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證券公司櫃員廉潔從業風險點有哪些
1、員工執行規章制度,存在盲區風險。 2、員工櫃面操作,存在系統流程風險。 3、員工崗位管理模式,存在道德和操作風險。 4、IC卡和密碼口令,存在管理不善風險。 5、執行授權制度,存在執行不力風險。
證券公司櫃員的工作內容主要有辦理開戶資料的錄入和上傳,為已開戶客戶辦理業務變更(密碼修改、套餐變更、三方銀行卡關聯變更和銷戶業務),以及兼職做點客服工作。
附註:
1.證券營業部主要崗位:前台,營銷人員,包括營銷經理、團隊長及營銷員、客戶服務部,包括客戶經理和咨詢經理和投資顧問。
2.證券營業部後勤部門主要有:櫃台部、電腦部、財務部、出納,董事辦。
❷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廉潔從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以下簡稱《廉政准則》)的頒布實施,是黨中央為全面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從制度上保證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採取的一項重大舉措。公司黨組安排專題學習,充分體現黨組對貫徹實施《廉政准則》的高度重視。學習掌握《廉政准則》的主要內容,是各級領導幹部廉潔從業的基本要求。
一、這部法規的出台背景、重要意義
(一)出台背景
1997年3月,在總結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要求執行情況的基礎上,中央制定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以下簡稱《廉政准則(試行)》)。近13年來,《廉政准則(試行)》對於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全面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深入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反腐敗的工作空間越來越廣,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多,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矛盾、新問題,對反腐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廉政准則(試行)》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需要進一步修訂,頒布新的《廉政准則》是在《廉政准則(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頒布新的廉政准則是深化幹部廉潔自律的迫切需要。
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紀委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新要求的需要。《廉政准則(試行)》頒布實施後,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中央和中央紀委先後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廉政准則》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的基礎性法規,應當將這些新要求吸納進來。同時,將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則》中,也有利於黨員領導幹部學習掌握和貫徹執行。
二是吸收借鑒實踐經驗的需要。《廉政准則(試行)》頒布實施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方面積極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規定。其中包含著一些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過修訂加以吸收,上升為全黨遵循的廉政要求。
三是與其他黨內法規更好銜接的需要。近年來,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一批重要法規相繼出台。通過修訂,可以使廉政准則與其他黨內法規更好地銜接。
四是《廉政准則(試行)》的實施與監督部分比較單薄,需要加以充實和完善,增強其執行力和可操作性。
(二)重要意義
中央此次修訂《廉政准則》,對於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工作將起到三個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是表明黨中央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高度關注。此次審議通過《廉政准則》,表明《廉政准則》經受住了十幾年反腐倡廉實踐的檢驗,可以作為正式的黨內法規予以施行。《廉政准則》在反腐倡廉黨內法規中居於基礎性地位,目前已初步以《廉政准則》為核心,以中央有關部門制定實施《<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實施辦法》、《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為配套,形成了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較為完整的法規體系。
二是《廉政准則》作為各級領導幹部廉潔從業的坐標系,明確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業的自律標准,規范、制衡各級領導幹部權力行使與運用。《廉政准則》主要從六個類別規范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即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私人從事營利活動;禁止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禁止借選拔任用幹部之機謀取私利;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三是《廉政准則》界定了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業方面敏感事項的政策界限。解釋了禁止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收受他人財物、以交易或者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經商辦企業、買賣股票、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限制等問題的有關概念、性質以及如何理解和把握問題。
二、這部黨內基礎性法規概況、新增內容
(一)概況
《廉政准則》分三章,包括總則、廉潔從政行為規范、實施與監督、附則共18條。廉潔從政行為規范是核心內容,詳細規定領導幹部從政行為八大方面的「禁止」,並詳細列出52種「不準」的行為。「52個不準」定得很具體、很明確。其中新增加的條款,如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等,聯系現實緊密,很有針對性。
新頒布的《廉政准則》確立了黨員領導幹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廉潔從政的基本規范,充分體現了繼承與創新、治標與治本、原則性與可操作性的有機統一,是反腐倡廉建設的一項重要基礎性黨內法規。按黨內法規學分類,《廉政准則》在黨內法規系列中屬於准則級,其法規等級很高。這意味著,今後還可能繼續出台實施辦法等。從性質類別來看,《廉政准則》屬於典型的「禁止型」的法規。從適用對象來看,也更加明晰、准確。如第十五條規定: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本條進一步明確公司系統領導幹部中的全體黨員都涵蓋在適用范圍內。
(二)新增內容
1、突出防止利益沖突。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所謂「利益沖突」,其基本含義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其公職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與其個人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間的抵觸、違背與侵害。「利益沖突」一詞被廣泛運用,可以說是現代廉政立法的核心。加拿大政府就專門制定《利益沖突與離職後行為准則》。美國關於利益沖突最集中的法律規定是:「任何政府官員或雇員都不得故意親自或實質上參與任何同自己有財產利益關系的特別事項。」在十五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上,時任中央紀委書記尉健行在報告中使用了「利益沖突」這個概念。報告是這樣說的:「省(部)、地(廳)級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這是在中央正式文件中首次使用的全新的廉政概念,也是我國廉政立法尤其是黨政領導幹部從政道德法規建設的重大突破。
《廉政准則》中有關防止利益沖突的規定。《廉政准則》多次以公共利益沖突為界定不廉潔行為的准繩,主要有:一是總則部分增加「必須模範遵守黨紀國法,清正廉潔,忠於職守,正確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的原則性要求;二是准則第二條明確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等內容,使防止領導幹部個人的經濟活動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規定更加全面;三是第五條明確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等內容,使防止領導幹部的特定關系人的行為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方面的規定更加全面;四是第七條明確規定不準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利於防範公權力與市場經濟活動發生不正常聯系。
2、強調禁止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廉政准則(試行)》沒有涉及黨員領導幹部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是滋生腐敗的一個重要原因,為此,《廉政准則》專門增加了一條,即在第七條中針對五種比較典型的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主要有不準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不準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不準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不準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不準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這樣規定,有利於防範公共權力與正常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市場經濟活動發生不正常聯系,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3、對黨員領導幹部加強作風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胡錦濤總書記在2007年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上提出,「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是做好新形勢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強調了弘揚黨的優良作風的重要意義。因此,《廉政准則》第八條針對實踐中黨員領導幹部在作風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分六項從工作作風、生活作風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如:不準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不準虛報工作業績;不準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不準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不準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4、充實完善了實施與監督制度。《廉政准則》從兩方面充實完善實施與監督制度,設計具體的監督體系。如,第十一條中規定,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通過貫徹實施民主生活會、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監督制度,加強對本准則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中規定,將黨員領導幹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本准則的情況列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這就要求我們進一步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廉政准則情況的監督和管理,切實做到預防在先、關口前移。
三、主要條款解讀
廉潔從政行為規范是廉政准則的核心和主體部分。原《廉政准則(試行)》在該部分規定了6個條文,可概括為「6個禁止、30個不準」。這次正式發布的《廉政准則》在這一部分規定了8個條文,即「8大禁止、52個不準」,涵蓋了行政權力使用中極易滋生腐敗的各個領域,包括黨員領導幹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問題、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問題、浪費揮霍等幹部作風問題,觸及黨員領導幹部工作生活、待人處事的底線。
廉潔從政行為規范主要分為六類:
(一)嚴禁謀取不正當利益
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黨員領導幹部手中都掌握大大小小的權力,權力和職務也必然帶來一定的影響,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和職務影響,對每個領導幹部都是重要考驗。《廉政准則》第一條規定和第三條作了具體規定。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不準: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
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私存私放公款;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這兩條分別就嚴禁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嚴禁違反公共財物管理使用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黨員領導幹部要認真貫徹執行這些要求和規定,堅決杜絕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以各種名義收受錢物,堅決杜絕通過各種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堅決杜絕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的行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潔。
第一條所謂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包括五種情況:一是與行使職權有直接關系的;二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三是在公務活動中的行為;四是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內幕信息;五是故意違反規定的行為。而這里講的所謂「不正當利益」,也是多種形式,不僅有直接的錢、物,還有支付憑證,有價證券,還包括各種需支付費用的各類宴請、旅遊、健身等活動安排,以及包括各種可以用貨幣價值衡量的不正當利益。同時,指的是從別人那裡謀取的不正當利益(包括一切禮物)。
第三條講的是違反公共財務管理使用規定謀取的不正當利益問題,也就是對領導幹部本人將管理范圍內的公共財產轉變為不正當利益,既包括自己本人獲取這種利益,也包括為別人獲取,包括為單位全部或部分人員、個人等其他人員獲取的。而這種不正當利益也是多種形式的,且都是可以用貨幣價值計算的。
▲關注重點
1、管理和服務對象主要指行政機關的工作對象、司法機關和執紀機關查處案件的當事人、組織(人事)部門的工作對象,以及其他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和單位固定職責范圍內管理和服務的對象。「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主要是指主動採取提要求、暗示、借用等方式向接受管理、服務的當事人要錢要物的行為。對於變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後象徵性地付少量錢款的行為,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
2、凡是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物饋贈的,所接受的禮物一律登記、交公。不登記、不交公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
3、當前,對委託理財引起關注。委託理財在一些領導幹部或者經辦的黨員幹部身上發生質變。一些個人或者機構假借理財為名進行行賄,這實質上是典型的權錢交易。
(二)嚴禁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黨員領導幹部作為肩負重要責任的國家公職人員,不但要帶頭遵守國家法律和黨的紀律,還要帶頭遵守黨和國家對領導幹部的特殊規定,國有企業的黨員領導幹部還需要遵守《公司法》以及關於領導幹部的相關規定。《廉政准則》第二條規定: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這些規定,有效涵蓋了當前黨員領導幹部有可能取得不法收入的主要渠道和形式,並從個人主體經營開始,從時間和空間兩個維度全面進行了規約。這種規定具有很高法規制定水準和實施針對性。比如,對經營企業、持有公司有價證券和金融投資的不準,是針對具體的實業和金融兩個主要經濟領域作出的規定;對境內外經濟事務方面作出的不準,則是對空間上經濟活動的規定;兼職和退休前後行為的一些不準,則在黨員領導幹部個人職業生涯的時間方面進行了規定。
▲關注重點
1、個人經商辦企業,主要是指黨員幹部個人獨資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夥經商辦企業,或者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同時還包括辦「代理人企業」(即表面上企業的法定代表是他人,而實質上該公務員控制企業)。
2、「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主要旨在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便利參股非上市公司。
3、「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或者與他人合夥在國(境)外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所謂「投資入股」,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在國(境)外以個人股的形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
4、兼職和退休前後行為的一些不準。旨在禁止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不準利用過去職務、職權上的社會關系,為原任職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或者本人從事營利性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嚴禁違規選拔任用幹部
領導幹部的主要職責是出主意、用幹部,用什麼人、不用什麼人,對黨的事業關系極大。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幹部特別重要的是要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任人唯賢的幹部路線,遵守選拔任用幹部的各項規定。《廉政准則》第四條作出具體規定: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
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各級領導幹部要認真執行這些規定,一方面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正確對待自身的進退留轉,嚴守紀律、胸懷大局,自覺服從組織安排;另一方面,要堅持公司黨組的幹部路線和用人標准,正確處理對幹部的選拔使用,發揚民主作風,公道正派用人,嚴格按條件和程序選拔任用幹部,切實為黨、為企業選好人、用好人。
(四)嚴禁為「身邊人」謀取利益
針對黨員領導幹部利用手中權力,為身邊的工作人員、親屬等關系密切的「身邊人」謀求利益的行為。《廉政准則》第五條作出具體規定: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不準: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對於「身邊人」腐敗,本條予以明確界定,從提拔幹部、公費資助、接受調查、私人謀利和經濟活動等幾個方面進行了八個不準的規定。這樣,就深入到了黨員領導幹部的「身邊人」層次,將腐敗治理的制度化落到了實處。本條核心主題詞是「謀取利益」、「特定關系人」、「利益沖突」。
――所謂「謀取利益」,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出於私情私利,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的行為。「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不應當得到的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即凡是利用權力影響力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均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利益」是否實現對黨員領導幹部的責任認定不產生實質影響,即凡是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說明已經玷污了其職務廉潔性,就可以認定。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是廣義概念。親屬關系是指以婚姻為基礎、血緣為紐帶,以及收養而形成的相互關系。「身邊工作人員」泛指與黨員領導幹部有工作關系和人事關系的自然人。
――所謂「特定關系人」。 本條中區分了三個概念,即「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關系人」和「身邊工作人員」。《廉政准則》針對具有不同身份的三種人,區分對待,作了詳盡規定。應當指出的是,這三個概念之間是有所重合的。如「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特定關系人是以利益關系加以認定,而非以身份加以認定。故凡是與黨員領導幹部具有利益關系的自然人均可納入其內。利益即可體現為共同的經濟利益,也可包括政治利益等非物化利益。「特定關系人」這一法律概念的確立,為《廉政准則》對官員行為的全覆蓋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五)嚴禁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從近些年暴露出的腐敗案件中可見,黨員領導幹部干預土地使用權出讓、插手房地產開發等干預市場經濟活動並以此謀取私利等違規現象突出,《廉政准則》第五條作出具體規定:
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
不準: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反腐敗的工作空間越來越廣,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多,這對反腐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節關於「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等一些新的提法,正是經濟建設領域反腐倡廉中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的回應,緊扣黨領導經濟建設的實際,將黨員領導幹部的從政道德規范與市場運行規則統一起來,體現反腐倡廉建設有效融合經濟建設的現實需要。
(六)促進黨員領導幹部作風轉變
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學風和生活作風,對黨委和政府形象影響極大。領導幹部作風不是小事,任何時候都絕不能放鬆對自己的要求。《廉政准則》第六條和第八條作出具體規定。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在具體的條目中,從公款報銷、樓堂興建、公款住宿、公款行車以及慶典活動五個方面進行了具體規約。第八條對「政績工程」、「形象工程」以及弄虛作假行為進行規定。這就基本上涵蓋了黨員領導幹部有可能進行「炫耀性」腐敗的主要途徑,為有效治理「炫耀性」腐敗准備了黨內治理依據。
四、《廉政准則》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關系
第一,《廉政准則》的等級高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按黨內法規的分類,《廉政准則》屬於「准則類」,是等級僅次於《黨章》的黨內基礎性法規;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屬於「規定類」,也是黨內重要法規,但屬於具體法規,等級低於《廉政准則》。但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又是中央和國務院聯合發布的,按我國法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既屬於黨內法規,又屬於國家行政法規,具有特殊效力。
第二,二者適用范圍有區別。《廉政准則》適用於全黨所有黨員領導幹部,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鄉鎮所站,也包括國有企業的相應級別領導幹部。適用主體有兩個原則:一是必須是中共黨員;二是必須是《廉政准則》規定等級的領導幹部;非黨員幹部以及不是領導幹部的黨員則不包括在內。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適用范圍主體則特指國有及控股企業的領導人員,並明確國有企業的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委派到非國有企業的對國有資產有管理職能的人員參照執行。這里不僅包括黨員領導幹部,也包括非黨員領導幹部;不僅適用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也適用於具有特定職責崗位的國有企業其他管理人員。
第三,國企人員對《廉政准則》和《規定》的執行。對於國有企業的黨員領導幹部來講,《准則》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都要嚴格執行。按照法律法規執行的有關原則:如果只在《廉政准則》中有規定,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未作規定的,要執行《准則》的規定;同樣,《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加以規定,而《廉政准則》中未規定的,則要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總之,這兩個法規都要認真執行。其中《廉政准則》對國有企業黨員領導人員講的是參照執行,那麼在具體執行中,要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精神以及其他法律制度規定的精神結合起來考慮,確定執行的方式,但是必須明確,「參照執行」也是必須執行,不是可執行可不執行,而且在執行中要結合相關的法律制度綜合把握。
當前,我們要以學習《廉政准則》為契機,結合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著力增強領導幹部制度意識,著力規范領導幹部廉潔從業行為。公司黨組已將《廉政准則》,列入今年各級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的重要內容,通過多種途徑,切實加大宣貫力度,使黨員幹部全面掌握《廉政准則》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內容,增強廉潔從業的自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