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數據怎麼查找
近年來,中國經濟「三期疊加」,受經濟增速放緩、產業結構調整等因素影響,我國銀行業不良資產不斷累積。截止至2016年一季度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達到13,921億元,不良貸款率連續上升至1.75%,商業銀行經營持續承壓,對不良資產的處理需求極為迫切。在市場環境逐漸成熟的背景下,適時引入不良資產證券化,通過市場化的手段有效處置不良資產,有助於進一步降低和分散銀行業系統性風險,保持我國銀行業市場的穩定運行。
㈡ 不良資產證券化到底是個什麼意思怎麼那麼賺錢
不良資產證券化(NPAS)包括不良貸款(NPL)、准履約貸款(SPL)、重組貸款、不良債券和抵債資產的證券化。
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通過證券化,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不良資產轉化為在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在不增加負債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獲得一塊資金來源。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加快銀行資產的周轉,提高資產的流動性。
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將高風險權重的不良資產,變為風險權重相對較低的證券,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風險資產的比例。
(2)不良資產證券化擴展閱讀
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作用在於規避風險,增加資產的流動性,釋放資本,以從事具有更高邊際收益的項目。
商業銀行通過吸收存款來籌集信貸資金的成本,要低於通過證券化籌資的成本(由於資產支持證券風險要高於國債及銀行存款,根據一般定價原則,其利率必然要高於國債及銀行存款),因此,商業銀行在資金充裕又無合適貸款項目的情況下,對優良資產證券化缺乏經濟效益。
而不良資產證券化,對加快批量處置不良資產,提高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與效益,解決商業銀行資產流動不足、資本充足率低等問題則具有重要意義。
㈢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
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作用在於規避風險,增加資產的流動性,釋放資本,以從事具有更高邊際收益的項目。如果通過證券化將優良資產變現後,又無好的貸款項目,則實施證券化不但不會增加商業銀行的總收益,反而會減少其絕對收入。況且,目前商業銀行通過吸收存款來籌集信貸資金的成本,要低於通過證券化籌資的成本(由於資產支持證券風險要高於國債及銀行存款,根據一般定價原則,其利率必然要高於國債及銀行存款),因此,商業銀行在資金充裕又無合適貸款項目的情況下,對優良資產證券化缺乏經濟效益。而不良資產證券化,對加快批量處置不良資產,提高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與效益,解決商業銀行資產流動不足、資本充足率低等問題則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通過證券化,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不良資產轉化為在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在不增加負債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獲得一塊資金來源。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加快銀行資產的周轉,提高資產的流動性。
其次,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按照《巴塞爾協議》和《商業銀行法》,一個穩健經營的商業銀行,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將高風險權重的不良資產,變為風險權重相對較低的證券,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風險資產的比例。
㈣ 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與不良資產證券化有什麼區別
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就是不良資產拍賣,賣給別人。
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是不良資產變為證券,比如變為股權或其他債權,分散發售
兩者性質差不多
㈤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及建議
1、法律限制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法制建設的速度有所加快,《擔保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等經濟立法相繼出台,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創造了一定的法律條件。但是,作為新興事物,發行不良資產支持證券還存在較多的法律障礙。主要體現在:特設交易載體(SPV)作為證券化交易的中介,是資產證券化的特別之處。 SPV業務單一,無需經營場所,也不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為了降低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成本,也要求盡可能少投入),只需要一個法律上的名稱,因此,它實質上是一個「空殼公司」。對這種特殊的實體,中國法律還沒有專門的規定,並且根據現行的《公司法》,它屬於限制的對象。《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在運作上,SPV是作為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主體,而中國《公司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得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得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並且,累計發行債券的總面額不得超過該公司的凈資產額的 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的利息。而設立SPV,不可能也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資產並在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前三年就設立。這些都給SPV 的運作造成法律障礙。
中國應加快與資產證券化有關的立法建設。立法體系必須著眼於交易成本的最低化和效益最大化。只有從資產證券化交易有關當事人的成本和效益角度考慮,才能真正促成有關當事人積極投身不良資產證券化,進而充分發揮證券化在解決不良資產問題中的作用。
2、稅收限制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規模一般都較大。因為考慮到成本和規模效益,如果資產證券化的規模較小,單位成本將太高,使得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無利可圖。美國學者阿諾德在1986年就曾估計,只有當其資產規模大於1億美元時,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才有利可圖。但如此大的交易額,可能導致龐大的稅收負擔。一是商業銀行將資產銷售給SPV過程中的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二是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三是SPV的所得稅。這將造成資產證券化的稅務成本過高而使資產證券化難以開展。
從促進不良資產證券化順利開展、盡快解決中國國有商業銀行風險的角度出發,中國應對不良資產證券化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能因為稅收而導致證券化融資成本大幅度上升使證券化融資在稅制上缺乏效率。
3、市場限制
一種金融工具能否順利推銷,需求一個決定性因素。如前面所述,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在中國有著很大的市場需求潛力,但由於目前中國對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這些潛在的市場需求還無法轉化為真正的市場購買力。因此,從為證券化產品市場培育投資者,也為更好地實現各種基金的保值增值出發,政府應適當放寬對投資基金、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的范圍限制。
㈥ 為什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要將不良資產證券化
從實踐上看,不良資產證券化是市場化處置不良資產的有效方式。
從我國國情來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一是有助於加快金融市場風險化解,降低商業銀行風控壓力。
二是有助於盤活像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首的中國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存量資產,更好地發揮金融救助功能。
三是有助於進一步豐富資產證券化市場產品種類,滿足不同的投資需求。
㈦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是什麼意思
資產證券化起源於美國,是一種重要的金融創新工具,是證券技術和金融工程技術相結合的產物。一般來講,資產證券化是指把流動性相對較差的、但具有潛在現金流的金融資產(如住房抵押、應收賬款等)匯集起來,分類整理為各種資產組合,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債務證券的融資過程。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的一個方面,是商業銀行將持有的流動性較差但具有未來現金收入流的不良貸款、應收賬款等不良資產集中起來(主要是不良貸款),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安排,對資產池中的風險和收益要素進行分割和重組,將其轉變為符合投資要求的可銷售證券,以此加速回收資金的過程。
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正面效益(1)資產證券化過程引入市場競爭和市場定價機制,提高了資金配置效率。(2)增加資產流動性,有效降低風險。(3)有利於改善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結構。(4)資產證券化能減少解決不良貸款問題的經濟成本和社會成本。(5)有利於形成商業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
㈧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邏輯成立嗎
邏輯上成立的。不良資產證券化(NPAS)包括不良貸款(NPL)、准履約貸款(SPL)、重組貸款、不良債券和抵債資產的證券化。NPAS已有二十多年的歷史,以美國、義大利、日本和韓國最為活躍,這些國家的共同特點是都曾經深受銀行體系壞帳的困擾。
不良資產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處置的現實和理論基礎:不良資產的總體質量較差,本質上是指資產的安全性、收益性差。但是根據大數定律,這些資產作為一個整體卻具有一定穩定的價值,即有一定的安全性;具有一定水平的收益率。雖然不良資產的實際價值低於賬面價值,但是作為一個整體,不良資產具有穩定的本金和利息回收率。
不良資產有很多種處置和資本運作防範,資產證券化是其中手段之一,信澤金智庫匯集這方面的高手,可持續關注。
㈨ 不良資產證券化就要來了,如何化解不良率
一是資產證券化。央行副行長潘功勝在記者會上指出,不良資產證券化是整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一部分,豐富了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內容,由此可見,不良資產證券化將成為處理銀行不良貸款的重要方式。
實際上,從統計上來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分為次級類、可疑類和損失類,2015年末1.27萬億元不良資產中,次級類資產為5923億元,可疑類資產為5283億元,損失類資產為1539億元,前兩者的比重為88%。在這三類資產中,只有損失類資產沒有任何價值,而次級類資產和可疑類資產價值盡管有一定比例的資產損失,但仍有較大的證券化價值。
未來一個時期,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標的,將集中在次級類資產和可疑類資產,特別是有一定現金流和抵押物處置價值的不良資產,可通過市場化的定價方式有效剝離。潘功勝副行長在記者會上強調,在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監管部門將嚴格控制風險,選擇管理水平較高的大型金融機構開展試點,禁止實行多層證券化和再證券化,證券化產品只出售給機構投資者,同時強化信息披露,加強發行人、評級機構和中介機構的職責。
二是成立地方政府債務資產管理公司。除資產證券化工具外,處置銀行不良資產還應對不同類型資產進行分類施策。例如,今後一個時期,包括地方融資平台債務在內的地方政府債務,將可能成為銀行不良資產的重要來源。地方政府債務主要投向基礎設施和重大民生工程,帶有地方政府「第二財政」的性質,對於這類不良資產,盡管短期內可以通過發行地方債定向置換地方債務,緩解地方政府償債壓力,但長期內存量債務依然存在,應考慮財政部通過發行長期特別國債,注資成立「地方政府債務資產管理公司」,專門處理由於巨額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形成的不良資產。
三是採取「債轉股」方案。對於過剩產能行業可能形成的不良資產,可以採取「債轉股」的方案。各商業銀行獨資或合資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不良資產,把銀行與製造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股權關系。債權轉為股權後,製造企業原來的還本付息轉變為按股分紅,待企業經營狀況好轉後,通過二級市場出售股權、上市IPO、轉讓或企業回購形式回收化解這筆不良資產。
㈩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1)資產證券化對於一國的法律、會計、稅收制度有特殊要求,在經歷了金融或銀行業危機的國家或地區(尤其是亞洲地區),不良資產處置的需要成為推動當地資產證券化市場及其制度建設的主要動力。NPAS的發展取決於各國對解決銀行系統風險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
(2)NPAS具有階段性的發起主體。初期以政府支持的重組和不良資產處置機構發起為主,如美國的RTC,韓國的KAMCO,日本的RCCJ,泰國的FSRA,但這類機構具有階段性。隨著各國證券化立法和市場環境的改善,商業性NPAS成為市場主體。其中商業銀行對自有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稱為直接不良資產證券化(direct NPA securitization),專業投資銀行同時收購多家銀行的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稱為委託證券化(principalled NPA securitization)。
(3)受發起主體演變影響,NPAS從融資證券化向表外證券化形式轉變。政府支持機構自身並沒有滿足資本充足率指標等方面的壓力,只需盡快回收資金,達到融資目的。如KAMCO的大部分NPAS中,最終風險仍由銀行保留。商業性NPAS對不良資產剝離的要求更為迫切。事實上如果只需融資,銀行不必對不良資產證券化,對正常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所需的交易成本和融資成本更低。
(4)NPAS交易結構不斷完善,能更有效地解決證券現金流和不良資產現金流之間的不對稱性,適應處置手段的多樣性,從而使可證券化的不良資產類型擴大。
(5)逐漸培育、形成了一批專門從事不良資產投資的機構投資者。歐美機構投資者成為亞洲不良資產及其支持證券的主要購買力和推動力,促進了國內投資者的培育和當地信用環境的改善,也促使不良資產的風險溢價逐漸降低。
(6)形成了專門針對NPAS的價值評估、證券評級、資產管理人評級標准。外資機構憑借著專有技術以各種中介機構的身份幾乎壟斷性地介入到證券化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