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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內地企業香港發行債券

發布時間: 2021-05-01 11:12:06

⑴ 我國哪一年 批准在香港發行債券的呢

這個不需要批准,任何企業都可以在境外上市,政府沒有限制
香港回歸以前也可以在香港上市,只是那時國內的企業很難達到港交所的要求而已

⑵ 香港公司的債券發行需具備什麼條件

可以在香港金融管理局查到

⑶ 什麼香港發行

其意義如下:網上摘錄 中央政府60億元人民幣國債28日在香港開始認購,這是中國首次在內地以外的地區發行以人民幣計價的國債。此間專家表示,在港發行人民幣國債,是推進人民幣區域化和國際化的重要一步,有利於推動人民幣在周邊國家和地區的結算和流通,提高人民幣的國際地位。 專家認為,盡管人民幣真正成為國際性貨幣仍然道路漫長,但百年不遇的國際金融危機促使全球金融體系進行改革,美元地位的衰落與國際貨幣體系演變的不確定性使中國不斷加快這一進程。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張明在其博客文章里指出:「中國政府在香港發行以人民幣計價的主權債,是人民幣國際化的重要推手,標志著中國政府開始致力於構建離岸人民幣金融產品中心,具有一石三鳥之功效」。 他認為,在香港發行以人民幣計價的中國國債,有助於增強人民幣作為一種儲備貨幣對境外投資者的吸引力,從而鼓勵境外投資者更多地持有人民幣資產;此舉能夠為未來中國內地金融機構與企業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提供定價基準,帶動更多的中國金融機構與企業到香港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同時有利於充分利用境外流通的人民幣,促進香港離岸人民幣業務的發展以及擴大香港人民幣債券市場的規模。 通常認為,人民幣國際化須經歷三個階段:以人民幣進行貿易結算,以人民幣進行金融交易計價,人民幣成為世界儲備貨幣之一。中國一直在循序漸進地推動人民幣的國際化,而席捲全球的金融危機更是加快了這一進程。 2008年12月以來,中國已經先後同韓國、香港、馬來西亞、白俄羅斯、印度尼西亞和阿根廷簽署了貨幣互換協議,總額達6500億元。此舉被專家視為中國謹慎地向外部世界提供流動性的一種策略。 今年7月,中國開始在上海、廣州、深圳、東莞、珠海五個城市啟動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試點,400多家企業獲得試點資格,境外地域范圍暫定為港澳地區和東盟國家。截至9月中旬,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量約為7000萬元人民幣。

⑷ 大陸公司在台灣發行債券是否可行通過轉道香港向台灣發行債券是否可行,所依據法律法規是什麼

台灣沒有發行公司債券,也沒有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⑸ 內地企業香港上市有哪些條件

內地企業申請香港上市的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上市程序:

根據《證券法》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二、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准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內地企業香港發行債券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該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⑹ 我國企業在香港市場上發行億美元為面值的債券屬於哪種債券

外國債券

⑺ 請問有誰知道1995年香港發行5億面額港幣債券的相關情況嗎

有都過期了, 一般企業只會發行一、兩年的短債; 基建、公共基構也不會過五年, 只有政府才有長期債券。

⑻ 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香港人民幣業務的發展,規范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境內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人民幣債券是指境內金融機構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期限在1年以上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具體發債期限可根據內地宏觀經濟金融形勢和資本賬戶可兌換進程確定。
第四條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申請材料,並抄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對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資格和規模進行審核,並報國務院。
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對境內金融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的資金進行登記和統計監測,並對境內金融機構兌付債券本息進行核准。
第六條商業銀行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三)最近3年連續盈利;
(四)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充足;
(五)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六)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性銀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比照商業銀行條件辦理。
第七條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報告;
(二)董事會同意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決議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擬發債規模及期限;
(四)人民幣債券募集說明書(附發行方案);
(五)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境內金融機構近3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及審計意見全文;
(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內對境內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做出核准或不核準的決定。同意發行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時批復其外債規模。
第九條境內金融機構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其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境內金融機構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其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核准文件自動失效,且不得繼續發行本期債券;如仍需發行的,應依據本暫行辦法另行申請。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標准按照香港金融市場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人民幣債券發行利率或發行價格由境內金融機構和承銷機構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境內金融機構應當在人民幣債券發行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人民幣債券發行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並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申請辦理債券資金登記。
第十二條境內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所募集資金的調回以及兌付債券本息涉及的資金匯劃,應通過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進行。
第十三條境內金融機構應在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集資金到位的30個工作日內,將扣除相關發行費用後的資金調回境內,資金應嚴格按照募集說明書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第十四條人民幣債券本息的兌付應當以人民幣資金支付。境內金融機構兌付人民幣債券本息,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申請。銀行應當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核發的核准件為境內金融機構辦理兌付人民幣債券本息的對外支付手續。
第十五條境內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所募集資金及後續資金調回、本息兌付應按《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程》((96)匯國發字第13號)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十六條人民幣債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發售、交易、登記、託管、結算以及信息披露等事宜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暫行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⑼ 怎麼利用香港離岸公司發行債券融資

貌似很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