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購買政府發行的債券需要什麼條件
不少國家中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機構也發行債券,它們發行的債券你為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一般用於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地方政府債券一般也是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
地方政府債券(Local Treasury Bonds)也被稱為「市政債券(Municipal Securities)」
地方政府債券的定義
地方政府債券是指地方政府根據信用原則、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為前提而籌集資金的債務憑證,是指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一般用於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同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債一樣,地方政府債券一般也是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正因為如此,國外沒有將一般責任債券和收益債券構成的集合稱為地方政府債券,而是市政債券。因此,如果將來地方政府可以獲准發行財政債券,應該將其與中央政府債券一並納入政府債券即公債的范圍進行統一管理和規范,而不宜教條地與市政企業收益債券一起形成市政債券范疇。
美國的市政債券是從償還責任的角度來定義的概念,因此,市政債券並非完全的政府債券,也許正因為如此,沒有稱為地方政府債券。
我國所謂地方債券,是相對國債而言,以地方政府為發債主體。不過我國債券業內也往往把地方企業發行的債券列為地方債券范疇。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 許多地方政府為了籌集資金修路建橋,都曾經發行過地方債券。有的甚至是無息的,以支援國家建設的名義攤派給各單位,更有甚者就直接充當部分工資。但到了 1993年,這一行為被國務院制止了,原因乃是對地方政府承付的兌現能力有所懷疑。此後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28條,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地方政府債券的安全性較高,被認為是安全性僅次於「金邊債券」的一種債券,而且,投資者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所獲得的利息收入一般都免交所得稅,這對投資者有很強的吸引力。 目前我國地方政府尚不能發行債券。
地方政府發債優點和缺點
地方政府發債優點
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無疑解決了地方政府財政吃緊的問題。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地方人大通過的發展規劃,更加靈活地籌集資金,解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更主要的是,由於地方政府擁有了自籌資金、自主發展的能力,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將會更加成熟,地方人大在監督地方政府方面將會有更高的積極性,中國的 憲政體制將會得到進一步鞏固。
地方政府發債缺點
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籌集資金面臨著《預演算法》的制約。我國《預演算法》嚴禁地方政府舉債,地方政府發行債券必須修改法律,而這樣做就意味著,在短期內地方政府發行債券不會成為現實。
地方政府發行債券將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如果沒有嚴格的約束機制,一些地方政府過分舉債之後,將會出現破產問題。而我國目前尚未對政府機關破產作出明確的規定,一旦地方政府破產,中央政府將承擔怎樣的責任,地方人大將作出怎樣的安排,所有這一切都必須通盤考慮。
『貳』 四川省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內容在哪裡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
川辦發〔2016〕48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精神,切實破除阻礙社會辦醫的體制機制障礙和政策束縛,加快推進我省社會辦醫療機構成規模、上水平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為經濟社會轉型發展注入新的動力,在深入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衛生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實施細則的通知》(川辦發〔2011〕27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4〕14號)等鼓勵社會辦醫政策措施基礎上,經省政府同意,現就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放寬准入
(一)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各地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14號),結合實際,科學制定本區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其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規劃,將社會辦醫納入總體規劃,合理控制公立醫院數量和規模,拓展社會辦醫發展空間,按照全省每千常住人口1.5張床位數對社會辦醫進行總量和結構控制,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具體數量、類別和地點限制,診所、門診部等醫療機構不設數量限制,優先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公開規劃設置情況。各地要利用官方網站或新聞媒體定期公開區域內醫療機構數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設備等資源配置情況,出台或調整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並於規劃出台或調整後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公布,詳細說明本區域可新增或擬調整的醫療資源規模和布局。對涉及新增或調整醫療資源的,包括新建城區等,政府必須落實保基本的責任,同時支持由社會力量舉辦和運營醫療機構。未公開公布規劃的,不得以規劃為由拒絕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或配置醫療設備。〔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引導社會力量投入。鼓勵社會力量直接投向省內資源稀缺及滿足多元需求服務領域,舉辦二級以上婦兒醫院、康復醫院、老年病醫院、護理院、臨終關懷醫院等醫療機構,以及第三方醫學檢驗機構等新型業態。對尚未列入《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試行)》的專科醫院,其基本標准參照《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試行)》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有關要求。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類專科醫院和只提供傳統中醫葯服務的中醫門診部、中醫診所,加快社會辦中醫類機構發展。支持有條件的社會辦養老機構設置醫療機構,促進醫養融合。引導社會辦醫向高水平、規模化方向發展,發展專業性醫院管理集團。〔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規范社會辦醫審批
(四)清理社會辦醫許可。各級相關行政部門應按照「非禁即入」原則,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審批事項和互為前置等審批環節,不得新設前置審批事項或提高審批條件,不得限制社會辦醫療機構的經營性質。除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和港、澳、台獨資醫療機構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外,對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實行屬地化管理,床位在100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專科疾病防治機構、婦幼保健醫院、第三方醫學檢驗機構等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由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負責,門診部、診所等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香港、澳門和台灣服務提供者在我省地級以上城市可設立獨資醫院。進一步放寬中外合資、合作辦醫條件,允許社會辦醫療機構與境外資本通過股權變更、股權收購等形式變更為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五)簡化行政審批流程。將醫療機構許可統一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進行集中審批,向社會公開舉辦醫療機構審批程序、審批主體和審批時限,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執業許可等審批環節,在法定審批時限基礎上,按照提速50%的要求壓縮行政審批時限,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申辦醫療機構相關手續提供一站式服務,加快社會辦醫項目審批,提高審批效率。〔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控制公立醫院規模
(六)合理控制公立醫院規模。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規模適度的原則,根據國辦發〔2015〕14號要求進行合理控制,嚴禁擅自增加床位和擴大規模建設。各地要結合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制訂工作,明確政府辦醫的范圍和數量,落實政府投入責任,嚴格限制公立醫院特需服務規模。在縣域內,社會辦醫要和縣級公立醫院改革相結合,發揮公立醫院主體作用和社會辦醫補充作用,相輔相成。〔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七)規范公立醫院改制。鼓勵公立醫療資源豐富的地區開展公立醫院改制試點,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國有企業辦醫院重組改制,有序引導和規范包括國有企業辦醫院在內的部分公立醫院改制,推動國有企業辦醫院分離移交或改制試點,通過特許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模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公立醫院改制過程中可按照經營目的,自主申請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企業、慈善機構、基金會、商業保險機構等以出資新建、參與改制、託管、公辦民營等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社會辦醫療機構可以通過合作、兼並、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公立醫院改組改制,優先支持醫療實力強、管理規范、社會信譽好的機構參與改組改制,同時加強國有資產處置收益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責任單位:省國資委、財政廳、省工商局、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四、拓寬投融資渠道
(八)加強財政資金扶持。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力量發展健康服務業,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舉辦者的激勵機制。各地要將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納入政府補助范圍,在臨床重點專科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補助政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承接當地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以及政府下達的相關任務,並逐步擴大購買范圍。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急救網路,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並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獲得政府補償。對成功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境外主板、創業板首發上市的,及在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其總部和主營業務均在我省的,省財政給予一次性補貼。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等銀行間市場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承銷服務的,省財政按當年累計實際承銷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責任單位:財政廳,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九)豐富籌資渠道。支持地方政府通過設立健康產業投資基金等方式,加大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的投資力度,提供建設資金和貼息補助。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開辦費和發展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通過「創業板行動計劃」到場外市場掛牌、規范、培育、融資,到場內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利用多種融資工具進行融資。鼓勵銀行業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有效利用自身信息資源、客戶資源等優勢,廣泛調動社會辦醫的積極性,多渠道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社會辦醫。引導銀行業機構為社會辦醫療機構認真做好支付結算、財務顧問、現金管理、債券承銷等一攬子綜合金融服務。〔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四川銀監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優化融資政策。引導金融機構根據醫療機構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范圍,探索、嘗試社會辦醫療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用於非醫療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和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辦理抵押貸款。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注冊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籌集資金,鼓勵各類創業投資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對醫療領域創新型業態、小微企業開展業務。〔責任單位:四川銀監局、省政府金融辦,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五、優化大型設備配置
(十一)支持大型醫療設備配置。各地要優化大型設備配置使用程序,簡化流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配置「中國製造」。按照非公立醫療機構設備配備不低於20%的比例,預留規劃空間。優先為社會辦獨立醫學影像、醫學檢驗、病理診斷機構等配置大型設備,凡符合規劃條件和准入資質的社會辦醫療機構配置大型醫用設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等級、床位規模等作為確定配置大型設備的必要前置條件,重點考核機構人員資質與技術服務能力等指標。嚴控公立醫院超常配置大型醫用設備,大型設備配置飽和的區域不允許包括公立醫療機構在內的所有醫療機構新增大型設備。〔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二)促進大型設備共建共享。鼓勵各地推廣政府與社會力量合作的「PPP模式」,探索公建民營或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建立區域性檢驗檢查中心。鼓勵各地通過各種方式整合現有大型設備資源,支持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合作。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實現相關信息互聯互通,強化標准統一和質量控制,在確保醫療安全和滿足醫療核心功能前提下,實現醫學影像、醫學檢驗等結果互認和醫療機構消毒供應中心(室)等資源共享,面向所有醫療機構開放,提高使用效率,逐步建立大型設備共用、共享機制。〔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六、促進資源柔性流動
(十三)推進醫師多點執業。進一步放寬醫師多點執業的條件、類別及地點,簡化審批流程,探索實施醫師區域注冊和多點執業備案管理制度,探索多點執業醫務人員可作為社會辦醫審批和大型設備配置等時的人力資源配置計算,吸引省外、國外符合條件的醫師來我省多點執業,鼓勵醫師在不同類型、不同層級的醫療機構之間規范流動,鼓勵醫師到基層、邊遠山區、醫療資源稀缺地區和其他有需求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調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實現優質醫療資源向基層流動。同時,確保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務人員在學術地位、職稱晉升、職業技能鑒定、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不因多點執業受影響。鼓勵醫療機構和醫師個人購買醫療執業保險,通過商業保險等方式提高醫務人員的醫療、養老保障水平以及解決醫療職業傷害保障和損害賠償問題。各地要根據實際,對開展醫師多點執業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等工作盡快研究制訂試點方案,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四)加強業務合作。鼓勵地方探索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加強業務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體途徑,開展多種形式的人才交流與技術合作。通過組建醫療聯合體,開展對口支援、遠程醫療、人員進修、專題培訓等多種形式,從技術、管理、人力資源、學科發展等方面給予社會辦醫療機構全方位扶持,提高社會辦醫整體水平。鼓勵具備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的社會力量通過醫院管理集團等多種形式,在明確責權關系的前提下,參與公立醫療機構管理。〔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七、落實同等政策待遇
(十五)提升臨床水平和學術地位。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引進新技術、開展新項目,提供特色診療服務。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積極引進中高端人才,組織開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與合作。社會辦醫在職稱評定、科研課題招標和成果評價、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有同等待遇。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申報認定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醫師定期考核機構、醫學高(中)等院校臨床教學基地等。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參與各醫學類行業協會、學術組織、職稱評定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符合要求的條件下,不斷提高其人員所佔比例並逐步達到5%以上,進一步保障社會辦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享有擔任與其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相適應的職務的機會。〔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六)納入醫保定點協議管理范圍。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范圍,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政策,社會辦醫療機構提出簽訂協議申請並符合條件的,均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范圍。不得將醫療機構所有制性質作為醫保定點的前置性條件,不得以醫保定點機構數量已滿等非醫療服務能力方面的因素為由,拒絕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規范各類醫療收費票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統一的醫療收費票據,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符合規定的發票,均可作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憑證,細化不同性質醫療機構收費和票據使用與醫保基金的結算辦法,出台不同性質醫療機構收費和票據使用與新農合基金結算的指導意見等。〔責任單位: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八、優化創業發展環境
(十七)嚴格落實稅收政策。對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營業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社會辦醫療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獲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對其符合條件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捐贈,按照稅法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地方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增強主動服務意識,維護其合法權益,確保優惠政策落到實處。〔責任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八)清理規范收費政策。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7號),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醫療機構減半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項目,及時向社會公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涉企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類收費項目方面,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一律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收費政策和標准。〔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九)完善土地政策。各地要為社會辦醫創造平等的用地環境,對非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的用地支持政策。將社會辦醫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做好促進社會辦醫發展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醫療機構建設發展需求,將社會辦醫項目用地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優先保障;對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後由政府收回的,規劃用途符合要求可優先用於社會辦醫項目,一並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經主管部門認定的非營利性社會辦醫項目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營利性社會辦醫項目用地,鼓勵採取租賃方式供應,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支持社會力量利用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存量房產和原有土地興辦醫療機構,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連續經營1年以上、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可按劃撥土地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採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責任單位: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九、營造良好發展氛圍
(二十)完善監管機制。堅持「誰審批、誰負責」,嚴格落實社會辦醫療機構監管責任,探索大型社會辦醫療機構「上劃一級」監管制度,實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統一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德醫風、誠信服務等考核和管理評價標准。完善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的約談整改制度,重點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執業范圍、執業行為、執業人員進行監管,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嚴肅查處租借執業證照開設醫療機構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為,嚴懲經查實的惡性醫療事故、騙取醫保資金、虛假廣告宣傳、過度醫療、推諉患者等行為,建立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退出機制,落實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本地區醫療服務信息平台,定期公布社會辦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醫德醫風、績效考核、處罰信息等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建立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依法推進信息公開並納入全省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對嚴重違規失信者依法採取一定期限內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加強醫療安全管理,引導參加醫療責任險。完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政策,出台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管理細則,明確對經營性質、資金結余使用等的監管辦法。〔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財政廳、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十一)引導行業自律。支持和鼓勵有關社會組織在業務范圍內對社會辦醫療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維護社會辦醫療機構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辦醫療機構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的培訓,促進規范管理,提高經營水平。引導社會辦醫療機構加強自律,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弘揚救死扶傷精神,努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
(二十二)營造良好氛圍。各地應充分利用政府網站、報紙、廣播、電視、網路、微博微信微視頻、手機報、移動客戶端等媒體,多形式大力宣傳解讀社會辦醫療機構發展的方針政策,宣傳社會辦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支持社會辦醫,宣傳和表彰社會辦醫療機構中涌現的先進典型,擴大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影響,對促進社會辦醫取得的成效及經驗進行及時總結和宣傳報道,形成有利於社會辦醫療機構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社會辦醫發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社會辦醫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具體實施方案,細化政策措施,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和分工,探索開展差別化、多樣化改革,促進社會辦醫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計生委等相關部門要及時細化完善配套措施,並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分析,建立重點工作跟蹤機制和定期督導制度,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20日
『叄』 政府發行債券的目的
簡單的一句話就是借錢,購買的人可以得到利息。
一.債券的含義債券是國家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規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此,債券包含了以下四層含義:
1.債券的發行人(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等機構)是資金的借入者;
2.購買債券的投資者是資金的借出者;
3.發行人(借入者)需要在一定時期還本付息;
4.債券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
二,國債也叫國債券,是中央政府根據信用原則,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為前提而籌措資金的債務憑證。
我國歷史上發行的國債主要品種有:國庫券和國家債券。其中,國庫券自1981年後基本上每年都發行。主要對企業、個人等;國家債券曾經發行包括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國家建設債券、財政債券、特種債券、保值債券、基本建設債券,這些債券大多對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基金等定向發行,部分也對個人投資者發行。
向個人發行的國庫券利率基本上根據銀行利率制定,一般比銀行同期存款利率高1~2個百分點。在通貨膨脹率較高時,國庫券也採用保值辦法。
1.債券籌資的優點。
(1)資本成本低。債券的利息可以稅前列支,具有抵稅作用;另外債券投資人比股票投資人的投資風險低,因此其要求的報酬率也較低。故公司債券的資本成本要低於普通股。
(2)具有財務杠桿作用。債券的利息是固定的費用,債券持有人除獲取利息外,不能參與公司凈利潤的分配,因而具有財務杠桿作用,在息稅前利潤增加的情況下會使股東的收益以更快的速度增加。
(3)所籌集資金屬於長期資金。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一般屬於長期資金,可供企業在1年以上的時間內使用,這為企業安排投資項目提供了有力的資金支持。
(4)債券籌資的范圍廣、金額大。債券籌資的對象十分廣泛,它既可以向各類銀行或非銀行金渺機構籌資,也可以向其他法人單位、個人籌資,因此籌資比較容易並可籌集較大金額的資金。
2.債券籌資的缺點。
(1)財務風險大。債券有固定的到期日和固定的利息支出,當企業資金周轉出現困難時,易使產業陷人財務困境,甚至破產清算。因此籌資企業在發行債券來籌資時,必須考慮利用債券籌資方式所籌集的資金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未來收益的穩定性和增長性的問題。
(2)限制性條款多,資金使用缺乏靈活性。因為債權人沒有參與企業管理的權利,為了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安全,通常會在債券合同中包括各種限制性條款。這些限制性條款會影響企業資金使用的靈活性。
『肆』 請問發行債券有哪些具體步驟
看看如下網上摘錄就清楚啦:債券發行條件 債券發行條件是指債券發行者在以債券形式籌集資金時所必須考慮的有關因素,包括發行金額、票面金額、期限、償還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稅收效應以及有無擔保等項內容。
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想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券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債券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徵:
(1)償還性。債券一般都規定有償還期限,發行人必須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
(2)流通性。債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換。
(3)安全性。與股票相比,債券通常規定有固定的利率,與企業績效沒有直接聯系,收益比較穩定,風險較小。此外,在企業破產時,債券持有者享有優先於股票持有者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
(4)收益性。債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益;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
債券市場債券發行市場--一級市場的概述及分類債券發行一級市場的概述及分類債券發行市場主要由發行者、認購者和委託承銷機構組成。前面我們已經說過,只要具備發行資格,不管是國家、政府機構和金融機構,還是公司、企業和其他法人,都可以通過發行債券來借錢。認購者就是我們投資的人,主要有社會公眾團體、企事業法人、證券經營機構、非盈利性機構、外國企事業機構和我們的家庭或個人。委託承銷機構就是代發行人辦理債券發行和銷售業務的中介人,主要有投資銀行、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和信託投資公司等等。債券的發行方式有公募發行、私募發行和承購包銷三種。
國債發行按是否有金融中介機構參與出售的標准來看,有直接發行與間接發行之分,其中間接發行又包括代銷、承購包銷、招標發行和拍賣發行四種方式。
直接發行,一般指作為發行體的財政部直接將國債券定向發行給特定的機構投資者,也稱定向私募發行,採取這種推銷方式發行的國債數額一般不太大。而作為國家財政部每次國債發行額較大,如美國每星期僅中長期國債就發行100億美元,我國每次發行的國債至少也達上百億元人民幣,僅靠發行主體直接推銷巨額國債有一定難度,因此使用該種發行方式較為少見。
代銷方式,指由國債發行體委託代銷者代為向社會出售債券,可以充分利用代銷者的網點,但因代銷者只是按預定的發行條件,於約定日期內代為推銷,代銷期終止,若有未銷出余額,全部退給發行主體,代銷者不承擔任何風險與責任,因此,代銷方式也有不如人意的地方:
(1)不能保證按當時的供求情況形成合理的發行條件;
(2)推銷效率難盡人意;
(3)發行期較長,因為有預約推銷期的限制。
所以,代銷發行僅適用於證券市場不發達、金融市場秩序不良、機構投資者缺乏承銷條件和積極性的情況。
承購包銷發行方式,指大宗機構投資者組成承購包銷團,按一定條件向財政部承購包銷國債,並由其負責在市場上轉售,任何未能售出的余額均由承銷者包購。這種發行方式的特徵是:(1)承購包銷的初衷是要求承銷者向社會再出售,發行條件的確定,由作為發行體的財政部與承銷團達成協議,一切承購手續完成後,國債方能與投資者見面,因而承銷者是作為發行主體與投資者間的媒介而存在的;(2)承購包銷是用經濟手段發行國債的標志,並可用招標方式決定發行條件,是國債發行轉向市場化的一種形式。
公開招標發行方式,指作為國債發行體的財政部直接向大宗機構投資者招標,投資者中標認購後,沒有再向社會銷售的義務,因而中標者即為國債認購者,當然中標者也可以按一定價格向社會再行出售。相對承購包銷發行方式,公開招標發行不僅實現了發行者與投資者的直接見面,減少了中間環節,而且使競爭和其他市場機制通過投資者對發行條件的自主選擇投標而得以充分體現,有利於形成公平合理的發行條件,也有利於縮短發行期限,提高市場效率,降低發行體的發行成本,是國債發行方式市場化的進一步加深。
拍賣發行方式,指在拍賣市場上,按照例行的經常性的拍賣方式和程序,由發行主體主持,公開向投資者拍賣國債,完全由市場決定國債發行價格與利率。國債的拍賣發行實際是在公開招標發行基礎上更加市場化的做法,是國債發行市場高度發展的標志。由於該種發行方式更加科學合理、高效,所以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國債發行多採用這種形式。
實際上,不管是什麼方式對投資者來說都不重要,在發行市場上認購國債還是需要繳納手續費。
債券交易市場--二級市場的概述及分類債券交易二級市場概述及分類 根據市場組織形式,債券流通市場又可進一步分為場內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
(一)證券交易所
是專門進行證券買賣的場所,如我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在證券交易所內買賣債券所形成的市場,就是場內交易市場,這種市場組織形式是債券流通市場的較為規范的形式,交易所作為債券交易的組織者,本身不參加債券的買賣和價格的決定,只是為債券買賣雙方創造條件,提供服務,並進行監管。場外交易市場是在證券交易所以外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
(二)櫃台市場
為場外交易市場的主體。許多證券經營機構都設有專門的證券櫃台,通過櫃台進行債券買賣。在櫃台交易市場中,證券經營機構既是交易的組織者,又是交易的參與者,此外,場外交易市場還包括銀行間交易市場,以及一些機構投資者通過電話、電腦等通訊手段形成的市場等。目前,我國債券流通市場由三部分組成,即滬深證券交易所市場、銀行間交易市場和證券經營機構櫃台交易市場。
『伍』 什麼是債券國家發行債券有什麼用
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券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措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又被稱為固定利息證券。 主要有兩個作用: 一穩定金融市場,比如在通脹時流動性過剩,那就發行債券,回籠貨幣, 通緊時就反向操作二可能是政府為加強基礎建設,改善公共環境發生戰爭等,資金不足,只能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
『陸』 發行地方債券是什麼意思
就是地方政府債券,又稱地方債、市政債券,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普遍採用的債務管理方式,它具有雙重創新特性:既是財政管理與債務管理制度的創新,也是金融市場與金融工具的創新。
又稱「市政債券」指由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其目的是為了籌集足夠的資金運用於修造公路、開辦學校、醫院等公共事業。地方債券最明顯的好處就是稅收方面的優惠,這是最主要特徵,也是最能吸引投資者的地方。地方債券一般在券面上載明固定的利息率,所以收入穩定,且一般而言地方債券信用都比較高。同政府公債一樣,地方債券的期限也分為長期、中期、短期3種,以便於投資者進行債券到期結構的搭配,確保完全和較高的收益水平。地方債券按照發行的部門及收益水平分為:普通責任債券、收益債券、工業收益債券及有限責任公債等。
『柒』 發行債券的條件有哪些
債券發行條件是指債券發行者在以債券形式籌集資金時所必須考慮的有關因素。其限制條件主要是指:
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規定,改變公開募集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4、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5、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6、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經資信評估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捌』 都有什麼機構或公司可以發行債券
政府、企業、銀行、上市公司都可以發行債券。
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並向債權人承諾於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債券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即債權人 。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
(8)公立醫院發行債券擴展閱讀:
債券優點
1、資本成本低
債券的利息可以稅前列支,具有抵稅作用;另外債券投資人比股票投資人的投資風險低,因此其要求的報酬率也較低。
2、所籌集資金屬於長期資金
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一般屬於長期資金,可供企業在1年以上的時間內使用,這為企業安排投資項目提供了有力的資金支持。
債券缺點
1、財務風險大
債券有固定的到期日和固定的利息支出,當企業資金周轉出現困難時,易使企業陷入財務困境,甚至破產清算。因此籌資企業在發行債券來籌資時,必須考慮利用債券籌資方式所籌集的資金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未來收益的穩定性和增長性的問題。
2、限制性條款多,資金使用缺乏靈活性
因為債權人沒有參與企業管理的權利,為了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安全,通常會在債券合同中包括各種限制性條款。這些限制性條款會影響企業資金使用的靈活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債券
『玖』 發行債券
上報當地證監局批准以後,就可以在企業內部發行債券。
『拾』 什麼樣的企業、機構可以發行債券
《中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
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3、具有償債能力。
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
5、籌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