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薦人考試哪些是重點
1 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召集程序、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時,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 2 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 對分立、合並有異議的請求回購股份、查詢股東大會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應該是決議) 3 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 凡涉及發行條件或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保薦人均應當勤勉盡責地進行盡職調查。 取得發行人主要供應商(至少前10名)的相關資料。 4 綠色債券指引 資產負債率不低於75% 5 律師事務所 不能使用「基本符合」「未發現」 不可以同時接受收購人和被收購人委託 在與發行人簽訂書面協議;口頭與保薦人達成協議,約定對保薦人的法律意見不收費 6 非上市公司收購人的資格 7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可以在證監會無異議時免於發出要約收購的情形 8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 每期解除比例不得超過50% 9 公眾投資者可以投資的品種 10 證券公司次級債 11 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非公開可以不評級 非公開發行債券的備案 12 非金融企業債務工具 13 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條件 14 恢復上市的條件 15 董監高及實際控制人親屬購買出售股票的禁止期間(年報推遲披露是否影響) 16 資產證券化標的資產的負面清單 17 上市公告書是否披露招股書已經披露的財務數據 18 重大資產重組未達到盈利預測的處罰措施(上市公司未達盈利預測不足80%,標的公司不足50%) 證監會出具警示函 標的公司總經理是否道歉 上市公司董事長是否道歉 19 公司債券的合格投資者 慈善基金 登記的私募管理人 20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定義、期限 21 證券公司在三板提供做市業務的資質(自營業務資質) 22 三板掛牌的轉讓時間、券商做市股票是否可以轉讓、掛牌前從實際控制人處的股票解鎖限制 23 一致行動人的各種情形 24 需要聯合保薦的情形 25 需要輔導的具體對象 董監高+5% 26 主板上市的持續督導期限 27 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條件 取得股份不超過10%(錯的,應該是不低於?) 28 附屬公司境外上市 需要社會公眾股2/3同意(應該半數以上) 29 重大重組的程序 重組預案是否可以直通車 是否可以與審核人員溝通 是否可以和交易所溝通 30 無形資產2000萬元,5年付清,利率5%,每年年末支付,問期末無形資產賬面價值、未確認融資費用、財務費用 31 固定資產 棄置費用 待出售固定資產 減值 32 影響營業利潤的情形 33 實體現金流量 股權現金流量 債務現金流量 34 繳納增值稅的情形 電力企業過網電費 航空公司收費 增值稅納稅企業的會員費 小規模納稅人的收入 35 長期股權投資佔比60%,成本法計量,賬面價值8000萬,處置80%之後,收到對價8000萬,剩餘部分不具有重大控制,公允價值2000萬 問結轉長期股權投資6400萬元(選項錯誤) 確認投資收益2000萬元(正確) 確認其他綜合收益400萬元(錯誤) 36 會計政策變更情形 成本法轉權益法核算 37 銷售確認條件(BOT分包不確認建設收入、不確定成本是否收回當年建造合同的確認金額)與納稅確認(分期收款的商品,在收到款項時確認納稅義務) 38 銷售退回 預計負債的年末金額計算 銷售費用的計提金額 39 預計負債 是否確認其他應收款 40 債務重組 41 可抵扣與應納稅差異 (無形資產未形成時的研發費用、環保罰款、未支付的工資部分可稅前列支、雙倍余額遞減法) 42 外幣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時點 43 配股後交易價格的計算、控股股東未全額認購是否構成配股失敗 43 金融資產核算的情形 (包括銀行承兌匯票) 44 是否並入合並報表 (外國公司無法將款項匯入國內、已經破產的子公司) 45 增加短期償債能力的情形 46 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存貨成本的計算 47 不可通過損益轉回的減值准備(商譽、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長期應收款壞賬准備) 48 期權的外在價值和內在價值及影響因素 49 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值、當期投資收益 50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時,同一控制下以及與非關聯方各種交易收入和成本的計量原則 51 上市公司是否可以通過銀行的委託貸款或直接將資金借給控股股東使用 52 內部控制和內部控制評價的共同原則 客觀性、全面性、重要性、成本效益原則、適應性 應該選全面性和重要性 53 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情形下的公告內容及審計師是否出具專項意見 54 主板增發應提交的資料(是否包括盡職調查報告) 55 IPO安排40%優先配售的對象 公募和社保 56 債券評級AA,可分配利潤是利息的1.2倍,問是否可以競價交易,是否可以面向公眾投資者? 57 公眾投資者可以投資的類型 一般政府債券、商業銀行金融債券、非公開公司債券 58 證券公司可以申請財務顧問的條件 凈資本合乎規定(好像答案選項是凈資產,應該不對)、控股股東無違法行為 內控制度健全 59 創業板符合公開發行的情形選擇 給了3年的凈利潤指標,計算是否符合發行條件 60 風險警示的各種情形選擇 61 持股30%以上,繼續增持的披露日期、公告日期以及禁止持股的期限 62 協議方式達到30%,選項(1)要約比例不低於10%(錯誤)(2)向部分股東發出要約(錯誤)(3)支付價格不超過6個月前的平均價格 63 調查企業信用報告應該披露的情形:對外投資、未結清的不良信貸、已結清的不良信貸 64 出現哪些情形需要告知保薦人 65 保薦人對哪些情形發表意見 對控股子公司的財務資助 66 經理的職權 任命副總經理 決定公司內部設置 執行投資方案 67 可以向股東大會提議案的人 監事(肯定不對,應該是監事會) 獨立董事 持股6%的股東 68 資產重組配套募集資金可以使用的情形 員工安置費用、歸還專項貸款 69 上市公司收購少數股權應不超過20% 70 掛牌公司資產重組的發行定價 71 持股18%,成為第一大股東需要披露的情形 (過去12個月的交易情況、未來安排) 72 上市公司自行確定非公開對象為10個自然人,需要披露的有 最近5年的任職及與所在單位的產權關系 最近5年刑事犯罪記錄 核心業務及控股企業 是否有12個月繼續增持的計劃 73 虛假陳述的主體 74 中止發行的情形 75 售後回租對當年利潤的影響 76 經營者集中哪類情形需要審查 77 安全審查的情形 收購老字型大小60%的股權 78 行業分類 主營業務達到50%且最高 每季度分類1次 由交易所分類委員會執行(交易所應該不對)
B. 綠色金融是如何服務於實體經濟的。政治回答
近年來,我國日益重視對綠色金融的發展,在「十三五」規劃綱要及規劃建議中,對發展綠色金融進行了闡述;在今年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要鼓勵發展綠色金融。不僅如此,我國的綠色金融發展在政策環境、規模體量和市場建設等方面也成績斐然。一是綠色金融政策體系逐步建立。1995年,央行頒布《關於貫徹信貸政策與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了《關於運用信貸政策促進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這標志著綠色金融正式在中國誕生。隨後央行、環保部、銀監局、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先後出台了綠色金融相關制度文件,綠色金融制度進一步完善。2016年,由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國務院批准七部委發布的《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對綠色金融體系進行了頂層設計,標志著綠色金融已上升為國家戰略。二是金融機構積極實踐綠色金融。各銀行機構紛紛開展綠色金融業務,2008年10月,興業銀行成為中國首個加入「赤道原則」的銀行;2012年浦發銀行推出「綠色金融綜合服務方案2.0」。各保險公司則設立了環境責任險。三是綠色金融產品日益豐富。在政策支持下,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綠色基金等綠色金融產品創新有序推進。截至2016年年末,交易商協會支持綠色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規模已超1500億元。2016年,中國發行綠色債券2300億元人民幣,佔全球綠債發行量40%左右。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方面,2013 年先後在深圳、上海、北京、廣東、天津、湖北和重慶兩省五市啟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四是綠色金融示範區啟動試點。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浙江、江西、廣東、貴州、新疆5省(區)選擇部分地方,建設各有側重、各具特色的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在體制機制上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中國綠色金融雖然發展成就顯著,但由於總體上仍處於起步階段,發展中還存在一些制約因素:首先是相關法律政策體系還不夠完善。表現為:首先是立法層次較低。在國家層面沒有正式法律出台,僅是一些部門規章,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監管效力;現有的制度體系操作性不強,未將綠色項目的正外部性和污染項目的負外部性體現在市場價格上,財政補貼、稅收減免和金融優惠等政策未有效跟進,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盈利性不強。其次是基礎性工作不牢固。綠色金融的概念不明確,各方對綠色金融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的理解不一致,口徑的不一致導致了數據缺乏可比性。綠色金融各項標准不完善,各方主體的責任與權利不夠具體明確。綠色金融信息披露機制不健全。再次是綠色金融市場發展不足。各相關機構「綠化」程度不夠,到目前為止,我國只有興業銀行一家「赤道銀行」,多數銀行金融機構沒有深入參與到綠色金融業務中。綠色金融總體體量較小,名義上許多銀行機構公布的綠色貸款佔比遠超90%,但實際真正用於綠色發展的資金佔比較低。綠色金融產品種類有限,以綠色信貸為主,其他直接融資業務發展相對滯後,覆蓋范圍有限。最後是中介機構、人才等配套支持不足。國內還沒有成立專門的綠色金融中介服務機構,信用評級、第三方認證、資產評估、信息咨詢、環境風險評估等專業性服務機構涉足綠色金融業務較少。
探本溯源,綠色金融是在相關政策指引下,通過貸款、債券、股票、基金、保險等金融產品和服務,將更多社會資金支持節能環保、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等綠色項目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中國金融體系的發展,應牢記服務實體經濟的使命,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加快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創新,加大金融對改善生態環境、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等的支持,為經濟社會的轉型發展提供有力支撐。為此,筆者認為應重點做好六大體系的建設:
一是做好頂層設計,完善綠色金融制度體系。重點是以法律的形式確立綠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綠色金融業務實施制度、綠色金融監管制度等綠色金融制度。二是加強引導,完善綠色金融政策支持體系。推進財稅政策、貨幣政策、信貸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與配合,引導有關各方積極參與綠色金融,激發市場潛力和活力。特別是要強化市場手段,實施差別信貸政策,通過享受一定的政策利差補貼使商業銀行開展「綠色金融」業務有利可圖。三是強化考核硬約束,完善監管體系。發揮考核的導向作用,對地方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等主體分別開展綠色績效考評。金融監管當局應聯合有關部門,完善綠色金融監管指標體系,推動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綠色金融。四是完善市場機制,構建全面的綠色金融市場體系。擴大綠色金融參與的市場主體,重點是調動證券、保險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積極性;創建專門的政策性綠色金融機構,對現有政策性銀行信貸進一步「綠化」;加快綠色中介機構的發展,鼓勵和支持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咨詢公司等中介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業務服務。五是創新業務模式,完善綠色金融產品體系。大力推進綠色信貸創新,把綠色環保理念引入信貸政策,切實增加盈利性和可操作性;積極發展綠色債券,推廣綠色證券、綠色保險、綠色基金等業務;開展綠色金融衍生工具創新,建立健全綠色金融衍生品市場,完善配套的中介服務市場;加快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六是建立健全環境成本信息系統,加快綠色金融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企業資料庫,建立公益性的環境成本核算體系,將大氣污染排放、水污染、垃圾等造成的環境成本盡可能量化,在此基礎上對企業、產業開展綠色評級試點,開展排污費收取及排污許可證發放和價格補貼、資源稅收取及企業環評等;引導投資人基於綠色要求進行投資決策。
C. 發改委的企業債可以非公開發行嗎
發改委的企業債不可以非公開發行。
加快企業債券的定位轉型。
對於城投債,一方面要放寬發債門檻,積極支持以企業信用為基礎的城投公司發債融資。另一方面要進行規范,推動城投公司市場化轉型,清晰界定企業債和政府債的邊界,防止以企業債的形式在政府債務規模以外無序放大政府負債。具體來說:
(一)對優質發債企業取消指標限制。過去出於防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考慮,有個「211」指標政策,即允許省會城市、地級市、縣級市每年各發行2支、1支、1支企業債券。現在對於城投企業債項評級AA+以上,或主體評級AA並有擔保或項目收益確定、回報期較短的債券,取消指標限制。
(二)取消或減少城投債和政府經濟指標的掛鉤。之前發行城投債,由於償債保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與政府給予發行人的資金平衡政策相關,為了防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要求發行人所在區域地方政府性債務率不超過100%,當期發債規模也不能超過當地的公共財政預算收入。今後城投債轉型為完全以企業信用為償債基礎後,上述與地方政府財力和債務水平相掛鉤的指標限制將被取消。此外,本區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等余額的預警線也從不超過上年度GDP的8%提高到了12%。
(三)對於不符合國務院43號文件精神的,不再支持。對於沒有收入的項目,一律通過申請地方政府債券解決資金問題,不再發企業債融資。對於企業與政府簽訂的建設-移交(BT)協議收入、政府指定紅線圖內土地的未來出讓收入返還的這種模式,不能無條件地作為發債償債保障措施。
D. 綠色債券井噴兩年發行多少錢
伴隨國家綠色發展戰略的大背景,我國綠色債券呈現井噴發展態勢。WIND最新統計數據顯示,自2016年綠色債券市場正式開啟以來,經過近兩年的發展,截至目前,我國共發行各類綠色債券共計286隻,規模達5511.43億元。尤其是去年下半年以來,迅速升溫。2018年僅僅三周就發行18隻債券規模達643億元。
「盡管面臨一些挑戰,但得益於各國政府推進氣候和可持續發展政策規劃以及市場發展的多邊支持,我們認為2018年新興市場綠色債券發行前景強勁。」穆迪此前發布的相關報告表示。報告預測,未來幾個季度新興市場政府將加大對綠色債券的支持力度。比如某些新興市場監管部門、管理機構和市場參與機構發布了本地綠色債券市場指引。
E. 綠色債券認證與評估行業收費標準是多少
國家一系列政策的支持和引導下,我國綠色債券市場獲得了快速發展,截至目前,在境內外的發行規模已達2200億,佔到全世界同期發行的綠色債券的42%,高居世界第一,對支持國內環境效益改善、推動經濟發展模式向綠色化轉型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作為我國銀行間市場的自律組織,交易商協會亦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系列政策要求,及時啟動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注冊評議工作,推進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相關業務指引的起草與完善,深化與境內外機構的溝通合作,做好市場培育,目前共支持綠色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1100餘億元,綠色債務融資工具品種不斷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