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可轉換債券怎麼做會計處理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新會計准則發布後對可轉債業務的會計處理作了較大的調整,對於該債券的發行者來說,也就必然關注如何在新准則指導下,對可轉債進行合理的會計處理。會計網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所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其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六年,每張面值一百元。它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雙重屬性,發行時與一般公司債券相同,定期發放利息;但它還賦予債權人在未來一定期間可依合約上的轉換價格,將其持有的公司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普通股的權利。《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所謂轉換期是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股份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並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2、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一般比不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低,因而發行企業可以用較低的利率籌措資金。例如海馬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08年1月16日發行的5年期「海馬轉債」,第一至五年的利率分別為1.5%、1.8%、2.2%、2.5%、2.7%,是當時銀行同期利率的36%~43%,可見,可轉債的發行企業的融資成本相對較低。
3、發行人贖回性和投資人回售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3]所謂的贖回是指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高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而回售則是指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低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債券賣給發行人。為了保障債券持有人的權益,債券發行人有可能在回售日或贖回日承擔一定的利息補償金。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一般比不可轉換債券要低得多。如果發行公司的股價不能如預期上漲,使得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低於公司債券面額時,則持有人必定不會執行轉換權利,只能得到較低的利息。為此,多數可轉換公司債券附有回售權,允許債券持有者可於持有該債券滿一定期間後,要求發行公司以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買回該債券。
⑵ 可轉債中提前贖回權的確認
可轉債是一種公司債,持有人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按事先確定的轉換價格將其轉換成發債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它是滿足資本市場籌資人動態化的資金需求和投資人追求利益最大化風險最小化的有效載體。
可轉換債常常會有提前贖回條款。提前贖回條款會有2方面的影響。
1,降低債券購買價格。因為提前贖回權有利於發行方,所以定價應該小於同類無贖回權的債券。
2,迫使債券投資者行使債轉股。因為只有在執行提前贖回權有利於發行方時(即贖回價格一定低於當前的市場價格時),發行方才會贖回債券。所以轉換成股票可能比被發行方贖回更有利於投資者,迫使投資者行使債轉股,從而享受不到股票進一步升值的獲益。
⑶ 可轉換債券轉換的會計處理
A公司於2001年1月1日購入B公司當日面值發行的可轉換債券100000元,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本金100000
貸:銀行存款100000
2002年1月1日收到利息
借:應收利息3000
貸:投資收益3000
借:銀行存款3000
貸:應收利息3000
2002年1月1日實施轉股
借:長期股權投資50000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本金50000
⑷ 可轉換公司債券會計處理
發行債券的入賬價值和應付債券的入賬價值不是一個意思。
下面內容供參考學習: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企業發行的債券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期間之後,按規定的比率或價格轉換為企業發行的股票的債券。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對債券持有者和企業都具有很大的吸引力。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應在初始確認時,將相關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先對負債成份的未來現金流進行折現確認初始人賬金額,再按發行收入扣除負債成份初始入賬金額的差額確認權益成份的初始入賬金額。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者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轉換為股票,企業按股票面值和轉換的股數計作股本,債券賬面價值與股本之問的差額計作資本公積。本文擬舉例探討可轉換公司債券會計核算中的問題並提出了建議。
[例]甲公司為籌集資金,於20×5年1月1日以100萬元的價格發行3年期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為1000元、票面利率為5%,類似風險的不附轉換權的債券的市場利率是6%,每年年年末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該公司規定,自發行日起算的一年後,債券持有者可將每張債券轉換為普通股250股,每股面值1元。甲公司相關的會計處理如下:
(1)負債部分的入賬價值=1000000×PA(6%,3)+1000000×5%×P/F(6%,3)=1000000×0,839619+50000×2,673012=839619+133650=973269元
權益部分的入賬價值=1000000-973269=26731元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26731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100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6731
(2)20×5年12月31日,採用實際利率法計提利息和攤銷債券折溢價並支付利息:
應付利息=1000000×5%=50000(元)
實際利息=973269×6%=58396(元)
折價攤銷額=58396-50000=8396(元)
借:財務費用58396
貸:應付利息 500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8396
甲公司支付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 5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
(3)20×6年1月1日,該債券的持有人將可轉換債券全部轉換為普通股股票。准則附錄規定,企業應按股票面值和轉換的股數計作股本。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時:
可轉換債券的攤余成本=973269+8396=981665(元)
轉換的股份數=1000×250=250000(股)
借: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1000000
資本公積——他資本公積 26731
貸:股本 2500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18335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758396
如果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在甲公司支付利息前行使轉換權利,應按該債券面值和應付利息之和來計算權利人可以轉換的股份數。
⑸ 可轉換債券的會計分錄及其原因
銀行存款
可轉換債券 --利息調整
可轉換債券 --面值
資本公積
可轉換債券實際上包含兩部分的價值,一是債券的價值,二是期權的價值(轉換股本),所以要求分別確認其收入。
我們可以把原分錄分成兩部分
一、銀行存款
可轉換債券 --利息調整
可轉換債券 --面值
二、銀行存款
資本公積
⑹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
可轉換公司債券 是可轉換證券的一種。從廣義上來說,可轉換證券是一種證券,其持有人有權將其轉換成另一種不同性質的證券,如期權、認股權證等都可以稱為是可轉換證券,但從狹義上來看,可轉換證券主要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優先股。 對於,它的相關會計處理,東奧小編在下面的內容中通過相關文字進行了相關說明。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會計處理: 我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採取記名式無紙化發行方式。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既含有負債成份又含有權益成份,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企業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並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確認為應付債券;再按照該可轉換公司債券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後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是合同規定的未來現金流量按一定利率折現的現值。其中,利率根據市場上具有可比信用等級並在相同條件下提供幾乎相同現金流量,但不具有轉換權的工具的適用利率確定。發行該可轉換公司債券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其初始確認金額的相對比例進行分攤。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應付債券」科目下設置「可轉換公司債券」明細科目核算。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的負債成份面值,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科目,按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科目。 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負債成份,在轉換為股份前,其會計處理與一般公司債券相同,即按照實際利率和攤余成本確認利息費用,按照面值和票面利率確認應付債券或應付利息,差額作為利息調整。 首先,對股份公司來說,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在股票市場低迷時籌集到所需的資金;可以減少外匯風險,還可以通討債券與股票的轉換,優化資本結構;甚至可獲取轉換的溢價收入。其次,對投資者來說,投資者購買可轉換債券,可以使手上的投資工具變得更加靈活,投資的選擇餘地也變得更加寬闊。
⑺ 可提前贖回債券利息收入的確認問題!
第二個問題 我先給你回答下
18000*0.907029 這個是 2012年年末收回利息 折算到現在 就是用兩年的利率咯
18000*0.863838 這個是2013年 年末收回的利息 是三年的利率咯
至於第一個問題 你看看財務管理的書 年金現值系數的概念
這點東西是挺難理解的 當時我也沒理解
⑻ 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和轉換的會計處理
發行:
1、如果認為轉換權有價值,並將此價值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2、不確認轉換權價值,而將全部發行收入作為發行債券所得。
債券轉換:
1、採用賬面價值法,將被轉換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換發股票價值,不確認轉換損益。
2、在市價法下,換得股票的價值基礎是其市價或被轉換債券的市價中較可靠者,並確認轉換損益。采。
A公司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630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債券——利息調整6778.8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債券——面值 6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6778.8
B公司只買了40%的債券所以按40%部分做分錄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面值 24000
——損益調整1200
貸:銀行存款25200
(8)可轉換債券提前贖回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行結束6個月後,持有人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隨時轉換股份。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該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後,持有人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隨時轉換股份。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前1個月股票的平均價格為基準,上浮一定幅度作為轉股價格。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以擬發行股票的價格為基準,折扣一定比例作為轉股價格。
⑼ 可轉換債券帶來了哪些特殊的會計問題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照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作為一項復合金融工具,其會計處理不同於普通公司債券,最大的特點是在初始確認時需要對轉換權進行分拆。除此之外,還可能由於轉換權的結算是否與固定數量的普通股股票掛鉤、債券是否包含贖回選擇權或回售選擇權、當事人是否行使選擇權、轉換價格的修改(特別向下修正條款)以及與可轉換公司債券相關的遞延所得稅等若干特殊事項而使其在會計處理上存在著特別之處。
一、轉換權的結算是否與固定數量的普通股股票掛鉤
可轉換公司債券屬於復合金融工具,但這種「復合」並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主合同的債權性與轉換權的權益性之間的復合,因為其中的轉換權雖然在分拆之後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作為權益來確認的,但也可能仍然確認為金融負債,具體的確認形式取決於轉換權的結算是否與固定數量的普通股股票掛鉤。《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第七條規定:企業發行的、將來須用或可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①該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業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②該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業只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其中,所指權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所以,無論是非衍生工具還是衍生工具,在用於結算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為固定數量時,該金融工具(轉換權)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否則應當確認為金融負債。
[例1]A公司於2009年年初公開發行了面值為1000萬元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利率為4%,一次還本付息,期限為3年,該債券的發行價格為1080萬元,發行費用為60萬元,取得凍結資金利息收入20萬元。債券發行文件約定,債券購買人可選擇自2011年年初至債券到期日之前轉換為普通股股票,轉換條件為本利和每100元轉25股,每股面值1元。假設A公司發行該債券時二級市場上與之類似但沒有轉股權的債券市場利率為8%.
(1)發行日:
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10000000×0.794+10000000×4%×3×0.794=8892800(元)
註:0.794為8%的三年期復利現值系數。
轉換權,即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10800000-8892800=1907200(元)
由於衍生工具須交付A公司固定數量的普通股股票進行結算,所以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
發行費用凈額(扣除凍結資金利息收入)在兩者之間按照其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
負債成分分攤的金額=(600000-200000)×(8892800/10800000)=329362.96(元)
權益成分分攤的金額=(600000-200000)-329362.96=70637.04(元)
借:銀行存款(10800000-600000+200000)104000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10000000-(8892800-329362.96)] 1436562.96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1000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907200-70637.04) 1836562.96
(2) 2009年年底計息(假設不考慮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問題,下同):A公司按照實際利率法計算利息費用。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存在著發行費用和凍結資金利息收入,所以需要計算實際利率,而不能簡單地將市場利率作為實際利率。採用內插法計算出的實際利率為9.37%.
借:財務費用(8892800-329362.96)×9.37% 802394.05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應計利息)
(10000000×4%) 400000
——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402394.05
[例2]接例1,假如轉換條件改為本利和每100元轉換為在轉換時與A公司普通股股票市場價格等值的股票。
(1)發行日:由於按照A公司普通股股票市場價格等值的股票進行轉換,即轉換權(衍生工具)用以結算的A公司股票是非固定數量的;所以,應該將分拆的轉換權確認為金融負債(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借:銀行存款 10400000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1436562.96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10000000
衍生工具——般票轉換權 1836562.96
(2) 2009年年底:計息的會計處理同例1.但股票轉換權的公允價值變動的處理與例1不同。
假如按照相關的期權估價模型計算的轉換權的公允價值為1 600 000元,所對應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衍生工具——股票轉換權(1836562.96-1600000)
23656296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36562.96
二、債券是否包含贖回選擇權或回售選擇權
贖回選擇權是指債券發行人在一定時間和條件下可以提前贖回未到期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回售選擇權是指債券持有人在指定日期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賣回給債券發行人。
對於包含贖回選擇權或回售選擇權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而言,在會計處理上需要考慮按照實際利率法計量利息費用時對攤銷期限的確定問題。《國際會計准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實施指南第6段指出:在使用實際利率法時,主體通常將實際利率計算中包括的所有費用、支付或收取的貼息、交易費用及其他溢價或折價,在金融工具的預計期限內攤銷。然而,如果存在一個與費用、支付或收取貼息、交易費用及其他溢價或折價相關的更短的期間,則應採用此更短的期限攤銷。可以看出,如果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了贖回選擇權或回售選擇權,那麼企業有可能將債券發行日至預計的贖回日或回售日作為攤銷期間。
[例3]接例1,假如債券發行文件約定:如果A公司股票市場價格大幅度上漲,A公司可以在2011年年初按照1100萬元的價格贖回可轉換公司債券,同時按2%的利率向債券購買入支付截至贖回日的利息補償金。
(1)發行日:假如A公司估計本公司股票價格在未來期間很可能上漲,即贖回的可能性較大,那麼在會計處理上應該將2009年年初至2011年年初作為攤銷期間。
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10000000×0.857+10000000×(4%+2%)×2×0.857=9598400(元)
註:0.857為8%的二年期復利現值系數。
權益成分的公允價值=10800000-9598400=1201600(元)
發行費用凈額在兩者之間按照其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
負債成分分攤的金額=400000×(9598400/10800000)=355496.30(元)
權益成分分攤的金額=400000-355496.3=44503.70(元)
借:銀行存款(10800000-600000+200000) 10400000
⑽ 贖回債券的會計分錄
發行時確認一項金融負債-應付債券
借:銀行存款 114000
貸: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14000
貸:應付債券-面值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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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確認應付利息,攤銷發行溢價。
分錄為:03年6月30日為例
借:財務費用 (市場利率×攤余成本)114000×8%÷2=4560
借: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40
貸:應付利息 (票面利率×面值)100000×10%÷2=5000
其餘···略··(攤余成本為應付債券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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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終止確認金融負債
根據你給的分錄,此題是按照直線法攤銷的溢價,而且06年上半年利息已經支付。
下面我只給出分錄,具體數字請你自行計算。
分錄:
借:應付債券-面值 100000 (債券面值沖掉)
借: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沒有攤銷完的發行溢價沖掉)
貸:銀行存款
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新准則下,考慮到時間對貨幣價值的影響,對於應付債券的折價溢價要求採用實際利率法核算。更加科學。
中國境內發行的債券一般都是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