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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非法發行證券罪

發布時間: 2021-04-26 21:55:57

Ⅰ 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的行為有哪些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有非法發行股票、債券以達到籌集資金的目的。
2.行為人有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這主要是指違反公司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作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的內容全部都是虛構的,或者對其中重要的事項和部分內容作虛假的陳述或記載,或者對某些重要事實進行誇大或者隱瞞,或者故意遺漏有關的重要事項等。例如虛構發起人認購股份數額;故意誇大公司、企業生產經營利潤和公司、企業凈資產額;對所籌資金的使用提出虛假的計劃和虛假的經營生產項目;故意隱瞞公司、企業所負債務和正在進行的重大訴訟;故意遺漏公司、企業制訂的重要合同等。「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是指實際已經發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如果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但只鎖在辦公室抽屜里,或者還未來得及發就被阻止,未實施向社會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是否已經發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
3.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必須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後果嚴重」主要是指造成了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的重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了債權人、投資人的生產、經營活動,甚至造成他們的破產;破壞了債權人、投資人的正常生活甚至激發了一些社會矛盾,影響了社會安定和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等等。「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除數額巨大和後果嚴重以外的其他情節。
根據刑法規定,對構成犯罪的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對構成犯罪的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實際執行中,如果有限責任公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和其他企業法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非法募集的資金中飽私囊,落入個人腰包,則屬於貪污行為或侵佔行為,應當分別依照刑法貪污罪、侵佔罪的規定處罰

Ⅱ 擅自發行股票構成犯罪 具體行為表現有哪些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違反國家政策及相關法律規定,未經證券監管部門的批准,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情節嚴重,鄭某系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單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理由不成立,不予採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Ⅲ 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屬於什麼罪名

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證券,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追究刑事責任。

Ⅳ 非法經營罪與擅自發行股票罪的區別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是指沒有相關資質而從事相關業務賺錢,
擅自發行股票是指沒有經過批准自行發售股票.
簡單點比喻:第一種是中介性質收手續費,第二種是直接出售自己的資產.

Ⅳ 非法發行證券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Ⅵ 擅自發行股票 債券罪屬於什麼罪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行為,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涉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1次會議通過,自1997年12月16日公布起施行。法釋〔1997〕9號)
為正確理解、執行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統一認定罪名,現根據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刑法分則中罪名規定如下:
刑法 第179條罪名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