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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關於新增債券使用的請示

發布時間: 2021-04-16 22:50:55

A. 債權憑證的發放條件,債權憑證如何申請執行

債權憑證的發放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根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程序中運用債權憑證制度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發放債權憑證:(一)執行中經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申請執行人在六個月期限內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的。(二)被執行人的現有財產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全部債務,且被執行人剩餘債務不能作出分期履行還款保證的,或作出的還款保證未被申請執行人接受的。(三)被執行財產經拍賣,變賣未果或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又不同意接受以該財產作價抵償的。(四)被執行人是自然人,其現有財產只能維持其基本生活,在預期的時間內無償還能力的。(五)被執行人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六個月,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六)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正在被監禁期尚有6個月以上。(七)被執行人是自然人,已出國或者出境,經查實6個月內不能回歸,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八)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發放債權憑證的其他情形。
權利人依債權憑證申請強制執行的,應向法院提交有關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證據或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院應及時派員調查核實。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應由執行機構直接登記執行,不再另行立案,並免收申請執行費。經過審查,不符合執行條件的,可通知權利人不予執行。
出現債務人清償了全部債務,債權人書面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債的標的物提存,債的抵銷、混同,債務人死亡,又沒有遺產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終結,以及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法院可以收繳和撤銷發放的債權憑證。對債權憑證持有人拒不繳銷的,法院可以公告注銷。
判決終本後依然要不回來可以找「債物通」,是和最高人民法院合作的債權置換平台。

B. 關於申請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返還的公文格式或樣本

關於要求返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請示,數字說明基本情況和理由就可以了!

C. 關於新增公交車路線的請示

市政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盲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的規定,我市從1990年實行「盲人享受免費搭乘市區、縣(市)公交車,盲人免費乘車證每兩年更換一次」的優惠政策。一直以來,除縣(市)外,杭州城區的盲人免費乘車證由市殘聯憑殘疾人證到市公交公司辦理;盲人免費乘車線路為公共汽車、電車1——299路。至今,我市已為744名盲人辦理了免費乘車證。
隨著我市行政區域范圍的不斷擴大和舊城的改造、拆遷,濱江、蕭山、餘杭三個區先後並入杭州市區范圍,市區原有的盲人免費乘車線路已與市區擴大後的公交線路不相適應:盲人無法免費享受市區300路以上公交車的乘車待遇。為此,盲人呼聲強烈。
市政府於2001年6月30日舉行第九十次市長辦公會議,明確了「盲人憑《殘疾人證》可免費搭乘市區、縣(市)公共交通工具」;在隨後出台的《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對殘疾人實行優惠扶助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盲人憑殘疾證可免費搭乘市區、縣(市)公交車(杭州市區憑特種乘車證)」,但盲人一直無法免費享受市區300路以上公交車的乘車待遇。
今年又到了盲人免費乘車證的換證期。1月27日,我會接到市公交總公司《關於換發盲人免費乘車證的函》,對其中第一條第三款:「使用范圍在公共汽、電車1-299編號的線路免費乘車。盲人乘車證如需加乘效區線路,每加乘一條線路收費伍元(費用兩年一次性收回)」,我們認為不符合2001年6月30日第九十次市長辦公會議的有關精神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對殘疾人實行優惠扶助的若干規定》,經過與市政市容管理局多次協商,意見不能統一。
按市公交公司通知,現有的盲人免費乘車證一律使用截止日為2月28日。為保證盲人免費乘車證的順利換發,切實維護好盲人的合法權益,我們特請求由市政府牽頭,按2001年第九十次市長辦公會議確定的原則,召集市政市容管理局、市殘聯,協調解決盲人免費乘車市區線路問題。 以上為關於要求協調解決盲人免費乘坐市區公交車線路范圍的請示 可以按這個的理論去寫一篇類似的文章。

D. 怎麼寫債權申請書

債權申請書: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2、正文。

(1)請求事項;(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3)申請日期。

(4)附項。

破產還債申請書的提交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1)申請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的原因是該企業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這里的「嚴重虧損」,不僅指因經營不善,競爭失利導致虧損,而且還指因天災人禍,不可抗力等情況導致企業無法維持日常生產和經營。

「清償」,指對債務全部清償,而非部分清償。「無力清償」,指企業法人對於已到期債務缺少清償能力,既不能以其全部財產清償到期債務,又缺乏信譽不能取得債權人的諒解與同情,可以延期或減免債務,而只能宣告破產還債;

(2)申請人只能是因嚴重虧損而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法人或其債權人。企業法人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提交破產還債申請時應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不論其人數多少或債權數額多少,都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

(3)被申請宣告破產還債的企業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具體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人企業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及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可以宣告破產的全民所有制企業。

(4)申請人必須向被申請宣告破產還債的企業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破產還債申請書。至於級別管轄,則視該破產還債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一般破產還債案件,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大、復雜的破產還債案件,由中級或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4)關於新增債券使用的請示擴展閱讀:

債權申請書格式:

債權申請書(適用於債務人的申請書格式)

申請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名稱並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有關證據、會計報表及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等。

參考資料:網路-破產還債申請書

E. 關於債權申請和授權委託書

不寫也可以吧

寫的話
讓人帶書一下
然後找倆個人保證一下
其實可以這樣
讓老人家和你寫的債權轉移協議
然後你就是債權人了
到時候寫完通知債務人一下就生效了
。這樣以後更方便

F. 關於要求對金融債權專項執行,申請書

債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享有權利人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雖然債權和物權同屬財產權的范疇,但債具有相對性、可轉讓性和可代位清償性等特點。債權是一種對人權,當一項債的關系確定時,不論發生的根據如何,它的債權人、債務人就已經確定,債權人的請求權原則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債權人對自己所擁有的債權行使處分權,衍生出債權的「可轉讓性」和「可代位清償性」。債權的代位清償性,為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提供了理論基礎,換句話說,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是債的相對性的突破,是基於債權代位權而採取的措施。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大部分是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而被執行人的財產除了動產、不動產外,另一部分就是依法擁有的債權。在執行過程中,當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被執行人常常通過行使對自己債權的處分權,由被執行人的債務人(或稱第三人)代位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或申請法院執行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所以,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是司法實踐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作出了較為具體的專項規定,使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根據該規定,代位執行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這里的不能清償債務不同於作為破產原因的不能清償,而是指被執行人暫時無償還能力或只具有部分償還能力,而不能理解為根本無償還能力,否則即應執行終結或進入破產程序。反之,若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就沒有必要將被執行人的債權作為執行標的。需要注意的是,評價被執行人能否清償債務應排除不能作為執行標的的被執行人的生活必需費用、生活必需品或生產、經營的必備財物等,而只能以此外的財產及資金為限。 2、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 「本案以外的」是指法律文書確定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是法律文書中確定要承擔責任的第三人。這里指的債權,必須是已經到期的債權,即使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即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對未到期債權,被執行人無履行請求權,申請執行人也自然無從代位行使。關於債權是否到期應作具體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為准;有約定期限的以約定期限為准;既無法定期限也無約定期限的,原則上被執行人可隨時要求第三人清償,與此相應,申請執行人可隨時申請代位執行。當然,對於未到期債權,第三人如自願提前履行,申請執行人也應有權申請代位執行。這種到期債權是現實的債權,不是將來的不確定的債權,不能附有條件或期限。在執行過程中,還應注意三點:一是被執行人與案外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應當是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違法所得、犯罪所得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能作為債權債務關系予以保護;二是被執行人對案外第三人擁有的權利,必須是金錢、有價證券等可執行債權,物權和人身權利不能成為代位執行的標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6條還明確:被執行人收到履行通知書後,與案外第三人惡意串通,放棄債權或延緩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或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這時的異議如果僅僅是對履行期限所提出的,也應認為其異議無效。 3、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提出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代位申請執行在開始上只能採用申請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發動。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享有是否申請代位執行的權利,只有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職權作出是否適用代位執行的決定,而不能不尊重其權利自主決定。如果人民法院可依職權發動代位申請執行程序,不僅會剝奪申請執行人的處分權,有悖於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還有可能出現申請執行人不願意接受第三人給付的情況。人民法院發現有可以代位執行的對象,可以向申請執行人提供並加以指導。代位執行涉及諸方面具體問題,故應以書面形式申請為宜。申請書可以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向正在執行該案的人民法院書面提出,並寫明第三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地址、住所等基本情況,以及被執行人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實、原因、財產狀況以及要求第三人給付的數額等。對申請書人民法院不進行審查,只要當事人能提供有關借據、欠條、生效法律文書等證明其享有債權即可。人民法院收到申請書後,還應當製作履行通知書,並送達第三人。(作者單位:江西鄱陽縣人民法院)在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期間,對方宣告破產,並且法院已經受理的,是需要申報債權,並且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G. 關於申請債權

一、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
二、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三、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四、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H. 你好,我申請了可轉換債券,如果我不買的話,會不會要承擔什麼責任

會被記錄違信,1年內3次中簽不買,就會進入1年的黑名單,不能申購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