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香港債券移民
香港移民申請條件:
要求投資者把不少於1000萬港元投資於其中一個或同時投資於兩個政府獲許投資資產。包括:股票、債券、存款證等。
其中債券是指:以港元為單位,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地鐵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或局部擁有的法團、機構或團體;或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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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香港公司的債券發行需具備什麼條件
可以在香港金融管理局查到
Ⅲ 中國國內兩個最大的發債主體是什麼
中國國內兩個最大的發債主體是政府和銀行。
發債是指新發可轉換債券。而轉債是投資人購買的一家公司發行的債券,在指定期限中,投資人可以將其按照一定比例轉換成該公司的股票,享有股權的權力,放棄債券的權力;但是如果該公司的股票價格或者其他條件對投資人持有股票不利,投資人可以放棄將債券轉換成股票的權力,繼續持有債券,直至到期。
Ⅳ 境內國有商業銀行購買海外機構發行的外幣債券會受到國家外管局的限制嗎
如果是以銀行自有的外匯資金投資以外幣計價的金融資產,應該會受到限制。資本項下的外匯流動是受到管制的,從事這類業務,或是發行涉及這類投資手段的產品,都需要向外管局報批並申請外匯額度。
Ⅳ 中央對香港人民幣債券市場進行監管出台了哪些政策
2005年,香港和中央政府之間達成共識,首次提出了建設人民幣離岸中心的目標和構想。
2007年6月,人民銀行和國家發改委共同制訂了發布《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拉開了香港人民幣債券發行的序幕。
2007年7月,國家開發銀行在香港成功發行首隻50億元人民幣債券。
香港金管局於2010年2月宣布,放寬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限制,允許香港當地及海外企業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擴大了發行主體的范圍),所募集資金可自由投資,但涉及與內地貿易的企業仍須開設人民幣賬戶進行支付和結算,並必須服從內地監管機構的管理。
2010年7月,人民銀行與香港金管局簽署修訂《香港銀行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新協議容許符合條件的企業開設人民幣賬戶,允許銀行、證券及基金公司可開發及銷售人民幣產品。《香港銀行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的簽署,極大地催進人民幣產品包括債券在香港的發展。
2011年1月,人民銀行發布《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允許境內非金融類企業利用人民幣通過設立、並購、參股等方式進行境外投資。
另外,「十二五規劃」第五十七章明確要求,要「繼續支持香港發展金融、航運、物流、旅遊、專業服務、資訊以及其他高增值服務業,支持香港發展成為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和國際資產管理中心」。
Ⅵ 香港「債券通」與現存渠道比較有哪些優勢
中國內地與香港的「債券通」7月3日正式開通。
在交易品種方面,債券通可在銀行間市場參與一二級現券交易,包括以人民幣計價的各類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同業存單、資產支持證券等。具體交易時間為北京時間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國家開發銀行這兩家政策性銀行將分別於周一和周二向境外投資者發行債券。
Ⅶ 什麼機構可以在香港做人民幣債券交易
大部分金融機構都可以,包含國內金融機構在港分支機構,例如招商證券、中銀香港等等。
Ⅷ 債券市場參與主體有哪些
(一)參與者包括哪些「人」
下列機構可成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從事債券交易業務:
1.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
2.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3.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
金融機構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非金融機構應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結算代理人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代理其他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
(二)參與者特徵
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是一個機構投資者市場,從建立開始,銀行間債券市場就一直堅持面向機構投資者的市場定位。經過10年的發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已經成為一個以各類金融機構為主體、面向所有機構投資者開放的規范的場外債券市場。截至2006年12月底,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有6439家,包括商業銀行及其分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外資金融機構、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等境內主要金融機構,還包括大量企業法人機構,正是由於面向機構投資者並採用與此相適應的場外交易方式,切中了債券市場發展的關鍵,銀行間債券市場才能快速健康的發展,才能在較短時間內成為我國債券市場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