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網上證券交易對於券商的經營管理模式有什麼影響
券商的投資銀行業務主要是做證券的發行與承銷,就是幫助公司發股票、發債券,主要是一級市場;自營業務就是券商自己投資,買賣股票,就是炒股;資產管理業務則是幫助客戶理財,管理客戶的資產,有點類似與基金,用客戶的錢去投資,承諾收益率並收取管理費。希望可以對你有幫助!
⑵ 證券公司最新的網路開戶業務操作流程
您好,現在都很簡單的,准備好您本人身份證和您的銀行卡,然後下載開戶軟體就可以了。
⑶ 證券自營業務的管理辦法
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國證監會頒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以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和清算機構的業務規則。
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執行。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對作為其會員的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自營業務活動進行監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證券經營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本辦法所稱證券專營機構,指前款所稱證券公司;證券兼營機構指前款所稱信託投資公司。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經營機構為本機構買賣上市證券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的行為。前款所稱上市證券,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下列證券:
(一)人民幣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認股權證
(四)國債
(五)公司或企業債券
前款所稱人民幣普通股、基金券、認股權證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統稱為權益類證券。
第二章自營資格
第六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取得證監會認定的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並領取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未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五條所稱證券自營業務以外的證券自營業務。
第七條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二)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長期投資)×30%-無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准備金-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或高風險資產。
本辦法所稱凈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四)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本辦法規定的取消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處罰。
(五)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帳管理。
(六)設有證券自營業務專用的電腦申報終端和其他必要的設施。
(七)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符合第七條所列各項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取得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資格須向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申請表》
(二)機構批設機關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由機構批設機關核準的公司章程
(五)證券自營業務內部管理制度情況說明
(六)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驗資證明
(七)由具備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簡歷、專業證書等
(九)上一年度經營證券業務情況說明。正式開業未超過一年的證券經營機構,應報送從開業時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經營證券業務情況說明
(十)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後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證監會頒發資格證書;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資格證書,且半年內不受理其重新申請。
第十條資格證書自證監會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一年後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已取得資格證書的證券經營機構如需要保持其證券自營業務資格,應在資格證書失效前的三個月內,向證監會提出申請並報送第八條第(七)、(八)、(九)項和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經證監會審核通過後換發資格證書。
第三章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從事有關禁止證券欺詐行為的法規規定的內幕交易。
第十三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從事下列操縱市場的行為:
(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約定與其它證券投資者在某一時間內共同買進或賣出某一種或幾種證券。
(二)以自己的不同帳戶或與其他證券投資者串通在相同時間內進行價格和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三)在一段時間內頻繁並且大量地連續買賣某種或某類證券並導致市場價格異常變動。
(四)有關禁止證券欺詐行為的法規規定的其他操縱市場行為。
第十四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混合操作
(二)以自營帳戶為他人或以他人名義為自己買賣證券
(三)委託其他證券經營機構代為買賣證券
(四)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自營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持有證券經營機構10%以上的股份時,該證券經營機構不得自營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前款所稱關聯公司,由證監會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認定。
第十六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將買進或賣出的證券逐筆交由證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記清算機構辦理交割,不得以當日賣出或買進的同種證券抵充。
第十七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監控機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始終保持遵規守法意識,防範和制止公司內部各種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行為的發生。
第四章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證券專營機構負債總額與凈資產之比不得超過10∶1證券兼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發生的負債總額與證券營運資金之比不得超過10∶1。
第十九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其流動性資產占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50%。
第二十條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帳戶上持有的權益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
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80%。
第二十一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持有一種非國債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20%。
第二十二條證券經營機構買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當日收盤價計算的總市值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流通股總市值的20%。
第二十三條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出現盈利時,該機構應按月就其盈利提取5%的自營買賣損失准備金,直至累計總額達到其凈資本或凈營運資金的5%為止。
前款所指自營買賣損失准備金除用於彌補證券自營買賣損失之外,只能用於形成非股票類高流動性資產,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保持風險意識,貫徹穩健經營方針,防範各種風險因素,制定證券自營風險控制和每日風險自查制度,在內部設立專門機構和人員對風險狀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證監會可根據有關情況的變化對第十八至二十三條規定的風險控制比例進行調整。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以公司名義建立證券自營帳戶,並報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證券經營機構同時經營證券自營與代理業務,應當將經營兩類業務的資金、帳戶和人員分開管理,並將客戶存入的保證金在二個營業日內存入指定銀行的信託帳戶,將公司證券自營資金設立專門帳戶單獨管理核算。
第二十八條證監會對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情況以及相關的資金來源和運用情況可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並可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報送其證券自營業務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業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證監會和由證監會授予監管職責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對從事證券自營業務過程中涉嫌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法規的證券經營機構,可進行調查,並可要求提供、復制或封存有關業務文件、資料、帳冊、報表、憑證和其他必要的資料。
對證監會和被授權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的檢查和調查,證券經營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在調查過程中,證券經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相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調查。證監會和被授權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還可要求證券經營機構有關人員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提供有關證據。
第三十條證監會可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專業性中介機構,依據本辦法有關條款並在證監會要求的事項內對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情況進行稽核。
證券經營機構對前款所稱稽核,應視同為證監會的檢查並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證券自營業務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文件、資料、帳冊、報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應當至少妥善保存七年。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證券經營機構在取得資格證書前或在資格證書失效後從事或變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單處或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三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證券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十九條、二十四條規定,不作及時調整和建立相應風險控制制度的,處以警告,並限期糾正;在限期內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處以暫停自營業務資格半年至一年的處罰。
第三十四條證券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定,單處或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糾正;在限期內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處以暫停自營業務資格半年至一年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證券經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暫停自營業務半年至一年的處罰:
(一)不接受、不配合證監會的檢查、調查
(二)不按規定上報自營業務資料和情況報告
(三)由上市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證券經營機構自營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將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混合操作
(五)以自己名義為他人或以他人名義為自己買賣證券
(六)委託其他證券經營機構代為買賣證券
(七)其他違反自營業務管理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證券經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暫停自營業務半年至一年、取消自營業務資格,並在兩年內不受理自營業務資格申請:
(一)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二)從事或參與內幕交易和操縱行為。
第三十七條證券經營機構屢次違反本辦法,在一年的時間中受到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的處罰累計達3次以上,或受到暫停自營業務處罰累計達2次以上,取消自營業務資格,並在兩年內不受理自營業務資格申請;情節嚴重的,可同時暫停或停止其他證券業務。
第三十八條證券經營機構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或嚴重虧損,在被證監會或國家有關部門調查期間,可以暫停其證券自營業務資格,暫停時間最長不超過半年,並根據調查結論作相應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除第二十條外,本辦法各條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條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日期:1996年10月25日實施日期:1996年10月25日(中央法規)
⑷ 證券投資與管理專業
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能熟練認識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懂得證券、期貨投資,證券期貨管理的基本理論知識,通曉證券投資,證券管理的各項具體業務,具備獨立從事證券、期貨各項工作的操作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技術型與基層型人才。課程建設:證券投資與管理專業在專業調研的基礎上,順應金融市場的發展與需求,設置了三個方向:證券投資、金融營銷和個人理財,根據這三個方向,證券投資專業調整了教學計劃,優化了教學內容,加強核心課程建設、編寫了專業實訓教材,建立了教學案例庫,為培養適應市場需求人才提供了保障。專業主幹課程:根據專業培養目標以及市場的需要我們特開設了以下課程《西方經濟學》、《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交易》、《證券投資分析》、《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實務》、《證券模擬操作實務》、《購並原理與案例》、《公司的設立與改組》、《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分析》、《期貨學》、《證券經紀人實》、《保險營銷》、《企業管理》、《貨幣銀行學》、《國際金融實務》、《基礎會計》等課程。
⑸ 證券公司的業務規則
1、業務風險隔離制度
《證券法》第13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2、證券自營規則
《證券法》第137條規定,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3、自主經營的權利
《證券法》第138條規定,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
4、客戶資金的管理
《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5、委託書的設置與保管
《證券法》第140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應當置備統一制定的證券買賣委託書,供委託人使用。採取其他委託方式的必須作出委託記錄。客戶的證券買賣,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
6、辦理委託事宜要求
《證券法》第141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的委託,應當根據委託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如實進行交易記錄;買賣成交後,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製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證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及其交易結果的對賬單必須真實,並由交易經辦人員以外的審核人員逐筆審核,保證賬面證券余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證券法》第143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8、禁止對客戶作出收益或賠償的承諾
《證券法》第144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戶委託
《證券法》第145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經營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10、證券公司的責任
《證券法》第14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11、資料的保存
《證券法》第147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託記錄、交易記錄和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12、信息、資料的提供與要求
《證券法》第148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業務、財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資料。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股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13、審計與評估
《證券法》第149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⑹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遵守哪些規
真實、合法的資金和賬戶。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
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
業務隔離。證券公司必須將證券自營業務與證券經紀業務、資產管
理業務、承銷保薦業務及其他業務分開操作,建立防火牆制度,確保自營業務 與其他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會計核算方面嚴格分離。
明確授權。建立健全相對集中、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與授權機制。
自營業務決策機構應當按照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自營業務部門三級體制 設立。
風險監控。證券公司要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特點和業務運作狀況,建
立完備的自營業務管理制度、投資決策機制、操作流程和風險監控體系,在風 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從事自營業務。
報告制度。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報送
自營業務信息。報告的內容包括:自營業務賬戶、席位情況,涉及自營業務規 模、風險限額、資產配置、業務授權等方面的重大決策,自營風險監控報告等 事項。
⑺ 什麼是證券投資與管理專業 謝謝
專業特色:本專業注重強化專業技能,使學生在掌握證券投資與管理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具備獲取信息、分析信息、解讀政策的能力,能夠結合市場實際進行投資分析、資產管理和實際操作,具備較強的從事股票、基金、債券、期貨投資分析和運作能力,能夠處理各項證券投資與管理業務。
核心課程:《財務會計》、《金融基礎》、《投資學概論》、《證券市場基礎》、《期貨交易基礎》、《證券投資分析》、《證券交易》、《證券投資基金》、《證券發行與承銷》、《公司理財實務》、《個人理財實務》、《保險原理與實務》。
就業方向:本專業畢業生可以到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機構、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基金公司等企事業單位從事財務會計、證券投資與管理、投資分析、投資顧問、經紀、證券交易、客戶管理、理財規劃等工作。
⑻ 什麼是互聯網證券業務
什麼是互聯網券商?
隨著國家大力倡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這一重要方針及加快實施「互聯網+」發展戰略背景下,當前中國投資者海外資產配置需求的持續增長,互聯網券商進入高速發展期。新型「互聯網券商」的創新發展迎來了難得的歷史機遇和前所未有的推動力。
互聯網券商定義
互聯網券商,是金融科技發展下證券業務的創新,指通過互聯網(線上)提供證券及其他衍生品交易活動相關的金融服務平台,業務范圍涉及股票、期貨、外匯、債券、期權等上千個品種。
互聯網券商是一個獨立存在的金融形態,與「互聯網+券商」與「券商+互聯網」有著本質的區別,但都脫離不了證券業務根基,如果一家金融服務平台不支持證券業務,便不能稱之為互聯網券商。互聯網券商業務是在證券業務的基礎上進行橫向延伸,拓展到期貨、外匯、期權、債券等其他金融衍生品領域。
互聯網券商圍繞客戶服務、業務創新、產業升級而展開的新一輪信息技術革命中,不斷提升面向國內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的技術服務,改善國內的全球資產配置環境。
互聯網券商的起源
互聯網券商最早起源於美國,得益於1975年美國取消固定傭金制度,互聯網券商的雛形開始初現。如果深入研究互聯網券商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出,其產生與傭金制度的改革、計算機及互聯網技術的進步、分業經營限制的突破等緊密相連,其中美國與日本是互聯網券商發展最為典型的國家。
我國互聯網券商模式:
當前,我國互聯網證券行業有兩種主要模式,一是傳統券商的網路化運營,一是互聯網企業與券商合作,共建互聯網證券平台。
傳統券商觸網:傳統電商網路化運營包括網路開戶、電子商務式營銷、移動客戶端等。券商利用電商平台打造網上旗艦店銷售投資咨詢、資訊服務等金融產品。另一方面,建設自己的互聯網商城,將券商手中的產品快速推銷到客戶手中。
券商+互聯網企業:傳統券商通過和互聯網企業合作,建立第三方互聯網證券平台,通過導入互聯網企業的客戶流量以及自身專業、系統的金融數據處理和技術分析,搶奪客戶群體。
主要有三種方式:
一是在移動客戶端,建立線上理財平台,為客戶提供實時交易行情和資訊,設置股價提醒,把握買賣時機以互動式服務吸引客戶。
二是與券商合作,進行互聯網在線開戶,而且可以享受的傭金。除此之外,提供為保證金余額提供理財服務,不參與收益分成,僅收取極低管理費。
三是入股券商,互聯網為券商提供網路接入服務和風投資金支持,券商則為互聯網公司的APP提供交易功能。
互聯網券商的特徵
真實交易
通過互聯網券商發生的所有訂單,都會真實遞交到交易所進行撮合制交易。檢驗一個交易平台是否真實,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看這個平台能否支持證券交易。此外,也可以通過查詢平台是否能夠提供客戶交易的交割單來判斷。
品種全面
VS傳統券商僅支持單一證券或者期貨業務,互聯網券商則可以通過一個賬戶、一筆資金、一款交易軟體交易股票、期貨、外匯等全球主流投資品種,資金利用率更高。
VS期貨公司/外匯平台,期貨公司與外匯平台業務范圍日漸重疊,已無本質區別,與二者相比,互聯網券商支持在國內有著廣泛客戶基礎的證券交易,使其在市場開發時更具優勢。
互聯網化營銷模式
互聯網券商憑借自己的營銷渠道優勢,通過其網站和軟體,為更多的投資者提供全面、准確的市場資訊及綜合性金融服務。投資者利用互聯網即可進行簽約開戶、交易委託、支付和交易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