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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14條

發布時間: 2021-06-09 06:22:55

① 1934年證券交易法是什麼啊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該美國法律成立了證券交易委員會,宣布在發行證券中出現的操縱和濫用做法為非法,規定證券交易、經紀商、證券商和上市股票必須注冊,且規定必須披露某些財務信息和內幕交易。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再次感謝您的提問,更多財會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② 請介紹一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R144規則。

赴美上市的交易問題

1. 上市公司股票出售的限制條件(美國證券法144號法律規定)
境內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份為一級市場(初始發行股票市場)上發行的股票,而不是在二級市場上(即股票交易市場)通過買賣交易取得的股票,所以有鎖定期規定。對於公司的經營管理層和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權的大股東均有2年時間禁售期的規定。但對於小股東而言,根據144條例經董事長及律師簽名後即可交易。交易量規定為每個股東每個季度的拋售量不得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實際上對小股東(股權小於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來說已沒有限制,其持有的股票可自由流通、交易。
2. 在美國證券市場進行股票交易並非我們想像的那樣神秘、復雜、遙遠,互聯網已將全球結為一個地球村,信息的傳送和各種電子交易十分便捷、迅速。
標的公司將在適當時間選擇一家在香港或者是美國本土注冊並可以提供中文網站服務的交易商,辦理開戶手續,並由標的公司網站提供操作流程以及相關的服務,然後自己在國內銀行開設一個外匯帳戶。
3. 《交易程序》概述:
委託一交易商,提供本人身份證(有護照的提供護照)、收入證明、地址、電話等開戶(無開戶費),同時交存所持股票,在開市時間內(北京時間21:30至凌晨4:00)向交易商下達指令(電腦網上操作),成交後將資金匯入你在國內銀行的外匯帳戶上,視其不同交易商不同的帳戶大小及優惠期的不同,每筆交易傭金約7到20美元(無論大小,1000股還是10萬股,但一般以每5000股為交易單位收取交易傭金18美元)。另外,每筆交易收取3美元的郵寄證券交易確認單的郵費(但投資者可以通過E-MAIL郵箱的方式進行確認)。
4. 對實在不懂股市交易又不會上網操作的股東,標的公司將組織他們集中委託一位股東代理操作,不過要注意辦理好相互之間的法律手續,防止今後出現糾紛等事情發生。
公司律師屆時可協助起草一份法律文本供相互簽署用,不能委託標的公司交易股票,否則將會有操縱股票的嫌疑,違反美國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無論是在鎖定期或鎖定期後都是可以自行一對一進行私自轉讓交易的,如有人願意受讓你所持上市股票,你們可在股票上背書轉讓方(你本人)與受讓方名字,再在美國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轉讓過戶登記手續即可,繼承也照此辦理。
5. 開戶基本保障及條件:
① 開戶年齡需滿20歲
② 沒有最低開戶金額限制
③ 美國人以外的人頭此人買賣價差不課稅(免徵所得稅)
④ 有資產保障:每個證券帳戶至少有2500萬美元以上的保障,分別為美國證券投資人保護協會(SIPC)所提供的50萬美元基本保險及其他保險公司所承包的保障。
⑤ 需額外開立美金銀行帳戶及證券集保帳戶,該帳戶兼具證券戶.集保戶及銀行呼功能。
6. 一般來說,投資人只要擁有國內商業銀行外幣(美金)或其帳戶及具備開戶的基本條件,只要在美國券商[中文網路]下載開戶表格,填具以下四項條件後,寄至美國券商處即完成開戶手續。
① 開戶申請書
② 投資帳戶及E – mail 郵箱確認交易同意書外國人免稅表
③ 國外人免稅表
④ 美國國稅局免預扣稅表
7. 當美國券商收到投資人開戶的資料後,三個工作日內就會E – mail 郵箱或郵寄核發的帳號及密碼,此時投資人若要買股票必須先將資金電匯到新開立的帳戶內,若要賣股票則需將自有的股票背面簽名後以DHL方式寄至美國券商處,投資人在委託買賣的時候,有三種方式指示買賣:
① 網路下單
② 電話下單
③ 直接由營業人員撮合
8. 每一種下單的方式又有市價或現價兩種選擇,不論是哪一種方式,手續費每筆大約是8-30美元之間。
投資人每筆買賣成交確認單美國券商會立刻以E – mail 郵箱傳送至指定電子信箱中,每月交易對帳單月底免費寄發,投資人若想提領帳戶資金僅須填寫[匯款申請書]傳真至美國券商處,投資人在兩個工作天後就可以在自己的外幣或其帳戶中自由提領。關於投資人操作股票的方式,多數採取以下方式:
① 網上投資美國股市step by step
② 委託美國網上券商

③ 美國證券交易法是疑罪從有嗎

不是大神,本來不應該回復,但是從事這方面工作,只是談一下一般情況吧:
一般情況是,如果執法監督部門,主要是SEC和FINRA了,認為有嫌疑的話,會採取一些行動,但不能定罪,定罪需要有一些證據。例如,如果SEC覺得你交易涉嫌違法,又暫時拿不出證據的話,一般會凍結資產,這並不是定罪,等有證據後,會拿出一些處罰,如果真拿不出證據,他們是不能定罪的。

④ 在美國的上市公司總是要向SEC提交種種表格,有誰能介紹一下大概有幾種,各有什麼作用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條d項以及聯邦證券與交易委員會(SEC)依據該項規定所制定的13D-G規章,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group),如果取得任何已依《證券交易法》第12條規定向SEC登記的有價證券發行人所發行的「股本證券」(equity security) 5%以上的受益所有權(beneficial ownership ) 時,必須在持股比例達到5%後10個工作日內,向SEC填報13D表格,並且同時分送發行人及該種股本證券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13D表格要求填具的主要內容有:(1)所取得證券的名稱、種類,發行人的名稱及其主要決策機構的地址;(2)證券取得人(發盤者)的的身份及背景材料;(3)取得證券的融資安排,如果需要貸款,則貸款人的名單;(4)取得證券的目的,對目標公司經營發展的計劃,有其是有無將目標公司合並、重組或分解的計劃;(5)發盤者持有該種證券的總額以及過去60天內買賣該種證券而訂立的合同、協議,所達成的默契、關系等。
發行人為防禦發盤者的接管威脅,可能會打算買回一部分已發行的股份(issuer repurchase )以增加接管的難度。為了規范此一在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尚屬空白的問題,新增的第13條e項以及SEC制定的13D-G規章中有三項規則,專門規范股份買回的條件及需要備案或披露的信息。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d項及SEC依此項規定所制定的14D-1規章,任何人或一群人如以公開收購要約的方式持有任何已依第12條向SEC辦理登記的有價證券發行人所發行的股本證券達5%以上的受益所有權時,必須在展開公開收購要約的同時,向SEC填報14D-1表格。該表格除含有13D表格的內容之外,還要求披露收購要約的內容,包括收購證券的數量、價格、要約有效期、付款方式、發盤者的財務狀況等。
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4條e項規定,在任何公開收購要約中,不得有「實質性不實陳述」(material misstatement )、「誤導性疏漏」(misleading omission) 或「欺騙性或操縱性行為」(fraulent or manipulative Acts )。SEC根據此項規定特別制定14E規章,以對信息公開作出進一步的規范。
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4條f項及SEC依據該項規定所制定的14F-1規章規定,如果目標公司因他人取得其股本證券的5%以上的情形而導致有過半數的董事發生變動,則必須及時向股東公布,要求公布的材料相當於投票權委託書徵求者所必須公布的資料。
SEC在依據《威廉姆斯法案》的授權所制定的規章中間接規定,各種不同的公開收購要約至少必須持續20個工作日,自發盤者展開有關的宣傳之日起計算;如果發盤者對於公開收購要約中要約購買的股本證券的比例、金額或給付證券商的費用發生變更時,該項公開收購要約必須延長10個工作日,自發盤者開始向目標公司股東發出有關變化內容之日起計算

⑤ 什麼是美國證券法解讀

《美國證券法解讀》:「盡管聰明的律師可以通過成文法、規則和案例而輕松地自學某些領域的法律,但聯邦證券法並非其中之一。如果將1933年《證券法》及其規則和案例交給一位求知慾較強且天資聰明、但未曾接觸過聯邦證券法的律師,讓他進行幾周的閉戶研究,那他有可能對這一領域知之甚多,卻仍不得要領。證券法律尤其是《證券法》是復雜的——它是這樣一個謎題:從表面上看來,用許多方法都能解釋得通,但事實上其中僅有一種才是正確的。《美國證券法解讀》的目的即在於幫助解決這個難題。」《美國證券法解讀》首先簡要介紹了美國證券法之由來。由於缺乏管制而產生的種種問題導致了美國1929年證券市場的崩潰。這些問題以及隨之產生的崩潰是引起經濟大蕭條的主要原因,並導致了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美國經濟的癱瘓。從這次慘痛的經歷中,作者領悟到證券的買賣必須要有實質性的管制。作者認為有三件事是證券法必須完成的。首先,當公司發行其證券及公司的證券在證券市場上被交易時,證券法必須迫使公司給出全面且公正的披露。第二,證券法必須保證證券市場的公平運行。否則,投資者將遭受欺騙。第三,證券法必須迫使投資者主要使用他們的自有資金,而非借貸資金,來購買證券。中國的讀者們在閱讀《美國證券法解讀》之後,將了解到美國證券法是如何處理這些必須解決的問題並維持一個公平,積極且穩定的證券市場。

⑥ 美國1933年證券法的定義

第七十七條之一 簡稱
本節可簡稱為《1933年證券法》。

第七十七條之二 定義
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本節所稱----
(一)「擔保品」是指任何票據、股票、庫存股份、公債、公司債券、借據、息票或參與任何分紅協定的證書、貨物信託證書、組織前證書或認股額、可轉讓股票、投資合同,或授權信託證書、可供擔保的存款證書、石油、煤氣或其他礦產開采權的部分的完整的股份證書、任何賣出買進期貨的選擇權證書、套利選擇權證書,或者對任何擔保品、存款證書或證券的類或指數(包括其中的任何利息或以其價值為基礎)或對任何賣出買進期貨選擇權、套利選擇權的特權,或涉及的對與外幣有關的全國證券交易的特權,或者,一般被看作「擔保品」的任何權益或憑證,或任何息票或參與分紅證書,暫時或臨時證書,收據,擔保書,訂購或購買任何前述事項的憑證或權利。

(二)「法人」是指個人、社團、全體合夥人、協會、股份公司、托拉斯、非公司組織或政府或政府部門。本項中所稱「托拉斯」應只包括這樣一種托拉斯:其受益人或各受益人的權益或各種權益是由一保證人證明的。

(三)「銷售」或「賣」應包括以價值訂立的一切售貨合同,或對擔保品或擔保物的處理。「願意賣」、「供銷」或「發盤」,應包括以價值出售擔保品或擔保物的一切企圖或意願,或表示願意購買擔保品或擔保物而提出的請求。本項中下定義的各用語,以及在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五第三款中所稱「表示願意購買」,不應包括簽發人(即直接或間接地進行支配或被一簽發人所支配的任何人,或者與一簽發人共同受直接或間接支配的任何人)與任何承保人之間的,或者與一簽發人(即直接或間接地進行支配,或被一簽發人所支配,或者是與一簽發人共同受直接或間接支配的任何人)有合同關系或將有合同關系的許多承保人中間的初步談判或協議。因購買證券或任何其他東西而給予或交付的,即作為紅利的任何擔保品,應最後被視為構成這種購買的主因的一部分,並被視為已經以價值出售。如果權利或特權的簽發或轉讓最初是連同擔保品一起簽發或轉讓的,使這種擔保品的持有人有權把這種擔保品變換成同一簽發人的或其他人的另一種擔保品,或者使之有權認購同一簽發人或其他人的另一種擔保品,而這種權利直到將來某個日期才能行使,那麼,權利或特權的簽發或轉讓不得被視為出售這另一種擔保品;但是在行使這種變換權或認購權時,這另一種擔保品的簽發或轉讓則應視為出售這另一種擔保品。

(四)「簽發人」是指所有簽發或打算簽發任何擔保品的人;但關於存款證、授權信託證書或抵押信託證書的擔保品,或者關於不具有董事會(或執行類似職能的人)或固定的、限定的理事會或單位形式的委員會的非公司投資托拉斯則除外。「簽發人」是指按照信託條款或簽發這些擔保品所根據的其他協定或合同,執行規章並承擔委託人或經理的責任的人或人們;但非公司的協會除外,因為它是按其規章來規定它的任何成員或所有成員的有限責任的;托拉斯、委員會或其他法律實體也除外,因為其理事或成員個人不得負擔作為協會、托拉斯或其他法律實體所簽發的任何擔保品的簽發人的責任。關於設備信託證書或類似的擔保品除外;「簽發人」是指使用或將要使用設備或財產的人;而關於石油、煤氣或其他礦產開采權的部分的、完整的股權則除外,「簽發人」是指任何這樣的權利的所有者或這樣的權利的任何股權(不論是全部還是部分的)的所有者,他為公開發售而創造其中的部分股權。

(五)「酬勞費」是指證券和換兌傭金。

(六)「領地」是指合眾國的波多黎各、維爾京群島以及各海島屬地。

(七)「州際商業」是指各州之間或哥倫比亞特區或合眾國的任何領地與任何州或其他領地之間,或任何外國與任何州、領地或哥倫比亞特區之間,或哥倫比亞特區境內的證券貿易或證券商業或證券的運輸或信息交流。

(八)「登記報表」是指本編第七十七條之六所規定的報表,並包括附加的任何修正,以及通過查詢,作為這種報表的一部分而歸檔的或收編在其中的任何報告、憑證或便箋。

(九)「書寫」或「書面的」應包括印刷的、石版印刷的,或書寫通訊的任何手段。

(十)「說明書」是指任何章程、啟事、通告、廣告、信函或通訊,書面或通過無線電或電視,出售任何擔保品,或確認任何擔保品的出售。但下述情況除外:
1、在登記報表的有效期後發送的通訊(不同於根據本編第七十七條之十第二款所容許的說明書),如果在該通訊以前或與此同時,有一符合本編第七十七條之十第一款的要求的書面說明書,在發該通訊的時候,已發送給該通訊的收受者,那麼,該通訊就不得被視為說明書。
2、啟事、通告、廣告、信函或通訊,作為一種擔保品,如果按照對公共利益和對保障投資者被認為必要的或適當的規則或規章,並且在其中所可能規定的,可能允許的條件下,它說明從誰那裡可以獲得符合於本編第七十七條之十的要求的書面說明書,此外,它只是鑒定擔保品,規定其價格,指定由誰來執行命令,並只包含著例如傭金這樣一種信息,那麼,它就不得被視為一種說明書。

(十一)「承保人」是指任何這樣的人:他為了經銷任何擔保品而已向簽發人購買,或者為簽發人進行與經銷任何擔保品有關的發盤或銷售,或者他參與對任何這樣任務的直接或間接的承保。但是不應包括這樣的人:他的利益只限於,從承保人或經紀人那裡所得的傭金不超過通常的經銷人或售賣人的傭金。本項中所使用的「簽發人」還應包括直接或間接地進行控制或受簽發人控制的任何人,或是處於與簽發人直接或間接地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人。

(十二)「經紀人」是指任何不論是以其全部時間還是部分時間,直接或間接地,作為代理人、掮客或負責人從事於供貨、購買、銷售業務,或者經營由他人發行的證券的人。

(十三)「保險公司」是指作為保險公司組織起來的公司,其基本的主要的業務活動是填寫保險單或對由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進行再保險,它必須受州或領地或哥倫比亞特區的保險委員或類似的官員或機構的監督;或者,必須受這種公司的任何接管者或類似的官員或清理機構以其職權進行的監督。

(十四)「專帳」是指由保險公司按照合眾國的任何州或領地、哥倫比亞特區或者加拿大或其任何省的法律而制定並保存的帳目,根據法律,收入、收益及損失,不論已否實現,從資產中劃歸該帳,按照適用的合同,都被記入該帳的貸方或借方,而不考慮保險公司的其他收入、收益或損失。

(十五)「甄別合格的投資者」應指:
1、 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款第(二)項中所下定義的銀行,不論它是以個人身份還是以受託人身份行事的;第十三款中所下定義的保險公司;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登記的投資公司,或該法律第二條第一款第(四十八)項中所下定義的商業發展公司;經小企業主利益保護局許可的小企業投資公司;或雇員津貼方案,包括受《1974年雇員退休收入保證法》條款制約的個人退休帳戶,如果按該法第三條第(二十一)項中所下的定義,投資方案是由信託計劃作出的,那麼,這個人退休帳戶要就是銀行、保險公司,要就是經正式鑒定的投資顧問;
2、 任何這樣的人:他憑高超的理財能力、資本凈值、知識和對財政問題的經驗,以及掌管的資產數額,有資格成為一名符合委員會的規章和規則所規定的合格的投資者。

第七十七條之三 本節中證券的的種類

一、 免責證券
除下文中明確規定的以外,本節各條款不得適用於任何下述證券種類:
(一) 保留。

(二) 任何由合眾國或其領地,或由哥倫比亞特區,或由合眾國的任何一州,或由州或領地的任何行政區域,或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州或領地的任何政府執行機構,或由受控制或受監督,並按照合眾國國會所授予的權力而擔當合火國政府的執行機構的任何個人所簽發或保證的任何擔保品;或者任何上述者的任何存款證;或者由任何銀行簽發或保證的任何擔保品;或者由任何銀行簽發的或體現在聯邦儲備銀行中的權益或聯邦儲備銀行的直接義務的任何擔保品;或者對任何共同信託基金或類似的基金的任何權益或分享,而這種基金是某一銀行專為該銀行以受託者、執行者、管理者或保管者的資格所提供給那裡的資產的集體投資或再投資而保持的;作為工業發展債券的任何擔保品[如第二十六編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二)項中所下的定義],根據第二十六編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其利息是可以從總收入中除去的,如果由於第二十六編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的第(四)項或第(六)項的適用[ 如同第(四)項第1段,第(五)項和第(七)項不包括在這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中而確定的],那麼,該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不適用於這種擔保品;或者對由某一銀行所保持的單一信託基金或集體信託基金的任何權益或分擔,或由某一保險公司所簽發的合同而產生的任何擔保品,與這種權益、分擔或擔保品的簽發相聯系的是:
1、 股票紅利、養老金或符合於第二十六編第四百零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必要條件的利潤分配計劃;
2、 符合於第二十六編第四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減少僱主捐獻的必要條件的年金計劃;
3、 第二十六編第四百一十四條第四款中所下定義的政府計劃。
它是由一僱主專為其雇員們或他們的受益人的利益而制定的,目的是把按該計劃而積累起來的基金的本金和收入分配給這些雇員或他們的受益者。如果根據該計劃,在償還對這些雇員及其受益者的全部債務之前,基金的本金或收入的任何部分不可能被用於或轉入除這些雇員及其受益者的專有利益以外的,本項第1段、第2段和第3段條目中所述的任何計劃以外的其他目的,那麼,根據此計劃----
(1) 捐獻就保留在單一的依託基金中,或保留在某一保險公司為單一的僱主保持的專帳中,而且根據此計劃,超過僱主捐獻的余額被劃歸購買由僱主或由直接地或間接地控制、被控制或處於與僱主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所簽發的證券(不同於對信託帳戶或專帳本身的權益或參與)之用;
(2) 此計劃也包括雇員,其中有些人或所有的人不外是第二十六編第四百零一條第三款第(一)項意義上的雇員;
(3) 這計劃是第二十六編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中所述的由年金合同提供基金的計劃。
委員會,按規則和規章或命令,應給為股票紅利、養老金、利潤分配或涉及雇員(其中有些人或所有的人不外是第二十六編第四百零一條第三款意義上的雇員)的年金計劃而簽發的任何權益或參與免除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五的規則,如果委員會確實認為,這對公共利益是必要的或適當的,而且與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及本節的政策和規定所要達到的目的又是一致的話。為了本節的目的,由某一銀行簽發或保證的擔保品,不應包括對某一銀行所保持的任何集體信託基金的任何權益或參與;所以「銀行「這一用語意指任何國家銀行,或根據各州、領地或哥倫比亞特區的法律而組織成的金融機構,其業務大體上只限於銀行業務,並受州或領地的銀行委員會或類似官廳的管轄;至於共同信託基金或類似的基金,或者集體信託基金則除外,用語「銀行」具有《1940年投資公司法》中的同一定義。

(三) 任何票據、匯票、交換券或由流動交易產生,或其收入已被用於或將被用於流動交易的銀行承兌票,而且它在簽發不超過9個月時到期,不包括寬延期或其任何更新,其到期日也是有限的。

(四) 由一人簽發的任何擔保品,此人是專為宗教的、教育的、仁愛的、友好的、慈善的或感化的目的而組建和運作的,而不是為了金錢的利潤,所以他的凈收益的任何部分對於任何人,私人股票持有者或個人都無助益。
二 根據本條第二款提起的程序,除非法院專門下了命令,不得視為是委員會命令的延期。

第七十七條之十 計劃書中需要的資料
一 注冊聲明書中的資料;不需要的文件
除根據本款或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需要或允許的范圍外-----
(一) 除外國政府或其機構的證券外,與證券有關計劃書應包括注冊聲明書中列的資料,但不包括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第一表、第(二十八)項至第(三十二)項[包括第(二十八)項和第(三十二)項在內]中提及的文件。
(二) 與外國政府或其機構發行的證券有關的計劃書,應包括注冊聲明中列的資料,但不包括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第二表第(十三)項至(十四)項中提及的文件。
(三) 盡管本款第(一)項、第(二)項已有規定,但計劃書可自注冊聲明書生效之日起,使用9個月以上,其包含的信息不得超過使用前16個月,只要該計劃書用戶不需花不合理的開支或努力來了解或獲得這種信息。
(四) 計劃書可省略本款所要求的任何資料,只要委員會根據規則或規章把它們定為對公眾利益和保護投資者沒有必要或不適合。

二 規則和規章允許的概括和省略
除本條第一款中允許或要求的計劃書外,委員會應根據對於公眾利益和保護投資者為必要或適當的規則或規章,允許為達到本編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目的使用計劃書。該款部分地省略或概括了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計劃書的資料。該款允許的計劃書可作為注冊聲明書的一部分提交,但為了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五的目的,不得被視為該聲明書的一部分。這不包括委員會根據為了公眾利益和保護投資認為有必要和適當的規則和規章而另外規定的范圍。委員會可在任何時候發布命令,阻止或中止使用本款允許的計劃書,如果委員會有理由認為這個計劃書未被提交(如果要求作為注冊聲明書一部分而提交的話),或含有對重要事實不真實陳述或疏忽了要求或需要在此陳述的重要事實,不會產生誤解。而該陳述一旦按照本條發出命令,委員會應通過直接送達或發送確認的電報通知方式發出關於發布命令和提供聽證機會的通知。在任何時候由於正當理由或者如果該計劃書已被提交或已根據命令進行修正,委員會應取消或修改該命令。

三 合理的標准
為了本條第二款第(三)項的目的決定什麼是合理的調查和意見的合理理由,合理的標准應為要求一個謹慎的人管理自己財產的合理標准。

第七十七第之二十五 其他政府代理機構對證券的管轄權
本節中沒有任何條款豁免任何人向合眾國政府的各個監督部門提交法律的任何條款所要求的情況、報告或其他文件。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 條款的可分性
如果本章的任何條款或該條款對任何人或情況的適用被認為是無效的,本章其餘條款或該條款對人或情況的適用,除那些被認為無效的以外,不得因此受到影響。

⑦ 求1933年美國證券法與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的原文

1933年美國證券法
http://www.sec.gov/about/laws/sa33.pdf

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
http://www.sec.gov/about/laws/sea34.pdf

《1933年證券法》是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監管立法的典範,更為各國仿效和借鑒的對象,我國證券立法亦是如此。又稱證券真實法(Truth in Securities Law),共28條, 是第一部真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聯邦立法,也是美國第一部有效的公司融資監管法,包含了州藍天法的許多特色。《證券法》最引人注目的是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並在附件A中詳細列舉了發行人必須披露的具體內容。

《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對世界許多國家證券法的影響極大,是許多國家證券法的藍本。美國證券法由於比較好地反映了證券市場的法則,適應了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因此,對我國也極具重要的參考和借鑒價值。

⑧ 美國如何打擊操縱股市

新華社信息北京9月13日電 10日出版的《國際先驅導報》刊登該報記者
[淘股吧]
陳剛發自紐約的文章,介紹了美國如何嚴打莊家操縱股市的行為。文章指出,猖獗
的幕後莊家在華爾街也出現過,但邪不勝正,操縱價格的行為最終都被監管方繩之
以法。文章摘編如下:
最近,中國股市有兩個熱門話題,ST金泰(600385)連續42個漲停,
「惡庄」再現市場;同時,證監會出台了《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和《證券
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辦法》,認定了連續交易、約定交易、自買自賣等8類行為
屬於市場操縱行為。這兩個方向相反的新聞充分證明了中國股市監管方與莊家斗爭
之激烈。
事實上,自從股市誕生以來,市場操縱也伴隨而生,在利益驅使下,投機者與
監管者間的較量從來沒有間斷過,在資本市場最發達的美國情況也是一樣。
美國也曾經歷「強盜貴族」時代
美國股市在早期同樣是價格操縱行為盛行,當時的一些人甚至企圖為價格操縱
正名,認為這是市場本身規律決定的。到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股票欺詐幾乎
成為整個市場體系的一部分。
「強盜貴族」時代的多數大人物,如洛克菲勒、摩根、肯尼迪等,或多或少地
都通過不光彩的手段和欺詐發跡。在1929年美國股市崩盤前的那輪過熱的牛市
中,坐莊的行為屢見不鮮。交易商操縱股價,快速拉高價格,將不知情的投資者吸
引過來,然後平倉出貨。因為無線電公司受到當時市場追捧,1929年美國無線
電公司的股價曾經炒到500美元,然而到了1932年,該股的股價只剩下3美
元。
在1928年到1929年股市崩盤前,美國幾家主要銀行,包括大通國民銀
行(摩根大通銀行的前身)、國民花旗銀行都在股市風潮中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
大通國民銀行主席維金被認為是最出格的莊家,他不僅通過私募基金炒作公司的股
票,還從自己的銀行借出800萬美元托市。
美國定義價格操縱范圍更廣
1929年美國股市崩盤引發了美國空前的經濟危機。之後,美國政府和國會
開始對華爾街進行清算,華爾街大量習以為常的陋習被公之於眾。從1933年到
1940年,美國相繼出台了《證券法》等一系列法律,將市場操縱認定為犯罪。
2002年通過的《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即薩班斯法)規定,任
何人通過信息欺詐或價格操縱在證券市場獲取利益,最多可監禁25年或處以罰款。
這次中國證監會具體定義了8種價格操縱行為,但在美國,價格操縱行為在證券立
法中並沒有明確的定義。美國規范市場操縱行為的法律規則包括1933年《證券
法》第17條、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9條、第10條以及相關規則。但是
這些規定非常原則性,具體操縱行為的認定主要還是依靠法院的判例,而各種判例
對價格操縱行為的認定更加詳細。
根據立法與判例,操縱行為主要包括對敲和對倒、誘使他人買賣為目的的交易
行為、鎖定價格行為、集中買賣、在分銷中邀買證券、散布虛假信息操縱市場、限
制證券的供給、定購證券卻無意買入、公司的不當管理等等,種類遠比中國多。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強,美國市場操縱行為數量有所下降,但其形式也變得更加
隱蔽。上個世紀90年代,華爾街的券商採用「間接操縱價格」的辦法,在198
9年至1994年間,操縱以技術股為主的納斯達克股市的交易價格,使得投資公
司的利潤增加,從而抬高投資公司股價。美國證交委從1994年開始調查此案,
最後迫使華爾街的券商們被迫支付9.1億美元賠償。
2001年,包括高盛、美林等在內的美國10家投資銀行被指控利用在公開
發行股票市場的壟斷操縱股價。這些操縱行為非常隱蔽,主要是讓首次公開上市的
新股流向某些特定的投資者,而交換條件是這些投資者必須在二級市場支撐股票價
格。2002年,10家投行同意支付總額超過14億美元的罰款。
相對於美國市場,中國的證券市場仍處於發展階段,也必然會受到各路莊家新
招式的考驗。如何參照國外經驗強化市場監管、針對性執法將成為下一個挑戰

⑨ 急求 美國《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及《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中文版

《1933年證券法》光明日報出版社,上海同治路385號,得益居書店

《1934年證券交易法》國圖圖書館 網路版

⑩ 什麼是SEC規定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條d項以及聯邦證券與交易委員會(SEC)依據該項規定所制定的13D-G規章,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group),如果取得任何已依《證券交易法》第12條規定向SEC登記的有價證券發行人所發行的「股本證券」(equity security) 5%以上的受益所有權(beneficial ownership ) 時,必須在持股比例達到5%後10個工作日內,向SEC填報13D表格,並且同時分送發行人及該種股本證券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13D表格要求填具的主要內容有:(1)所取得證券的名稱、種類,發行人的名稱及其主要決策機構的地址;(2)證券取得人(發盤者)的的身份及背景材料;(3)取得證券的融資安排,如果需要貸款,則貸款人的名單;(4)取得證券的目的,對目標公司經營發展的計劃,有其是有無將目標公司合並、重組或分解的計劃;(5)發盤者持有該種證券的總額以及過去60天內買賣該種證券而訂立的合同、協議,所達成的默契、關系等。
發行人為防禦發盤者的接管威脅,可能會打算買回一部分已發行的股份(issuer repurchase )以增加接管的難度。為了規范此一在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尚屬空白的問題,新增的第13條e項以及SEC制定的13D-G規章中有三項規則,專門規范股份買回的條件及需要備案或披露的信息。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d項及SEC依此項規定所制定的14D-1規章,任何人或一群人如以公開收購要約的方式持有任何已依第12條向SEC辦理登記的有價證券發行人所發行的股本證券達5%以上的受益所有權時,必須在展開公開收購要約的同時,向SEC填報14D-1表格。該表格除含有13D表格的內容之外,還要求披露收購要約的內容,包括收購證券的數量、價格、要約有效期、付款方式、發盤者的財務狀況等。
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4條e項規定,在任何公開收購要約中,不得有「實質性不實陳述」(material misstatement )、「誤導性疏漏」(misleading omission) 或「欺騙性或操縱性行為」(fraulent or manipulative Acts )。SEC根據此項規定特別制定14E規章,以對信息公開作出進一步的規范。
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4條f項及SEC依據該項規定所制定的14F-1規章規定,如果目標公司因他人取得其股本證券的5%以上的情形而導致有過半數的董事發生變動,則必須及時向股東公布,要求公布的材料相當於投票權委託書徵求者所必須公布的資料。
SEC在依據《威廉姆斯法案》的授權所制定的規章中間接規定,各種不同的公開收購要約至少必須持續20個工作日,自發盤者展開有關的宣傳之日起計算;如果發盤者對於公開收購要約中要約購買的股本證券的比例、金額或給付證券商的費用發生變更時,該項公開收購要約必須延長10個工作日,自發盤者開始向目標公司股東發出有關變化內容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