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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證券投資基金發起人可以是

發布時間: 2021-04-26 12:34:36

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

我國基金事業的發展尚屬初級階段,而基金的設立又是基金運作的第一步,因此,為了保證基金成立後能夠規范正常地管理、運作,需要嚴把基金設立關,實行嚴格的「核准制」。 1.基金設立的程序
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包括四個主要步驟。
(1)確定基金性質。按組織形態不同,基金有公司型和契約型之分;按基金券可否贖回,又可分為開放型和封閉型兩種,基金發起人首先應對此進行選擇。
(2)選擇共同發起人、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制定各項申報文件。根據有關對基金發起人資格的規定慎重選擇共同發起人,簽訂「合作發起設立證券投資基金協議書」,選擇基金保管人,制定各種文件,規定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人的責、權、利關系。
(3)向主管機關提交規定的報批文件。同時,積極進行人員培訓工作,為基金成立做好各種准備。
(4)發表基金招募說明書,發售基金券。一旦招募的資金達到有關法規規定的數額或百分比,基金即告成立,否則,基金發起便告失敗。 2.申請設立基金應提交的文件和內容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基金發起人在申請設立基金時應當向證監會提供的文件有:
(1)申請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基金名稱、擬申請設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類型、基金規模、存續時間,發行價格、發行對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購和贖回安排、擬委託的託管人和管理人以及重要發起人簽字、蓋章。
(2)發起人情況
包括發起人的基本情況、法人資格與業務資格證明文件。
(3)發起人協議
主要內容包括:擬設立基金名稱、類型、規模、募集方式和存續時間;基金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具體說明基金未成立時各發起人的責任、義務;發起人認購基金單位的出資方式、期限以及首次認購和在存續期間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擬聘任的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發起人對主要發起人的授權等;
(4)基金契約與託管協議
(5)招募說明書
(6)發起人財務報告
包括主要發起人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審計的3年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以及其他發起人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
(7)法律意見書
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對發起人資格、發起人協議、基金契約、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擬委任的基金託管人和管理人的資格,本次發行的實質條件、發起人的重要財務狀況等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8)募集方案
包括基金發行基本情況及發行公告。
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時,除應報送上述材料外,基金管理人還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開放式基金實施方案及相關文件。

Ⅱ 證券投資基金是如何設立的,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基金是由基金發起人發起設立的。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我國發起人申請設立基金,一般要完成以下工作:
(1)基金發起人申請設立基金,首先必須准備各種法律文件,如設立基金的申請報告、發起人協議書、基金契約、基金託管協議、基金招募說明書等。
其中,申請報告主要包括:基金名稱、擬申請設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類型、基金規模、存續期間、發行價格、發行對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購與贖回安排、擬委託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等。
發起人協議應包括擬設立基金的基本情況、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發起人認購基金單位的數量、擬聘任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發起人對主要發起人的授權等內容。
基金契約、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中國證監會在《證券投資基金管理
暫行辦法》實施准則中都有詳細規定。發起人應嚴格按照要求起草上述文件。
(2)基金發起人准備好各種文件後,應上報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收到文件後對基金發起人資格、基金管理人資格、基金託管人資格以及基金契約、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以及上報資料的完整性、准確性進行審核,如果符合有關標准,則正式下文批准基金發起人公開發行基金。

Ⅲ 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方式一般有哪幾種

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也叫基金的募集,它是指基金發起人在其設立或擴募基金的申請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之後,向投資者推銷基金單位、募集資金的行為。發行方式就是指基金募集資金的具體辦法。
在國外.常見的基金發行方式有四種:①直接銷售發行。直接銷售方式、是指基金不通過任何專門的銷售部門自接銷售給投資者的銷售辦法。②包銷方式。包銷方式,是指基金由經紀人按基金的資產凈伯買入,然後再以公開銷售價格轉賣給投資人,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的銷售辦法。③銷售集團方式,銷售集團方式,是指由包銷人牽頭組成幾個銷售集團,基金由各銷售集團的經紀人代銷,包銷人支付給每個經紀人一定的銷售費用的銷售方式。④計劃公司方式。計劃公司方式,是指在基金銷恃過程中,有一公司在基金銷售集團和投資人之間充當中間銷售人,以使基金能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銷售出去的方式。
第二步,投資者在申購日後的幾天內,到營業部布告欄確認自己申購基金的配號,查閱有關報刊公布的搖號中簽號,看自己是否中簽。若中簽,則會有相應的基金單位劃入賬戶。
如果是網下發行,投資者在規定的時間里到當地的證券登記公司開設股票賬戶(或基金賬戶),並將申購資金直接存入指定的銀行或證券營業網點;之後,負責發售的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比例配售。投資者獲得配售的基金將自動轉入賬戶,未獲配售的餘款將在規定的時間內退還給投資者。
基金的交易是在基金成立之後進行的買賣活動。封閉式基金一般是在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的。由於封閉式基金的封閉性,即買入的封閉基金是不能賣回給發起人的,投資者若想將手中的基金出於,只能通過證券經紀商再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主機進行撮合轉讓給其他投資者;若想買入,也要通過證券交易所從其他投資者手中買進。開放式基金回般不到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而是通過指定的銷售網點進行申購或贖回。開放式基金的開放性對於投資者來說,就是可以隨時從基金發起人和基金管理公司買入(術語叫申購)或賣出(術語叫贖回)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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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是誰

基金發起人是指發起設立基金的機構,它在基金的設立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在我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基金的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入的數目為兩個以上。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基金發起人主要職責包括:

(1)制定有關法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基金的申請,籌建基金;

(2)認購或持有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


(4)證券投資基金發起人可以是擴展閱讀:

基金管理人需具備的條件:各個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但通常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一定數額的資本金,如《基金辦法》中規定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

2、與託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和管理人員上相互獨立;

3、有完整的組織結構;

4、有足夠的、合格的專業人才;

5、具有完備的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Ⅳ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的當事人主要有()。 

基金投資人是我們本人.
基金發起人是基金公司.
基金託管人是銀行.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是拿不到錢的他只負責投資跟運作 你滿意嗎 詳細嗎希望對你有幫助

Ⅵ 基金發起人的法律地位

法律有必要對基金發起人的法律地位加以規定,就發起人的法律地位而言體現為市場進入資格和權利義務。就資格而言,中國曾對之進行規定,如97年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中國基金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必備條件為
(1)每個基金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的經驗,並連續盈利的紀錄,但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2)每個基金發起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
(3)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4)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發行計劃
(5)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條件。此外《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規定:開放式基金由管理人設立,即開放式基金的發起人為基金管理公司。
除符合〈暫行辦法〉(3)(4)(5)項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
(1)有明確、合法、合理的投資方向
(2)有明確的基金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
(3)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從各國立法實踐來看,公司型基金的發起人直接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契約型基金的發起人的資格則由信託法或投資基金法加以規定。
如以公司型基金為主的美國40年的《投資公司法》沒有規定發起人的資格,但01年版的《台灣信託投資事業管理規則》規定:
(1)證券投資基金發起人投資信託企業,即基金管理人。
(2)發起人的自有資本不得低於3億新台幣。又如日本93年《證券投資信託法》規定委託公司(基金管理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的申請人,必須是資本不少於5000萬日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人員、證券投資能力、收支預測方面應符合設立基金並作為委託公司的資格。
遺憾的是,現行基金法沒有對基金發起人的資格加以規定,而要對之加以規定須考慮以下三因素:
(1)基金的順利成立,
(2)基金設立後的基金資金安全。(3)基金投資者的利益保護。筆者認為投資者的利益保護又是重中之重。因為在中國證券市場極不規范,缺乏誠信,投資人保護機制極度弱化的情況下,強化投資者利益保護是基金立法的必然取向。基於這些考慮,基金發起人的資格除應具備《暫行辦法》規定的5項條件外還應作以下規定:
(1)基金發起人應持有一定比例基金份額,且在基金存續期間不得贖回或轉讓。這是為了防止發起人為自己利益損害投資者利益而採取的將發起人利益與投資人利益捆綁的措施。「各國立法中出於防止發起人『機會主義』的傾向均對其投資比例和基金券持有期限做出特別規定,如必須認購基金單位35%的份額或在基金存在期間不得轉讓或不得要求贖回其持有的基金券等。
(2)基金管理人可以為基金發起人,但不可以是唯一發起人。有學者根據現行基金法36條「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認為基金發起人只能是基金管理人,其實這是誤解,這只是對基金管理人的職責和權利的描述,不能據此認為基金管理人就是基金發起人,事實上與97年〈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比基金法並未明確規定發起人的法律地位。鑒於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發起人選定,基金發起人作為基金的共同委託人根據基金契約將基金委託給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發起人重合則會出現委託人自己委託自己的情況,因此就存在如何簽訂委託合同以切實維護基金投資者利益的問題。基於此,筆者認為法律應禁止管理人成為唯一發起人。

Ⅶ 基金發起人的簡介

基金發起人是指發起設立基金的機構,它在基金的設立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國外基金的發起人大多數為有實力的金融機構,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在中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的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人的數目為兩個以上。就發起人的權利義務而言,這也是由基金法的立法目的決定的,基金立法的目的是「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而投資者利益保護又是立法的重點。發起人的義務是發起人為保護投資者利益而應履行的職責,而其權利則是保護其發起基金的積極性促進基金業發展所須條件。

Ⅷ 基金發起人的資格要求

我國對基金發起人資格的要求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基金辦法》)的規定,基金發起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每個基金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經驗、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2)每個基金發起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發起人須有合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各種組織機構,有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管理制度。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4)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發起計劃。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據《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除應當遵守上述第(3)(4)(5)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明確、合法、合理的投資方向;
②有明確的基金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
③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還處於試點階段,對基金的發起設立比較嚴格,基金的設立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准。

1、申請設立基金的基本條件

按照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申請設立基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2)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經驗、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發起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

(4)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還必須在人才和設施上能夠保證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資者公布基金資產凈值和申購、贖回價格;同時管理辦法要求封閉式基金的存續時間不得少於5年,最低募集資金不得少於2億元。

2、申請設立基金應提交的文件和內容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基金發起人在申請設立基金時應當向證監會提供的文件有:

(1)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基金名稱、擬申請設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類型、基金規模、存續時間、發行價格、發行對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購和贖回安排、擬委託的託管人和管理人以及重要發起人簽字、蓋章。

(2)發起人情況。包括發起人的基本情況、法人資格與業務資格證明文件;

http://live.dnsxp.net/49041/011605975.htm

Ⅸ 基金發起人的責任是什麼

(1)制定有關法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基金的申請,籌建基金。①基金發起人必須對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市場狀況、大眾的投資心理等進行研究分析,在此基礎上對擬設立的基金進行策劃,如確定基金的主要投向、基金的類型、基金的存續期限以及基金的募集規模等。②基金發起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簽訂基金契約,約定基金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同時,基金發起人還需要製作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如招募說明書等。③確定發行方案,選定銷售機構。④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並報送主管機關要求的有關文件。⑤設立申請獲得批准後,進行公告。 (2)認購或持有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基金發起人須在募集基金時認購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並在基金存續期內保持一定的持有比例,從而使基金發起人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結成一體,保證基金發起人以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其行為准則,不從事有損於投資者利益的活動,以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3)基金不能成立時,基金發起人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將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規定時間內退還基金認購人。由於基金發起人對基金的設立有重大影響,因此,一些國家和地區對發起人應具備的條件都有較為嚴格的要求。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發起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主要發起人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人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實力,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基金的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的經驗及連續盈利的記錄;基金發起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等。

Ⅹ 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為什麼沒有對基金發起人作相應規定

你理解的基金發起人是指負責基金的募集工作實施角色嗎?
這個工作應該包括在基金管理人的職責范圍內了。
如果是指發起式基金裡面的發起人,那麼發起人只要履行其合同內約定的職責就可以了。

新基金法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等作了新的修訂,同時明確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禁止從事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規定(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我認為可以保護持有人利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