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債券會計處理與估值的目錄
第一部分 金融工具准則概述
第一章 金融工具准則概述
第一節 金融工具准則制定背景及特點
第二節 金融工具的定義與分類
第三節 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
第四節 金融資產轉移
第五節 套期保值
第六節 金融工具的列示與披露
第二部分 新會計准則金融資產(債券)交易實例
第二章 新會計准則下的各項債券交易的會計核算實例
第一節 新准則下的債券業務日計表格式
第二節 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核算實例及分析
第三節 實際利率法會計核算實例及分析
第四節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核算實例及分析
第五節 持有至到期投資(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會計核算實例及分析
第六節 持有至到期投資(分期付息、到期一次還本債券)會計核算實例及分析
第七節 質押式正回購會計核算實例及分析
第八節 質押式逆回購會計核算實例及分析
第九節 買斷式正回購會計核算實例及分析
第十節 買斷式逆回購會計核算實例及分析
第十一節 遠期買入交易會計核算實例及分析
第十二節 遠期賣出交易會計核算實例及分析
第十三節 資產支持證券會計核算實例及分析
第十四節 利率互換會計核算實例及分析
第十五節 混合資本債券會計核算實例及分析
第十六節 認股權證會計核算實例及分析
第十七節 首次執行新會計准則核算實例及分析
第十八節 執行新會計准則對各項分類的影響
第三章 債券風險管理衡量與債券指數
第一節 2008年6月30日債券資產風險管理衡量表
第二節 債券資產風險管理衡量表編制說明
第三節 本機構債券指數與中債指數的對比及說明
第四章 資本充足率與債券選擇
第一節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有關規定
第二節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口徑說明
第三節 資本充足率匯總表
第四節 表內加權風險資產計算表
第五節 表外加權風險資產計算表
第五章 債券業務風險管理報表
第一節 資產負債項目統計表及說明
第二節 各項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情況表及說明
第三節 利潤表及說明
第四節 資產質量五級分類情況表及說明
第五節 流動性期限缺口統計表及說明
第六節 流動性比例監測表及說明
第七節 有價證券及投資情況表及說明
第八節 外匯風險敞口情況表
第九節 利率重新定價風險情況表(交易賬戶、銀行賬戶)及說明
第六章 發行收益增值理財產品會計核算實例及產品設計文件
第一節 收益增值理財產品會計核算實例及分析
第二節 收益增值理財產品設計說明書範例
第三節 收益增值理財產品協議書範例
第四節 理財產品報表
第七章 ××金融機構債券業務管理制度
第一節 ××金融機構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分類管理辦法
第二節 ××金融機構人民幣利率互換業務操作規程
第三節 ××金融機構涉及債券業務的明細會計科目說明
第三部分 中債價格指標產品介紹
第八章 中債收益率曲線
第一節 收益率曲線的定義與作用
第二節 中債收益率曲線編制原理
第三節 中債收益率曲線的品種與類別
第四節 中債收益率曲線的應用
第九章 中債估值
第一節 中債估值體系介紹
第二節 中債估值的應用——中債估值與新會計准則
第三節 中債估值的應用——中債估值與擔保品管理
第四節 中債估值的質量監控機制
第十章 中債指數
第一節 債券指數簡介
第二節 債券指數在債券投資中的應用
第三節 中債指數的編制及應用
第十一章 如何通過下載通道獲取中債數據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價格產品數據下載
第三節 下載通道注意事項
第四節 下載通道常見問題
附錄
一、中國銀監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通知
二、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
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四、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主協議
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六、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關於發布《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操作規程》的通知
七、商業銀行銀行賬戶風險暴露分類指引
八、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九、中國銀監會關於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風險管理計量參考基準的通知
十、財政部關於印發《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十一、中國銀監會關於有效防範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
十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十三、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十四、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十五、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611號——商業銀行財務報表審計
十六、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632號——衍生金融工具的審計
十七、關於證券公司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標準的規定
十八、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
十九、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二十、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
二十一、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二十二、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二十三、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二十四、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二十五、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二十六、企業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二十七、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
二十八、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二十九、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三十、企業會計准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意見1
三十一、企業會計准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意見2
三十二、企業會計准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意見3
參考文獻
B. 資產證券化出表如何會計處理
這個是適用具體會計准則23號—金融資產轉移,真實銷售是關於資產證券化的業務語言,會計語言叫做金融資產終止確認。具體會計處理還劃分整體終止確認和部分終止確認,大概的處理的轉銷終止確認部分的資產(及減值准備),收到款項+轉移後收到的金融資產-轉移後承擔的金融負債-終止確認的資產賬面價值=轉讓收益,計入當期損益。具體看一下企業會計准則講解405-408頁的舉例。
C. 資產證券化終止確認的利得或損失放在哪個會計科目
新《會計准則》規定,利得和損失分為直接計人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以及直接計人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
1、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最終會引起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通常通過「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核算。
2、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主要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長期股權採用權益法核算時被凈損益以外的所有者權益變動、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務、性房地產公允價值的變動、持有至到期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相互轉化等,會計處理上主要通過「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核算。
D. 請問證券化資產該如何進行會計計量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
在國內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諸多市場參與方的翹首期盼中,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05年4月20日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在資產證券化的業務流程中,發起人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是至關重要的一環,它直接關繫到發起人證券化的意圖能否實現。
簡單來說,資產證券化是發行人以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款和租賃應收款等資產上的未來現金流量收取權作為擔保,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一種方式。
資產證券化始於20世紀70年代美國國民抵押貸款協會進行的抵押貸款的打包出售。80年代以後,證券化逐步由抵押貸款擔保證券(MBS)發展到資產支撐證券(ABS),證券化對象也逐步擴展到汽車貸款、信用卡應收款、租賃應收款等金融資產。如今,全球資產證券化的總量已近7萬億美元。
盡管資產證券化的對象多種多樣,具體協議和安排也各有特點,其業務流程卻基本相同。即組建資產池——設立特殊目的實體(SPE)——把資產真實出售給SPE——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增級——信用評級——發行證券。其中,設立SPE和將資產出售給SPE是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因為其直接關繫到交易的性質(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從而帶來不同的財務後果(表內還是表外融資)。同時,由於具體證券化安排和所構建的SPE的法律特徵不同,可能存在出讓方對證券化資產和證券的後續介入。如後續服務、追索權、回購協議、簽發或者持有的期權和抵押品擔保等。這些後續介入協議的具體條款,同樣關繫到證券化交易的性質(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從而帶來不同的財務後果(表內還是表外融資)。
資產證券化的真實動機
表面上看,發行人實施資產證券化是為了增強其資產的流動性。但僅僅增強流動性,似乎並不能充分解釋為什麼資產證券化得到如此迅猛的發展。因為發行人中不乏通用電氣等高信用等級的公司,而這些發行人資產的流動性一般情況下不存在問題。那麼其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動機究竟是什麼呢?
事實上,大多數發行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目標在於,通過一系列協議安排和交易的構建,使證券化資產的出售獲得表外處理的結果,歸根結底是為了獲取財務上的利益。具體來說,通過出售其在抵押貸款等資產上的投資進行表外融資,而非通過發行新的權益和債務證券、或者將抵押貸款再抵押以獲取貸款進行表內融資,資產證券化為發行人帶來了如下財務利益:
(一)弱化發行人自身信用評級的影響,從而降低籌資成本,並且可能取得一些服務和出售收益。發行人通過第三方擔保(外部信用增強手段)和信用增級(即具有高級/次級結構安排特徵的證券化,回購協議、遠期承諾和期權等內部信用增強手段),可以使資產化證券的信用等級高於其自身的信用等級,從而降低籌資成本。同時,降低了發行人的資產負債比例,為進一步降低籌資成本打下了基礎。這一點對於自身信用評級不高的中國金融機構來說尤其具有吸引力。
例如,某金融機構自身信用評級為A,資產負債表上現有信用評級分別為AA,BBB和B的抵押貸款資產各1000萬元。如果需要籌集進一步發展業務所需資金,該金融機構有三種選擇:1、發行長期債券;2、以抵押貸款再抵押獲得借款;3、資產證券化。由於其信用等級為A,其長期債券和再抵押借款的籌資成本不可能達到AAA信用等級的水平。但是通過對其資產實施一系列證券化安排和信用增級,由其AA和BBB級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則有可能獲得AAA信用評級(由於採用內部信用增級手段,原B級抵押貸款的評級可能會下降,一般稱之為「剩餘資產」),從而降低籌資成本。在扣除相關費用和由此產生的新金融負債後,發行人還可能獲得服務收益和出售收益。這樣,出讓方在整體風險並未增加的情況下,獲得了更低的籌資成本。在某種程度上,有點兒類似於「田忌賽馬」。
(二)釋放金融機構資本金,增強發行人盈利能力。由於巴塞爾協議的約束,金融機構在資本金一定的情況下,資產進一步擴展的能力受到限制,盈利能力也會受到很大影響。仍以上例為例,假設該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恰好為240萬元(3000×8%),那麼3000萬元的抵押貸款資產已經達到巴塞爾協議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的上限。通過實施資產證券化以後,該金融機構可以釋放大約160萬元(2000×8%)的資本金,從而能夠在不增加資本金的情況下拓展資產,提高權益報酬率。這一點也正是資產證券化對信用評級較高、流動性好的金融機構同樣具有吸引力的原因。當然,釋放資本金的潛力隨著資產證券化的規模不斷擴大,會呈現出逐步遞減的趨勢。但是,對於中國金融機構來說,更為重要的一點是:釋放出來的資本金可以發展優質資產,從而進一步降低其整體風險水平,而不是僅僅依靠增加資本金一條途徑(「資本金飢渴症」)來改善資產質量。
(三)克服了傳統的整體出售的流通性缺陷。傳統的應收賬款和抵押貸款整體出售時,發行人很難在市場上找到投資目標與待出售資產池期限、金額、信用級別和收益率等特徵相一致的投資者。最終可能被迫折價出售。另外,整個資產池的信用保障措施和信用評級工作也很難完成。通過將待出售資產池與發行人隔離,並化整為零分解為小額的不同期限,收益率和信用等級的證券,大大增強了待出售資產的流通性,不僅有利於出售(可以吸引大量中小投資者),而且還有可能因此獲得溢價收入。
(四)不同法律、稅收和會計准則等制度環境下潛在的財務報表和稅收收益。各國的法律、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環境各不相同,資產證券化能夠在有的國家帶來額外的財務和稅收收益,在另一些國家也許就不行。
需要注意的是:資產證券化雖然能夠給出讓方帶來如上所述的各種好處,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劣幣驅逐良幣」效應,即優良貸款首先被證券化,劣質貸款仍會保留在出讓方的資產負債表內的情況。因此發行人必須保證新增貸款的質量,否則長期盈利能力將受到影響。
對於投資人來說,由於發行人通過第三方擔保(外部信用增強手段)和信用增級(即具有高級/次級結構安排特徵的證券化,回購協議、遠期承諾和期權等內部信用增強手段),將證券化資產分割為單位較小,期限多樣,收益率和信用評級不同的多種組合的證券出售,投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期限,金額,信用等級和收益率與其投資目標相一致的證券組合。這一點也正是資產支持證券受到中小投資者歡迎的主要因素之一。
資產證券化的國際會計准則
美國關於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主要在SFAS140《金融資產的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消除的會計處理》中進行規范;國際會計准則中沒有單獨就資產證券化制定會計准則,主要在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進行規范。資產證券化業務中關鍵的步驟是證券化安排和SPE構建能否實現真實銷售,以達到發行人實現表外融資的目的。體現在會計處理上,首當其沖的是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和SPE的合並這兩個原則問題。SFAS140 和 IAS39對這兩個問題所作的會計規范的基本指導思想是相同的,簡要如下:
關於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由財務會計概念公告中風險與報酬法過渡到了金融成份分析法。風險與報酬法以某項資產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為標准判斷一項資產是否應該終止確認;金融成份分析法(由FASB提出,IASC未明確提出其理論基礎)通過承認金融資產的可分割性,認為資產的各個組成部分在理論上都可以作為獨立的項目進行確認和計量,並且以資產的控制權為標准來判斷一項資產的全部或者部分終止確認。
關於SPE的合並:FASB引入合格特殊目的實體(QSPE)概念,並結合企業合並的相關准則判斷是否需要合並。如果一個SPE符合QSPE的標准,不應被納入發起人及其附屬機構的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IASB未明確提出QSPE,強調的仍是以控制權的轉移與否決定應否合並,與其關於企業合並的會計准則規定相同。在第12號解釋公告(SIC12)——《特殊目的企業的合並》中就指出:「如果公司與特殊目的實體之間關系的實質表明特殊目的實體是由公司控制的,則公司應合並特殊目的實體。」解釋公告中還談到「對另一實體擁有控制權需要具備指導或支配其決策活動的能力,無論這種權力是否確實被使用。」
當然,解決這兩個原則性問題後,FASB和IASC還制定了詳細的規則來指導 這兩個基本原則問題的應用,並且規定原則上所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同時,FASB和IASC還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到的以下幾個具體問題的會計處理進行了指導。具體包括:合格特殊目的實體的界定;真實銷售的界定(否則為擔保融資);銷售收益或者損失的確認和計量;資產是全部還是部分銷售,若是部分銷售,剩餘資產公允價值的確認和計量;是否提供後續服務,若有,服務資產和服務負債公允價值的確認和計量;後續介入涉及的回購協議、擔保,期權和承諾等公允價值的確認和計量。
中國現有條件下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
制定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規范的目標,是使投資者了解資產證券化業務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從而有助於投資者做出相對合理的決策。適當的會計准則,不僅需要在理論上是完善的,能夠反映經濟業務和事項的經濟實質,還要充分考慮其是否與現有的制度環境和各參與主體的利益相協調。否則,制定的准則可能會得不到有效實施,也起不到規范會計處理,幫助投資者決策的目的。
在中國考慮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規范時,在充分考慮和借鑒FASB和IASC制定的相關准則的指導思想和具體規范的基礎上,應當充分考慮中國現有的法律、稅收和會計准則等制度環境,資本市場的發展程度,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主體、中介機構和市場參與主體素質等客觀因素。當前,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客觀環境與國際環境的主要差別表現在:
法律環境:例如,《公司法》、《信託法》、《證券法》等法律對SPE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形式的選擇、稅收制度對SPE可能採取的政策措施。
會計制度環境:由於我國尚未制訂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企業財務報告條例》中的資產定義仍然以「風險與報酬的轉移」為資產的確認標准。結合第一部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基本特徵,我們必須承認當前資產的定義在一定程度上已經不能滿足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部分確認與後續介入部分的確認和計量的要求。另外,會計准則尚未規范SPE的界定和合並問題。
市場環境: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程度,中介機構和參與主體的素質等方面與國際先進國家仍然存在較大差距,客觀上要求關於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規范必須適應這些客觀因素的要求。首先,資本市場尚不完備,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市場尚未建立,按照SFAS140和IAS39的要求,按照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並不現實;其次,相關信用評級等中介機構和市場參與主體定價能力尚未能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確定提供必要的參考。
綜合考慮以上各種制約因素,並且結合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對象主要為商業銀行抵押貸款的現實情況來看,當前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徵表現為:
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資產流動性,並且在一定程度上釋放資本金,緩解資本充足率的壓力,在此基礎上逐步提高盈利能力。因此,一般情況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安排和交易構建必然以實現表外融資為既定目標,即實現符合會計准則規定的真實銷售。如果最終在資產負債表上體現為擔保融資,那麼很有可能商業銀行不會進行資產證券化,至少積極性不會很高。
同樣,資產證券化安排中SPE的構建必然以能夠有助於商業銀行實現真實銷售(表外融資)為目標。因此,如何確定QSPE的標準直接關繫到資產證券化能否得到發展,關繫到所制定的會計規范能否得到參與各方的支持。
另外,中國現階段的資產證券化安排中必然存在大量後續介入問題。以商業銀行抵押貸款為主要對象的資產證券化,在上述各種客觀環境制約因素的作用下,商業銀行承擔一定程度的擔保、回購或者承諾是毋庸置疑的。同時,商業銀行還必然承擔繼續提供服務的義務,並且可能享有一定的服務收益。在公允價值計量客觀環境不成熟的情況下,如何對後續介入形成的各種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進行確認和計量,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以下在參考SFAS140和IAS39的基礎上,結合當前中國資產證券化所處的客觀環境及其可能具有的特徵,提出一些關於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規范的一些看法:
資產終止確認的原則: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吸引力之一就是將金融資產分割為具有不同風險和報酬特徵的部分進行銷售。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上的控制權、風險和報酬三者發生分離並且重新組合。因此,以控制權評價為標準的金融成份分析法為基礎制定會計處理規范顯然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所以,中國制定資產證券化會計規范時應當採用FASB在SFAS140中堅持的以控制權為標準的「金融成份分析模式」作為基本原則。即每一個參與交易的主體僅確認其所控制的資產和承擔的負債,而且只有在失去控制權或解除債務之後才終止確認資產和負債。只有這樣,才能夠與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控制權、風險和報酬三者重新組合的經濟實質相適應,准則才更加能夠得到參與各方的執行。
SPE的合並問題:我國在《合並財務報表的暫行規定》、《企業會計制度》以及《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關於合並問題的觀點與IASB是相似的。即任何被視為由發起人控制的SPE均需要被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但是,對於控制權的界定,我國的准則、制度中並沒有像IAS那樣給出詳細的說明或示例,實際操作起來確有相當的難度。如果簡單地將資產出讓方控制的全部SPE一並納入合並范圍,那麼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動機也就不存在了。這樣的准則也必然遭到商業銀行的反對,難以實施。因此,在即將出台的合並會計准則或者發布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規范具體指南時,可以以SFAS140附錄A中QSPE的界定標准為參考,制訂針對資產證券化構建的SPE如何合並的指南。
後續介入問題:SFAS140和IAS39均考慮了後續介入形成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計量問題。即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由於大多數發起人通過回購協議、遠期承諾、期權和後續服務等方法進行信用增級,從而形成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我國證券化的初期,由於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沒有出讓方後續介入的資產證券化很難獲得成功。後續介入主要表現為後續服務、回購協議和擔保。它們的具體內容會對真實銷售是否成立構成影響。但必須明確的一點是,後續介入的存在並不必然否定真實銷售。相反,而是更多的考慮了證券化的實務,增強了准則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同時也有利於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健康發展。
確認和計量:對於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實現的利得或損失、產生的新金融資產或新金融負債,SFAS140和IAS39均要求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考慮到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情況,公允價值的取得有較大難度,因此建議:
(一)按照謹慎性原則,出讓資產發生的損失應及時按照賬面價值與收到現金之間的差額計量,若產生收益可暫時計入權益。
(二)後續服務產生的服務資產,若無明確約定金額的服務協議,則不予確認和計量;若有明確約定金額的服務協議,則按期計入手續費收入。服務負債暫不確認和計量。
(三)對於承擔的回購、擔保和期權等金融負債,由於公允價值難以取得,可以考慮對其定期評估,並提取適當的准備。
E. 資產證券化融到的資金記入什麼會計科目
兩種情況分別計入一下兩種科目:
1、如果被界定為銷售,應進行表外處理,此時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同時證券化收入確認為收入,交易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2、如果被界定為融資擔保則應進行表內處理,證券化資產仍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同時發起人獲得的資金被當作負債處理,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
資產證券化的處理,一般要通過特設目的機構SPE進行。我國現在進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採用的大多是信託模式,即由受託機構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財產並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這是由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所決定的。
(5)資產支持證券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過程。
它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資產證券化僅指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自1970年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以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資產的抵押支持證券-房貸轉付證券,完成首筆資產證券化交易以來,資產證券化逐漸成為一種被廣泛採用的金融創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發展,在此基礎上,現在又衍生出如風險證券化產品。
概括地講,一次完整的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流程是:發起人將證券化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由SPV 主動購買可證券化的資產,然後SPV 將這些資產匯集成資產池(Assets Pool ),再以該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融資,最後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F. 信貸資產證券化 什麼時候賬務處理
信貸資產證券化 ,在交易的時候做賬務處理
一、發起人的會計處理
1、對於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發起人的資產轉讓,如果被界定為銷售,應進行表外處理,此時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同時證券化收入確認為收入,交易成本計入當期損益;如果被界定為融資擔保則應進行表內處理,證券化資產仍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同時發起人獲得的資金被當作負債處理,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
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收入交易成本 終止確認,移出資產負債表確認為收入,計入當期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繼續確認,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負債,不計入損益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
資產證券化的處理,一般要通過特設目的機構SPE進行。我國現在進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採用的大多是信託模式,即由受託機構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財產並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這是由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所決定的。為了保證投資者的利益不受侵害,特定目的信託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載體,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惟一目的的獨立載體。主要表現在,特定目的信託是一個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單獨記賬、單獨核算、單獨編制財務報告。受託機構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貸資產是信託財產,其財產獨立於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的固有財產。此外,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因特定目的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信託財產。特定目的信託的會計要素包括信託資產、信託負債、信託權益、信託項目收入、信託項目費用、信託項目利潤。信託項目利潤應按信託合同的約定分配給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信託終止,受託機構應當對特定目的信託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
2、剩餘收益投資的會計處理
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為達到信用增級,資產支持證券通常設計為高級/次級結構,即發行風險和收益水平不同的兩類證券,而次級證券通常由發起人認購。所謂剩餘收益,就是指次級證券的持有人獲得的超過優先順序證券持有人的收益,它具有權益和負債兩種性質。一方面剩餘收益是最低級的證券,包含可能發生的損失並具有普通股等權益工具的形式和特點;另一方面剩餘收益又產生周期性現金分配且有償付利率和償付期限的限制,具有債務工具的特點。剩餘收益一般視為發起人在SPE的投資並記入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
剩餘收益通常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即有效收益法和權益法。根據有效收益法,發起人以購買價將剩餘收益作為投資記入資產負債表,一段時間後,該筆投資將以預定的內部收益率(IRR)結算利息,但並無實質的現金流入。權益法與有效收益法相類似,只是每一個會計期間的投資增量不是所有的剩餘權益,而是發起人按照比例分享的發行人的收益。
3、服務費的會計處理
貸款服務是服務人(通常由發起人兼任)提供的包括收回債務償還款、預付款、收回代理存款和支付代理資金、處置擔保資產在內的多種服務。服務費用被看作是資產購買者(SPE)對服務人支付的傭金,以保證借款人能按合同持續歸還貸款。該費率通常由服務人規定,可能會過多地補償服務人;也可能會過低,造成服務人的虧損。
二、資產購買者(SPE)的會計處理是:
1.所購得的貸款服務權利是一種無形資產,購得這項資產的成本即服務費用必須資本化且按比例攤銷,超過期限後再估計這項業務的凈收入,資本化的數額不應大於預期服務收益現值,不應超過預期服務成本現值的數額。
2.若受預付款影響,必須調整攤銷的資本化數額且只調整未來的攤銷數額。
3.購買者(SPE)若再將貸款銷售給投資者但仍保留服務權利,則應減少其服務權利的資本化數額,減少的數額就是銷售給最終投資者的價格超過貸款購買日市值的數額。
對於資產出售者(發起人),FASB(美國財務會計委員會)規定,若出售者把貸款連同服務權力一起銷售,則該貸款服務權力資本化的金額應在整個期間內被分期償付,記入凈服務收入。並且,當規定的服務費與正常的服務費有很大差距時,為了使以後各期的凈服務收入確定下來,要調整銷售價格並以此確認以後各年度正常的服務費。具體而言,如果規定的服務費用高於正常的服務費用,出售者應按超額服務費提高售價,反之應降低售價。「超額服務費」應作為一項資產來記錄;若以低於貸款面值的價格銷售貸款時,在貸款流通在外期間可享受一部分的利息收入。
G. 關於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二十世紀國際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一項金融創新,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在美國興起以來,迅速向全球擴展。由此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Asset2backedSecurities)是當今國際資本市場中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產品。通過資產證券化過程,職業的投資銀行家創造出許多復雜而富有創新意義的融資結構和高效的載體以滿足各類資產、發起人和投資人不斷變化的需求。
一、資產證券化的涵義及運作
資產證券化至今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作為一種金融創新,資產證券化最初主要是作為搞活抵押二級市場的手段,但現在人們已將其發展成為溝通傳統的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有效通道,因此資產證券化本身正處於不斷完善和深化的過程中,證券化的范圍、載體和方式正在日益擴大化、多樣化和復雜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定義,即資產證券化是「將企業(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上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該過程中存量資產被賣給一個特設交易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或中介機構,然後SPV或中介機構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以獲取資金。」
資產證券化的一般運作步驟是:⑴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組合或捆綁一系列類似資產形成資產池。這里的資產必須要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資金流。⑵組建特別目的機構(SPV),SPV必須由具有較高資信的獨立法人機構擔任。⑶以合約方式將發起人組合的金融資產出售給SPV.⑷信用評級和信用增級。信用評級是對發行人按時支付ABS證券本息回報風險的評價。信用增級是運用各種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利息,以提高ABS交易質量和安全性,從而獲得更高級的信用評級。⑸SPV以所受讓的資產為支撐,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籌集資金。⑹SPV用取得的證券發行收入向發起人支付價款。⑺服務者(一般為發起人或其指定機構)將資產所取得的現金收入交付給SPV.⑻SPV向證券投資者償還債券。簡而言之,資產證券化就是發起人將金融資產轉讓給SPV,由SPV發行債券並收取資產的未來現金收入,償付債券本息。
二、資產證券化的優點與特點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先進的金融工具,具有以下優點:⑴資產證券化能將那些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可流通的證券,從而提高了資產流動性和財務適應性。通過證券化,企業不必等應收賬款到期就可將其轉讓,取得所需資金用於生產經營,從而開辟了融資新渠道,節約了籌資成本。⑵有利於企業的資產負債管理。企業可以通過轉讓非意願到期的貸款來調節有價證券的合理到期組合,實現健康的資產負債結構。同時,資產證券化還有利於以合意的利率取得資金。⑶有利於企業改進資本運營。企業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諸如利率風險、到期風險等風險轉讓給證券投資者。⑷資產證券化常常被視為轉讓,資產不再列入資產負債表,因而提高了企業的杠桿率,尤其是提高了權益報酬率和資產報酬率,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表外籌資方式。⑸由於信用增加技術的運用,使得信用等級不高的發起人也有機會通過資本市場籌資。
資產證券化不同於一般的商品交易,具有以下特點:
⑴從會計要素定義方面來看,資產證券化操作對象不是一般的資產,而是預期在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量的金融資產。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和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均提出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兩個會計要素,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披露奠定了基礎。而我國的會計准則中不僅未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作單獨的、明確的定義,甚至尚未提及。對資產和負債傳統的定義和分類已遠遠不能適應金融創新發展的需要,尤其資產證券化業務將在我國推廣,必然要將其納入會計處理的范疇,而要素的定義,是要解決的第一個重要問題。⑵從初始確認標准和終止確認標准方面來看,從理論上講,對附條件的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的分析,應該從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標准和終止確認標准入手。遺憾的是,迄今為止,在我國的會計准則中不但缺少對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標准,甚至也不存在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標准。填補初始確認標准和終止確認標準的空白是我國金融市場的大勢所趨。⑶從會計要素計量方面來看,目前,我國金融工具的基本計量屬性仍然是歷史成本或修正的歷史成本。雖然傳統會計准則利用穩健性原則來彌補歷史成本的缺陷,但仍不能反映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現行價值,也不利於管理者根據融資環境的變化管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⑷從收入確認方面來看,現行准則雖對特殊業務的收入確認做了規定,但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銷售收入確認問題還是一片空白。這主要是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目前尚未形成普遍現象。
三、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的國際借鑒
資產證券化不僅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也給會計提出了問題。資產證券化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發起人將資產轉讓給SPV,應確認為出售還是擔保貸款,在國際上經歷了兩種處理方法。
(一)風險和報酬分析法
1983年FASB發布了SFAS77《帶追索權的應收賬款轉讓的轉讓者的報告》。該准則規定,滿足以下條件時,應收賬款轉讓應確認為銷售:⑴轉讓的目的旨在出售;⑵滿足下列條件:①轉讓者不再保留對應收賬款未來經濟利益的控制;②轉讓者在追索條款下的責任可合理地估計;③除非依據追索條款,受讓者不能要求轉讓者回購該應收賬款。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轉讓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隨著轉付債券(CMO)的產生,FASB發布了技術公告TB85—2「CMO會計處理」。TB85—2提出,CMO應當被認為是一項借款而在發生者的財務報表上報告為負債,除非除微不足道的部分以外,相關擔保物所有的未來經濟利益已不可改變地轉移給投資者,並且發行者不可附帶被要求按責任進行未來支付。在CMO發行日,若存在以下所有條件,一般表明借款假設已經不成立,相關的擔保應從發生者的財務報表上消除,並確認利得或損失:
⑴發行者和其附屬公司放棄了抵押擔保的未來經濟利益:①無論發行者或其附屬公司都沒有權利和責任以替代擔保或通過聲明責任以取得擔保物;②擔保的期望留存收益,即使有,也微乎其微。⑵發行人的附屬公司不能被要求對責任作任何未來支付「。英國ASB於1994年4月發布了FRS5《報告交易的實質》。在該准則附錄D,詳細論述了資產證券化的披露要求。該附錄指出,初始人的會計處理有三種:(1)終止確認:將證券化的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上移除,並不由於簽發票據而反映負債,只以單獨的項目反映證券化資產減去貸款的凈額。(2)聯系揭示:在資產負債表的表內單獨的資產標題內反映從證券化資產中減除的票據發行收益。(3)單獨揭示:在資產里反映與證券化資產總額相等的資產等價物,並在貸方披露票據發行收益的相應負債。
確定採用何種方法時需明確兩個問題:(1)初始人是否取得證券化資產的利益並暴露於與這些利益相聯系的風險之下;(2)初始人是否有歸還票據發行收益的負債。當初始人轉移了與證券化資產相關的所有大量報酬和風險並沒有償付票據發行收益責任時,應採用終止確認;當初始人保留了重大的相關報酬和風險但確信其發生損失的可能性有限,應採用聯系揭示方式;其他情況則採用單獨揭示。由此可以看出,ABS實際上仍然採用風險和報酬分析法確定會計處理方法。但與FASB早期准則規定不同的是,SFR5規定了較為詳細的披露。在聯系揭示下,應披露以下信息:(1)對證券化資產的描述;(2)期間確認的任何收益或費用的數額;(3)初始人重購資產或轉移額外資產給發行人的選擇權條款;(4)發行人與初始人之間滿足條件的任何利率互換或利率上限協議條款;(5)對資產所產生的收益包括任何初始人從資產取得的已收到非追索數額以外的收益的要求的優先權和數額;(6)發行人的所有權等。在單獨揭示方式下,應在報表附註中披露資產負債表日證券化資產總額。
從以上可以發現,無論是SFAS77、還是TB85—2、FRS5均以風險和報酬法來確定證券化是作為出售還是擔保借款。風險和報酬分析法,以證券化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給受讓者為標准確認是否出售,但大多數情況下,風險和報酬並非全部轉移。SFAS77和TB85—2帶有明顯的形式重於實質傾向,因為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確認基礎具有較大的主觀意向性,易於被人為操縱。高明的設計者可以設計出復雜的合約,利用法規只重形式不重實質的盲點,造成會計確認界限的模糊,從而達到表外處理的目的。另外,現有準則間也存在不一致。如SFAS77下,轉讓者即使保留了一些未來經濟利益和所有相關風險,也可將應收賬款轉讓確認為出售。而在TB85—2下,保留任何重大數額的未來利益或任何相關風險都不能確認為出售。另外,TB85—2與SFAS5《或有事項會計》也有沖突之處。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
以上問題的存在,要求對現有準則做出改進,以滿足日益增多的證券化的需要。1996年,FASB發布了SFAS125《轉讓、提供金融資產服務及債務清償會計》,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金融資產的轉讓加以確認,IAS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也採用金融合成法對包括資產證券化以內的金融工具進行確認。從而較好地解決了證券化的會計問題。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於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根據金融合成分析法,對一項資產轉讓交易是否進行銷售的會計處理,取決於轉讓者是否放棄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而不是取決於交易的形式。一項轉讓者失去控制權的金融資產轉讓(全部或部分)應確認為銷售。當且僅當滿足以下條件時轉讓人才失去對轉讓資產的控制權:⑴轉讓資產與轉讓人分離,即轉讓資產已經在轉讓人的控制范圍之外,包括發生破產或其它被接收的情況;⑵受讓人可以無條件地將轉讓資產或資產中的獲利權進行抵押或再轉讓。如果受讓人是合格的特設交易載體,則該機構的收益人可以無條件擁有抵押或再轉讓該項資產的權利。實際上,滿足這項條件意味著受讓人獲得了資產的控制權。⑶轉讓人不再通過以下途徑保持對轉讓資產的有效控制:①簽訂合約授權並強制轉讓人在到期日前回購或贖回轉讓資產。②簽訂合約使得轉讓人有權回購或贖回在同類市場上不能輕易獲得的轉讓資產。筆者認為,對ABS的確認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體現會計的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因為對一項業務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不能只看交易的形式,而更應該注重業務交易的實質。特別是隨著各式各樣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斷出現,高明的設計人員可以設計出新的金融工具,在銷售金融資產時,將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與金融資產本身相分離。如果會計人員採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就有可能作出錯誤的判斷,從而影響了信息的可靠性。
四、結論
我國資產證券化即將拉開序幕,而會計准則或會計制度在指導、規范資產證券化交易方面存在著空白。我們應借鑒國際經驗,順應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斷出現的勢態,考慮到資產證券化涉及眾多其他金融工具,為便於實際操作,應專門制訂《金融工具》會計准則,選擇金融合成分析法,從而使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有效的監控,使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在我國有章可循。
摘要: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代寫畢業論文通過重新組合,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進而提高金融資源(主要是商業銀行信貸資源)的效率。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重要金融創新產品之一,已在西方國家商業銀行得到廣泛應用。該業務較為復雜,且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因而給會計處理帶來一定的困難。我國新頒布的會計准則以順應此趨勢對有關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和框架做出了規定,這將大大影響推動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推廣進程。根據美國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
資產證券化會計制度的完善與否,雖然不能左右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發展,但對其影響不可低估。因此,本文試就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到的有關會計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要素定義;會計確認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述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1977年,美國投資銀行家萊維思.瑞尼爾,代寫論文在一次同《華爾街》雜志的記者討論抵押貸款轉手證券時,首次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詞,以後資產證券化就在金融界開始流行起來了。
美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下的定義是:「資產證券是指主要由現金流支持的,這個現金流是由一組應收帳款或其他金融資產構成的資產池提供的,並通過條款確保資產在一個限定時問內轉換成現金以及擁有必要的權力,這種證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夠通過服務條款或者具有合適的分配程序給證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資產支持的證券。」
目前國內學者使用較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動性的,但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及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進而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
通過資產證券化過程使不流動資產能夠得以流動,主要依賴於三個機制:資產組合機制、破產隔離機制、信用增級機制。
1.資產組舍機制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問題是「對各種待資產化的資產(債權)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解和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使參與各方均受益」。資產證券化的這個功能首先是通過資產組合機制實現的。對某項資產來說,其風險和收益往往難以把握,如提前償付或到期不還。而對於一組資產,情況就不同了,根據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整個資產組合中的風險收益變化會里現一定的規律性。因此,通過整個組合的現金流量的平均數做出可信的估計,可以有效地規避組合中資產的提前償付風險、信用風險等。
2.破產隔離機制
在構造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時,證券化結構應能保證發起人的破產不會對特設機構的正常運營產生影響,代寫碩士論文從而不會影響對資產擔保證券持有人的按時償付,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機制。這一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是證券化資產從發起人到特設機構的轉移必須是真實銷售。資產轉移可以被視為真實銷售和擔保融資。如果資產在發起人和特設機構之間的轉移被認定為豐日保融資,則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全部資產為償付擔保。當出售者遇到破產或清算時,已轉讓的資產就有遭受牽連的風險,影響本息的償付,投資者的利益就受到了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的影響。但如果資產的轉移被認定為「真實銷售」,則發起人就能實現資產的表外處理。當發起人破產時,該資產不作為破產財產,從而使資產擔保證券的投資者利益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破產隔離機制進一步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被限定在證券化的資產中,而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
3,信用增級機制
信用增級機制是資產證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證。信用增級是用於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利息的各種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總稱,信用增級就是使投資者不能獲得償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資產證券化有關會計要素定義
在進行會計確認之前必須保證某項經濟事項符合相關會計要素定義。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對象是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舉例說明:甲出售一組應收賬款給SPV,甲保留對資產服務的權利,SPV要求附帶對應收賬款不能收回的擔保限額,即甲以這組應收賬款為基礎資產簽訂擔保合約,則甲在應收賬款表外化的同時,其資產負債表上會出現一筆服務資產和按合約確定的擔保負債,郎甲的資產負債表上產生了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SPV的資產負債表上相應產生有擔保合約確認的新金融資產。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對金融工具、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給出了明確的定義: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資產。金融資產,指下列資產:(1)現金;(2)持有的其他單位的的權益工具(3)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它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代寫醫學論文(4)在潛在有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5)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6)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權益工具,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產中的剩餘權益的合同。
3.金融負債。金融負債,指下列負債:(1)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2)在潛在不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非吲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義務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隨著金融創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榮,傳統的資產概念變得越來越模糊,運用這一寬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因此新會計准則將金融衍生工具表外業務表內化,改變了我國長期以來衍生金融工具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確認問題
從會計要素的確認方面看:所謂確認是「指在效益大於成本及重要性原則的前提下,將某一項目作為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體的財務報表的過程」。對證券化的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會計的核心問題,即資產證券化是「真實銷售」,還是有擔保的融資。這決定了證券化的資產作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對發起人意義重大。
(一)「擔保融資」和「銷售」確認分別對會計報表帶來的影響
如果該項資產證券化交易被確認為融資,發起人在資產負債表上繼續將證券化的資產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募集的資金確認為負債,其交易成本作為資本性支出;如果該項交易被確認為銷售,轉讓的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得到的現金及其它與轉讓資產無關的資產作為銷售收入,產生的新業務是銷售收入的減項,並同時確認相關損益。
(二)兩種會計確認模式:風險與報酬法與金融合成法
1.傳統的確認方法——風險與報酬分析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確認方法。根據該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只有轉讓了相關資產組合所有的風險和收益,證券化交易才能作為銷售處理,所獲得的資金作為資產轉讓收入,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否則,如果發起人還保齠出售資產的部分風險和收益,則該資產不能做銷售處理,而繼續留在資產負債表上,同時將現金流入視為以此資產為擔保的負債」。該方法適用於資產證券化產生初期交易較為簡單時的會計處理隨著金融創新的層出不窮,證券化交易過程曰益復雜。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確反映經濟實質,具體表現在:
(1)證券化交易過程中,多項復雜的合約安排使得控制權與風險、收益相分離,並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各方。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下,代寫職稱論文交易就不能視為銷售,發起人就達不到改善資本結構降低資產負債率的目的。
(2)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導致人們對具有相似的經濟實質的財務活動做出了不同的會計處理。例如,發起人與證券持有人達成協議,承諾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損失,提供其面值10%的擔保。由於擔保合約的存在,使得發起人仍被認為保留有證券化資產的相當部分的風險與報酬,因而全部證券化資產仍繼續被確認在其資產負債表中。相反,如果發起人轉讓全部證券化資產,而向某一獨立第三方購買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擔保。則其確認證券化資產的出售業務,同時只需對面值的10%部分確認為擔保負債。
2.會計模式的改進與創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頒布了第125號准則:《金融汝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該准則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認以合約形式存在的金融資產具有可分割性,各組成部分在理論上都可以作為獨立的項目進行確認。按照這種方法,金融資產轉讓過程中,應該將已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的問題與資產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資產的確認問題嚴格區分開來。具體來說,已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能否視作銷售來處理要看其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轉讓方保留的風險和報酬可視作轉移合約的產物,可按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加以確認,這樣就能與移出資產的終止確認區分開來分別處理。財政部新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借鑒了國際會計准則IAS39,也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金融資產的轉讓加以確認。一項轉讓者失去控制權的金融資產轉讓(全部或部分)應確認為銷售。
新准則對資產證券化的確認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體現會計的實質終於形式原則。
3.風險與報酬分析法與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較
當交易的結果導致發起人的金融資產發生轉移時,兩種方法的確認結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應收賬款給SPV的例子,甲保留對資產服務的權利,SPV要求附帶對應收賬款不能收回的擔保限額,即承擔了壞賬損失的相應風險。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應終止確認這組應收賬款,同時按照合約確認相應的壞賬損失擔保負債;另一方面,SPV由於獲得了應收賬款的控制權,直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這筆資產,將甲提供的擔保合約確認為一筆金融資產。但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由於甲仍保留了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風險,應在其資產負債表上繼續確認這筆資產,而把得到的現金時作一筆擔保負債。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於把證券化資產作表外處理,同時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
由此可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實質,更能適應金融創新的發展,是證券化會計處理的發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處理時,會計報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發起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且容易成為其操縱利潤的工具。掩蓋債務,虛增利潤,這將不利於企業的正常、持續的經營,且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工具從事表外融資,高估利潤,低估負債,是其破產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結語
綜上所述,新會計准則已經填補了在指導、規范資產證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國通過借鑒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相關規定,並結合我國關於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有關設想,順應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斷出現的形勢已將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制定出來,將基本框架建立了起來。這是我國會計理論和實務發展的一大進步,在與國際接軌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當操作指南出台之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將正式進入實務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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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資產證券化會計核算 出什麼報表
對於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發起人的資產轉讓,如果被界定為銷售,應進行表外處理,此時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同時證券化收入確認為收入,交易成本計入當期損益;如果被界定為融資擔保則應進行表內處理,證券化資產仍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同時發起人獲得的資金被當作負債處理,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
I. 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會計賬務處理
1、確認利息:
借:應收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雙面)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與購入時相反)
貸:投資收益(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2、收本、息:
A、分次付息,到期還本: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利息
借:銀行存款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B、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借:銀行存款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每期利息×期數)
3、中途處置:出售所得價款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利息調整(可借可貸)
——應計利息
投資收益(可借可貸)
(9)資產支持證券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後續計量的總原則: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進行後續計量。
1.所謂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①通俗理解,就是使持有至到期投資未來的現金流入等於現在的現金流出的折現率,類比於財務成本管理中的「內含報酬率」的概念。
②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初始確認時,應當計算確定其實際利率。實際利率一旦確認,在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存續期內保持不變。有時我們使用「內插法」確定實際利率。
參考資料
網路-持有至到期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