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款利息 發債券利息這兩個為什麼可以扣除
這也是企業發生的費用支出所以稅法規定是可以扣除的,您可以看一下下面的規定,按照這個掌握就可以了。
(1) 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有形動產租賃: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2)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租賃: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安裝費、保險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2. 為什麼負債的利息可以抵減所得稅
可以給企業帶來稅收的優惠,即負債利息可以從稅前利潤中扣除,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而給企業帶來價值增加的效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規定負債免徵所得稅。
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負債的利息抵稅效用可以量化,用公式表示為:利息抵稅效用=負債額×負債利率×所得稅稅率。所以在既定負債利率和所得稅稅率的情況下,企業的負債額越多,那麼利息抵稅效用也就越大。
(2)債券利息可否抵扣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第三十九條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3. 利息進項稅是否能抵扣
不能
根據營改增政策規定,「購進的貸款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並同時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意味著,企業所支付的利息費用及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營改增之後需要繳納6%的增值稅,且這部分的稅額無法做進項抵扣。對於資本密集型的行業(如金融投資、房地產等),企業每年支付給銀行或相關金融機構的利息費用通常是巨額的,若貸款利息所產生的增值稅由買方企業來負擔,但企業卻無法進項抵扣,無疑會增加企業流轉稅負,客觀上要求企業需要尋求其他融資方式來降低資金的使用成本,從某種意義上說,會推動企業融資方式的改革。
一、股權融資的再審視
實務中,選擇股權還是債權融資,需要綜合考慮商業、稅務、法律等多種因素。從稅務角度看,企業通過股權融資方式籌集資金,並不涉及流轉稅。且從目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稅〔2016〕36號等文件所規范的增值稅征稅范圍看,未來股東進行股權轉讓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需要提醒的是,融資企業所發放的股利不能稅前扣除,只能用稅後利潤進行股利分配。
二、充分運用優惠政策:統借統還
此次營改增全面擴圍,將原來統借統還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平移,對符合條件的統借統還業務免徵增值稅。統借統還是許多大型企業資金管理的方式,為享受增值稅的優惠,規避潛在的風險,需要在政策把握,合同草擬等方面,予以高度重視。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徵增值稅。資金借貸雙方是否屬於同一企業集團;是否由統借方對外借款(或發行債券統一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或與借款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所借入的資金;向借款企業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利率(或債券票面利率)水平,這是享受統借統還業務免徵增值稅優惠的三項條件。
三、充分運用預收款
預收款是指購買方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在收到商品之前預先支付給銷售方全部或部分款項。這是買方向賣方提供的商業信用,對賣方來說,也是一種短期融資方式。預收款通常是買方在購買緊缺商品時樂意採用的一種方式,以便取得對貨物的要求權。而賣方對於生產周期長、售價高的商品,經常要向買方預收款,以緩和公司資金佔用過多的矛盾。典型的如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項目時的預收款。通過預收款融資合法、方便,融資成本低、限制條件少。屬於一種自然性融資,不用做非常正規的安排,也無需另外辦理正式籌資手續,是一種有效的融資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經常和大額的預收款項,是國家外匯管理局、稅務部門審核的重點。企業應注意預收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稅法規定申報納稅,以免涉嫌偷稅。
四、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的利用
以公司未分配利潤、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是常見的增資擴股融資的方式之一。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稅後利潤首先必須用於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有剩餘的,方可在股東之間進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潤時,經股東會決議,可將之直接轉增注冊資本,增加股東的出資額。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增加公司資本是公積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積金轉為注冊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潤、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規定,否則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增加股東的注冊資本。公司以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涉及流轉稅。
五、借道「融資租賃」
增加交易環節,爭取特殊政策,是律師開展稅務籌劃的常用路徑。既然債權利息不能扣除,企業可以另謀出路。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也就是說,企業若通過貸款方式購買設備,其支付給銀行的貸款利息無法做進項抵扣,若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購買設備,則內含有利息的融資租賃費,企業可以作進項抵扣,其稅率為17%。因此,企業可以選擇用融資租賃的方式替代從金融機構直接借款。而對於融資租賃公司本身借款產生的利息,稅法允許其在計稅時通過差額計稅的方式直接扣除,因此融資租賃方式無論對於企業(承租方)還是融資租賃公司都是有利的。
總結:融資方式創新的潛在風險
利息征稅但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問題,必然導致企業對於融資方式進行各種的創新及選擇,同時也會影響到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業務模式上的轉變。而企業在創新融資方式的同時,仍有許多問題有待釐清。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未來企業融資方式的界定將成為難點。例如,應收賬款保理的方式是否應該認定為貸款服務,產業基金、合夥制信託、理財產品、混合型投資等,其收益如何定性等等,收益性質不明確將導致征稅上的不確定性。
4. 對國債的利息收入可否稅前扣除
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所謂"國債利息收入"不包括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收入。但對城市商業銀行取得的國庫券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商業銀行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27號),按以下規定處理:
1.城市商業銀行直接向國家(一級市場)認購的國庫券利息收入,可用於抵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抵補以前年度虧損有結余的免徵企業所得稅。
2.城市商業銀行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國庫券所取得的收益,應計入當期損益,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城市商業銀行因辦理國庫存券業務而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因辦理此項業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宣傳、會議、獎勵、人員培訓費等支出,可在稅前扣除。
5. 企業債券利息可以抵稅嗎
企業通過債券融資所支付的利息,可以作為利息收入在稅前進行扣除,可以抵稅。
如果是投資者,獲得利息收入,就沒有抵稅一說了。
利息抵稅原理:
1、首先明確一下,利潤總額是扣除財務費用之後的金額,就是稅前利潤。稅前利潤減去所得稅就是凈利潤。你看看利潤表的結構就明白了。
2、所謂的利息抵稅主要是說企業發行債券籌集資金時,需要支付的利息,這部分利息計入財務費用,可以在計算利潤總額的時候全額扣除。
3、如果籌集資金發行股票,支付股利是在企業的凈利潤中支出的,就達不到減少利潤總額的目的,也就不能減少應交的所得稅。
參考資料:中證網
6. 債券利息為什麼可以起到抵稅的作用
利息作為一項費用在稅前列支可以起到抵稅的作用,也就是像其他有息負債一樣具有財務杠桿的作用。所以要強調的是稅後資金成本。
通常,短期借款彈性較高,沒有什麼借款費用。但有些借款條款中有一些特別條款,如借款承諾金等,則應在借款本金中扣除。短期借款與長期借款相比,前者的籌資風險一般比後者大,因為借款還款期限短,還款壓力大,兩者的優缺點基本相同。
7. 債券的利息可以稅前列支是什麼意思
比如說,我是一個企業,每年的銷售額是100元,成本是60元,稅率是40%,那麼初步匡算,稅前利潤就是100-60=40元,凈利潤是40*(1-40%)=24元
假如為了擴大規模,我借債借了100元,利息率是10%,也就是說,要支付給投資者10元的利息,我們說,這10元的利息可以稅前列支。稅前列支是什麼意思?就是說,在計算稅務的時候,有一部分可以抵扣,我實際的利息負擔不是10%,而是10%*(1-40%)=6%,這就是稅前列支的好處。
比如我借債後,銷售額擴大到200元,成本120元,稅率還是40%,那麼,我的稅前利潤,不僅扣除120元成本,還要扣除10元利息,所以我的稅前利潤=200-120-10=70元,凈利潤是70*(1-40%)=42元。我實際支付的債券的利息,有40%被稅收抵扣了。
8. 企業債務的利息允許從稅前利潤中扣除,從而可以抵免企業所得稅 這是為什麼謝謝大家
所得稅是對企業的利潤所得征稅,利潤的來源是企業收入與獲取收入所付出的成本費用的差額。企業債務所支付的利息是合法成本費用即財務費用,不是允許從稅前利潤扣除,而是計算稅前利潤必須的一項減少額,和管理費用一樣。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在計算所得稅前需要扣除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上述支出,必須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同時,又必須是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所以企業債務的利息是允許從稅前利潤中扣除的。
之所以企業債務的利息允許從稅前利潤中扣除,是因為企業債務的利息計入財務費用,而財務費用屬於期間費用,企業的利潤=收入-成本-費用。所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繼而抵免了企業所得稅。
(8)債券利息可否抵扣擴展閱讀:
扣除利息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1、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應當扣除。
2、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
3、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
4、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的扣除條件:企業與個人之見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