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每個利息支付日,債券的價值等於債券的面值嗎
不對。溢價發行的債券,債券價格逐步降低,只有在到期日才等於面值;折價發行的債券,債券價格逐步攀升,在到期日等於面值。這種說法不正確。
2. 案例中三種利息支付方式,哪一種對投資者最有利說出理由。某債券面值1000元
肯定是每半年支付50元更有利a
打比方來說,你現在50元,可能拿去投資(考慮風險問題也直接存進銀行),半年後你的資產價值肯定會大於50(由於利息原因)
通俗來說,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今天的錢一定比明天的錢值錢」
同理,如果利息的總額一定(不考慮貼現),那麼一定是越提前拿到利息越好,即付息頻率越大越好
3. 債券的交易規則
1、投資者委託證券商買賣債券,簽訂開戶契約,填寫開戶有關內容,明確經紀商與委託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2、證券商通過它在證券交易所內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按照委託條件實施債券買賣業務。
3、辦理成交後的手續。成交後,經紀人應於成交的當日,填制買賣報告書,通知委託人(投資人)按時將交割的款項或交割的債券交付委託經紀商。
4、經紀商核對交易記錄,辦理結算交割手續。
上市債券的交易方式大致有債券現貨交易、債券回購交易、債券期貨交易。
1、現貨交易
又叫現金現貨交易,是債券買賣雙方對債券的買賣價格均表示滿意,在成交後立即辦理交割,或在很短的時間內辦理交割的一種交易方式。
例如,投資者可直接通過證券帳戶在深交所全國各證券經營網點買賣已經上市的債券品種。
2、回購交易
是指債券持有一方出券方和購券方在達成一筆交易的同時,規定出券方必須在未來某一約定時間以雙方約定的價格再從購券方那裡購回原先售出的那筆債券,並以商定的利率(價格)支付利息。
深、滬證券交易所均有債券回購交易,機構法人和個人投資者都能參與。
3、期貨交易
債券期貨交易是一批交易雙方成交以後,交割和清算按照期貨合約中規定的價格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間進行的交易。債券期貨交易。
(3)在利息支付時以面值回售債券擴展閱讀:
債券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徵:
1、償還性
償還性是指債券有規定的償還期限,債務人必須按期向債權人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
2、流動性
流動性是指債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場的實際狀況,靈活地轉讓債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實現投資收益。
3、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債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對穩定,不隨發行者經營收益的變動而變動,並且可按期收回本金。
4、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債券能為投資者帶來一定的收入,即債券投資的報酬。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債券收益可以表現為三種形式:
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入;
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
三是投資債券所獲現金流量再投資的利息收入。
4. 可轉換債券的回售條款是什麼
回售條款是為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提供的一項安全性保障,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遠低於債券面值時,投資人依據一定的條件可以要求發行人以面值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收回可轉換公司債券。回售條款賦予了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一種權力,投資者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而選擇是否行使這種權利,這一條款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相當於發行公司提前兌付本息。回售作為投資者的權力會增加轉債的期權價值。
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遠低於債券面值時,持有人必定不會執行轉換權利,此時投資人依據一定的條件可以要求發行公司以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收回可轉換公司債券。為了降低投資風險吸引更多的投資者,發行公司通常設置該條款。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是投資者向發行公司轉移風險的一種方式。回售實質上是一種賣權,是賦予投資者的一種權利,投資者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而選擇是否行使這種權利。
5. 債券回售和債券回購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
債券回售是指發行人承諾在正股股價持續若干天低於轉股價格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發行上市,發行人以一定的溢價(高於面值)收回持有人持有的轉債。
而債券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由債券的「賣方」(正回購方)向「買方」(逆回購方)再次購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
2、受益方不同
債券回售是在觸發某個條件的情況下投資者有權利將持有的證券賣回給發行人,是針對資產支持證券的一種投資者選擇權。而債券回購條款的設計主要是賦予了原始權益人一種可以提前結束專項計劃的權利,主要是保護原始權益人。
3、發生的條件不同
債券回售這種條款通常出現在期限較長的產品中,例如以不動產、物業收費權等作為基礎資產的ABS產品中往往都會設計這樣的條款。而債券回購是當資產支持證券的未償本金低於某個閾值的時候,原始權益人通過行使清倉回購選擇權提前結束專項計劃。
6. 債券回售價格是什麼
債券回售就是指債券投資者可以在某特定時點向發行者出售其持有的債券價格,如果回售是按債券的票面面值進行計算利息,一般來說債券慣例上的每張債券的票面面值都是100元,實際上就債券的票面面值也是100元。
7. 用通俗的話講一下,可轉換債券中的回售條款是什麼
回售條款: 是指如果可轉債在發行後正股價格大幅下跌,當其正股價格遠低於轉股價格並達到一定條件的,投資者可以依照事先約定以債券面值加利息補償金的方式將可轉債回售給發行人。
該條款的一般格式:本轉債的最後兩個計息年度,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30個交易日低於轉股極價的70%,債券持有人可將部分或全部債券按面值的103%回售給公司。
回首條款是站在投資者角度設立的,一般需要回售的轉債的價格都偏低,轉股也是明顯的虧損,相比之下回售給公司更劃算。一般的轉債發行都有贖回條款和回售條件,具有法律效力,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可以得到保障。
可轉債交易基本規則及低傭金的開戶流程可以發給你,不清楚的還可以問我哦。
8. 關於債券發行,確認債券利息,支付利息和面值業務
1、2007年12月31日發行債券:
借:銀行存款 7755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245
貸:應付債券-面值 8000
2、2008年12月31日:
借:在建工程 437.38(7755×5.64%)
貸:應付利息 360(8000×4.5%)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77.38
債券攤余成本:7755+77.38=7832.38萬元
3、2009年1月10日支付利息:
借:應付利息 360
貸:銀行存款 360
4、2009年12月31日:
借:在建工程 441.75(7832.38×5.64%)
貸:應付利息 360(8000×4.5%)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81.75
債券攤余成本:7832.38+81.75=7914.13萬元
5、2010年1月10日支付利息:
借:應付利息 360
貸:銀行存款 360
6、2010年12月31日:
借:在建工程 445.87(7914.13×5.64%)
貸:應付利息 360(8000×4.5%)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85.87
債券攤余成本:7914.13+85.87=8000萬元
(註:7914.13×5.64%=446.36,調整尾數成為445.87)
7、2011年1月10日支付利息和面值:
借:應付利息 360
貸:銀行存款 360
借:應付債券-本金 8000
貸:銀行存款 8000
9. 可轉債回售和提前贖回條款里(含當期利息)的意思 以南山轉債為例,公司股票在任何連續30個交易日的收
可以按照104元賣給公司,也可繼續持有等待。
10. 發行債券是按應付利息支付還是實際利息支付
按應付利息支付,按實際利息記入資產成本或財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