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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證券法

發布時間: 2021-03-31 02:51:27

1. 我國證券法中所指的證券是指什麼

證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證券法指一切與證券相關的法律標准 的總稱。狹義證券法,指調整和標准 證券總類、證券發行關系、證券買賣 關系、證券市場監視 管理關系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標准 的總稱。
證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通常 指財物證券(如貨運單、提單等)、貨幣證券(如支票、匯票、本票等)和資本證券(如股票、公司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狹義的證券僅指資本證券。我國證券法規則 的證券為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其他證券主要指投資基金份額、非公司企業債券、國家政府債券等。893

2. 證券法思考題

1.某證券報社於1998年8月12日收到一封讀者來信,反映某上市公司(下稱A公司)存在下述問題並要求有關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1)A公司於1994年3月5日由B企業、C企業、D公司、E企業、F公司共同以發起設立方式成立。A公司成立時的股本總額為人民幣33600萬元(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下同)。1997年8月4日A公司獲准發行8400萬股社會公眾股,並於8月31日上市;此次發行完畢後,股本總額增至為人民幣42000萬元。A公司現時股本結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社會公眾股所佔股本總額比例的規定。
(2)A公司的發起人E企業在進行資產重組時,將所持A公司2000萬股於1997年12月4日轉讓給G公司,從而G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達到2050萬股。此轉讓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有關發起人持股轉讓的規定,亦未經過A公司股東大會的同意;G公司也未向A公司、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
(3)A公司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價格自其1997年度報告公布之後,連續攀升,漲幅達60%,而近期受大勢回落的影響,一跌再跌,比年報公布前的價格還低20%,而A公司未採取任何可以影響其股票價格穩定的措施,以致股民遭受重大損失。這是嚴重損害股民利益的行為。
(4)鑒於上述情形,建議國家證券主管部門宣布A公司為證券市場禁入者。
試分別評述以上各點,並說明自己的觀點。
2.1999年7月,A國有企業(下稱A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擬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股票與上市。其擬定的有關方案部分要點為:A企業擬作為主要發起人,聯合其他3家國有企業共同以發起設立方式於1999年9月前設立B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資產總額擬定為人民幣16500萬元。其中:負債為人民幣12200萬元;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B公司成立時的股本總額擬定為2750萬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下同)。B公司成立1年後,即2000年年底之前,擬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新股發行後,B公司股本總額為8750萬股。
如果上述方案未獲批准,A企業將以協議收購方式收購C上市公司(下稱C公司)。具體做法為:A企業與C公司的發起人股東D國有企業(下稱D企業)訂立協議,受讓D企業持有的C公司51%的股份。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前,C公司必須召開股東大會通過此事項。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後,D企業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收購協議在未獲得上述機構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購行為完成之日,A企業應當在30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為了減少A企業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業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將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轉讓給E公司。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企業擬定的改制及股票發行上市方案中,關於發起人人數是否符合規定?公司成立的時間以及公司的資產狀況是否符合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
(2)A企業收購C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當之處?並說明理由。
3.A公司1997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總額為1.5億元,其中流通股為6000萬元;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為4.5億元。A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2003年7月,A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增發新股的申請,其申請文件披露了以下信息:
(1)A公司董事陳某2002年8月因在任職期間拋售所持A公司股票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2002年9月,A公司為其子公司向銀行貸款3000萬元提供了擔保。
(2)A公司第一大股東B公司1999年以來向A公司累計借款1500萬元,至今沒有歸還。B公司財務部經理吳某兼任A公司財務總監,A公司董事張某兼任A公司控股的C公司總經理。
要求:
(1)根據本題要點(1)所述內容,A公司董事陳某任職期間拋售股票的行為和A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構成本次增發新股的障礙?並分別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2)所述內容,B公司向A公司借款的情形是否符合增發新股的規定?吳某、張某兼職是否構成本次增發新股的障礙?並分別說明理由

3. 解釋我國《證券法》所稱證券公司

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 證券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證券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這里涉及到幾個基本概念,首先是「證券」這個詞在《證券法》中是有特定含義的,它只指資本證券,不包括有些學者提到的商品證券、財物證券、貨幣證券等憑證、文書,也就是儲蓄存款單、提貨單、保險單、匯票、支票等票據、單證沒有包括在《證券法》調整的范疇之內。本法所指的「資本證券」是一種廣泛應用的投資工具,它產生於社會經濟生活中有投資和籌資的兩種需要,也就是社會上人們對資金的持有有兩種情況,一部分人有餘錢閑置而需讓出使用權以取得收益,即需要投資;另一部分人由於從事生產經營缺少資金,需要取得他人提供的資金使用權,即籌集資金。這種投資者與籌資者之間的聯結,通過證券的形式來實現,也就是運用證券作為工具,體現這種投資與籌資的關系,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具體的做法是,籌資者發行證券以取得資金的使用權,投資者購買證券作為憑證後提供資金使用權。籌資者發行的證券,先是首次發行銷售給投資者,此即發行行為,從證券市場的劃分來說是發行市場,又稱為一級市場;投資者在發行市場取得證券,然後再轉讓給其他投資者,也就是在投資者之間互相轉讓證券,這種行為是證券交易行為,由這種行為所形成的市場稱為證券交易市場,又稱為二級市場。上述過程中,投資者與籌資者之間,投資者相互之間,以及與他們發生聯系的許多中介機構、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機構之間,就形成了錯綜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上述這些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都應當是有規則的,不能是無秩序的。

5.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又稱三公原則);
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四、守法原則;
五、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交易市場原則;
六、證券業與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
七、統一監督管理證券市場的原則;
八、自律管理與監督管理結合的原則;
九、審計監督的原則法。

6. 我國《證券法》的適用范圍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章內容查看附件。


8. 證券法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是1999年出版的經濟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證券法》起草工作始於1992年。促成《證券法》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這一事件使國內對金融風險的重視程度大大提高,盡快出台相關法律,以規范證券市場的意願佔取上風。

9. 什麼是證券法,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 證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法是指與證券有關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現行的證券立法包括證券市場的基本法律、關於發行外資股的法規、有關信息披露的規章、有關證券交易所的法規、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的法規和處罰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法規。狹義的證券法是指調整在證券發行、交易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專指1998年12月29日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999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證券法》)。證券法與公司法是姐妹法,公司法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證券法調整證券的發行與交易,故可將公司法稱為組織法,證券法稱為行為法。

  •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 (一)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核心元素,投資者的資金是證券市場的源泉,是證券市場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投資者投資於證券市場的前提是其合法權益能得到充分保護。因此各國證券法幾乎都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作為自己的根本任務,證券法本質上是一部「投資者利益保護法」。證券法對投資者的保護,不是保證其投資證券的價值,不是保證其賺錢獲利,而是保護其平等的投資機會和公正的待遇,能公平、公正地進行證券交易的機會,並排除那些妨礙投資者依自己的自由判斷進行證券交易的不當行為。通過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預防投資者上當受騙,同時,在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害時能提供適當的救濟渠道和措施。

  •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又稱信息披露原則,其核心是實現證券市場信息的公開化,要求證券發行人於證券的發行與流通諸環節中,依法將與其證券有關的、可能影響投資者做出理性投資決策的所有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開,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公平原則是指證券發行、交易活動中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權益能得到公平保護,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超越證券法規定的范圍而享有特殊權利,證券市場的各類主體不應受到歧視或不公平的待遇。

公正原則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公開、公平的基礎上,對一切證券市場參與者給與公正待遇,不偏袒任何人,對所有人平等公正的適用法律。

  • (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自主參與證券與證券發行與交易活動,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不受任何人干涉。

有償原則,是指證券市場主體在證券發行、交易活動中應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進行等價交換,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剝奪他人的財產,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證券發行與交易中不騙不欺,遵守諾言,禁止證券市場中一切虛假、隱瞞、欺詐、誤導以及其他致人損害的行為;禁止證券市場中的操縱、內幕交易等不法行為。

  • (四)政府統一監管與自律性管理相結合原則

證券市場失靈是客觀存在的,是市場機制本身所無法解決的。這不僅會增加交易成本,劣化資源配置,損害投資者利益,而且有礙於證券市場的高效有序運作,進而危及國民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這就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從整個社會利益的角度出發對證券市場進行集中、統一、高效的監管。但政府並不是萬能的,在保證政府依法高效監管的前提下,必須充分發揮自律性組織在證券市場管理中的作用。同時,政府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一切行為,必須置於法律的監督之下,不能超越法定的職權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