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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為什麼共益債券要優先受償

發布時間: 2021-05-01 12:41:41

❶ 為什麼不能以債權成立時間的先後決定優先效力次序

一)破產費用及共益債務
1、破產費用: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費用具體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疇中,其基本特點是「成本性支出」。
2、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二)勞動債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勞動債權主要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三)破產人所欠稅款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三條第二款: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1、破產宣告前無財產擔保或者法定優先權擔保的債權。
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是與有財產的債權相對而言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權利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對擔保物加以變賣,從其價款中優先受償,因而不屬於破產債權。而與之相對應的無財產擔保或者法定優先權擔保的債權,由於沒有上述優越條件,所以應當列入破產債權。
2、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權利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在某些情況下債權人也可能因種種原因放棄自己的優先受償權,這種放棄了優先受償權的擔保債權應當納入破產債權的范圍,在清償順序上,與無擔保的破產債權一樣,按照破產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償。
3、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
債權人依照法律程序對擔保物行使優先受償權後,財產擔保以及法定優先權擔保不足部分,或經變賣擔保財產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產債權的地位。
4、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依法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
設定了保證的債權,如果債務企業因破產而不能清償,債權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因此這種有擔保的債權不屬於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保證人代破產企業清償債務後所享有的代位求償權,則應列入破產債權。
5、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所產生的債權。
二、破產債權要滿足哪些條件?
1、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
2、破產債權是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
3、破產債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
4、破產債權是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的債權。
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破產清算優先權排在首位的是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也就是說,企業破產清算之後的資金首先用於支付該企業的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
其次再用於償還所欠員工工資、稅款等等。

❷ 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中,有擔保債權的優先性具體如何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對直接因擔保財產產生的破產費用的清償

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可以在抵押物折價、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中優先清償。因此,基於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和誰受益誰付費的公平原則,直接因擔保財產產生的費用應當由擔保物權人承擔。

2、管理人執行職務而產生的費用也應先於物權擔保債權受償。破產管理人有接管債務人財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的職責,履行這些職責需要支出一定的費用,這些費用是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產生,當然也包括擔保權人,並且對破產程序的進行順利與否產生重要影響。

3、對於訴訟費應當由擔保物的變價款中優先清償。理由在於根據2015年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破產案件的申請費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

4、擔保物的債權應當優先於共益債務受償。破產法若規定共益債務優先於有擔保的債權受償,無疑否定了擔保物權的立法宗旨。並且,共益債務相比破產費用而言並不會直接阻礙破產程序的進行。

(2)為什麼共益債券要優先受償擴展閱讀: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湖北省人民政府-論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與物權擔保債權的清償

❸ 共益債權問題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從上述三個條款規定中,可以得出三個結論: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的破產財產的范疇,包括了債務人的擔保財產;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優先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因此必然發生的問題是: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是否要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在這一問題上,可能有以下三種答案。

一、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不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這一答案,由於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破產案件的申請費,所以,可能發生法院因擔保財產收取的相應的申請費由無擔保財產清償的不公平現象。此外,不僅是申請費,因擔保財產發生的其他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也有可能出現由無擔保財產清償的不公平現象。

二、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這一答案,則可能發生擔保財產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因沒有剩餘價值而使得擔保財產權利人無法對擔保財產優先清償的不公平現象。

三、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先清償因該擔保財產發生的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這一答案,法院因擔保財產收取的相應的申請費由該擔保財產清償,與此同時,因擔保財產發生的其他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也應由該擔保財產清償。

筆者贊同上述第三種答案,即,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應當先清償因該擔保財產發生的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因該擔保財產發生的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間接的。例如,因特定的擔保財產管理、變價而發生的費用是直接的費用,因特定的擔保財產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所發生的共益債務是直接的債務;因管理人履行職務而發生的管理人的報酬,因無法劃分到具體的財產上,所以是間接的。筆者認為,在擔保財產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因該擔保財產直接發生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應當由該擔保財產全部清償;因擔保財產間接發生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應當由法院酌情確定該擔保財產應當清償的比例。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❹ 關於共益債務的問題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從上述三個條款規定中,可以得出三個結論: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的破產財產的范疇,包括了債務人的擔保財產;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優先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因此必然發生的問題是: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是否要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在這一問題上,可能有以下三種答案。

一、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不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這一答案,由於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破產案件的申請費,所以,可能發生法院因擔保財產收取的相應的申請費由無擔保財產清償的不公平現象。此外,不僅是申請費,因擔保財產發生的其他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也有可能出現由無擔保財產清償的不公平現象。

二、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這一答案,則可能發生擔保財產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因沒有剩餘價值而使得擔保財產權利人無法對擔保財產優先清償的不公平現象。

三、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先清償因該擔保財產發生的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這一答案,法院因擔保財產收取的相應的申請費由該擔保財產清償,與此同時,因擔保財產發生的其他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也應由該擔保財產清償。

筆者贊同上述第三種答案,即,屬於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應當先清償因該擔保財產發生的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因該擔保財產發生的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間接的。例如,因特定的擔保財產管理、變價而發生的費用是直接的費用,因特定的擔保財產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所發生的共益債務是直接的債務;因管理人履行職務而發生的管理人的報酬,因無法劃分到具體的財產上,所以是間接的。筆者認為,在擔保財產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因該擔保財產直接發生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應當由該擔保財產全部清償;因擔保財產間接發生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應當由法院酌情確定該擔保財產應當清償的比例。

❺ 企業破產後,最大債權人是否具有優先受償權

企業破產後,最大債權人不具有優先受償權,而是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有優先受償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5)為什麼共益債券要優先受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❻ 法院已發支付令的債權在破產中能優先受償嗎

法院已發支付令的債權,不能在破產中優先受償。
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調解書和支付令,與其他沒有經過法院處理的債權,是一樣的,都是不能優先受償的。
《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❼ 公司的清嘗順序是先嘗還高級債務、擔保債務、一般債務、普通債券、次級債券、優先股、普通股。對嗎

不是的,《企業破產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 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 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進一步加大保護普通職工的利益,控制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薪資支付;《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兩者相比,《企業破產法》由於頒布時間晚,更適應中國經濟情況的發展,其表述更為更為完善,更為具體。

(7)為什麼共益債券要優先受償擴展閱讀

據《破產法》40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 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 或者有破產申請一 年前所發生的原因 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據《破產法》109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破產清償順序總結:

1、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債務,抵消債務人財產,40條規定的除外;

2、擔保債權;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償付遵循以下原則: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總結: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二者的清償順序,外部按先後,內部按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