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內部控制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內部控制應重點防範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及其他客戶資產、非法融入融出資金以及結算風險等。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經紀業務整體規劃,加強營業網點布局、規模、選址以及軟、硬體技術標准(含升級)等的統一規劃和集中管理;應制定統一完善的經紀業務標准化服務規程、操作規范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制定標准化的開戶文本格式,制定統一的開戶程序,要求所屬證券營業部按照程序認真審核客戶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關注客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對錄入證券交易系統的客戶資料等內容的復核和保密機制;應妥善保管客戶開戶、交易及其他資料,杜絕非法修改客戶資料;應完善客戶查詢、咨詢和投訴處理等制度,確保客戶能夠及時獲知其賬戶、資金、交易、清算等方面的完整信息。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要求所屬證券營業部與客戶簽定代理交易協議,協議中除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和風險提示外,還應列示營業部可從事的合法業務范圍及證券公司授權的業務內容,向客戶明示證券公司禁止營業部從事的業務內容。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針對賬戶管理、資金存取及劃轉、委託與撤單、清算交割、指定交易及轉託管、查詢及咨詢等業務環節存在的風險,制定操作程序和具體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對開戶、資金存取及劃轉、接受委託、清算交割等重要崗位應適當分離,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嚴格分開運作、分開管理。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在證券營業部採用統一的櫃面交易系統,並加強對櫃面交易系統的風險評估,嚴防通過修改櫃面交易系統的功能及數據從事違法違規活動;證券公司應採取嚴密的系統安全措施,嚴格的授權進入及記錄制度,並開啟系統的審計留痕功能。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實行法人集中清算制度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集中管理制度,保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安全,防範結算風險。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對託管證券等的登記程序與獨立監控機制,嚴防發生挪用客戶託管的證券等進行抵押、回購或賣空交易及其他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通過身份認證、證件審核、密碼管理、指令記錄等措施,加強對交易清算系統的管理,確保交易清算系統的安全。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經紀業務的實時監控系統。證券公司的監督檢查部門或其他獨立部門負責對證券營業部資金劃轉、證券轉移、交易活動進行實時監控,並對異常資金流轉、異常證券轉移、異常交易及違規行為實時預警。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定期、不定期地對證券營業部交易系統、財務系統和清算系統進行檢查,加強交易信息與財務信息、清算信息的核對,確保相關信息與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等提供的信息相符。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交易數據安全備份制度,對交易數據採取多介質備份與異地備份相結合的數據備份方式,確保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網上交易系統應採取有效的身份認證及訪問控制措施,網上交易系統應詳細記錄客戶的網上交易和查詢過程。加強交易方身份識別,並對訪問許可權進行控制,確保交易的安全、可靠。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網上交易系統應採用防火牆、入侵檢測等措施保障網路安全,採用高強加密等有效技術手段,防止客戶數據被竊取、篡改。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對於網路中斷、委託中斷、客戶數據丟失、銀證轉賬故障、交易伺服器故障以及出現供電中斷、火災、搶劫等緊急情況,應制定和定期修訂災難恢復和應急處理預案,建立應急演習機制,確保及時有效地處理各種故障和危機。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投資者教育與信息溝通機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加強與投資者信息溝通。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交易清算差錯的處理程序和審批制度,建立重大交易差錯的報告制度,明確交易清算差錯的糾紛處理,防止出現隱瞞不報、擅自處理差錯等情況。差錯處理應留審計痕跡。
第四十五條證券公司應建立由相對獨立人員對重點客戶進行定期回訪的制度。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自營業務投資決策、資金、賬戶、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重點防範規模失控、決策失誤、超越授權、變相自營、賬外自營、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的風險。
第四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自營決策機構和決策程序,加強對自營業務的投資策略、規模、品種、結構、期限等的決策管理。
第四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通過合理的預警機制、嚴密的賬戶管理、嚴格的資金審批調度、規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控制自營業務運作風險。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自營業務的授權體系,確保自營部門及員工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責。
第五十條 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研究策劃、投資決策、交易執行、交易記錄、資金清算和風險監控等職能應相對分離; 重要投資要有詳細研究報告、風險評估及決策記錄。
第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自營賬戶的集中管理和訪問許可權控制,自營賬戶應由獨立於自營業務的部門統一管理,建立自營賬戶審批和稽核制度;採取措施防止變相自營、賬外自營、出借賬戶等風險;防止自營業務與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混合操作。
第五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加強電子交易數據的保存和備份管理,確保自營交易清算數據的安全、真實和完整,並確保自營部門和會計核算部門對自營浮動盈虧進行恰當的記錄和報告。
第五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獨立的實時監控系統,證券公司的監督檢查部門或其他獨立監控部門負責對證券持倉、盈虧狀況、風險狀況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並定期對自營業務進行壓力測試,確保自營業務各項風險指標符合監管指標的要求並控制在證券公司承受范圍內。
第五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參與投資決策和交易活動人員的監察,通過定期述職和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提高其自律意識,防止利用內幕消息為自已及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第五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確保自營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第五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重點防範因管理不善、權責不明、未勤勉盡責等原因導致的法律風險、財務風險及道德風險。
第五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投資銀行項目管理制度,完善各類投資銀行項目的業務流程、作業標准和風險控制措施,加強項目的承攬立項、盡職調查、改制輔導、文件製作、內部審核、發行上市和保薦回訪等環節的管理,加強項目核算和內部考核,完善項目工作底稿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科學、規范、統一的發行人質量評價體系,應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在項目實施的不同階段分別進行立項評價、過程評價和綜合評價,提高投資銀行項目的整體質量水平。
第五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盡職調查的工作流程,加強投資銀行業務人員的盡職調查管理,貫徹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明確業務人員對盡職調查報告所承擔的責任,並按照有關業務標准、道德規范要求,對業務人員盡職調查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十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投資銀行項目的內核工作和質量控制,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風險(質量)控制與投資銀行業務運作應適當分離,客戶回訪應主要由投資銀行風險(質量)控制部門完成。
第六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證券發行中的定價和配售等關鍵環節的決策管理,建立完善的承銷風險評估與處理機制,通過事先評估、制定風險處置預案、建立獎懲機制等措施,有效控制包銷風險。
證券公司應建立對分銷商分銷能力的評估監測制度。
第六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投資銀行項目協議的管理,明確不同類別協議的簽署許可權;在承接投資銀行項目時,應與客戶簽訂相關業務協議,對各自的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作出約定。
第六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投資銀行項目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對投資銀行項目實施合理的項目進度跟蹤、項目投入產出核算和項目利潤分配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與投資銀行項目相關的中介機構評價機制,加強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協調配合。
第六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杜絕虛假承銷行為。
第六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重點防範規模失控、決策失誤、越權操作、賬外經營、挪用客戶資產和其他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以及保本保底所導致的風險。
第六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由受託投資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受託投資管理業務。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應與自營業務嚴格分離,獨立決策、獨立運作。
第六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針對業務受理、投資運作、資金清算、財務核算等環節制定規范的業務流程、操作規范和控制措施,有效防範各類風險。
第六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對委託人的資信狀況、收益預期、風險承受能力、投資偏好等進行了解,並關注委託人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第七十條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制定規范的受託投資管理合同,公平對待委託人。
受託投資管理合同中不得有承諾收益條款。
第七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投資管理合同,嚴格合同審批程序。證券公司應在合同約定的許可權內管理受託資產,嚴格控制風險。
第七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封閉運作、專戶管理受託資產,確保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的分戶管理、獨立運作,確保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
證券公司應創造條件積極引入有資質的銀行作為託管人託管受託資產。
第七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規范的風險預警機制,由獨立的監督檢查部門或風險控制部門監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運作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評價。
第七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合同、交易、投訴處理等檔案資料的集中管理,確保對浮動盈虧進行恰當的記錄,並向委託人及時提供受託資產估值和風險狀況的信息。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明確、詳細的受託投資管理業務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委託人的知情權。合同到期後,編制的結算報告應由委託人進行確認,必要時由中介機構或託管人審核。
第七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的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規模。 第七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重點防範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無資格執業、違規執業、以及利益沖突等的風險。
第七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研究咨詢業務的統一管理,完善研究咨詢業務規范和人員管理制度,制定適當的執業迴避、信息披露和隔離牆等制度,防止利益沖突。
第七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客戶的了解,及時為客戶提供有針對性的證券投資咨詢服務,與客戶保持暢通的溝通渠道,及時妥善處理客戶咨詢和投訴。
第七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通過部門設置、人員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離措施,建立健全研究咨詢部門與投資銀行、自營等部門之間的隔離牆制度;對跨隔離牆的人員、業務應有完整記錄,並採取靜默期等措施;對跨越隔離牆的業務、人員應實行重點監控。
第八十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各營業場所工作室(包括網上工作室)和集會性投資咨詢活動的集中管理和風險控制,確保向公眾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人員具備證券投資咨詢人員執業資格,確保相關活動已履行報備手續,確保證券公司所轄營業場所沒有非法投資咨詢活動。
第八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的管理和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確保不存在人員兼職和掛靠,對執業人員發生變動的應及時辦理變更(包括離開咨詢崗位)手續。
第八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研究咨詢業務檔案和客戶服務檔案,包括客戶服務記錄、對公眾薦股記錄、研究報告及公開發表的研究咨詢文章等,履行相關資料的備案義務。 第八十三條 證券公司對業務創新應重點防範違法違規、規模失控、決策失誤等風險。
第八十四條 證券公司業務創新應當堅持合法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加強集中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八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完整的業務創新工作程序,嚴格內部審批程序,對可行性研究、產品或業務設計、風險管理、運作與實施方案等作出明確的要求,並經董事會批准。
第八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及時與中國證監會溝通,履行創新業務的報備(報批)程序。
第八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對創新業務設計科學合理的流程,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及相應財務核算、資金管理辦法。
第八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注重業務創新的過程式控制制,及時糾正偏離目標行為。 第八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重點防範分支機構越權經營、預算失控以及道德風險。
第九十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切實可行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加強對分支機構的印章、證照、合同、資金等的管理,及時掌握分支機構業務狀況。
第九十一條 證券公司對分支機構的授權應當合理、明確,確保分支機構嚴格在授權范圍內經營,並制定防止越權經營的措施。
第九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明確分支機構業務發展目標和管理目標,加強分支機構的資金、費用、利潤的預算管理和考核;證券公司對分支機構業績的考核標准應當全面。
第九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等手段,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九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要求分支機構向客戶公布自身及證券公司的投訴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其他相關信息,確保投訴得到及時處理。
第九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要求分支機構建立重大事件報告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第九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計劃控制制度,明確界定預算編制與執行的責任,建立適當的資金管理績效考核標准和評價制度。
第九十七條 證券公司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嚴格分開,強化資金的集中管理。
證券公司應由專門部門統一進行證券公司自有資金的計劃、籌集、分配、使用,加強對自有資金運用風險、效益的監控與考核。
證券公司應集中負債管理許可權,強化負債風險、成本、規模的控制。
第九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將客戶債券和自有債券分開管理,加強自有債券回購業務的集中化管理和回購資金的計劃管理,嚴格控制自有債券回購業務規模,嚴防挪用客戶債券從事回購業務。
第九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制定明確的財務制度及資金管理流程,嚴格執行資金調撥、資金運用的審批程序,加強資金籌集的規模、結構、方式的計劃管理;禁止分支機構從事資金拆借、借貸、擔保以及自營債券回購。
第一百條 證券公司應制定並嚴格執行費用管理辦法,加強費用的預算控制,明確費用標准,嚴格備用金借款管理和費用報銷審批程序。
第一百零一條 證券公司應有專門部門負責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結算和頭寸管理工作,防範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等風險。
第一百零二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銀行賬戶管理。分支機構除根據授權在經批準的當地銀行賬戶保留必要的資金外,其餘資金應當及時劃轉證券公司總部。
證券公司應嚴格控制業務部門、分支機構之間直接橫向資金往來。
第一百零三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資金風險監測,嚴格控制流動性風險,特別防範營業部違規受託理財、證券回購和為客戶融資所帶來的風險。
第一百零四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大額資金籌集和使用的事前風險收益評估制度,重大資金的籌集、分配與運用以及對外擔保、資產抵押、對外投資、重大資產購置等應進行集體決策。
第一百零五條 證券公司應定期對業務部門及分支機構的現金庫存管理狀況、資金結算情況、銀行存款和內部往來、大額款項及資金使用效益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第一百零六條 證券公司應實時監控資金余額及其變動情況,建立預警和異常情況的處理機制。
第一百零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合理分配利潤,確保足額提取公積金和風險准備金,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一百零八條 證券公司應按照相關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證券公司的會計核算辦法,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證券公司應確保分支機構會計核算的一致性。
第一百零九條 證券公司會計核算應合規、及時、准確、完整,變更會計政策應經董事會批准,確保會計政策的一貫性。
第一百一十條 證券公司應強化會計監督職能,加強會計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加強對負債項目的管理、大額支出的跟蹤考核、重大表外項目(如擔保、抵押、託管證券、未決訴訟、賠償事項等)的風險管理以及資產質量的監控。
第一百一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強化資產登記保管工作,採用實物盤點、賬實核對、財產保險等措施,確保證券公司及客戶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一百一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完善會計信息報告體系,確保提供及時、可靠的財務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制定完善的會計檔案管理和交接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信息系統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崗位手冊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信息技術人員、設備、軟體、數據、機房安全、病毒防範、防黑客攻擊、技術資料、操作安全、事故防範與處理、系統網路等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設立專門的信息技術部門,統一歸口管理信息技術工作,加強對立項、設計、開發、測試、運行與維護等環節的管理,並定期對信息系統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進行檢查。
證券公司信息系統的立項審批與開發、運行與維護、開發測試與日常運轉之間應適當分離。
第一百一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嚴格系統進入控制以及信息系統的許可權、密碼管理,許可權的審批、設置、變動以及密碼的使用、修改應有嚴格的控制措施並保留完備的記錄。
用戶許可權設置應當遵循許可權最小化原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保證信息系統日誌的完備性,確保所有重大修改被完整地記錄,確保開啟審計留痕功能。
證券公司信息系統日誌應至少保存15年。
第一百一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可靠完備的災難備份計劃和應急處理機制;數據和重要資料做到異地備份,條件允許應建設異地計算機災難備份中心;制定詳細的信息系統安全應急方案並定期修訂、演練。
第一百一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系統安全和病毒防範制度,實時監控信息系統的安全,嚴防黑客或病毒入侵系統。
第一百二十條證券公司與交易結算相關的技術系統應符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高度重視聘用人員的誠信記錄,確保其具有與業務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專業能力和道德水準。
證券公司應當要求聘用人員以恰當形式進行誠信承諾。
第一百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職能管理部門和派出人員的工作聯絡機制,強化對分支機構負責人及電腦、財務等關鍵崗位人員的垂直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關鍵崗位人員應當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輪換和強制休假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關鍵崗位人員任期屆滿、工作調動或離職,應當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及專項審計。證券公司對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相關稽核審計報告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備案。
第一百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培育良好的內部控制文化,建立健全員工持續教育制度,加強對員工的法規及業務培訓,確保所有從業人員及時獲得充分的法律法規、內部控制和行為規范的最新文件和資料,確保員工書面承諾收到相關資料並理解其內容。
第一百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業務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上崗人員應當符合相關資格管理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證券公司對員工的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應當達到鼓勵員工守法經營的目的。
第一百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嚴謹、公開、合理的人事選拔制度,任免程序中應明確規定任免決定權的歸屬。人事任免應有完備的決策記錄。第一百二十九條證券公司應建立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其他關鍵崗位人員的年度述職報告及定期談話制度。
第一百三十條 證券公司應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其他關鍵崗位人員的檔案(包括外事檔案)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離職,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派出機構和主要辦事機構在地派出機構及時報告,並對離職原因作出說明。
分支機構負責人及其他關鍵崗位人員離職,證券公司應當向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時報告,並對離職原因作出說明 。
⑵ 證券公司招聘業務承攬,這個業務承攬是不是類似於證券經紀人拉客
證券公司招聘的業務員,就是讓你開拓新用戶的,利用業務員熟練的業務知識和技巧,吸引客戶的大資金選擇自己的證券公司進行股票業務,從中收取交易的手續費用,從中達到掙錢的目的證券公司希望選擇他們公司的客戶資金量越大越好,所以證券公司就需要大量的業務員來進行業務推廣。並不等於是證券經紀人的形式,你說的那是基金經理的職位,需要你做出一定業績後才會讓你負責一些現有的客戶,一開始的業務員,都是需要你自己去跑新業務的哦,所以一定很辛苦......
⑶ 證券公司營業部回訪管理崗需要做營銷嗎
不需要。
屬於後台人員、客服類。
但是你在營業部,看著其他人員拿著高提成,你難道不想業余做一些營銷嗎?
把客戶掛在業務人員名下,傭金提成從他那裡拿。
⑷ 證券公司承攬 具體做什麼工作,我剛剛入職的女生適合做嗎
女生不太適合做。平時所說的證券從業多數是從事傳統經紀業務,也就是股票經紀人。
而投行承攬業務是針對企業的業務,目前主要是承攬新三板掛牌企業,需要與企業高管打交道,吃飯喝酒是常有的事,比較適合男生。
⑸ 請教專業人士 證券公司的投行項目承攬崗位都做哪些具體工作一般需要哪方面能力和准備
樓主在哪家投行做啊 竟然有專門的承攬崗……
承攬就是拉項目 能找到質量好的擬上市企業或者已經上市的准備繼續在資本市場有動作的企業 打個不太貼切的比方 相當於投行業務的營銷員 專門做這個的通常都是很有資源和關系的 因為好的大的項目大家都去搶 沒有一定關系是拿不到的 要說能力肯定溝通能力是第一位的 業務能力倒是其次了 准備就是信息准備了 把各種渠道都搭建起來
⑹ 有了解營業部投行業務承攬崗的嗎前景和待遇如何
個人的一些看法: 1 券商分公司 營業部的投資銀行業務承攬崗,能接觸很多類投行業務,能學習到不少東西,但同時每個業務類型學習的也不深,屬於廣而不精; 2 如果本身溝通能力和人脈 資源都有,那是可以去的;如果沒有人脈 資源,一步步做的話會比較辛苦; 3 結合中國投行現狀,感覺有資源 人脈那是可以承攬到項目的;否則就需要專業能力,來黏住客戶,如果營業部只是前期接觸客戶,後期都由投行總部來服務, 試問,客戶有了再融資或財務顧問需求,最想到的會是誰?個人覺得是保代或投行總部的業務人員,而不是初期承攬到這個業務的營業部人員; 4 如果真的有資源,是不是在營業部,是不是在證券公司還重要嗎? 查看更多答案>>
⑺ 證券公司的「業務承攬」崗位是做什麼的
這個崗位:主要是出去找項目,比如新三板掛牌的承攬,針對高科技園區駐點,預約客戶推薦掛牌業務,需要一定的應酬。
希望採納
⑻ 證券公司的投行部 有分析員 項目承攬和項目承做崗位
分析員是對這個項目進行分析的,更多的是前期和後期的工作(比如項目評估,比如內核,比如報價定位分析)。項目承攬是更前期的,也就是負責項目的承攬。項目承做就是具體做投行項目的。三者從知識含量技術要求上沒有太多的區別。比如說年輕時候可能願意到處在外面出差,在外面呆一兩個月不回家,而結婚年紀大的可能更願意呆在公司總部做分析。
相對來說,對剛來的人來說,項目承攬意義不大,因為你沒有足夠的資源和級別說服客戶,最多隻是給領導打打下手。不過話說回來了,剛進的人誰不是打下手呢。
這三個崗位都是一個公司一個部門的不同崗位,做分析全面性更強點,做承做實踐性更多點,崗位之間輪換也經常是有的,收入差別也不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