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以前年度發行的可轉債還對當年的每股收益有影響嗎
只要以前年度發行的可轉債沒有觸發回售、提前贖回等前提條件下,存在可轉債未轉股的債券票面余額所潛在的可轉股數量時,無論是何時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必須把這些潛在可轉股數量考慮進去,也就是說你所說的去年所發的可轉債,雖然已經進入轉股期,但一般情況下這些可轉債還是會有轉債持有者就算到了轉股期也不一定會立刻轉股的,這些未轉股可轉債票面余額是存在潛在轉股的,這些潛在的可轉股數量是必須要考慮進去。
㈡ 可轉換債券的稀釋問題
只要發行了可轉債就應該在發行日起就要考慮其稀釋作用,原因是稀釋每股收益是把潛在的增加股票考慮進去,雖然該債券要到發行一年後才開始轉股,但是可轉債在發行時就已經承諾可以轉股,只是限制了轉股時間而已,故此潛在的增加股票在可轉債發行後就存在。題目中的6/12的確是指2012年7到12月的利息可以省下來,原因是可轉債在轉股時只對債券面值按轉股價格來計算轉股數量的,對於當期應計未支付給投資者的應計利息不予支付的。
但是這道題出題者是出得有問題的,原因是轉股時間是在發行後的一年,那時應當先支付第一年的利息,原因是債券已經滿一年就必須支付一年的利息,轉股時間卻在一年後,故此這部分的利息不應該考慮在稀釋每股收益所增加的凈利潤裡面的。但現實的情況是一般是可轉債自發行日起滿六個月後就可以開始轉股,故此答案的計算方法在應用在現實中是沒錯,但按這道題的題意就是有誤。我只是指出這道題的錯誤之處。
對於可轉債一般是對於股權是有稀釋作用的,主要就是轉股後增加了總股本,由於可轉債轉股對於那些未支付的利息是難以對抵銷其對每股收益的攤薄作用,故此會有這個說法,但是在特殊情況下這個說法未必正確,如債券的票面利率較高且發行者盈利能力處於微利或並不高的情況下就並不一定是正確的。
㈢ 求指導!請教下可轉換債券計算稀釋每股收益的問題
原因是可轉債在轉股時只對債券面值按轉股價格來計算轉股數量的,對於當期應計未支付給投資者的應計利息不予支付,且利息部分也並不會計算能轉多少股的數量。
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一般是假設全部轉股為前提進行計算的,對於這些要轉股的債券所產生的利息由於不用支付,故此能增加稅前利潤,最終導致再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要加上稅後利息。
㈣ 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對分子、分母應當怎樣調整
1,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時,分子的調整項目為可轉換債券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溢價或折價攤銷等的稅後影響額。
2,分母的調整項目為增加的潛在普通股,按照可轉換公司債券合同規定,可以轉換為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
㈤ 計算可轉換公司債券對稀釋每股收益的影響的問題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全稱是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也就是說它同時兼備股票和債券的功能。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典型的潛在稀釋因素,它在沒有轉換成股票之前實質是一種公司債券,要按照票面價值計算利息的。雖然一般不會在發行的當年就行權,但是作為稀釋的因素,要考慮到它轉換成股票會增加股數,所以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的時候要計算在內。你的教材我沒有看到,具體怎麼會答案不一樣不太清楚呢。你說的那個第二個問題我不太明白你想表達什麼問題。我們可以Q討論:619034290
㈥ 計算可轉換債券造成的稀釋每股收益時,分子調整項為什麼增加已經支付的可轉換債券利息
你應該是理解錯誤了,分子調整項增加的是稅後利潤中已經減去的可轉換債券稅後的應計利息,注意一點應計利息和已經支付是兩個不同概念,在證券市場上所謂的應計利息是在兌付日前該債券的應計算支付給投資者的利息,一般這些利息是要等到兌付日才支付給投資者,已經支付是實際上是每滿一定的期限在兌付日支付給投資者的利息,建議你看清楚書上寫的內容吧,應該指的是應計利息,並不是已經支付。
對於分子調整項需要增加稅後利潤中已經減去的可轉換債券稅後的應計利息主要原因是在於可轉債在轉股時只對債券面值按轉股價格來計算轉股數量的,對於當期應計未支付給投資者的應計利息不予支付,且利息部分也並不會計算能轉多少股的數量。
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一般是假設全部轉股為前提進行計算的,對於這些預期要轉股的債券所產生的利息由於不用支付,故此能增加稅前利潤,最終導致再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要加上稅後應計利息。
㈦ 債券應計利息如何計算
應計利息額:指「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額;從「起息日」當天開始計算利息。應計利息額=票面利率÷365(天)×已計息天數。應計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計息天數。註:1、年度天數:1年按365天計算,閏年2月29日不計算利息。2、計息原則:「算頭不算尾」,即「起息日」當天計算利息,「到期日」當天不計算利息;交易日掛牌顯示的「每百元應計利息額」是包括「交易日」當日在內的應計利息額;
㈧ 債券中例如可轉債怎麼計算利息
你舉得例子不是可轉債,可轉債是可轉換為股票的債券,因附有轉換股票選擇權,因而利率通常極低,多數年化1%左右。
例子中的債券票面利率是7%,第一年7%,第二年有個上調利率的選擇權和回售權,也就是投資者可以選擇按票面價格回售給公司,公司可以上調一定的利率來讓投資者繼續持有,第二年如果上調了利率1%,那麼第二年利率就是8%。
㈨ 計算可轉換債券稀釋每股收益時,為什麼分子中是凈利潤加上稅後利息
分子是「凈利潤+稅後利息」,因為利息是稅前扣除的,可以抵稅,利息支出同時減去了所得稅,凈利潤計算中減去了稅後利息,如果可轉換債券一開始就全部轉為股票了,則這部分利息就不需要支付了,從而增加的凈利潤=稅後利息。
㈩ 請教ACCO125125老師一個關於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時增加的凈利潤的問題
你好。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稀釋每股收益,是指潛在的普通股,對於每股收益具有的稀釋作用。
可轉換公司債券,其實質仍然是一種債券,只是該債券被賦予持有人選擇轉換為公司股份的權利。這就是說,可轉換公司債券,有可能被持有人要求轉換為公司股權,從而使得持有人在轉換時,由債權人轉換為股東。由此,可轉換公司債券,雖然不是公司股權,但卻是一種潛在的公司股權。
所以,在計算每股收益時,基本每股收益並不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因為:可轉換公司債券不是公司股權;而稀釋每股收益需要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影響,因為: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潛在的公司股權,即,假設尚存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自期初(或發行日)就已經轉換為公司股權。
所以,轉換年數,對每股收益的計算,沒有關系。尚未轉換的,不影響基本每股收益,可能會稀釋每股收益;已經轉換的,直接在基本每股收益中體現,與稀釋每股收益無關。
至於可轉換公司債券對稀釋每股收益影響的計算,遵循「假設已轉換」原則,即假設可轉換債券已經轉換為公司股權。由此,一方面,分母需增加轉換的股權數,另一方面,分子需增加利潤中已經減去的稅後利息(利息 – 所得稅影響)。而題中提到的「用債券的現值乘以市場利率再減掉稅費」,只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權益負債分拆確認、與稀釋每股收益計算兩大知識點的融合而已,其實質還是「分子需增加利潤中已經減去的稅後利息(利息 – 所得稅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