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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證券委託人的權利

發布時間: 2021-04-27 09:49:55

① 什麼叫做證券全權委託

你好,證券交易中的全權委託是指委託人(投資者)將買賣證券的決定權全部交給證券公司或證券經紀人,由證券公司或證券經紀人決定買賣證券的品種、數量、價格和時機。
證券買賣制度的本質是代理買賣,即證券公司代理客戶的買賣活動。正因為此,我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② 證券公司的權利和義務有

證券經紀商的權利(1)有拒絕接受不符合規定的委託要求的權利,即投資者的委託要求應符合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2)有按規定收取服務費用的權利,如交易傭金等。(3)對違約或損害經紀商自身權益的客戶,經紀商有通過留置其資金、證券或司法途徑要求其履約或賠償的權利。同時,證券經紀商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體現了為委託人服務和公平買賣的原則,例如:堅持信譽為本、客戶至上;堅持客戶優先、委託優先;堅持為客戶負責,但不代替客戶進行決策;堅持公平交易,不得以非正當手段牟取私利。證券經紀商的法律義務:1、認真與客戶簽訂買賣證券的委託契約,即"開戶"。2、堅持了解客戶原則,經紀商應認真審查委託人,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客戶,不接受其委託。3、證券經紀商必須忠實辦理受託業務。4、經紀商對委託人的一切委託事項負有嚴守秘密的義務,未經委託人許可嚴禁泄露。但答復主管機構與交易所查詢者不在此限。5、經紀商若接受委託,代客買賣證券,在成交時應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6、經紀商對委託人的委託買賣內容及交納保證金和證券庫存的變化必須有真實的憑證和詳實的記錄;接受客戶交納的保證金及交存的證券後應該給委託人合法的憑證。7、按中國現行的法規規定,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戶決定買賣證券數量、種類、價格及買入或賣出的全權委託,也不得在營業場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價證券委託;同一證券經營機構在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委託人就相同種類、相同數量的證券按相同價格分別作委託買入和委託賣出時,不得自行對沖成交,必須分別進場申報競價成交。8、根據現行有關規定,經紀商在接收客戶委託時,不得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經紀商在證券代理買賣中必須履行上述義務,如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委託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如因證券經營機構過失,造成委託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委託人如遇證券經紀商違約造成損失而又不履行賠償責任時,可向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投訴或請求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按其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③ 什麼是證券委託人

就是你委託他人買賣證券,你就是委託人

④ 委託人的權利

信託的過程中,委託人的權利:
(1)要求選擇信託管理人的權利;
(2)對信託財產給予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3)要求改變信託管理方式的權利;
(4)當受託人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契約時,對受託人要求補償信託財產的損失以及復原的權利;
(5)要求法院就信託事務的處理進行檢查的權利;(6)對受託人的辭任予以承諾的權利;
(7)要求解任受託人的權利;
(8)信託結束而無信託行為規定的財產歸屬者時。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9)當委託人享受全部信託利益(自益信託)時解除信託關系的權利。

⑤ 委託人與受託人怎麼區別

根據《民法通則》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託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託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被委託人(在民法教課書上又可以稱受託人)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理委託人從事民事、商事活動或者訴訟、仲裁活動的人。被委託人在委託人授權的許可權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託人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被委託人。

⑥ 證券交易委託人受託人

交易所只有會員才能夠入場交易的,一般投資者只能委託會員進行交易,也就是所託人(說白了就是證券公司),你的交易指令是先發送到券商的主機然後才發送去交易所的。在非交易時間下的單都是暫存在券商的主機的,要到交易所規定的時間才報過去。你後面那句話就是說在同一時間的所有委託都是交易所電腦主機進行撮合成交的。你理解的「炒股的時候不是對現價的買入」有偏差,現價有可能是買1價也可能是賣1價,或者其他,如果你的委託是主動買單,那就是對賣1價的買入了,所以你的理解有偏差,具體自己在仔細端詳一下。呵呵

⑦ 委託人和委託者的區別

區別有三點:

一、概念不同

1、 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處理事務的人。

2、 委託者是被授予使用資源或訪問文件系統的許可權的用戶。

二、權利不同

1、在信託過程中,委託人的權利:

(1)要求選擇受託人的權利;

(2) 執行信託財產並提出異議的權利;

(3) 改變信託管理方式的權利;

(4) 受託人管理不善或者違反信託合同的,有權要求受託人賠償信託財產的損失和追償;

(5)有權要求法院審查信託業務的進行;

(6)承諾受託人辭職的權利;

(7)請求撤銷受託人職務的權利;

(8)當信託終止但《信託法》規定的財產沒有所有權時。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9)委託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自利信託)時終止信託關系的權利。

2、在信託過程中,委託人的權利:

(1)在信託中,受託人處於兩種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是受託人作為信託財產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

(2)受託人的前一種身份是法律行為的,信託財產受其所作法律行為的效力約束;反之,受託人基於後一種身份是法律行為的,只有受託人受其所作法律行為的效力約束。

同時,在信託結束時,受託人基於信託財產管理機構的權利義務也隨著信託的結束而消滅,但受託人本人享有的權利義務不消滅。

三、義務不同

1、委託人:法律法規對委託人的義務沒有明確規定,但確立委託人的地位和取得委託人的權利,前提是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受託人經營、管理、使用和處分,並簽訂相應的合同或合同。

2、委託者的義務

(1)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履行職責,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託人除依法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7)證券委託人的權利擴展閱讀:

委託人應提供的資料

1、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工商企業法律身份證明文件,下同)。

2、委託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需提供有權人的授權文件。

3、委託人為工商客戶的,須提供公司合同、章程、董事會相關決議和授權書。

4、委託人預留的印鑒和有權簽字樣本。

4、受託人要求委託人提供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