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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出質債券方

發布時間: 2021-06-11 12:11:44

Ⅰ 什麼是債權債務,什麼是出質債權的債務人

承擔形成轉讓款的現狀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及一切法律經濟責任是,在質押中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動產質押,一種是權利質押。出質債權就是把債權作為質押的標的,此債權的債務人就是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就是第三債務人。債權債務案例 。 .

Ⅱ 已出質債債權,出質人是否有權撤銷債權上的抵押權

一般要麼直接還了款,要麼更換抵押物,並獲得債權人的同意,通知次債務人。
否則債權人的債權無法保障,債權人為什麼要同意這種事情。

Ⅲ 債權質押都有哪些實現方式

一、普通債權質押設定應具備的條件
1、質押人與質權人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約定質押的債權性質、債務人名稱、具體金額、到期時間等內容。
2、依《擔保法》原理,權利質權的設定應當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將權利質權存在的事實表現於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曉,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後果。《擔保法》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二、出質債權先到期,被擔保的債權後到期
出質債權到期後,出質人不得請求第三債務履行或接受第三債務人的履行,否則會導致債權質押的消滅,第三債務人向質權人或者出質人清償時,須經質權人和出質人同意,質權存在於兌現的價款或提取的特定物上,質權的性質從權利質權轉化為動產質權,質權人可按照動產質權實現方式行使質權。
三、出質債權後到期,被擔保的債權先到期
質權人須等待出質債權到期後方可行使質權,否則第三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因為設定質權時,質權人對出質債權的清償期是明知的,應當承擔其權利不能及時行使的後果。當質權行使受到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的阻卻時,《司法解釋》第160條規定「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由此可見,質權人對第三債務人享有直接的請求權,第三債務人因向質權人交付標的物而免除其對質押人的清償責任。當然,質權人的直接請求權的基礎是,第三債務人得到了出質通知書。
由此可見,證券債權質押以向質權人移交權利憑證的佔有作為公示方式。對於性質上不能以交付權利憑證而設定質權的財產權利,《擔保法》規定了以登記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標權、專利權出質以登記之日起生效。普通債權一般不具備特定的權利憑證,無法以權利憑證的交付作為公示方式,但《擔保法》亦未規定普通債權質押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不能以雙方未交付權利憑證或登記作為普通債權質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質權人為保證自已質權的安全,應當在質押合同中約定設質人交付債權證明文件的義務,質權人可通過對債權證明文件的審查來控制風險。普通債權質押由於缺乏對其質權的公示方式,質權不應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Ⅳ 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是個什麼概念

1、債務人是指負有財產清償義務人。
2.1、一般情況,出質人是主合同的主債務人。
2.2、出質人也可以是願意為主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

Ⅳ 債權出質需要通知次債務人嗎

對是否以通知第三債務人為普通債權質押的成立要件,各國或地區的立法同樣存在不同的規定。依瑞士民法,通知債務人並非質權的成立要件,而《德國民法典》第1280條規定:「以有轉讓合同即可移轉的債權設質,只有在債權人將其通知債務人時,才是有效的。」可見,《德國民法典》規定以通知第三債務人為債權質權成立要件即生效要件;《日本民法典》第364條規定:「以指名債權為質權標的時,非依第467條的規定將質權的設定通知第三債務人或經第三債務人承諾,不得以之對抗第三債務人及其他第三人」,這表明日本民法未將通知第三債務人作為普通債權質權的生效要件,而是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即對抗要件。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普通債權入質是維護質權人的利益的一種擔保方式,具有物權的性質,其與出質人與其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並不重要,第三債務人向誰履行義務,並不影響其自身利益。因此普通債權設質無須經債務人同意,不必以通知第三債務人為生效要件,這可以充分尊重債權人的自由處分權,有利於債權的流通。
質權人與出質人設定普通債權質押後,基於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應該通知第三債務人,以便其做好履行准備,否則第三債務人有權只向出質人履行義務,而無義務向質權人履行,這往往會影響到質權的實現,加大普通債權質押的風險,而通知第三債務人則可避免因第三債務人對債權質押毫不知情所遭受的損害。
綜上,普通債權設質時,對第三債務人的通知義務是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即不通知第三債務人並不影響質押的效力,但對第三債務人無約束力,第三債務人有權對抗來自質權人的請求。因此,作為質權人為保證質權將來能有效實現,最好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出質人對第三債務人的通知義務,如果出質人不履行該通知義務,質權人尚可追究出質人的違約責任。當然,質權人自行通知第三債務人也是有效的。

Ⅵ 什麼是出質債權的債務人

在質押中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動產質押,一種是權利質押。
出質債權就是把債權作為質押的標的,此債權的債務人就是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就是第三債務人。

Ⅶ 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嗎

現實問題

孔某與蘇某系大學同寢室同學,孔某因急需用錢向蘇某借款2000元並保證三個月後肯定還。蘇某表示,要借款可以,但是需將孔某的手提電腦質押給自己,如孔某三個月後無法清償借款,該電腦就歸自己所有。因急需借錢,孔某隻得同意,並與蘇某訂立了合同。三個月後,孔某因還不出2000元,蘇某即將該電腦作為自己的電腦使用。孔某認為該電腦是父母花了2萬元買的最新款蘋果筆記本電腦,才用了沒多久,就算是當二手電筒腦賣掉也遠遠高於2000元,因此找到蘇某要求返還電腦,待其賣掉後立即償還蘇某2000元,但是遭到了蘇某的拒絕,蘇某認為雙方都已經訂立合同了,現在孔某無法還錢,電腦就歸自己所有,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因此,上述孔某與蘇某的約定,已經違反了《物權法》的規定,系為無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Ⅷ 應收賬款能夠作為擔保出質給債權人嗎

我國《物權法》第228條明確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據此可知,應收的賬款是可以作為債務的擔保出質給債權人的,當事人之間簽訂書面合同後再向信貸徵信機構辦理相應的出質手續後即可以享受各自的權利,除非雙方協商同意的情況下,否則應收賬款出質後是不能轉讓的。

Ⅸ 出質人 質權人 債權人債務人的關系

一般情況下,質權人和債權人均為同一個人或主體。而出質人和債務人可能不會是同一法律主體,但是也不能排除出質人和債務人為同一法律主體的可能性。
這些事得看具體的案件情況。

Ⅹ 債權出質的方式是什麼

《擔保法》對普通債權出質的方式與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確,根據質權設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債權質押設定應具備的條件有:
1、質押人與質權人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約定質押的債權性質、債務人名稱、具體金額、到期時間等內容。
2、依《擔保法》原理,權利質權的設定應當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將權利質權存在的事實表現於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曉,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後果。《擔保法》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
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見,證券債權質押以向質權人移交權利憑證的佔有作為公示方式。對於性質上不能以交付權利憑證而設定質權的財產權利,《擔保法》規定了以登記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標權、專利權出質以登記之日起生效。普通債權一般不具備特定的權利憑證,無法以權利憑證的交付作為公示方式,但《擔保法》亦未規定普通債權質押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不能以雙方未交付權利憑證或登記作為普通債權質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質權人為保證自已質權的安全,應當在質押合同中約定設質人交付債權證明文件的義務,質權人可通過對債權證明文件的審查來控制風險。普通債權質押由於缺乏對其質權的公示方式,質權不應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筆者建議,能否通過公證方式以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3、質押人應當其質押的債權的債務人(又稱第三債務人)發出通知書,通知第三債務人該債權已質押的事實,並且明確質權人有保全質押債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