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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可轉換債券稀釋股價

發布時間: 2021-06-08 22:19:59

㈠ 計算可轉換債券稀釋每股收益時,為什麼分子中是凈利潤加上稅後利息

分子是「凈利潤+稅後利息」,因為利息是稅前扣除的,可以抵稅,利息支出同時減去了所得稅,凈利潤計算中減去了稅後利息,如果可轉換債券一開始就全部轉為股票了,則這部分利息就不需要支付了,從而增加的凈利潤=稅後利息。

㈡ 可轉換債券的稀釋問題

只要發行了可轉債就應該在發行日起就要考慮其稀釋作用,原因是稀釋每股收益是把潛在的增加股票考慮進去,雖然該債券要到發行一年後才開始轉股,但是可轉債在發行時就已經承諾可以轉股,只是限制了轉股時間而已,故此潛在的增加股票在可轉債發行後就存在。題目中的6/12的確是指2012年7到12月的利息可以省下來,原因是可轉債在轉股時只對債券面值按轉股價格來計算轉股數量的,對於當期應計未支付給投資者的應計利息不予支付的。
但是這道題出題者是出得有問題的,原因是轉股時間是在發行後的一年,那時應當先支付第一年的利息,原因是債券已經滿一年就必須支付一年的利息,轉股時間卻在一年後,故此這部分的利息不應該考慮在稀釋每股收益所增加的凈利潤裡面的。但現實的情況是一般是可轉債自發行日起滿六個月後就可以開始轉股,故此答案的計算方法在應用在現實中是沒錯,但按這道題的題意就是有誤。我只是指出這道題的錯誤之處。
對於可轉債一般是對於股權是有稀釋作用的,主要就是轉股後增加了總股本,由於可轉債轉股對於那些未支付的利息是難以對抵銷其對每股收益的攤薄作用,故此會有這個說法,但是在特殊情況下這個說法未必正確,如債券的票面利率較高且發行者盈利能力處於微利或並不高的情況下就並不一定是正確的。

㈢ 股東配售可轉換公司債券對股價會有什麼影響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全稱為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是公司債的一種,指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照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可轉換公司債是指債券持有人有權依照約定的條件將所持有的公司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廣義的可轉換公司債是指賦予了債券持有人轉換為他種證券權利的公司債券,轉換對象不限於發行公司的股份。
可轉換公司債有著普通公司債的絕大多數特點。同時,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享有將其所持有的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股票的選擇權,即股票的買入期權,所以可轉換公司債同時涉及了3種證券,即可轉換公司債券自身、選擇權以及它可以轉換成的那種證券,兼具債券、股票和期權的特徵,是一種混血證券。
註:可轉換公司債券一般要經過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決議通過才能發行,而且在發行時,應在發行條款中規定轉換期限和轉換價格。轉換價格是固定的,而不是換為同等市值的股票。
它對股價的影響:
發行公司債券是公司融資的一種手段。
一般情況公司發行債券與股票的聯系不是很緊密,對股票價格影響不大。
一定要說影響的話,從正反兩方面:
有利影響:
如發的債息低於銀行貸款,融資用途投向公司業務,並能夠為公司帶來新的利潤或者擴大規模,就是利好,反之構成壓力。一般來說,能取得發債的公司還是相對優質的公司,在牛市環境下,任何事情都被看成利好。

企業債相對股票來說,需要支付的是一定的利息。債券相對股票也享有優先賠付權利。債券的好處就是公司的股權不受影響(即不會增大股本),而如果通過增發股票融資的話,會稀釋原股東的股權。

不利影響:
債券到期贖回需要支付大量現金,可能導致公司現金流出。
債券轉換成股票,理論上可能對現行該股股價的一種沖擊,因為債券換成股票,就意味著股本增加了,也就是賣方增加了,在市場需求不變甚至萎縮的時候,會成為空頭的彈葯。當然,如果公司成長性很高,業績穩定增長,股東非常看好,都堅決持有不賣,就不會造成上面那種現象。

㈣ 請教ACCO125125老師一個關於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時增加的凈利潤的問題

你好。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稀釋每股收益,是指潛在的普通股,對於每股收益具有的稀釋作用。

可轉換公司債券,其實質仍然是一種債券,只是該債券被賦予持有人選擇轉換為公司股份的權利。這就是說,可轉換公司債券,有可能被持有人要求轉換為公司股權,從而使得持有人在轉換時,由債權人轉換為股東。由此,可轉換公司債券,雖然不是公司股權,但卻是一種潛在的公司股權。

所以,在計算每股收益時,基本每股收益並不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因為:可轉換公司債券不是公司股權;而稀釋每股收益需要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影響,因為: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潛在的公司股權,即,假設尚存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自期初(或發行日)就已經轉換為公司股權。

所以,轉換年數,對每股收益的計算,沒有關系。尚未轉換的,不影響基本每股收益,可能會稀釋每股收益;已經轉換的,直接在基本每股收益中體現,與稀釋每股收益無關。

至於可轉換公司債券對稀釋每股收益影響的計算,遵循「假設已轉換」原則,即假設可轉換債券已經轉換為公司股權。由此,一方面,分母需增加轉換的股權數,另一方面,分子需增加利潤中已經減去的稅後利息(利息 – 所得稅影響)。而題中提到的「用債券的現值乘以市場利率再減掉稅費」,只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權益負債分拆確認、與稀釋每股收益計算兩大知識點的融合而已,其實質還是「分子需增加利潤中已經減去的稅後利息(利息 – 所得稅影響)」。

㈤ 求指導!請教下可轉換債券計算稀釋每股收益的問題

原因是可轉債在轉股時只對債券面值按轉股價格來計算轉股數量的,對於當期應計未支付給投資者的應計利息不予支付,且利息部分也並不會計算能轉多少股的數量。

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一般是假設全部轉股為前提進行計算的,對於這些要轉股的債券所產生的利息由於不用支付,故此能增加稅前利潤,最終導致再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要加上稅後利息。

㈥ 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對分子、分母應當怎樣調整

1,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時,分子的調整項目為可轉換債券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溢價或折價攤銷等的稅後影響額。
2,分母的調整項目為增加的潛在普通股,按照可轉換公司債券合同規定,可以轉換為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

㈦ 計算可轉換債券造成的稀釋每股收益時,分子調整項為什麼增加已經支付的可轉換債券利息

你應該是理解錯誤了,分子調整項增加的是稅後利潤中已經減去的可轉換債券稅後的應計利息,注意一點應計利息和已經支付是兩個不同概念,在證券市場上所謂的應計利息是在兌付日前該債券的應計算支付給投資者的利息,一般這些利息是要等到兌付日才支付給投資者,已經支付是實際上是每滿一定的期限在兌付日支付給投資者的利息,建議你看清楚書上寫的內容吧,應該指的是應計利息,並不是已經支付。
對於分子調整項需要增加稅後利潤中已經減去的可轉換債券稅後的應計利息主要原因是在於可轉債在轉股時只對債券面值按轉股價格來計算轉股數量的,對於當期應計未支付給投資者的應計利息不予支付,且利息部分也並不會計算能轉多少股的數量。
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一般是假設全部轉股為前提進行計算的,對於這些預期要轉股的債券所產生的利息由於不用支付,故此能增加稅前利潤,最終導致再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要加上稅後應計利息。

㈧ 計算可轉換公司債券對稀釋每股收益的影響的問題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全稱是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也就是說它同時兼備股票和債券的功能。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典型的潛在稀釋因素,它在沒有轉換成股票之前實質是一種公司債券,要按照票面價值計算利息的。雖然一般不會在發行的當年就行權,但是作為稀釋的因素,要考慮到它轉換成股票會增加股數,所以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的時候要計算在內。你的教材我沒有看到,具體怎麼會答案不一樣不太清楚呢。你說的那個第二個問題我不太明白你想表達什麼問題。我們可以Q討論:619034290

㈨ 可轉換債券與股價的關系怎麼樣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並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轉債理論價值是純債價值與復雜期權價值之和,影響因素主要包括正股價格、轉股價、正股與轉債規模、正股歷史波動率、所含各式期權的期限、市場無風險利率、同資質企業債到期收益率等。

轉債理論價值與純債價值、轉股價值的關系是,當正股價格下跌時轉債價格向純債價值靠近,在正股價格上漲時轉債價格向轉股價值靠近,轉債價格高出純債價值的部分為轉債所含復雜期權的市場價格。可轉債的投資收益主要包括票面利息收入、買賣價差收益和數量套利收益等。

深市:投資者應向券商交納傭金,標准為總成交金額的2‰,傭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滬市:投資者委託券商買賣可轉換公司債券須交納手續費,上海每筆人民幣1元,異地每筆3元。成交後在辦理交割時,投資者應向券商交納傭金,標准為總成交金額的2‰,傭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9)可轉換債券稀釋股價擴展閱讀: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

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

㈩ 可轉債稀釋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凈利潤/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45/400=0.113元/股
假設可轉債轉換增加的凈利潤=100×8%×(1−30%)=5.6萬元
假設可轉債轉換增加的普通股股數=100/1*110=110萬股
稀釋每股收益=(45+5.6)/(400+110)=0.099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