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什麼意思
就是發行債券時,債券和權證分開發行,一般是債券認購人無償獲得一定數額的認股權證。當然了,權證和證券是可以分開交易了!
分離交易可轉債雖然有可轉債之名,卻無丁點可轉債之實。僅僅是債券+權證的簡單拼湊,定價機制極其單純,根本沒有傳統轉債的復雜期權組合以及博弈關系,一般沒有贖回、回售條款(特別回售條款除外)、轉股價特別向下修正條款。
對發行人而言,與傳統的轉債相比,分離交易債最大的優點是「二次融資」。在分離交易債發行時,投資者需要出資認購債券;而如果投資者行權(權證到期時公司股價高於行權價時),會再次出資認購股票。而且由於有權證部分,分離交易債的債券部分票面利率可以遠低於普通轉債,亦即其整體的融資成本相當低廉。
當然了,發行人不得不負擔歸還債券的責任。
⑵ 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與一般可轉換公司債券之間的區別
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與一般可轉換公司債券之間的區別:
權利載體不同;
行權方式不同;
權利內容不同。
⑶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與一般可轉債(附認股權證債券)的區別是什麼
1.發行成本不同,兩者都有促進債券發行,降低債券利率的作用(附有認股權),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由於由債券和認股權證兩部分構成,因此發行成本高。
2.分離交易可轉債能夠實現二次融資。一般可轉債在轉化為股票時,不需要再支付購股款,資金是初始購買債券的成本,只實現一次融資。分離交易可轉債在行使認股權時,必須再繳納認股款。實現了二次融資。
3.認股決定因素不同。一般可轉債的認股數量,取決於可轉債的面值和轉股價,分離交易的可轉債主要取決於認股權的規定,與債券價值無關。
4.存續期不一致。一般可轉債認股權與債券存續期相同,但分離交易可轉債的權證存續期不超過債券存續期,且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6個月。
5.對發行企業的負債股權結構影響不同,一般可轉債執行認股後,減少發行企業負債,增加權益;分離交易可轉債的債券部分要繼續存在,直至償還。認股權行使將增加權益。
6.條件不一致。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不設重設和贖回條款。
⑷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與一般可轉債(附認股權證債券)的區別
1.發行成本不同,兩者都有促進債券發行,降低債券利率的作用(附有認股權),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由於由債券和認股權證兩部分構成,因此發行成本高。
2.分離交易可轉債能夠實現二次融資。一般可轉債在轉化為股票時,不需要再支付購股款,資金是初始購買債券的成本,只實現一次融資。分離交易可轉債在行使認股權時,必須再繳納認股款。實現了二次融資。
3.認股決定因素不同。一般可轉債的認股數量,取決於可轉債的面值和轉股價,分離交易的可轉債主要取決於認股權的規定,與債券價值無關。
4.存續期不一致。一般可轉債認股權與債券存續期相同,但分離交易可轉債的權證存續期不超過債券存續期,且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6個月。
5.對發行企業的負債股權結構影響不同,一般可轉債執行認股後,減少發行企業負債,增加權益;分離交易可轉債的債券部分要繼續存在,直至償還。認股權行使將增加權益。
6.條件不一致。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不設重設和贖回條款
⑸ 分離交易可轉債與普通可轉債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分離交易可轉債與普通可轉債的本質區別在於債券與期權可分離交易。傳統的可轉債兼有債性和股性,而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特點就是實現了債性和股性的分離,其流動性比普通可轉債更強。也就是說,分離交易可轉債的投資者在行使了認股權利後,其債權依然存在,仍可持有到期歸還本金並獲得利息;而普通可轉債的投資者一旦行使了認股權利,則其債權就不復存在了。
其次,分離可轉債不設重設和贖回條款,避免了普通可轉債發行人往往不是通過提高公司經營業績、而是以不斷向下修正轉股價或強制贖回方式促成轉股的發生。
再次,普通可轉債中的認股權一般是與債券同步到期的,分離交易可轉債則不同。分離交易可轉債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發行後,公司債券和認股權證分別在交易所債券市場和權證市場交易,債券到期償還本金和支付約定的利息;認股權證可以出售,也可以到期行權.
最後,與普通的可轉債相比,其向市場傳遞的信息也有很大不同。由於我國可轉債的條款設計使其更近似於股權融資,使得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傳遞的市場信息混淆,而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對公司還本付息存在剛性壓力,傳遞的債券融資信息更為明顯。
⑹ 公司債、可轉債、可分離債、可交換債的區別
1、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
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分離債、公司債和可轉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發債目的不同:
發行公司債是企業為籌措長期資金而向一般大眾舉借款項,承諾於指定到期日向債權人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並於固定期間按期依據約定利率支付利息;
發行可轉債用於特定的投資項目;
發行可分離債是為了債券和權證分開,債券認購人可以無償獲得一定數額的認股權證;
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並不為具體的投資項目,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減持股份)、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
3、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
公司債所換的是大眾的舉借款項;
可轉債券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
可分離債是發行人公司的股份;
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
4、 對公司股本的影響不同:
公司債會使得公司股份更加分散;
可分離債是不會使得公司總股擴大;
可轉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
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
(6)可分離債券與可轉換債券擴展閱讀:
債券盡管種類多種多樣,但是在內容上都要包含一些基本的要素。這些要素是指發行的債券上必須載明的基本內容,這是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權利與義務的主要約定,具體包括:
1.債券面值
債券面值是指債券的票面價值,是發行人對債券持有人在債券到期後應償還的本金數額,也是企業向債券持有人按期支付利息的計算依據。債券的面值與債券實際的發行價格並不一定是一致的,發行價格大於面值稱為溢價發行,小於面值稱為折價發行,等價發行稱為平價發行。
2.償還期
債券償還期是指企業債券上載明的償還債券本金的期限,即債券發行日至到期日之間的時間間隔。公司要結合自身資金周轉狀況及外部資本市場的各種影響因素來確定公司債券的償還期。
3.付息期
債券的付息期是指企業發行債券後的利息支付的時間。它可以是到期一次支付,或1年、半年或者3個月支付一次。在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和通貨膨脹因素的情況下,付息期對債券投資者的實際收益有很大影響。到期一次付息的債券,其利息通常是按單利計算的;而年內分期付息的債券,其利息是按復利計算的。
4.票面利率
債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債券利息與債券面值的比率,是發行人承諾以後一定時期支付給債券持有人報酬的計算標准。債券票面利率的確定主要受到銀行利率、發行者的資信狀況、償還期限和利息計算方法以及當時資金市場上資金供求情況等因素的影響。
5.發行人名稱
發行人名稱指明債券的債務主體,為債權人到期追回本金和利息提供依據。
上述要素是債券票面的基本要素,但在發行時並不一定全部在票面印製出來,例如,在很多情況下,債券發行者是以公告或條例形式向社會公布債券的期限和利率。
⑺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與普通可轉換債券有什麼區別
1.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是債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資品種,它與普通可轉債的本質區別在於債券與期權可分離交易
2.分離可轉債不設重設和贖回條款,有利於發揮發行公司通過業績增長來促成轉股的正面作用,避免了普通可轉債發行人往往不是通過提高公司經營業績、而是以不斷向下修正轉股價或強制贖回方式促成轉股而帶給投資人的損害。且上市公司改變公告募集資金用途的,分離交易可轉債持有人與普通可轉債持有人同樣被賦予一次回售的權利,從而極大地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3.普通可轉債中的認股權一般是與債券同步到期的,分離交易可轉債則並非如此。分離交易可轉債「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因為認股權證分離交易導致市場風險加大,縮短權證存續期有助於減少投機
⑻ 什麼是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
普通的可轉債:債券與權證是相結合的,也就是說賣出債券的同時必然伴隨著轉股。賣出和轉股兩個動作同時完成。
分離可轉債:債券與權證完全分離,二者沒有任何關系。相當於你持有一份債券,另外持有一份權證。在賣出債券的同時可以不實現轉股。你完全不必考慮二者的關系,就按債券和權證各自的特徵進行操作就可以。
你是股票持有者的話沒有必要考慮這個問題。就像你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那個公司同時也發行債券和權證,這樣的公司很多。至於債券和權證對於股價走勢的影響另當別論。
⑼ 從融資角度看,可分離債券與可轉換債券有什麼區別
一、性質不同
1、可分離債券:可分離債券,又稱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它是指上市公司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同時附有認股權證,是公司債券加上認股權證的組合產品。
2、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
二、優點不同
1、可分離債券:
(1)單筆分離轉債的發行規模較大,屬於證監會鼓勵方式,因此容易得到發審會通過;
(2)通過附帶贈送股本權證後,分離轉債債券部位的債權融資成本較低,因此可以看到分離債的年限超過一半都是6年;
(3)權證行權價格的溢價幅度相比傳統轉債普遍較高,唐鋼和武鋼溢價高達20%,股權融資成本降低,而且公司通過行權比例的控制可以使得最終的股本攤薄比例並不與發行規模直接相關,公司可控制的餘地上升;
(4)如果股本權證最後行權,公司相當於實現了兩次融資.
2、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9)可分離債券與可轉換債券擴展閱讀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3、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
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