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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債券回購營業稅

發布時間: 2021-03-26 15:15:27

Ⅰ 簡述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中回購和買斷業務的區別

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 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
買斷式回購業務(亦稱開放式回購,以下簡稱「買斷式回購」)是指正回購方 (資金融入方)將債券賣給逆回購方(資金融出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融通交易行為。

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主要區別在於標的券的所有權歸屬不同,買斷式逆回購方獲得協議期間債券的所有權,在資金周轉過程中還可將標的券另行正回購以便進行再融資;其次,買斷式融資金額由期初買價決定,質押式融資金額由標准券折算比例決定;再次,買斷式融資成本由期末賣價決定,質押式融資成本由回購利率決定。

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比較研究

□ 楊麗彬 陳曉萍

摘要:本文通過對買斷式回購和質押式回購存在的差異進行比較,認為買斷式回購的會計處理不明確,又具有許多風險以及現行的財務制度規定的缺陷造成買斷式回購的交易量與交易活躍程度遠遠低於質押式回購。

自2004年5月19日國債市場推出買斷式回購以來,其交易活躍程度始終不盡人意。以2005年全年的回購交易數據為例,2005年債券買斷式回購達成交易1562筆,累計成交金額2222.83億元,日均成交8.86億元;而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2005年質押式回購共達成交易47217筆,累計成交金額為156784.32億元,日均成交624.64億元。可見買斷式回購的交易量與交易活躍程度遠遠低於質押式回購。這似乎與管理層的最初設想不一致。本文希望通過對這兩種交易方式的各個層面進行比較,對這一現象提出相應的解釋。

一、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差異分析

債券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賣方再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債券質押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質押給資金融出方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從資金融出方買回該債券。二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交易的目的和債券所有權歸屬不同

質押回購賣方的債券在交易過程中被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凍結,在質押期內,債券所有權並不發生變化,買方不能動用,逆回購方只獲得拆出資金的利息收入,並沒得到債券的所有權,同時正回購方用債券做抵押,拆入一筆資金並付出相應利息,在得到資金使用權的同時還擁有出質債券的所有權及利息收入,所以質押式回購是以短期融資為主為目的。而買斷式回購的逆回購方在期初買入債券後享有再行回購或另行賣出債券的完整權利,所以在此還有融券的目的。

(二)資金清算價格不同

質押式回購首期資金清算金額=首期交易全價×回購債券數量/100,質押式回購到期資金清算金額=首期資金清算金額×(1+回購利率×回購天數/365),主要計算的是回購期間的回購利率。而買斷式回購首期資金清算金額=(首期交易凈價+首期結算日應計利息)×回購債券數量/100,買斷式回購到期資金清算金額=(到期交易凈價+到期結算日應計利息)×回購債券數量/100,主要計算的是價格,可見買斷式回購計價方式根現券交易計價方法一致,買斷式回購與現行質押式回購交易最重要的差別就在於債券的所有權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了一定期限的轉移,即伴隨著一次現券的賣出和一次現券的贖回,實際是兩次現券交易的組合。一般認為買斷式回購不僅同時具有融資、融券及遠期價格發現的功能,而且為債券市場提供了利用做空和做多交易組合獲得盈利的機會。

(三)法律關系的差異

從現有的定義和規定看,質押回購實際是質押貸款;買斷式回購是包含兩次結算的一次交易行為,由一個買斷式回購合同約束。與質押式回購不同的是,在買斷式回購中,債權所有權發生兩次轉移,不體現為質押形成,逆回購方取得的不是債券的質押權,而是債券的所有權,在回購期間可對回購債券進行處置,只不過回購到期時必須將這種權利交還給正回購方並相應收回融出的資金。

(四)會計政策的差異

由於質押回購實際是一筆質押貸款,所以其會計處理相對簡單。而從債券買斷式回購的定義可以看出,與目前國內債市通行的封閉式回購(又稱質押式回購)相比,買斷式回購(又稱開放式回購)的最大特點是,在買斷式回購中,債券所有權發生兩次轉移,而不體現為質押形式,逆回購方在回購期間擁有債券的所有權,可對持有債券進行處理。從形式上看,債券買斷式回購中包含了回購和債券所有權轉移兩個基本事項。對於回購事項的處理,買斷式回購與基金現行的封閉式回購相比並無特殊之處,爭論的焦點及主要的風險點集中在債券所有權的轉移上。即回購首期和到期兩次債券所有權的轉移應該怎樣處理?為此我國的買斷式回購在會計處理上可有以下兩種選擇:一是按准現貨交易方式處理;一是按融資方式處理。

1)按准現貨交易方式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將買斷式回購作為兩次現貨交易,回購首期和到期均按現貨交易的處理在交易雙方的資產負債表內反映回購相應資金和債券的變動情況,但在報表附註中對回購相應的資金或債券給予注釋。這樣處理的結果是,買斷式回購交易雙方的首期和到期的資產負債表內會計處理基本與現貨交易相同,只是需要在報表說明內容中應注釋買斷式回購情況。這樣處理的好處是:1)資產負債表如實反映債券所有權的轉移情況,會計處理簡單明了;2)回購期間回購債券發生的利息支付便於處理;不足之處:1)以現貨交易形式表現買斷式回購,其融通的經濟現實體現不明顯;2)資金和債券在回購期內都是可以流動的,表內難以直接體現回購規模,會計注釋隨意性較大;

2)按融資方式處理

將買斷式回購在會計處理上視為一次融資交易,而不是兩次現貨交易。進行買斷式回購時,交易雙方的資產負債表內只反映回購相應的資金運動,不反映債券運動,不反映債券運動,回購債券留在正回購方資產負債表,但要在報表說明中給予注釋。這樣處理的結果是,買斷式回購參與者的首期和到期的資產負債表內會計處理基本與質押式回購相同,只是在具體的報表注釋內容和要求上有所不同;期間如發生回購債券利息支付,試同為正回購方先部分償還回購融入資金。這樣處理的優點:(1)體現買斷式回購的融通形式,由於逆回購方買入債券必須要反售,買斷是形式,融通是實質,盡管法律所有權發生轉移,但經濟所有權實質上並未轉移,正回購方仍然承擔債券的價格波動風險,因此從反映經濟意義出發,對於回購參與者而言,買斷式回購的會計處理應視為融資方式;(2)有利於稅務部門理解,避免對買斷式回購按現貨交易進行會計處理而導致不合理征稅;不合理之處:會計處理較煩亂。

(五)稅收政策

買斷式回購的稅收政策實際上是與會計處理緊密,只要會計處理方法確定,稅收政策基本也就確定。如採用現貨交易方式進行會計處理,則可能會將回購收益視為兩次交易的買賣差價征稅;如採用融資方式進行會計處理,則往往會將回購收益視為融資利息征稅。買斷式回購的本質是包含兩次結算的一次融通交易,而不是兩次現貨交易,因此不宜按現貨交易徵收買賣價差稅(營業稅),而應按融資交易對融資利息徵收營業稅。質押式回購由於實質是質押貸款因此不牽扯直接的征稅問題。

(六)風險問題

質押式回購的主要風險是:正回購方破產或陷入經濟糾紛案中時,逆回購方面臨的本金流動性風險或質押權可能無法行使;正回購方到期不履行債券購回義務時,逆回購方行使質押權追償資金存在時間上的不確定性。買斷式回購面臨以下風險:

1)市場風險

通過新交易模式獲得更大的收益都是建立在市場預期充分正確的基礎上,一旦預期錯誤,新交易模式的風險放大也是很明顯,比如預計利率上升,債券價格將下降,想通過賣空在低位時再融入債券,以獲得差價收入。若實際情況恰恰相反,市場利率下降了,債券價格不降反升,就會迫使回購方在高價位買回債券用於返售到期回購質押券,從而造成低賣高買的價差損失,特別是在循環賣空交易中,如果債市整體下滑,交易鏈中的每一筆回購交易都面臨著債券貶值,保證金不足的風險,這將迫使投資者賣出債券以補充保證金的不足,大量的拋售債券又會進一步引發債券貶值,加劇保證金不足的壓力。如果交易鏈中最終償付資金不足,就會引發資金斷裂,導致整條交易鏈的崩潰,最終引發杠桿做空交易的風險。

2)信用風險

當債券市場價格劇烈波動時,回購交易的正逆交易雙方可能因不履行回購協議而獲利。這時正逆回購雙方就可能出現拒絕回購協議的行為——對逆回購方而言,如果回購到期時,相應債券出現預期大幅上漲,且價格遠遠高於事先約定的返售價格,按低於市場的價格將債券返售給正回購方就會失去價差交易的機會,從而逆回購方就可能選擇不按初始回購價格履行返售質押券的義務;反之,對正回購方而言,如果回購到期時相應債券的價格大幅下跌,並且價格遠遠低於事先約定的購回價格,按高於市場的價格購回質押券就會多支付購券成本,正回購方就可能選擇不按初始購回價格履行購回義務,從而減少融資成本獲利。

3)清算風險

當市場債券價格趨於下跌,投資者就會選擇買斷式回購交易中的賣空拋補套利交易模式獲利,但若回購到期時市場回購債券短缺,投資者無法在市場上融回賣空的債券擁有返售清償,就會構成清算違約風險。

二、結論

通過上面的對比我們看出,買斷式風險雖然相對質押式回購來說,既有融資功能,又有融券功能,但它仍然存在下列問題使其的交易量和交易活躍程度遠遠低於人們最初的預期。主要表現在:

首先,會計處理不明確影響市場參與者參與的積極性。買斷式回購的會計處理和稅收問題是市場參與者都關心的問題,也是影響買斷式回購業務發展關鍵因素之一。在會計處理上是按現券買賣處理還是按資金融通處理,現在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參與者的積極性。

其次,買斷式回購本身具有許多風險,這意味著會加大市場風險。買斷式回購為資金融出方引入了一種賣空機制,一旦市場價格出現了與預期相反的變動,就會給已出售了質押債券的逆回購方帶來相應的損失。

再次,在債券回購現行的財務制度安排下,利率和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時,市場成員做空的動力不足。在市場價格不斷下跌中,債券持有者並不願意出售持有的債券,這是因為一旦出售債券就會轉化為現實的損失,如果將債券持有到期,至少並不會形成賬面上的虧損。這就是近幾年回購交易量萎縮的原因。

最後,由於買斷式回購的最長期限只能達到91天,這樣,在買斷式回購中,逆回購方要在回購期賣出債券,然後再買回相應債券保證返售階段的履約,就面臨著非常大的市場風險。

作者單位:華中電網有限公司

武漢烽火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Ⅱ 國債質押式回購是否要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非營改增地區)拜託各位大神

國債逆回購本身並不是一種金融產品,其實質是對方用國債作為抵押物,向逆回購方借了一筆短期貸款,並支付相應利息。
要繳納稅款:
1,營業稅-金融保險業-5%稅率
2,營業稅金附加(城建及教育費附加,各地不同)
3,企業所得稅,計入當年應稅收入中。

Ⅲ 債轉股需要交納哪些稅費

債轉股企業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按債轉股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債轉股協議,債轉股原企業將貨物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徵增值稅。

債轉股原企業將應稅消費品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徵消費稅。

二、債轉股企業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債轉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潤所計算的企業所得稅,應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財政分享體制規定分別由中央與地方財政返還給債轉股原企業,專項用於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債轉股新公司股權,並相應增加債轉股原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具體財政返還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後有關所得稅退庫管理的通知》(財預〔2002〕322號)的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管理公司對債轉股企業股權回購事宜按財政部資產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3)債券回購營業稅擴展閱讀:

法律相關:

公司法: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權不能用於出資我國新《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以債權出資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為這一制度預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間,留待更多的實踐和立法予以填補。

從新《公司法》是一種開放性法律規范的角度講,國家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債權出資這種方式作為股東,其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2、從法律規定層面上講,債權不能直接轉化為股權,因為投資形成的股權和合同形成的債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權利。債權人是合同之債的權利人,不是企業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沒有允許債權作為出資。債權既不能直接作為貨幣出資,也不能代替實物及其他形式出資。

3、但是,從債轉股的制度本身來看,它實際上正是運用了債權和股權的根本區別。債權是一種契約性的權利,而股權是一種非契約性的權利。

貸款本息作為債務,不僅債權人具有強制性的索償權利,而且企業要將這些債務作為負債或財務費用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負債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並決定了企業是否能夠持續經營。

Ⅳ 貨幣基金交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嗎有沒有什麼條文依據

貨幣基金分紅對應的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征不征,免不免,是不是個事

這個問題,看似清晰,其實不然,小編又網路又bing了一下,發現問題真不是很簡單,因為網上的專家大俠,稅務機關的回復,有的振振有詞,有的含含糊糊,真要亮個底牌,沒有。恰遇此問題的討論,因此也了解了我們的客戶的操作實例,非常感謝有力地對小編的幫助。
貨幣基金是何東東

這要查詢一下《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貨幣市場基金是指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基金。在基金名稱中使用「貨幣」、「現金」、「流動」、「現款」、「短期債券」等類似字樣的基金,應當符合本規定的有關要求。Ok,貨幣基金也是基金,只是投資的對象有限制:
貨幣市場基金應當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一)現金;(二)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三)剩餘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內(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四)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五)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六)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轉換債券;(三)剩餘期限超過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四)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五)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貨幣基金分紅的企業所得稅:分紅與贖回
在2008年(含)之後,企業所得稅法下,依據財稅[2008]1號文件,產生的收益的分配,是屬於企業所得稅的暫不徵收事項,因此不需要並入所得稅(含預繳)來計算繳納。這里的暫不徵收通常我們實踐當中是直接認作免稅事項處理的。至於收益在次月轉投資份額時,視為一個新的獨立的事項發生,是獲得分紅之後的投資,前提的身份是分紅的部分先認定處理。贖回時,只是將投資收回,不存在再產生投資收益(除非未及轉收益的部分,經過計算後分配的部分,而且手續費也一般沒有),因此企業所得稅不存在納稅的問題。

貨幣基金分紅與其他基金分配方式的不同,還在於某些單位可能利用的基金避稅之法,即如明天要分紅了,今天重金買入1億元,分紅1000萬元後,作「免稅」1000萬元,餘9000萬元贖回時,投資損失1000萬元,一個轉移大法,就帶來變臉,不過你稅務機關要不認,還真沒有一個明確的回擊手段,感覺不合理不代表依據規定不合理,人家難道還不能要收益了嗎,如果人家分紅後100天贖回認不認呢?不過這還是有點得便宜忐忑的心情了。(小編不得不在此處補充一下,避引起異議,只有其他基金分配才有可能避稅,凈值計算模式的,相當於將成本中的一部分轉為分紅的才是,非貨幣基金,貨幣基金單位投資價值不變,基本是收益增加,明白的,虧也是真虧)

貨幣基金分紅的營業稅:感覺要征,卻缺乏征的依據
2009年營業稅條例修訂之後,對於單位買賣金融商品是要計算繳納營業稅的,單位取得的分紅,並非買賣的利差,對於分紅轉份額環節理解是不屬於營業稅應稅事項的,這不同於債券利息的爭議,不是一個屬性。

贖回基金時,如何適用營業稅,目前沒有要征稅這一說,已作廢的財稅[2002]128號中的一款曾規定,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作廢的理由是2009年之後適用於非金融機構在內,因此沒有必要單獨明確金融機構了,但這種理解將是延續認可的),此時的購回基金是存在單位差價,跟貨幣基金收回的不變的基金單位是不同的,其單位價格是不變的,相當於是將分紅的收回,財稅[2003]16號文件只規定了股票、債券分紅在轉讓時要補繳營業稅的規定,不適用於基金贖回,據此小編認為不需繳納營業稅,實踐中我們了解的案例中對此亦沒有繳納處理,這也是傳統基金計算凈值與貨幣基金的差異所在,因此目前來看,這也是因新玩法帶來營業稅應稅判斷的差異。

Ⅳ 國債逆回購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5)債券回購營業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Ⅵ 請問,機構投資者在券商做國債逆回購,其收益 如何納稅 謝謝

不用納稅,個人也可以做逆回購。要交10萬分之一的費用。
祝:馬年投資順利!

Ⅶ 公司購買國債逆回購獲得的收益需要計算增值稅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關於"貸款服務"的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如果你說的國債逆回購業務,是通過國債回購市場將自己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獲得固定的利息收益,應當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為3%。

Ⅷ 國債逆回購交營業稅嗎

國債逆回購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應繳營業稅。
國債逆回購,就是將資金通過國債回購市場拆出,其實就是一種短期貸款,即把錢借給別人,獲得固定利息;而別人用國債作抵押,到期還本付息。
逆回購到期日或逆回購到期清算日(看第4點的回答)的當天交易時段內,逆回購的到期資金只能是可用,但不可取,也就是說那資金在交易時段內買賣任何證券是沒有問題的,若要取現那是不行的,最主要原因是到期時的資金清算是在到期清算日當天交易結束後才進行資金清算,所以到期資金在當天交易時段內屬於可用不可取狀態。
到期時錢是自動到帳的,並不需要人工操作,回購交易的交易規則是一次交易,兩次清算(第一次是回購開始,第二次是回購到期)。
回購是按自然天數(並不是交易日的天數)和成交時的價格進行計算利息,若買的是七天回購,它就只會計算七天利息,如果回購到期時遇上非交易,那麼到期清算會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作為其到期清算日,但必須注意在回購到期日以後至到期清算日之間不會再計算任何利息(包括活期利息),即這段時間是沒有任何利息的,只能收到的利息只有所做的回購交易時所約定的期限的利息,交易七天期限,那麼能拿的約定的期限的利息就只有七天。

Ⅸ 債券回售業務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