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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工資屬於優先債券還是普通債權

發布時間: 2021-06-10 07:22:02

⑴ 中國哪部法律明確說明了正常營業的企業債權,優先股權,普通股權的優先順序別

《企業破產法》。

順序是這樣的。優先股權,普通股權,債權。

關於具體債務跟股權:
債權銀行第一優先
其次償還國稅、地方稅
復次償還有擔保債務
復次償還無擔保債務
復次償還清算破產費用
復次償還優先股股東
復次償還普通股股東

總的方面是:
工資福利、稅收、貸款、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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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企業破產,農民工工資是都屬於普通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農民工的工資當然是工資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清償。

⑶ 拖欠工資而離職,企業也沒錢給補償金。已離職員工的補償金,企業破產後屬於普通債權還是優先的

假如員工1月因拖欠工資離職,企業在9月破產,先給在職員工補償金,然後是還原職工欠款

⑷ 「工資債權優於擔保債權和抵押權」出自哪個法律文本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⑸ 普通執行程序的債權分配中員工工資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普通執行程序的債權分配中員工工資沒有優先受償權,用人單位倒閉或者關閉時,勞動者的工資享有優先支付權。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⑹ 公司財產優先支付的是債權人還是員工工資

破產清算時,從現有的財產中優先支付稅費及清算費用後,支付員工工資,然後才清償債權。

⑺ 工程款被凍結農民工工資對普通債權優先受償權嗎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當然是民工工資優先。修改後的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⑻ 企業破產前向他人借款發放職工工資的債權是否是優先債權

企業破產前向他人借款發放職工工資的債權不是優先債權。

⑼ 您好!在新的破產法中,關於職工工資的清償順序與有擔保的債權清償順序到底哪個優先

最新的《破產法》即2007年破產法規定,對於特定擔保財產其權利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優先於職工工資的優先權);但債權人享有優行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或沒有實現的債權則作為普通債權(此時職工工資則優先於普通債權)。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