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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普通破產債權與共益債券

發布時間: 2021-04-28 07:55:56

A. 公司破產,普通債權和股東債權償還順位一樣嗎

公司破產,普通債權優先股東債權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B. 共益債務和普通破產債權哪個先還

共益債務應該是企業,如果企業倒閉了,你可以不還,普通債務是你自己借的,當然要先還。

C. 破產債權和共益債務有什麼區別

A企業在07年12月買了B企業100元的貨物,A企業08年12月破產清算,C為管理人。
C在破產管理過程中發現,A企業在06年曾經採用欺詐方式騙取D企業原材料一批價值200元。
C管理人處理如下
1。B企業的100元為破產債權
2。D企業的200元為共益債務
3。D企業的200元在清算中有優先清償的權利。
共益債務很多,比如繼續執行合同而產生的債務,繼續經營而產生的債務,因不當得利產生的債務等,他們在破產清算中優先清償。
不對.不是管理人費用,是破產費用,共益債務,普通債權依次清償

D.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是否是有擔保的債權人和普通債權人共同承擔

破產法司法解釋二
第三條 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在擔保物權消滅或者實現擔保物權後的剩餘部分,在破產程序中可用以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其他破產債權。

對這條進行反對解釋,即:實現擔保物權之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用沒有設定擔保的債務人財產進行清償,有擔保的債務人財產不得用於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最終的效果是,有擔保的債權人在擔保財產足以清償對自己的債務時,有擔保的債權人不會承擔費用和共益債務。雖然都叫債權人,但人家還是擔保物權的權利人,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盡管優先於普通債權,但其本質也僅僅是債權,不能優先於擔保物權。本來清償順序應該按照順位,1有擔保的債權人2管理人、評估人、共益債權人3普通債權人。由於第2類人的債權隨時產生隨時清償,順序並未按照順位,所以才要把有擔保的財產分離出來,別除權的價值就在於保護第1類人的物權權利,不會因清償順序沒有按照順位進行而遭受不利。

E. 共益債權與破產債權的聯系和區別

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與破產債權的共同之處是,破產申請得以進入程序以及程序中的各項活動得以正常開展的保證,且它們不同於一般債務,不能按照普通債務進行清償,在破產過程中是以企業的財產隨時撥付的,而不像其他債務要在最後財產分配方案確定之後才得到清償。
區別:破產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序開始時以及辦理過程中,為了破產程序的進行而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破產申請受理費,召開債權人會議所需費用;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而支出的費用;對債務人財產進行變價和分配所需費用為保證債務人財產管理與破產實務的正常進行聘用工作人員所開支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和報酬。

F. 什麼是破產債權的范圍和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破產債權主要包括:①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②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③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④因破產宣告而解除經濟合同造成對方當事人經濟上損害的部分;⑤雖有財產擔保但其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且未清償部分;⑥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承兌人已付款或承兌的;⑦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前,保證人代替被保證人清償債務的部分都列作破產債權。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 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G. 破產債權和公益債務有什麼區別

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兩者的區別如下: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H. 破產債權與民法上一般債權的區別

1、破產債權是針對破產人,並原則上基於破產宣告而發生的一種財產上的請求權。所謂可以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滿足,就是經過債權人申報債權並得到查實後,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破產債權既區別於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受償的破產費用請求權,也區別於將不屬於破產人的財產從破產中取回的取回權,以及有擔保的債權人行使的別除權。
2、公益債務是指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由債務人財產及其管理人而產生的債務。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區別如下:
在《企業破產法》同時規定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情況下,由於破產費用又要優先於共益債務受償,因此區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具有重要意義。從我國破產實踐與理論來分析,兩者的區別之處主要在於:
(一)兩者在具體所指的范圍上存在差別。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序的進行和債務人財產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常規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極意味。共益債務則是在破產程序中,為使債權人共同受益而產生的債務,如為增加債務人財產而履行雙務合同等,更具積極意味。
(二)兩者在產生的原因上存在差別。破產費用除破產案件的受理費用外,主要是由於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行為所引起的,無論是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分配,還是聘任工作人員,以及破產管理人的費用報酬,都貫穿有破產財產管理人的積極行為在內。而從共益債務的角度來看,則以債務人財產為主要發生原因,履行雙務合同的目的是增加債務人財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以及給他人造成損失所引發的債務都源於破產財產。盡管存在上述差別,但在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認定上,兩者還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對於兩者之間的界限,應把握的是,破產費用僅限於必要的破產財產的管理性和程序性支出,即那些不支出破產程序就無法進行的費用,其范圍應嚴格控制。

I. 什麼是普通破產債權,破產債權的范圍

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破產債權的范圍應當包括以下諸項:
1、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無財產擔保債權是破產關系中最主要的一種破產債權。
2、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的財產擔保債權應納入破產債權的范圍,在清償順序上與其他破產債權一樣,按照破產程序得到等比例清償。
3、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如果擔保產不足以清償其擔保的全部債務的,未能清償部分債權和普通債權一樣進行受償,故也屬破產債權。如果擔保物因不能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滅失的,債權人只能以普通破產債權依破產程序受償,但如果因他人原因滅失的,則債權人有權就賠償金優先受償。
4、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所生的債權;這里的票據主要是指匯票、支票和其他以給付金錢或財物為目的的有價證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外,債務
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一)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佔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二)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三)所有權專屬於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
第三條
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在擔保物權消滅或者實現擔保物權後的剩餘部分,在破產程序中可用以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其他破產債權。
第四條
債務人對按份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關份額,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應財產權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財產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清算,屬於共有財產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財產的分割應當依據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基於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須分割共有財產,管理人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因分割共有財產導致其他共有人損害產生的債務,其他共有人請求作為共益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破產申請受理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中止的,採取執行措施的相關單位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依法執行回轉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J. 什麼是共益債務和普通破產債權

共益債務是指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由債務人財產及其管理人而產生的債務。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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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是指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並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清償的財產請求權。
破產債權具有以下特徵:
(1)基於破產宣告前的原因成立,這僅是一項一般原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某些債權雖發生於破產宣告之後,仍得為破產債權;
(2)是對破產人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為財產上的請求權,即必須是表現為金錢或得折算為金錢的債權,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4)可強制執行,故已過訴訟時效之自然債權或非法債權不得為破產債權;
(5)依法申報登記並取得確認,有權在破產程序中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