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債務還款期限屆滿後已超過2年,但5個擔保人當中一個擔保人實際代償時間迄今未滿二年。現該代償擔保人
代償擔保人的訴權 實際代償之日起計算,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2. 第三人代償債務可以追加擔保人嗎
為保證貸款的順利代償理論上是可以追加擔保人的,擔保人擔保代償人順利償還貸款。實際操作中需明確代償合同和擔保合同,在其中明確寫明為何償還、償還給誰、替誰償還等細節。
3. 法院判決借款人承擔全部債務,擔保人沒被起訴,擔保人還承擔代償責任嗎
執行階段,能否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2010-03-09 09:26:34 查看(425)評論(8)執行階段,能否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
發表時間:2009-6-2 11:10:56
案件情況:
1997年,某銀行(以下簡稱甲方)向某工貿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發放貸款人民幣1500萬元,某燃料公司作為保證人(以下簡稱丙方),對乙方向甲方所借的該筆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還款期限屆滿,乙方未按約還款。甲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了乙方,要求其履行給付欠款的義務。本案經人民法院判決,判定乙方應承擔還款義務,現判決已生效。進入執行階段後,甲方發現對乙方已停業,且無任何可執行的財產。此時,甲方可否以丙方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不同觀點:
對於債權人能否起訴丙方,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可以起訴丙方。所持理由是: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明確了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也可以起訴保證人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在生效判決對主債務人執行不能時,可以對保證人另行起訴。否則,保證的設定將會失去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能對丙方提出起訴。所持的理由是: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是不可分之債。乙方和丙方對甲方的債務,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甲方在選擇起訴乙方償還1500萬元的全部債務後,在事實上已經放棄了對保證訴權的行使。甲方在判決執行乙方不能時,再起訴丙方,就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審判原則。因此,執行階段,甲方不能再行起訴丙方。
筆者觀點:
針對上述兩種不同的意見,本人淺談自己的觀點如下:
第一,要明確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相比,不具有保證的補充性,即連帶責任保證人不具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人同債務人一樣,都負有同時履行償還全部債務的義務。即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和保證債務屬於同一個債務。
結合本案,債權人甲方可以對債務人乙方和連帶責任保證人丙方提起共同訴訟,要求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擔1500萬元的全部債務的償還責任;同時,債權人還可以要求債務人或連帶責任保證人單獨償還1500萬元全部債務。此時,主債務與保證債務都屬於同一債務,即全部債務1500萬元。
而在本案中,甲方在請求乙方償還1500萬元全部債務的判決生效後,甲方對於1500萬元的請求權已經用盡,其要求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償還1500萬元的請求權已隨著主債權判決而喪失,在法律上已經不存在,故不能再要求丙方承擔1500萬元的保證債務。
第二,要清楚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是一個訴訟,不是兩個訴訟。無論債權人是向主債務人主張主債權,還是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保證債權,對債權人而言都屬於同一個訴訟請求。
結合本案看來,甲方無論是向乙方,還是向丙方主張債權,都是為了實現1500萬元的債權。故,甲方若在向乙方主張的1500萬元的主債權的判決生效後,在1500萬元債務的清償責任、已經判定由乙方全部承擔後,再次向丙方主張1500萬元的保證債權,則是形成了對一個債權提出兩次訴訟請求的情形。對此,我國法律是不予以支持。
第三,明確「一事不再理」審判原則指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及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起訴,也即對於同一行為,在法院正在審理過程中,或者在法院作出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後,不允許當事人再次啟動新的訴訟程序。
結合本案情況,保證債權是基於甲方的債權保護所設定的,是否行使保證債權,由甲方決定。在判定主債權由乙方來全部償的判決已經生效後,甲方再對丙方提出起訴,則嚴重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審判原則。在此種情形下,甲方再起訴丙方來償還1500萬元的保證債務,明顯不妥。
第四,有的觀點認為,在執行階段起訴保證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並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但本人認為,債權人是否行使保證債權,由債權人決定。在本案中,甲方選擇了只起訴乙方,不起訴丙方,是認為只起訴乙方就可實現自己的全部債權,因此,甲方在事實上就放棄了對保證訴權的行使。法院在甲方放棄對丙方提出起訴的情形下,不通知丙方參與本案訴訟,是對甲方處分訴權的認可,並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綜合上述觀點,本人認為在保證合同糾紛訴訟中,債權人對主債務和保證債務可以合並主張提起訴訟,也可以在主債務或保證債務中,選擇其中一項提起訴訟,但不能就其享有的全部債權,在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並經判決生效後,又基於全部債權為依據,對保證債務人再提起訴訟。
故本人認同第二種意見,即在執行階段,債權人不能再行起訴保證人。
4. 四個連帶責任擔保人,兩個為債務人各代償了四分之一,我代償了二分之一,問能否追償債務人和連帶擔保人。
你可能搞混兩種不同的擔保。
一般保證:先由主債務人履行其債務,只有在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主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無果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是一種補充性的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主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5. 擔保代償還債務後,讓借款人打個借條有法律效力嗎
擔保代償還債務後,讓借款人打個借條有法律效力的。
其實,不讓借款人出具借條,憑債權人出具的收條,同樣也是可以讓借款人還款的。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 擔保公司的代償項目如何進行追償
代償項目的追償:
堅持「及時快捷、認真高效、抓住要害、寬嚴並濟」的原則,代償項目追償應在具體追償方式的選擇上,可根據各代償項目的實際情況,考慮從以下方式中組合:
1)與被擔保人重新制訂還款計劃並監督其嚴格執行。
2)向反擔保人追索.被擔保人在履行期限內未向公司償付款項的,公司即應向反擔保人主張反擔保債權,並送達書面通知。
3)轉移債務,保全債權。如債務人有其他效益較好的關聯企業,應設法將債務轉移給債務人的其他關聯企業,使公司的債權先得到保全,以後再選擇機會進行處理。
4)變更反擔保,增加抵押物價值。
5)經評估後若確認債務人或其關聯企業的股權是有價值的,可以採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來保障公司的利益。但持有的股應盡可能進行轉讓,回收觀金。
6)以資抵債,減少損失。但要注意用以抵債的資產應該是有價值的、容易變現的。
7)行使抵押權,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與出質人協商以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作為價款之一部分或全部,取得質物的所有權;依法拍賣或變賣質物,公司可自己行使質權,也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9)最基本、最有效的依法起訴措施,這也是要最後才考慮的手段。考慮到起訴行方程序復雜,耗時長久,在起訴前,須慎重權衡以下情形後方可實施:債務人主觀有意逃廢債務;債務人有多重逾期債務或潛在逾期債務,面臨多個債權人爭奪有限資產的局面;債務有可執行資產,或有望通過法律措施發現其可執行資產;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希望通過法院司法裁定予以明確。
7. 債權人可否直接要求擔保人代償債務
可以的,但是如果是一般擔保而不是連帶擔保的,擔保人有權要求先行向債務人行使債權
8. 債權已到期,擔保人尚未代償,可否先向提供反擔保的第三方主張權利
不可以,因為這是你們兩個簽下的合約,如果對方不在的話,你是自動的話是會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
9. 擔保已發生代償,現擔保人(債權人)與債務人(借款人)需簽訂償債協議書,急需協議書文本
跟借款協議格式差不多,補充點條款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