表決結果顯失公正情況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進行調查,並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排發審委會議、送達有關審核材料、對發審委會議討論情況進行記錄、起草發審委會議紀要、保管檔案等具體工作。
第二十五條 發審委會議根據審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請發審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到會提供專業咨詢意見。發審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發審委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對審核工作進行總結。
第二節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條 發審委會議審核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本節規定。
第二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5日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並將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和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條 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7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為未通過。
第三十條 發審委委員發現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前以書面方式提議暫緩表決。發審委會議首先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是否需要暫緩表決進行投票,同意票數達到5票的,可以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的,發審委會議按正常程序對該股票發行申請進行審核。
暫緩表決的發行申請再次提交發審委會議審核時,原則上仍由原發審委委員審核。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能暫緩表決一次。
第三十一條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投票表決後,中國證監會在網站上公布表決結果。
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作出的表決結果及提出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向發行人聘請的保薦人進行書面反饋。
第三十二條 在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表決通過後至中國證監會核准前,發行人發生了與所報送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項,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可以提請發審委召開會後事項發審委會議,對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重新進行審核。會後事項發審委會議的參會發審委委員不受是否審核過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限制。
第三節 特別程序
第三十三條 發審委會議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本節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
第三十五條 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委員為5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3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3票為未通過。
第三十六條 發審委委員在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時,不得提議暫緩表決。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不公布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和表決結果。
[編輯本段]第五章 對發審委審核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對發審委實行問責制度。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參會發審委委員分別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九條 發審委委員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或者存在對所參加發審委會議應當迴避而未提出迴避等其他違反發審委工作紀律的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
第四十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對發審委委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監督機制。
對有線索舉報發審委委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對發審委委員的批評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開。
第四十二條 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有證據表明發行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對有關發行人的發審委會議審核。
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通過發審委會議後,有證據表明發行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核准;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聘請的保薦人有義務督促發行人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保薦人唆使、協助或者參與干擾發審委工作的,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在3個月內不受理該保薦人的推薦。
❾ 《證券法》修訂草案何時進行二審
原來是4月一審,6月二審,8月三審,一審4月過了,但6月後股市下降太快,所以都去救火了,二審就延後了。
目前最快二審也要10月了,三審在12月,具體就要看國家層分管這塊的領導如何決定了。
個人認為,不管什麼事都不能等到都完善了,再去做,也就是100%才去做,那猴年馬月也做了,因為沒有100%完美的好事在等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