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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證券法釋義pdf

發布時間: 2021-04-23 18:53:35

A. 求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PDF,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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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求1933年美國證券法與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的原文

1933年美國證券法
http://www.sec.gov/about/laws/sa33.pdf

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
http://www.sec.gov/about/laws/sea34.pdf

《1933年證券法》是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監管立法的典範,更為各國仿效和借鑒的對象,我國證券立法亦是如此。又稱證券真實法(Truth in Securities Law),共28條, 是第一部真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聯邦立法,也是美國第一部有效的公司融資監管法,包含了州藍天法的許多特色。《證券法》最引人注目的是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並在附件A中詳細列舉了發行人必須披露的具體內容。

《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對世界許多國家證券法的影響極大,是許多國家證券法的藍本。美國證券法由於比較好地反映了證券市場的法則,適應了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因此,對我國也極具重要的參考和借鑒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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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託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五章 基金份額的交易
第六章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第七章 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第九章 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職責。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四條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

F. 求2018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書本p d f

第一節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
了解法的概念與特徵;了解法律關系的概念、特徵、種類與基本構成;熟悉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的主要層級;了解證券市場各層級的主要法規。
第二節 公司法
掌握公司的種類;熟悉公司法人財產權的概念;熟悉關於公司經營原則的規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設立方式及設立登記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內容;熟悉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的規定;熟悉關於禁止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的規定。
了解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熟悉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熟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掌握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與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相關規定及對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了解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掌握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內容;了解公司合並、分立的種類及程序;熟悉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關系的概念。
熟悉關於虛報注冊資本、欺詐取得公司登記、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另立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虛假記載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合夥企業法
掌握合夥企業的概念;了解合夥企業與公司的區別;掌握合夥企業的種類;掌握普通合夥人的主體適格性的限制性要求;掌握合夥協議的訂立形式與基本原則。
掌握設立合夥企業的條件;熟悉合夥企業財產分割、轉讓以及處分的相關規定;掌握合夥企業經營中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重要事項;了解合夥企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的原則;了解新合夥人入伙的條件;掌握合夥人退夥、除名的情形或條件;掌握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內容。
掌握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了解有限合夥企業協議的內容;掌握有限合夥企業的出資;掌握有限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掌握有限合夥企業的特殊性;掌握有限合夥和普通合夥的轉化。
了解合夥企業的解散事由;了解合夥企業的清算規則;了解合夥企業注銷後的債務承擔;掌握違反合夥企業法及合夥協議應當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
第四節 證券法
熟悉證券法的適用范圍;掌握證券發行和交易的 「三公」原則;掌握發行交易當事人的行為准則;掌握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禁止行為的規定。
掌握公開發行證券的有關規定;熟悉證券承銷業務的種類、承銷協議的主要內容;熟悉承銷團及主承銷人;熟悉證券的銷售期限;熟悉代銷制度。
掌握證券交易的條件及方式等一般規定;掌握股票上市的條件、申請和公告;掌握債券上市的條件和申請;熟悉證券交易暫停和終止的情形;熟悉信息公開制度及信息公開不實的法律後果;掌握內幕交易行為;熟悉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掌握虛假陳述、信息誤導行為和欺詐客戶行為。
掌握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熟悉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和規則。
熟悉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架構、交易規則和風險基金制度。
熟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設立條件、職能、業務規則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熟悉違反證券發行規定的法律責任;熟悉違反證券交易規定的法律責任;掌握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責任;熟悉違反證券機構管理、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及證券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五節 證券投資基金法
掌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概念、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職責;了解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熟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掌握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要求;掌握基金財產債權債務獨立性的意義。

G. 王東的研究成果

王東,上市公司財務風險研究。2007中國經濟運行風險研究報告,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7,9,192-223。
羅永忠,王東,中國上市公司信用風險違約觸發點研究,第三屆中國金融學年會,2006年10月,上海復旦大學。
Zhu Shilin ,Wang Dong , Study on the Cross Hedging with Futures Contracts. 2007 China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in Finance, CICF 2007,Cheng,Chain,2007, 7.
王東,中國資本市場風險管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10。
Wang Dong, Wang Qi wen, Zhang Shi Ying. A Risk-Gain Value Approach to Portfolio Analysis. 在第三十屆西方決策科學學術年會(Western Decision Sciences Institute Thirtieth Annual Meeting,April 3 - 7, 2001. Vancouver, Canada)會議上宣讀,並發表在會議論文集中。
Wang Dong. Mechanics of Futures Speculation and Strategies of Market Supervision. 《New management Trends in New Century》, China Higher Ecation Press Beijing and Springer-Verlag Berlin Heidelberg 2001: 540-545. 在第四屆國際管理科學大會ICM』2001 (The 4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nagement, Xi』an, May 5-7,2001.) 會議上宣讀。
王東,王其文. 期貨交叉套期保值行為研究. 在2000中國系統工程學會年會上宣讀,並發表在會議論文集《中國系統工程學會年會論文集》中.2000.
王東,王其文. 加強資本市場監管,防範金融風險. 經濟管理與社會科學前沿研究,金融出版社,2000.10.曾在2000年中國經濟與管理博士後論壇上宣讀。
Wang Dong, Wang Qi wen, Zhang Shi Ying. Study on the Investment Behavior under Transaction Cost in Futures Market. Journal of systems science and systems engineering. 2000,6.
王其文,王東. 組合投資智能決策支持系統研究. 跨世紀的中國投資基金業. 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 4.
張世英,王東. 基金投資行為及其監管的模糊隨機理論研究. 管理科學學報, 2000, 3 : 58-65.
Wang Dong, Wang Qi Wen, Zhang Shi Ying. Study on the Speculating and Cross Hedging with Futures. 1999 Asia Pacific Decision S ciences Institute Conference, Shanghai, June 9-12, 1999: 212—216.
王東,張世英. 投資基金模糊評價及其投資和風險控制.系統工程與電子技術,1998, 10: 29-32.
王東,張世英. 上市基金項目投資和風險控制策略研究. 中國運籌與管理學者大會論文集.宇航出版,1998.6:74-77.
厲以寧, 顧問; 曹鳳岐、王連洲, 主編; 王東, 編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實用問答,全國人大《證券法》起草小組. 中國金融出版社, 1999, 3.
厲以寧, 顧問; 曹鳳岐、王連洲, 主編; 王東, 編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釋義,全國人大《證券法》起草小組. 中國金融出版社, 1999, 3

H. 證券法第88條第二款規定收購人按比例收購如何理解

證券法第88條第二款法條內容:
第八十八條 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對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控制一定比例上市公司股份,強制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的規定。
一、強制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的條件
第一,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投資者控制的股份方式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投資者單獨持有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另一類是投資者通過協議、其它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第二,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產生的。如果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不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產生的,不是本條規范的范圍。第三,投資者繼續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指一種意願,不是一種事實。也就是說,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後,打算繼續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應當向該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二、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的發出對象
投資者應當向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不能只向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本條允許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並不是允許投資者向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投資者部分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應當向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不能只向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三、投資者發出的收購要約應當包括的內容
收購要約,是指投資者收購已經依法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意思表示。收購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應當真實、明確。因此,收購要約應當包括:收購人的名稱、住所;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收購目的;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收購期限、收購價格;收購所需資金及資金保證;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應當約定,被收購的上市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可以收購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也可以收購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不論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多少,投資者都會收購,因此,出售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的股東的權利不受影響。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可能高於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也可能低於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高於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時,出售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的股東的權利不受到影響;但是,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高於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時,投資者收購時可能會只收購一部分股東的股份,另外一部分股東的股份就不收購,從而剝奪了這部分股東平等出售股份的權利。為了保證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平性,保護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的權利,本條特別規定以強制要約收購方式部分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在收購要約中約定收購人收購的股份數低於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時,收購人應當在收購要約中約定按比例收購。此處的比例就是指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和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的比。
四、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必須依法進行
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不能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法對收購要約的發出時間,收購要約撤銷和變更等都作出了規定,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時應當遵守。其它法律、行政法規對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有規定的,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時也要遵守。

I. 證券法第多少條嚴禁保證收益是哪條

證券法
第幾條嚴禁
保證收益,不要管,
反正這個規定完全正確

J. 違反證券法第43條有什麼處罰詳細點,最好能引用原文。。。

違反證券法第43條的處罰: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原文: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