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結算賬戶、證券資金台賬、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賬戶之間的聯系
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賬戶 記錄在證券登記結算中心中投資人持有證券數量和品種
證券資金台賬 是投資人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記錄投資人可用資金 及結算完畢並交割的證券
銀行結算賬戶 既第三方存管的帳戶
Ⅱ 個人投資者開戶需要的資料有哪些
個人投資者:本人親往辦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證、證券賬戶卡原件及其復印件;若是代理人,還需與委託人同時臨櫃簽署《授權委託書》並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證券賬戶相當於投資者的證券存摺,用於記錄投資者所持有的證券種類和數量。符合法律規定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持有效證件,到證券登記機構填寫證券賬戶申請表,經審核後就可領取證券賬戶卡。資金賬戶是投資者在證券商處開設的資金專用賬戶,用於存放投資人買入股票所需資金和賣出股票所得的價款。已開設證券賬戶的投資者可以持證券賬戶、銀行存摺和身份證到選定的券商處開設資金賬戶。
免費股票開戶,可辦三方存管的銀行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交通銀行、中國招商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民生銀行、興業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等。 了解風險之後,我們要注意投資者開設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行為都不是包賺的。 不是外匯公司都可以選擇,不是所有的投資都可以盈利。所以准備或者說是入門非常重要。對於新手來說自己學習非常重要。個人開戶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深、滬證券賬戶卡原件及復印件。若是代理人,還需與委託人同時臨櫃簽署《授權委託書》並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法人機構開戶:應提供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證券賬戶卡原件及復印件;法人授權委託書和被授權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單位預留印鑒。B股開戶還需提供境外商業登記證書及董事證明文件。

Ⅲ 中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構成的發展與演變
●2001年「6·14」後,市場環境出現較大變化,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結構也出現變化,即市場結構從以個人投資者為主體轉變為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
●1999年滬深兩市月均換手率為33.97%,到2002年換手率降為20.39%。這至少反映出投資者有長期持股的趨勢。
●基金作為市場最大的機構投資者之一,其持股從相對集中走向相對分散。基金過度分散化投資不但不能夠起到風險防範的作用,而且有可能陷入分散化投資風險。
●今年,主流券商一般都調低了盈利預期,更加註重深入研究市場趨勢、上市公司、競爭對手,採取建立適度分散、重點持有具有長期投資價值股票的投資組合模型及波段滾動操作的手法。(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選擇「6·14」為轉折點的一點考慮
證券市場經歷了從散戶投資者為主體到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結構轉變,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為了論述的方便,本文將2001年「6·14」滬深綜指同時達到最高點這天作為市場結構轉變的一個重要分水嶺,但這種劃分只是相對的。
散戶時代市場操作特點
一、2001年「6·14」以前,市場投資者結構中的主體是散戶
1991—1998年,散戶是滬深證券市場的主要力量。此間,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機構投資者不僅開戶數量少,而且資金投向也不僅僅是在證券市場,有相當大的一部分資金投向了房地產等領域。到1998年,管理層意識到一個穩定的證券市場必須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特別是1999年政府允許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上市公司等三類企業資金進入股票市場,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開始了由散戶投資者為主體向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迅速演變的過程。
二、散戶時代證券市場的主流操作特徵是投機
1、股價波動大
2001年「6·14」以前的滬深證券市場,談的最多的是機構投資者的坐莊、散戶投資者的跟庄、股評的「套住莊家」,熱衷於研究莊家行為。還有一些主力機構操縱市場,引起股價巨幅震盪。(詳見表1)
2、投機氣氛濃厚
在以散戶投資者為主體的市場環境中,一些機構投資者是市場的操縱者。部分機構通過對倒、拉抬股價,或者與上市公司聯手炒作。一些機構對上市公司的重點投資和股價拔高,並不是出於對其投資價值的本意認可,而主要是為了從二級市場的炒作中獲利以及擴大圈錢規模的需要。通過部分機構投資者與散戶投資者的博弈,形成諸如「中科系」等許多頗具規模的機構大鱷。在市場行為表現上,「6·14」之前市場換手率極高,1996年達到最高峰時,滬深兩市換手率分別為760%和950%;到2001年6月才逐漸下降為126%和132%,仍比發達國家高出許多。滬深股市換手率極高的特點,足以說明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時間短,存在著較普遍的炒作現象(見表3)。
3、由於信息不對稱,違法操縱行為比較突出
由於當時股市深層機制存在缺陷,信息披露還不規范,上市公司造假行為時有發生。有的機構利用信息不對稱,集中資金優勢,憑借有利的交易地位和交易手段操縱市場。據統計,我國上市公司中三年內平均一家公司發生過兩次大型的資產重組事件,個別上市公司頻繁重組的目的是為了達到在二級市場配合股價炒作的需要、滿足增發配股的要求、大股東將上市公司的資產更徹底地據為己有等。需要司法介入立案查處的先後有億安科技股價操縱案、銀廣夏財務造假案、中科創業內幕交易和股價操縱案等。
機構投資成為主流
一、市場和監管環境出現重大變化
「6·14」後,市場和監管環境出現較大變化,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結構也出現質的變化,即市場結構從以個人投資者為主體轉變為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
從監管方面來看,管理層對證券市場採取了嚴厲的監管措施,並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規定。從市場角度看,從2001年6月開始,滬深綜指開始大幅度調整,到2001年12月底,滬深綜指均下跌1/3以上。在市場和監管出現重大變化的環境里,證券市場結構也悄然出現變化,機構越來越成為證券市場投資的主體。
二、「看得見的手」培育機構投資者
滬深市場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塊:一塊是政府力量推動型的機構投資者發展;另一塊是民間力量推動型的的機構投資者發展。政府力量推動的機構投資者包括證券公司、基金、信託投資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等。
證券公司 到今年11月底,國內證券公司數量上已經達到124家,注冊資本為1043億元。此外,一些券商還存在一些不同形式的委託理財資金。
基金 截至11月底,國內封閉式基金數量增加到54隻,其規模也將近800億元。除了封閉式基金外,到現在為止,共有17隻開放式基金,其規模達到560多億元。而且,根據目前開放式基金發行和發展態勢,相信今後將有更多的開放式基金進入證券市場。
信託公司 到2002年,被保留的信託投資公司為57家。就這些信託投資公司本身的資本金而言,57家信託投資公司資本金應該在600億元左右(平均每家10億元左右)。根據「自用固定資產和股權投資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80%」的原則,簡單估計其可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自有資金在480億元左右。此外,信託投資公司可以將受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其可用規模應該與自有資金相當,大約為500億左右。
保險基金和社保資金
至2002年11月底,全國保險公司總資產達到6167億元。以平均入市規模為10%計算,國內保險資金可投資於股市的資金大約為610多億元。另外,還有投資理財型險種的保費,它可以100%投入股市,這個規模大概在400億左右。合計2002年11月全國社保資金規模約為1000億元。
三、機構投資者成為市場主流
1、國外現狀及發展趨勢
從國外市場來看,證券市場的潮流應該是機構佔主導。美國、英國等是保險資金、共同基金和養老基金等穩定持有股市絕大部分股份;日本等則是法人機構相互持股,也是機構占據主導地位。而且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有增無減。美國機構投資者佔美國總股本的比重由1950年的7.2%上升到2001年三季度末的46.7%-。其中,養老基金由0.8%上升到19.8%,共同基金由2%上升到17.9%,保險公司由3.3%上升到7.3%。
2、滬深開戶數構成及其變化趨勢
從機構數量、機構規模和市場換手率三者可以反映證券市場是否由機構佔主導。目前,機構投資規模大約在10000億元左右,是目前市場流通市值的76.65%,反映了一個機構時代的特徵。
從開戶數量看,目前市場也開始呈現機構占據主導地位的特徵。從1995年到2002年,機構開戶數占總開戶數的比例一直在上升(表2),尤其是新開戶的增長率更有明顯的變化。
3、換手率在逐漸下降
換手率也是反映證券市場結構的一個重要的特徵。表3所列是1999年至2002年間滬深市值、流通市值和換手率的一些情況。一般而言,換手率越高,資金進出就越頻繁。而頻繁資金的進出絕大部分是小資金運動的結果,大資金則難以頻繁換手和進行頻繁資金運動。從表3可見,1999年滬深兩市月換手率為33.97%,到2002年12月換手率降為20.39%。當然,也不排除換手率的下降是由於市場不景氣的結果。但是,這至少反映出投資者有長期持股的趨勢。
種種跡象表明,證券市場結構正在出現重大變化,即從過去的個人投資者為主體轉變為機構投資者為主體。
基金陷入分散化投資風險
結構發生變化,機構投資者的主流操作行為也因此發生重大的轉變。基金作為市場最大的機構投資者之一,其持股從相對集中走向相對分散。
一、持股集中度降低
一般而言,持股集中度越高,機構就越有可能重倉持有某一家或者數家上市公司股票。反之,機構持股就有可能相對均勻。根據我們的分析,從1998年12月到2002年9月基金的持股集中度在不斷下降。以基金開元為例,1998年12月持股集中度為76.45%,到了2002年9月基金開元的持股集中度降為42.28%。整體上,從1998年到2002年9月基金持股平均集中度總體也在不斷下降,1998年12月基金整體持股集中度為61%,1999年12月為55.37%,2000年12月為60.75%,-,2001年12月為59.12%,2002年9月下降為42.96%。持股集中度的降低說明現在基金更多地不是將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資金集中投資於某一隻或者某幾只股票上,而是採取分散策略,將資金均勻或者相對均勻地投資於各基金組合之中,這點從後面的持股數量分析中也可以看出。
二、投資越來越分散
基金操作變化之二就是投資越來越分散。考察一下基金近年持股數量,就會發現這一趨勢。2000年11月,23家基金平均持股家數為66.39家,到2002年6月52家基金(含開放式基金)的平均持股家數為124.6家,將近翻了一番。持股家數的增多說明基金投資越來越分散,組合投資越來越成為基金投資的主流,同時也反映基金投資行為越來越謹慎。從相對分散和相對集中收益率來看,如果以持股的家數超過124.6家為分散投資基金,持股家數少於124.6家為相對集中投資基金,則2002年中期16家分散投資基金中有5家實現盈利,盈利比例為31.25%;反之,35家相對集中投資基金中有8家實現盈利,盈利比例為22.86%。分散投資基金盈利能力相對好於集中持股基金盈利能力。
三、過度分散化投資能不能降低風險
分散投資究竟能否降低基金的投資風險呢?根據對基金的分析,我們認為,目前的市場結構情況下過度分散投資不能降低基金的風險。
據統計,在扣除上證綜指和深證綜指的漲跌幅後,我們發現在持股相對集中的時期,基金的業績明顯好於持股相對分散的時期。以基金總收入同比增長比例來看,除了2001年6月30日出現指數和基金業績增長背離外,在持股相對集中時期(1999.12.30—2001.6.30)基金業績(收入增長率)明顯好於大盤指數的漲跌幅度;反之,在持股相對分散時期(2001.6.30—2002.6.30)基金業績則明顯劣於大盤指數的漲跌幅度。據此,我們判斷,2001年6月可能是基金投資行為轉變的一個分界點。
從同一時期不同的基金錶現來看,基金的收益與基金持股數量多少之間會得出一些不同的結論。2002年中期,16家分散投資基金中有5家實現盈利,盈利比例為31.25%;35家相對集中投資基金中有8家實現盈利,盈利比例為22.86%。分散投資基金盈利能力相對好於集中持股基金盈利能力。但是,如果仔細觀察這些收益較好的基金,我們會發現持股相對分散且業績較好的基金有相當一部分是新上市的封閉式基金,如基金豐和、基金鴻陽、基金科瑞等。由於這些基金入市時間較晚、入市時機相對較好,因而在整體業績上好於老基金是顯而易見的。如果將這些基金排除在外,持股相對分散的基金業績未必好於持股相對集中的基金。
不難看出,無論是橫向還是縱向比較,持股相對集中的基金業績要好於持股相對分散的基金。這似乎給我們當前的基金操作一個啟示:在目前的市場結構下機構投資應該還是以相對集中為主。過度分散化使基金在每隻股票上的持股數量相對較少,基本上已經淪落為「大散戶」,散戶在股市中被動挨打的境況在基金身上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因此,基金過度分散化投資不但不能夠起到風險防範的作用,而且有可能陷入過度分散化投資風險。
機構博弈操作特徵
一、機構和機構的博弈
市場進入機構博弈時代後,機構面臨的主要對手也是機構,彼此相互了解,市場行為和操作手法相似。目前,各類證券投資基金並未能形成自己獨特的投資理念和操作風格,機構行為散戶化使各大基金投資品種雷同化,主要靠小波段、小批量、高頻率來獲利,側重於短炒。證券投資基金正失卻資金量大、持股集中的優勢,並沒有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鑒於滬深股市機構主要是基金和券商(目前保險類基金、私募基金基本上還是通過基金管理公司或券商委託理財的方式入市),而且真正具有長期投資價值的績優上市公司仍不算多,基金操作採取了極度分散化持股的策略,機構交叉持股情況必然非常嚴重,所以可供券商選擇和建倉的價值型上市公司甚少。對於券商來講,面對機構與機構的博弈,一方面要調整好心態,在激烈競爭沖擊下如何應對來自商業銀行、信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行業滲透的嚴峻挑戰,已經成為關繫到券商生死存亡的大問題;另一方面券商在操作手法上,既要研究券商與基金之間的博弈行為,又要研究券商與券商之間的博弈行為,在一個只有少數人賺錢的博弈中,只有堅持自身操作特色、採取與眾不同手法的少數券商才會真正盈利。
二、從券商投資行為看未來機構的操作特徵
目前由於機構博弈時代盈利模式尚未形成,各種操作策略和行為的對與錯都還需要進行長期的實踐檢驗。但是,從2002年強勢股的表現來看,大部分強勢股的籌碼集中,以前券商的操作特徵依然存在。只不過是根據政府監管加強、市場波幅減小、換手率降低等特點,主流券商一般都調低了盈利預期,更加註重深入研究市場、上市公司、競爭對手,採取建立適度分散、重點持有具備長期投資價值股票的投資組合模型及波段滾動操作的手法。從2002年以來證券投資基金盈利情況來看,極度分散投資十分被動,目前並不能真正降低風險。因此,在少數人賺錢的市場里,機構未來的博弈策略應該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迅速提升自己的研究能力,尋找價值投資機會,採取合理分散、適度集中的模式。這一方面可以避免淪為散戶,另一方面又可以保持靈活、機動,成為市場少數盈利者。
表1 深市A股1991.12.31—2001.12.31震幅前10名股票
名次 代碼 名稱 最高價(元) 最低價(元) 震幅(%)
1 000503 海虹控股 80 0.4 19900
2 000008 ST億安 126.31 3.07 4014.33
3 000534 汕電力A 14.7 0.5 2840
4 000021 深科技A 70 2.4 2816.67
5 000537 南開戈德 50.22 1.95 2475.38
6 000504 賽迪傳媒 34.65 1.4 2375
7 000023 深天地A 31.6 1.3 2330.77
8 000502 瓊能源 46.35 2.01 2205.97
9 000539 粵電力A 27 1.27 2025.98
10 000035 中科健A 59.2 2.95 1906.78
表2 滬深A股投資者構成(截至滬市2002.10,深市2002.11)
年份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機構(萬戶) 5.64 7.58 12.48 14.18 18.47
個人(萬戶) 232 2285 3304 3879 4443
合 計(萬戶) 1238 2293 3317 3893 4462
機構占總開 0.46 0.33 0.38 0.36 0.41
戶比例(%)
年份 2000 2001 2002
機構(萬戶) 21.48 31.33 35.63
個人(萬戶) 5081 6461 6761
合 計(萬戶) 5103 6482 6797
機構占總開 0.42 0.48 0.52
戶比例(%)
表3 1999.12-2002.11間滬深兩市換手率表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上市公司(個) 949 1088 1160 1220
市值(億元) 26471 48091 43522 40347
流通市值(億元) 8214 16088 14463 13047
月均換手率(%) 33.97 41.82 16.93 20.39
表4 基金收入指標與滬深綜指比較
2002.6.30 2001.12.31 2001.6.30
凈值收益率(%) -6.63 5.87 6.19
總收入同比 -161.5 -79.46 -73.65
增長率(%)
總資產增長率(%) -5.37 -37.66 -22.42
分紅率(%) 13.65
滬市綜指漲跌 5.27 -25.79 6.97
幅度(%)
深市綜指漲跌 6.52 -27.7 3.55
幅度(%)
2000.12.31 2000.6.30 1999.12.31
凈值收益率(%) 41.05 30.6 17.97
總收入同比 125.77 540.34 120.56
增長率(%)
總資產增長率(%) 29.15 15.11 19.17
分紅率(%) 90.59 91.97
滬市綜指漲跌 7.54 44.26 -19.09
幅度(%)
深市綜指漲跌 5.59 47.7 -20.77
幅度(%)
Ⅳ 關於新股申購,如果手上沒有滬A的股票是不是不能申購滬A新股能申購多少份也和持有股票數量有關嗎創
網上新股申購市值的計算是上海和深圳市場分開計算,若客戶未持有上海非限售A股股票,是無對應網上新股申購額度的。
上海市場網上新股申購市值需客戶T-2日(T日為發行公告確定的網上申購日)前20個交易日(含T-2日)賬戶中上海非限售A股股票的日均持有市值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每一萬市值對應1000股申購額度。
單客戶單市場網上新股申購市值越高,對單支股票可申購的額度越多,但最高不得超過單客戶單股票的申購上限。
Ⅳ 我國證券市場上目前交易的投資品種有那幾種
股票,基金,信託等等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背後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的。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基金(Fund)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法,技術分析法、演化分析法,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價值判斷和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證券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
這種民間私下合夥投資的活動如果在出資人建立了完備的契約合同,就是私募基金(在我國已經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監管和合法性支持,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於2013年6月1日已經正式實施)
如果這種合夥投資的活動經過國家證券行業管理部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審批,允許這項活動的牽頭操作人向社會公開募集吸收投資者加入合夥出資,這就是發行公募基金,也就是大家常見的基金。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Ⅵ 中國有多少參與投資的人數這里包括證券,商品期貨,股指期貨等投資品種!廣東有多少廣州又有多少
應該是太多太多了,現在不是好有現貨黃金、現貨農產品么,要說商品期貨跟證券的有難度,相對來說現貨農產品的沒有門檻的限制有相對簡單,
Ⅶ 證券組合的種類主要有哪些分別適於哪些投資者
1、以組合的投資對象為標准,世界上美國的種類比較「齊全」。在美國,證券組合可以分為收入型、增長型、混合型(收入型和增長型進行混合)、貨幣市場型、國際型及指數化型、避稅型等。比較重要的是前面3種。
2、證卷投資風險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投資者是收益和本金的可能性損失。另一種是投資者是收益和本金的購買力的可能性損失。
3、收入型證券組合追求基本收益(即利息、股息收益)的最大化。能夠帶來基本收益的證券有:附息債券、優先股及一些避稅債券。
4、增長型證券組合以資本升值(即未來價格上升帶來的價差收益)為目標。增長型組合往往選擇相對於市場而言屬於低風險高收益,或收益與風險成正比的證券。符合增長型證券組合標準的證券一般具有以下特徵:收入和股息穩步增長;收入增長率非常穩定;低派息;高預期收益;總收益高,風險低。
5、此外,還需對企業做深入細致的分析,如產品需求、競爭對手的情況、經營特點、公司管理狀況等。
6、收入和增長混合型證券組合試圖在基本收入與資本增長之間達到某種均衡,因此也稱為均衡組合。二者的均衡可以通過兩種組合方式獲得,一種是使組合中的收入型證券和增長型證券達到均衡,另一種是選擇那些既能帶來收益,又具有增長潛力。
7、貨幣市場型證券組合是由各種貨幣市場工具構成的,如國庫券、高信用等級的商業票據等,安全性極強。國際型證券組合投資於海外不同國家,是組合管理的時代潮流,實證研究結果表明,這種證券組合的業績總體上強於只在本土投資的組合。
8、指數化證券組合模擬某種市場指數,信奉有效市場理論的機構投資者通常會傾向於這種組合,以求獲得市場平均的收益水平。根據模擬指數的不同,指數化型證券組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模擬內涵廣大的市場指數,另一類是模擬某種專業化的指數,如道—瓊斯公用事業指數。
9、避稅型證券組合通常投資於市政債券,這種債券免聯邦稅,也常常免州稅和地方稅。
10、證券市場是有效的。即投資者對於證券市場上每一種證券風險和收益的變動及其產生的因素等信息都是知道的,或者是可以得知的。
11、投資者是風險的規避者。也就是說,他們不喜歡風險,如果他們承受較大的風險,必須得到較高的預期收益以資補償,在兩個其他條件完全相同的證券組合中,他們將選擇風險較小的那一個。風險是通過測量收益率的波動程度(用統計上的標准差來表示)來度量的。
12、投資者對收益是不滿足的。就是說,他們對較高的收益率的偏好勝過對較低收益率的偏好,在兩個其他條件完全相同的證券組合中,投資者選擇預期收益率較高的那一個。
13、所有的投資決策都是依據投資的預期收益率和預期收益的標准差而作出的。這便要求投資收益率及其標准差可以通過計算得知。每種證券之間的收益都是有關聯的,也就是說,通過計算可以得知任意兩種證券之間的相關系數,這樣才能找到風險最小的證券組合。
14、證券投資是無限可分的。也就是說,一個具有風險的證券可以以任何數量加入或退出一個證券組合。在每一種證券組合中,投資者總是企圖使證券組合收益最大,同時組合風險最小。因此,在給定風險水平下,投資者想得到最大收益;在給定收益水平下,投資者想使投資風險最小。
Ⅷ 我國機構投資者存在的問題.。
論中國機構投資者制度構建與證券市場國際化
關鍵詞: 證券投資/機構投資者/證券市場國際化/QFII制度/QDII制度
內容提要: 機構投資者是近幾年來中國證券投資領域逐漸引起重視的投資主體。本文以機構投資者為中心, 通過對規制機構投資者的證券市場資本流入和流出法律制度的對比, 揭示了我國證券投資領域的國際化發展趨勢。筆者認為:中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趨勢不可避免; 但是整個法律制度體系的配套建設, 尤其是在針對不同投資主體、不同投資領域、不同位階的法律制度整合方面, 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一、機構投資者在中國證券市場法治構建中的角色定位
(一) 機構投資者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作用機構投資者是指從事證券意義上的非個人化投資行為的、職業化、社會化的團體或機構, 它包括用自有資金直接或藉助各種金融工具間接在證券市場進行投資的非個人化機構。[1]
機構投資者對於證券市場的發展具有特殊意義。
一方面, 機構投資者資金雄厚, 在證券承購和證券經紀中都佔有較大份額, 為證券市場的擴容提供了充足的資金; 另一方面, 機構投資者實行投資組合管理, 並且以長線投資為主, 有助於抑制投機行為的過多發生, 保持證券市場的穩定。此外, 機構投資者對於促進金融創新、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等方面都具有積極意義。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 機構投資者的培育與完善就顯得日益重要, 這不僅有利於資本市場的改革和進步, 而且有助於深化企業制度改革, 有助於政府進行宏觀調控, 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2]發展機構投資者在當代資本市場發展中的作用具體來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⒈發展機構投資者能夠聚集社會閑散資金, 擴大社會對證券的需求, 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壯大。目前, 我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主體主要以個人投資者為主, 個人投資者受其精力、時間、知識的限制, 其直接出入交易市場所付出的成本很大; 個人投資者的數量和投入的資金滿足不了我國資本市場迅速擴容的需要,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 機構投資者通過其專業化的服務, 將社會閑散資金集中起來使用, 在帶來可觀收益的同時為廣大個人投資者節省了時間和精力, 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壯大。
⒉發展機構投資者對於穩定股價, 促進資本市場平穩發展意義重大。個人投資者在投資行為上以獲得短期交易收入為主, 不注重長期效益, 並且現階段的中國股民總體來說還缺乏投資操作知識, 其投資的投機成份很大。機構投資者恰好能克服這種弊端, 機構投資者注重長期投資收益, 擁有眾多的專業人士, 以及廣泛的業務聯系和全面的市場信息, 並注重對公司股票內在價值和財務狀況的分析研究, 因此能夠合理地利用信託資金進行投資。
⒊發展機構投資者還有利於推動資本市場的創新活動。機構投資者提供各方面的服務, 並對其擁有的資產實行風險分散的投資組合管理, 這必將會推動金融服務創新, 金融品種創新和市場交易方式的創新。同時, 發展機構投資者還有利於形成資本市場的完善監督體系。
(二) 機構投資者角色定位與中國證券市場法律制度完善
機構投資者的興起, 打破了傳統上個人股東高度分散的狀況, 開始逐漸淡化股東群體的傳統形象, 不乏有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公司治理, 影響公司決策, 使股東有了從「消極股東」向「積極股東」轉化的動態, 從而引發了對機構投資者與公司治理結構的相關理論思考與實踐。[3]目前, 建立機構投資者配套法律制度的潛在條件已經成熟。首先, 隨著我國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發展, 失業保險金和養老金的資產額增加很快, 由此會形成對證券的極大需求; 其次, 各種投資基金發展已初俱規模, 隨著經濟發展帶來人均收人的增加, 私人儲蓄額會持續增加, 會有更多的資金通過這些基金進入資本市場; 再次, 各類企業法人為了鞏固競爭地位和開展業務往來, 也會投資於股權證券; 最後, 隨著經濟改革實踐的發展, 中國的證券投資業管理人才正在迅速成長, 這一大批高層次的專業人士為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
有學者認為, 目前我國應著重發展以下三種類型的機構投資者: 一是大力培育投資基金等新型的機構投資者; 二是允許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銀行、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一定監管條件下投資於資本市場; 三是發展企業間相互持股, 即法人持股。[4]對於前兩者, 我國相關管理機構在政策上持積極態度, 制定了大量配套規定。與國內機構投資者相對, 合理規制, 允許國外投資者進入我國資本市場, 以引入國際資本並帶動我們整體機構投資水平的提高, 在我國證券投資領域已經進入實際操作階段。
二、境外機構投資者與中國證券市場資本流入制度現狀
(一)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概述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Investor) 制度是指允許經核準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在一定規定和限制下匯入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 並轉換為當地貨幣, 通過嚴格監管的專門賬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 其資本利息、股息等經審核後可轉為外匯匯出的一種市場開放模式。這是一種有限度地引進外資、開放資本市場的過渡性制度。在一些國家和地區, 特別是新興市場經濟的國家和地區, 由於貨幣沒有完全可自由兌換, 資本項目尚未開放, 外資直接流入有可能對其證券市場帶來較大的負面沖擊, 而通過QFII制度, 管理層可以對外資進入進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導,使之與本國的經濟發展和證券市場發展相適應, 控制外來資本對本國經濟獨立性的影響, 抑制境外投機性游資對本國經濟的沖擊, 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QFII制度1990年發源於台灣, [5]其實質是一種有創意的資本管制。在這一機制下, 任何打算投資境內資本市場的人士必須分別通過合格機構進行證券買賣, 以便政府進行外匯監管和宏觀調控。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幾年的發展, 整體規模、功能和效率大大提升, 已經成為亞太地區最大同時也是最有活力的證券市場之一。應該說, 現在引入QFII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另一方面,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比重遠遠低於境外成熟市場, 這嚴重製約了我國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從這個角度來看, 引入QFII相當迫切。引進QFII制度是我國對外開放戰略在資本市場的重大舉措, 是證券市場國際化的又一表現。2002年11月, 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標志著中國資本市場正式引入了QFII制度。
(二) 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在我國的施行特點
建立QFII制度, 最大的風險莫過於外資進入後對本國( 地區) 證券市場和外匯市場產生的沖擊。因此, 對於這項制度創新, 在制定相關的政策時, 出於收益和風險的考慮, 往往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 吸引長期投資的外資機構, 特別是在初期; 第二, 對外資總規模、外資個股持倉比例有限制; 第三, 對資金進出境、兌換、貨幣市場投資比例有嚴格的規定; 第四, 把外資行業投資限制擴展到股市、債券市場, 對金融衍生品的投資限制較嚴格。[6]
筆者認為, 在建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法律制度體系的過程中, 應該關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要本著互惠的原則選擇有一定信譽和實力的境外機構投資者進入中國市場。在資本項目下設立專門的QFII帳戶,並為每一個通過QFII資格認定的境外機構投資人建立分帳戶, 該帳戶資金流程處在外匯管理局的監控之下。二要加強進出入資金的管理。鑒於證券資本的流動性特徵, 要求QFII在通過審批一定時間以內, 將資金匯入中國, 並對資金的運用及匯出進行嚴格的監管。三要對QFII的投資范圍和投資額度進行限制。匯入資金在轉化為人民幣以後, 可以投資於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一級和二級市場。要適當保護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如金融業、電信業等, 定期檢討開放效果, 密切注意對外匯市場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在投資額度方面, 根據證券市場流通市值規模而確定外資進入規模。這一階段結束後, 才可以逐步放鬆QFII的准入限制, 在條件成熟時實現資本流動的自由化。
對比現實法律規定, QFII制度初期在中國證券市場上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⒈以列舉的方式對QFII的資格進行嚴格界定, 維護市場穩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產規模等條件要求嚴格。結合中國證券市場尚處於發展時期, 《辦法》中對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提出了十分嚴格的要求, 這有利於國內市場投資者素質的提高以及市場的穩定。《辦法》要求所有類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管理證券資產的規模均不小於100億美元, 經營時間除基金管理機構是5年以外, 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均要求30年以上。由此看來, 要滿足中國QFII資格審查條件的, 一般而言都是經營時間很長、運作規范、管理資產經驗豐富的境外機構。
⒉鼓勵穩健型的資產管理機構, 吸引長期投資。將吸引外資的中長期投資放在突出位置。《辦法》第十一條中特別指出: 符合規定的「封閉式中國基金或在其它市場有良好投資記錄的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機構, 予以優先考慮」。這充分表明了管理層希望能夠吸引境外機構進行中長期投資, 維護市場中長期穩定的導向。
⒊投資范圍和投資額度有嚴格限制, 體現漸進式原則。投資對象和持股比例與國內的基金近乎同享國民待遇, 但范圍有區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投資對象是除B股以外的境內市場上掛牌交易的A股和債券,這與國內基金的投資范圍是相同的。就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而言, 單個境外機構的投資限額與國內基金一樣不得超過該公司總股份的10%.全部境外機構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上限為20%, 而國內基金在這一點上沒有限制。當然, 《辦法》也為動態管理留有餘地, 特別補充說「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比例。」至於行業限制, 《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 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這就表明包括石化、電子、汽車、交通運輸等主導產業, 以及原先禁止外商投資但入世後大幅開放的行業包括醫葯、零售業、公用事業、金融服務等, 將成為QFII關注的熱點。
⒋對合格機構匯出匯入資金進行監控, 穩定外匯市場。對於資金的流向控制, 一般有兩種不同的手段:一種是採取強制方法, 規定資金匯出匯入的時間與額度; 另一種是用稅收手段, 對不同的資金匯入匯出時間與額度徵收不同的稅, 從而限制外資、外匯的流動。[7]目前我國對資本出入採取的是強制方法。《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合格投資者應當自中國證監會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三個月內匯入本金, 全額結匯後直接轉入人民幣特殊賬戶。第二十六條又規定, 合格投資者為封閉式中國基金管理機構的, 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20%, 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一個月, 而其他投資者不得少於三個月。
三、境內機構投資者與中國證券市場資本流出制度
(一)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的推出背景
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Investor) , 是在一國境內設立, 經該國有關部門批准從事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投資基金。和QFII一樣, 它也是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 有限度地允許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安排。2006年4月: 被市場稱作「QDII開閘」的人民銀行行「五號公告」發布, 開放資本賬戶的三點重大新政策出台: 第一, 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 在一定額度內購匯投資於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 第二, 允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 在一定額度內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自有外匯, 用於在境外進行的包含股票在內的組合證券投資; 第三, 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購匯投資於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及貨幣市場工具, 購匯額按保險機構總資產的一定比例控制。
我國現階段實行的是利率、匯率、資本帳戶三位一體的管理制度, 且這種制度還將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存在下去, 在這種管制框架下, 短期內難以實現人民幣資本帳戶下的自由兌換, 居民自然被禁止買賣境外股票,但隨著國內居民調整個人金融資產結構和對外投資的慾望不斷增強, 迫切需要建立一種既符合貨幣管制原則, 又能疏通國內居民投資海外資本市場渠道的機制,QDII機制便可達至這一要求。QDII目前情況下推出, 主要的背景就是目前我國高速增長的外匯儲備, 這幾項措施都使得更多的外匯資金流向個人或者投資機構手中,也暗合了吳曉靈行長「藏匯於民」的政策意圖。在推出QDII以後, 有望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狀況, 而金融機構和個人也獲得了更廣闊的投資空間。央行稱, 上述政策措施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分項組織實施, 目前政策下, 基金QDII需通過證監會和外管局審批,而保險公司、銀行業QDII也需由各自監管機構審批。業內人士預計此次開放首先將允許投資於固定收益品種,之後是證券組合, 最後才是金融衍生產品。[8]
(二) 在中國施行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的立法步驟分析
中國過去曾經長期外匯短缺, 所以向來是先鼓勵流入, 然後才是有序流出。現在中國已經告別了外匯短缺的時代, 所以我們根據形勢發展變化, 對資本的流入和流出實行均衡管理。這次在有序引導流出方面的政策調整力度比較大, 但不能說是一個根本性的轉折, 這仍然是一個有序的、漸進的過程。[9]從此次我國人民銀行「五號公告」對於境內機構投資者的海外投資活動規制也體現了極為謹慎的特點:
⒈銀行投資「固定收益產品」風險的轉移。根據五號公告內容, 符合條件的銀行可以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 在一定額度內購匯投資於境外固定收益產品。投資者可以將人民幣交給境內銀行, 由境內銀行統一購匯投資於海外, 本金和收益返回境內時, 再度結匯成人民幣。國內投資者可以將外匯資產交給境內商業銀行, 通過委託理財方式直接投資境外。對於銀行而言, 新的外匯代客理財業務, 事實上是將其外匯結構性存款業務轉化為中間業務。在原來的理財方式下,客戶的自有外匯資金在會計核算上體現為銀行的存款, 形成銀行的有效負債, 銀行可以用其發放貸款或進行海外投資, 而在代客理財業務中, 客戶的資金直接投到境外, 並由第三方託管。銀行和客戶之間將從原來的銷售關系轉化為資產管理關系, 銀行只是中介人, 收取中介費用, 不再提供保底承諾。[10]
⒉社保基金配套規定的積極跟進。海外投資是社保基金醞釀已久的戰略目標。人民銀行的「五號公告」出台不久, 社保基金理事會就公布了《社保基金海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這一規定, 勾勒出了社保基金海外投資模式的總體框架, 社保基金海外投資據此正式啟動。根據《暫行規定》, 社保基金投資境外的資金來源主要為以外匯形式上繳的境外國有股減持所得, 即為其本身自有外匯。從目前理事會的現狀看, 在人員、經驗和技術系統等方面的准備還不具備海外投資的直接操作能力, 因此採取委託投資的模式比較適合, 這也符合國際上養老金機構的操作慣例, 核心是風險監控和專業化的管理。在社保基金的海外投資規劃中, 固定收益類產品比重要小於股票類產品。此番招募境外投資管理人, 根據社保基金理事會公告, 申請者主要為受託投資管理五大類投資產品, 分別是全球股票積極型基金、美國股票指數增強型基金、香港股票積極型基金、全球債券積極型基金和外匯現金管理。這一系列投資基準的選擇體現了社保基金審慎的心態, 同時也為後續法律的規定預留了很大空間。
⒊保險公司受到的影響相對最小。在「五號公告」之前, 保險公司的自有外匯投資渠道已經部分打開。[11]目前保險公司境外投資的具體操作細則仍未出台, 而人民銀行的「五號公告」中所提到的「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境外的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換匯額度都未揭曉。在此之前, 保險公司能夠做的就是一些研究的准備工作。所以「五號公告」對保險公司短期影響是境內潛在的合格機構投資者中最小的。
(三)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的關系
資本項目的開放應該是雙向的, 有流入就有流出。中國曾經長期外匯短缺, 所以向來是先鼓勵流入, 然後才是有序流出。先放開QFII有其必然性。現在中國已經告別了外匯短缺的時代, 所以管理層根據形勢發展變化, 對資本的流入和流出實行均衡管理。資金雙向有序流動有利於資源的優化配置, 而資金單方向流動會導致資金高度集中, 可能產生風險聚集, 不利於金融系統的穩定。因此, 在國際收支證券項下有必要建立資金雙向有序流動的機制。在繼續推進QFII制度、鼓勵更多境外資金投資國內證券市場的同時, 拓寬境內資金投資渠道, 並允許部分國內資金投資國際證券市場, 引導部分資金有序、合法流出, 以分散投資風險, 提高投資收益。近些年來, 我國國際收支連續出現大幅順差, 影響到貨幣政策的獨立操作, 加大了維護人民幣幣值穩定的壓力。在這種情況下, 管理機構調整外匯管理政策,改變了以往「寬進嚴出」的局面, 並積極採取措施化解國際收支壓力, 在證券項下允許保險公司運用自有外匯資金投資海外債券市場, 批準保險公司和社保基金投資海外市場, 將在一定程度上扭轉我國目前證券項下資金單向流入的局面。[12]
QFII機制的運作要涉及三個核心問題: 其一是合格機構的資格認定問題。包括注冊資本數量、財務狀況、經營期限、是否有違規違紀記錄等考核標准。其二是對合格機構匯出入資金的監控問題。[13]其三是合格機構的投資范圍和額度限制問題。[14]對比QDII制度, 我們發現上面三個問題同樣也是其關注的重點。QFII這項制度的安排實際上只是將我國允許合格的境外投資者進入我國資本市場的初步做法。在我國這樣一個即有流通股, 又有非流通股; 即有國有股和法人股, 又有A股、B股和H股等多股權結構的資本市場中, 外資如何應對, 就不是一項QFII的制度所能決定的了。一旦推出QDII後, 即意味著國內投資者可參與境外有價證券的投資, 尤其是香港股票的買賣。由於香港股票市場的股票價格相對於國內股票市場的股票價格要廉價的多,因此, QFII與QDII這兩項制度安排哪一個對投資者更具吸引力也是不言而喻的, 其實質更是決定了資金最終的流動方向。QDII的推出, 使中國證券市場與國際融合的大趨勢更進了一步, 這將對中國證券市場的投資理念、估值標准產生重大影響。與國際市場的比較將成為投資者重要決策依據。如果說此前是QFII將國際投資理念帶入了中國的話, 那麼QDII將促使這種理念進一步深化。
四、中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與機構投資者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善
(一) 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法律障礙
我國證券市場作為一個新興的證券市場, 起步於80年代初, 在至今不到20年時間里, 相繼發行了國際債券、B股、H股、紅籌股, 並對買殼上市、借殼上市及設立國家基金等多種籌資方式進行了嘗試, 隨著時間的推移和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一些問題逐漸暴露出來,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規范化發展, 並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現實障礙:
⒈證券市場相關法規不健全、沒有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健全的法律體系是規范證券市場運作的基礎。世界上證券市場發達的國家都有一套包括針對證券交易、證券投資者保護、投資公司等法律和各階段配套法律條款組成的健全的法律體系。我國證券法是長期的立法工作在1999年才頒布的, 已有的《公司法》以及與證券相關的管理條例, 有些內容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飛速發展已不符合國際慣例和中國現實。這種法律制定、實施的低效性勢必影響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進程。[15]
⒉金融管制較嚴, 人民幣尚未實現自由兌換。我國目前仍實行比較嚴格的金融管制, 這種資金不自由、貨幣不自由的壁壘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國際證券資本。雖然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外匯調劑中心把所得部分利潤匯回本國, 但這對於機構投資者來說沒什麼吸引力。
⒊證券監督法律制度、監管方式和監管水平均存在不足。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程度越深, 所面臨的風險越大, 客觀上要求更加有效的監管機制與之相匹配。在WTO的相關條款中強調的原則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則,即要求信息披露, 這是金融監管的基礎。而我國監管法律體系並不健全。另外, 對證券市場的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公司股票的發行與上市, 迄今實行的是額度分配和審批制度。這種以行政手段分配資本市場資源的制度, 排斥了企業以業績和成長預期競爭進入資本市場的平等機會, 導致上市公司整體質量的下降, 增加了國內證券市場的風險。
(二) 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立法的步驟
關於證券投資的法規一般分三個層次: 一是立法機構制定的證券法律; 二是證券主管機構制定的監管規定; 三是證券交易所制定的有關規則。這三個層次的法規形成一個健全的證券法規體系, 全國規范證券市場的主體及其行為。證券市場國際化的前提是規范化,否則, 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就無從談起。[16]其中, 前兩者擁有立法權的機構制定的各種層次的證券投資法律制度比證券交易所等中介機構制定的規則具有更高的權威性與持久性。我國利用國際證券投資按照先境外後境內、先債券後股票的順序發展, 立法步驟大致可以總結如下:
第一步, 證券市場開放初期, 利用國際證券投資應該仍然以境外發行股票和債券為主, 允許外資間接進入A股證券市場, 同時逐步將B股市場國際化, 並為與A股合並做准備。由於受國內資本市場發育不完善和監管能力等諸多因素的制約, 短期內開放A股市場的風險較大, 而境外發行股票不僅有利於國內企業擴展融資空間, 而且有利於企業熟悉國際資本市場規則, 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進行規范化企業管理和經營。另外,由於目前在國外投資的中國企業所需的資金, 基本上都是依靠國內總公司的匯款或從設在當地的中國金融機構貸款。如果能夠確立發行當地貨幣債券的方式籌集資金, 就可以減少對總公司和中國金融機構的依賴,取得比較穩定的資金來源。通過發行當地貨幣債券籌集資金還可以避免產生貨幣錯配和匯率風險。在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的條件下, 國外資本主要以合格機構投資者的方式投資國內證券市場。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完善, 要逐步放寬QFII機構的限制條件, 但根據證券市場的總體規模, 核定每個機構允許進入中國證券市場的流通市值不超過總市值的一定比例, 同時規定每個機構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投資比例, 並嚴格限制其對敏感部門的投資。
第二步, 證券市場開放逐漸成熟後, 通過證券投資機構進行二級市場的間接投資應成為主要的投資模式, 並允許境外共同基金直接進入股市。允許外資以投資於基金、組建合資合作基金、組建證券公司和投資公司、購買資產管理公司所持有股權等形式間接投資於A股市場, 將獲得的股息和紅利匯出。允許境外共同基金直接進入股市, 並由外匯管理局監督資金的流入和流出, 通過專門賬戶管理。在國內金融體系比較完善、宏觀經濟比較穩定和監管能力有所增強的條件下, 逐步開始嘗試允許境外機構投資者通過存托憑證直接投資於國內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 可以選擇香港證券交易所作為試點。隨著國內A股市場結構性矛盾逐步得到解決, A股市場逐步開始國際化運作, 規范上市主體信息披露、規范投資者行為、規范券商操作, 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 與B股合並。
第三步, 在證券市場運作及監管制度比較成熟、資本項目可自由兌換、利率和匯率市場化形成機制基本建成以後, 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異地掛牌或存托憑證直接投資國內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 完成證券市場的全面開放。在證券市場全面開放以後, 中國利用國際證券投資的規模主要由市場決定, 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加強對短期資本流動的監管。(來源:中國民商法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