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國土地儲備融資模式有哪些
一)財政撥款
財政撥款是指政府為支持城市土地儲備制度順利運行,為能有效調控城市土地市場為目的而採取的行動。財政撥款屬於一種政府行為(二)銀行貸款
銀行貸款是指土地儲備中心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通過貸款的方式融通資金,是目前最主要的籌資模式,在土地儲備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三)土地儲備收益
土地儲備機構通過對收購的土地進行再開發,將其由「生地」變為「熟地」之後進行轉讓,用土地轉讓收入扣除土地收購、開發、儲備支出後為土地轉讓增量收入,該收入構成了土地儲備收益。這部分收益除了用來維持土地儲備機構的日常開銷、償還貸款外,剩餘的部分可以用來征購新的土地。 以上三種融資模式是目前比較常用的土地儲備融資模式,根據各自的特點,它們都有自己適用的范圍。 創新的土地儲備融資模式
(一)土地信託
土地信託是指土地儲備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將儲備的土地委託給專門的信託公司,由信託投資公司作為受託人,負責信託土地開發的融資活動。 (二)土地基金
土地基金是指由政府設立的,以土地資源為載體,通過對外發行以土地的未來收益流為擔保的土地收益憑證,向大眾募集資金,然後將募得的資金委託給土地儲備中心,進行城市土地開發、經營等土地整理工作,土地的出讓、出租等所獲得的收益都進入土地基金,並根據土地收益憑證進行收益分配。
(三)土地置換
土地置換是指土地儲備中心按照城市土地儲備計劃,在進行土地儲備的過程中,為了節省土地收購費用、安置現有土地使用者,用已經進入土地儲備體系的土地置換使用者目前所使用土地的行為。
(四)土地債券
土地債券是指土地儲備機構為籌措土地收購、整理資金,以收購儲備土地或政府指定范圍的土地作抵押,而向投資者發行並承諾以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② 土地儲備機構如何規范使用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只對轉讓土地使用權徵收營業稅,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不征營業稅的。土地儲備中心是代表國家對土地進行管理的,其拍賣土地行為屬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因此是不徵收營業稅的。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土地儲備中心和土地受讓方應按產權轉移書據各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契稅對買受方徵收的一種稅,因此,土地儲備中心拍賣土地,只對土地受讓方徵收契稅,土地儲備中心不征。
③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怎麼編制儲備計劃
所謂「定向承銷」,就是指哪個銀行借給地方的債務,就去找哪個銀行定向發行置換債券。允許地方債納入抵質押品范圍,意味著商業銀行等地方債券持有無需等待債券到期,就可以通過質押再貸款從央行獲得流動性。一方面,納入抵質押品范圍後,銀行可以通過再貸款獲取相對低成本的資金,進而可以解決銀行由於負債端成本上升而導致的購置需求不足問題;另一方面,有利於提高流動性和刺激信貸投放。
④ 中國土地儲備融資模式有哪些
比較常用的土地儲備融資模式:1、財政撥款;2、銀行貸款;3、土地儲備收益;創新型的土地儲備融資模式:1、土地信託;2、土地基金;3、土地置換;4、土地債券。
⑤ 土地儲備金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77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17號)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本級和三區范圍內開展的土地儲備工作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儲備,是指市土地儲備中心依據本辦法規定,以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等形式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市國土資源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統一承擔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土地儲備委員會,作為我市土地儲備的決策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審定土地儲備各項相關決策,下設辦公室,與市土地儲備中心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管理。
第六條 市土地儲備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訂有關土地儲備的管理辦法。
(二)審定市本級和三區土地儲備規劃。
(三)審定市本級和三區土地儲備計劃和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
(四)審定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市土地儲備中心)提出的土地整理、包裝方案。
(五)審定我市本級和三區儲備土地供應計劃和實施方案。
(六)審定我市本級和三區土地儲備資金籌措和使用計劃。
(七)協調解決我市土地儲備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市土地儲備中心)的職責是:
(一)負責市土地儲備委員會的日常業務工作。
(二)擬訂市本級和三區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
(三)擬訂市本級和三區儲備土地供應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擬訂市本級和三區儲備資金籌措和使用計劃。
(五)負責市本級和三區土地儲備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六)負責土地市場信息收集、整理和市場需求預測工作,發布儲備土地的儲備和供應信息。
(七)負責市土地儲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市發改、經濟、監察、財政、建設規劃、土地、房產、中國人民銀行貴港市中心支行等部門以及各轄區政府按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確保土地儲備相關工作順利開展。
第九條 全市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由市土地儲備中心依法組織實施。
第二章 計劃與管理
第十條 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土地儲備規模。
第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貴港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末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徵求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和中國人民銀行貴港市中心支行意見,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同意後依法組織實施。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時,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市土地儲備中心)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作為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十二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十三條 年度儲備土地計劃執行情況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市土地儲備中心)提請審議下一個年度計劃時,向市土地儲備委員會報告。
⑥ 土地儲備機制有哪些不足的地方
一、完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
(一)完善土地收購儲備的法律程序,提高運行效率。
1、在土地收購環節上,必須遵循科學的程序:申請收購——權屬審查——測量評估——擬訂收購協議——移交,並靈活採用協議收購、土地置換、意向收購等多種收購方式。
2、在土地前期開發整理環節上,引入市場化的運行機制。成立土地開發公司,專門負責收購地塊的租賃、拆遷、安置、土地平整、「三通到位」和協調規劃工作,土地收購儲備機構只負責監督管理。
3、在土地儲備環節上,應實現效益儲備向發展儲備的轉變。由即收即儲即拍轉向根據城市發展規劃逐步向市場提供土地資源,如衡陽縣在土地儲備制度建立和實施後,積極探索,創造了協議儲備、實物儲備、規劃紅線儲備、政策儲備和信息儲備等五種土地儲備模式,這五種模式相互依存,並根據市場運作與資金調度適時轉換,激活了土地儲備這盤棋。
4、在土地出讓環節上,儲備土地出讓必須納入統一的土地供應總量計劃,並遵循公開出讓的原則,尤其是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方式進行。根據供求的需要,可採取國有土地租賃等方式,以實現土地資源的充分利用和收益最大化。
(二)多渠道籌集土地收購儲備資金,建立土地收購儲備資金保障與風險防範機制。為增強土地儲備機構的吸納能力,必須完善資金籌措機制和風險防範機制,其戰略選擇是建立城市土地基金,以改變土地儲備運作資金主要依靠銀行貸款的狀況,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降低融資成本,減小融資風險。目前,建立城市土地基金可能利用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一是建立土地投資基金;二是政府土地基金制度;三是發行土地債券;四是推行《換地權益書》制度。
二、科學規劃土地儲備和供應的適度規模,促進城市經濟發展。土地收購儲備是一個系統性、長周期的工作,它應與城市發展同步前進。要根據城市發展戰略、需要和步驟逐步推進,不能求之過急,變成一次性運動或突擊性行為。土地儲備規模對平衡土地供求起著巨大作用,而規模大小要受到多因素制約,包括土地儲備機構對儲備成本的承受能力、土地儲備機構運作效率、土地儲備機構自身儲備動機、土地儲備來源量、土地儲備方式等。土地儲備規模首先要達到調控市場的目的,同時,儲備土地也要獲取收益。另外,儲備土地還要考慮可支配資源的制約等,以力求城市整體和諧發展。土地收購儲備制度不是簡單的「以地生財」,目的在於優化配置城市土地資源,集約利用土地,為城市經濟長期健康發展提供資源保障。因此,對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運作不能單純以經濟效益來衡量,還應考慮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諸多方面,制定一套集生態、社會、經濟等為一體的評價標准,使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健康發展。
⑦ 中國土地儲備融資模式有哪些
1,中國土地儲備融資模式有:
(1)土地財政:土地是政府的壟斷資產,可以「低收高賣」,形成的壟斷利潤收歸財政。
(2)經營城市:主要是經營城市土地資產,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對土地資源通過資產經營的方式,實現城市土地資產的保值增值。
(3)儲水池、中轉站:土地儲備就是政府把城市發展需要的土地提前征回來、收回來,一是降低土地徵收、收購成本,二是保證建設及時使用,起到儲水池、中轉站的作用。
2,土地儲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許可權范圍內,對通過收回、收購、徵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或前期開發整理,並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
⑧ 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框架怎麼搭建
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框架搭建辦法如下:
1、土地儲備機構監管方面。國土部門將建立土地儲備機構實時更新名錄,進行名單式管理與監測,被列入名錄的土地儲備機構需將納入儲備土地、已供儲備土地、儲備資金收支、各類融資等相關信息上傳至監管部門,並以此作為土地管理、財政預算、金融貸款監督檢查的主要依據。意圖矯正有的地方土地儲備機構設置不規范的現象,將不符合規定的土地儲備機構排除在名錄之外,倒逼其規范設置和運作。
2、儲備土地規模結構方面。要求土地儲備機構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以控制新增儲備土地規模和融資規模。《通知》針對當前有的地方無節制擴大土地儲備總規模,進而擴大融資規模的問題,細化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規定,明確提出應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作為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確定年度土地儲備融資規模的主要依據,並設置了年度新增儲備土地的數量限制,通過總量控制遏制土地儲備規模的無序擴張。
3、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方面。要求土地儲備的公共職能與市場運作機制相分離,明確規定有下設或掛靠從事工程建設機構的,必須與土地儲備機構徹底脫鉤。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不得通過下設機構進行工程建設,以此堵住儲備土地前期開發環節中的尋租暗道。
4、土地儲備融資行為方面。地方土地儲備融資納入地方性政府債務統一管理;通過增加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程序,加強對儲備土地融資規模的事前控制,由省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准後核發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融資規模控制卡成為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進行風險控制的重要依據;此外,土地儲備機構融資貸款用途必須符合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不得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土地儲備業務無關項目;納入儲備的土地不能為土地儲備機構以外的機構融資擔保。
5、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方面。根據相關規定,土地儲備資金專項用於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前期開發支出費、貸款利息支出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此次《通知》在嚴格執行現有政策的基本上,強調加強收支預算和決算的管理,同時,加強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落實與管理,國有收益基金要按規定比例計提,並按規定用於土地儲備。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
⑨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會計科目怎樣處理
《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沒有土地儲備債券核算的相關規定;
建議增設「應付債券」科目,參照企業會計准則,對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本金、利息等進行詳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