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日本債券市場的介紹
日本債券市場的債券種類繁多,大致可以分為公共債券,企業債券和外債三大類,每一類中又包括許多具體的債券。
⑵ 日本是如何成為最大的債權國的
新華網東京5月23日電(記者葉佳)日本財務大臣額賀福志郎23日向內閣會議遞交的日本「對外資產·負債報告書」顯示,截至2007年底,日本政府和民間企業持有的對外純資產為250.221萬億日元(約105日元合1美元),比上年增長了16.3%,連續兩年更新歷史最高紀錄。
報告書說,由於企業投資海外越來越多,加上日本國內長期低利率政策加速了資金外流,2007年底日本的對外資產比上年同期增長9.4%,總額達到了610.492萬億日元。其中,日本企業在海外以參與外國企業經營為目的的直接投資更是增加了15.7%,外國股票和債券等證券投資也增加了3.2%。
另一方面,由於外國投資者對日本的國債持有量增加等原因,日本的對外負債總額也比上年同期增長了5%,升至360.271萬億日元。
所謂的對外純資產是指日本政府和民間企業等持有的外國資產減去外國人持有的日本資產的余額,也就是日本擁有的對外凈債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數據顯示,日本已經連續17年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債權國
⑶ 在日本發行的以美元計價的債券稱為什麼
叫做歐洲債券
即是票面金額貨幣並非發行國家當地貨幣的債券。是指以外在通貨為單位,在本國外在通貨市場進行買賣的債券。ps:武士債券是在日本債券市場上發行的外國債券,即日本以外的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和國際組織在日本國內市場發行的、以日元為計值貨幣的債券。你所說的債券是以美元計價的故應屬於歐洲債券而不是武士債券
⑷ 關於日本國債的利率問題
理論上來說有資金大量買入國債會導致國債價格上升,國債到期收益率下跌,這是很正常的供求關系。實際上要理解文中的異常情況則要這樣理解:文中也首先是說明了日本銀行在大量買入國債後導致此時國債價格上升,國債到期收益率下跌,這是屬於正常范疇的變動,但此後國債出現了異常波動,而其異常波動方向是與日本銀行大量買入國債行為相反,只能說明有大量資金正流出日本國債市場,才會造成這種異常波動情況。實際上出現這種異常波動情況也並不一定是大量資金所造成,這可能是涉及到一個流動性問題,由於日本經濟多年不景氣,日本整個證券市場正在走向邊緣化,而日本央行近年來所倡導的購買本土股票計劃實際上使得很多股票的實際的大股東實為日本政府或其關聯組織或機構,導致在市場流通的股票數量日漸減少,這會造成一定的流動性問題,可能只需要用少量的股票買賣就能造成市場的異常波動,同樣也不難理解其國債市場會出現這種異常波動情況,實際上也是有其一定的市場背景因素造成的。
⑸ 日本債券市場的公共債券
公共債券(Public Bond)
公共債券包括日本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和政府保證債券等。 也稱國債,是由中央政府發行的債券,是所有債券中信譽最高的。 1975 年以後,國債發行量急劇增加,加上大藏省放鬆了銀行轉售國債的限制,使得國債市場規模迅速擴大,已是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國債市場。國債根據發行目的不同可分為建設國債、特別國債(赤字國債)、替換國債。根據國債的期限不同。國債可以細分為5 類,即長期付息國債、中期折價國債、中期付息國債、短期國債和政府短期債券。
長期付息國債期限多為10 年,此外還有可隨時發行的6 年期、15 年期和20 年期長期國債。利率固定,面額有5 萬日元、10 萬日元、100 萬日元、1 千萬日元、1 億日元、10 億日元6 種。
中期折價國債於1977 年開始發行,期限5 年。發行面值最低為5 萬日元,最高可達1 億日元,一般在奇數月發行,每年發行6 次。中期付息國債於1978年開始發行,期限2—4 年,利率固定,面值為5 萬—10 億日元,分2 年、3年、4 年3 種。其最大特點是採用公募方式發行。
短期國債和政府短期債券實際就是前面提到的國庫券和融資券,由於期限較短,因而將其劃人貨幣市場工具。這里不再詳細介紹。
此外國債中還有農業土地證券、遺族國庫債券、特別酬金國庫債券、特別喪事國庫債券等。但這些都是記名式交付國債,不能在市場上買賣。 指以公開募集的形式向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債券。但在日本,許多時候,公募並不是針對不特定的眾多投資者進行。公募發行又可以分為間接公募、投標公募、定率公募和售出等多種形式。
1.間接公募。國債中有長期付息國債和中期貼現國債採用這一發行方式。具體做法是由都市銀行、長期信用銀行、地方銀行、信託銀行、各種金庫、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組成國債承購團,然後日本銀行代表政府與國債承購團簽訂承購合同,再根據合同以公開招標方式發售。如果公開招標推銷後尚有未售出的國債,則由國債承購團全部承購。
2.投標公募。中期付息國債、短期國債(國庫券)等債券採用這一方式。投標公募可分為競爭投標和定率投標兩種。競爭投標又分為價格投標和收益投標兩種,這與美國政府債券發行中的拍賣發行相同。定率投標即以競爭投標中中標價格的平均價作為債券的發行利率,這是為了方便中小金融機構的認購而於1982 年開始採用的發行方式。
3.定率公募,定率公募是發行政府短期證券(融資券)的特有方式。政府短期證券以貼現方式發行,但貼現率不是由投標者競爭決定,而是預先確定的,而且低於短期金融市場利率。可以參與定率公募的機構也有限定,主要是各類金融機構,企業要認購只能通過證券公司進行。如果認購額少於預定發行額,則由日本銀行承購其餘額。事實上,由於貼現率低於市場利率,因而定率公募發行的政府短期證券基本上由日本銀行承購。政府保證債也採用這一方式發行。
4.售出。即預先不確定發行總額,由發行者在確定的期限內直接向一般公眾出售債券。這一時期內售出的債券總額即為發行總額。因商法上沒有此類規定,因此只有金融債可以採用。
⑹ 非居民在日本發行的以日元為面值的債券又稱什麼
武士債券。他是「外國債券」的一種。
國際市場債券分為「外國債券」和「歐洲債券」 其中外國債券是只A國在B國發行的以B過貨幣面值的債券。 在美國發型的叫「揚基債券」 在日本的叫「武士債券」
⑺ 我國在日本發行的債券稱作什麼謝謝
金融債券是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在英、美等歐美國家,金融機構發行的 債券歸類於公司債券。在我國及日本等國家,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稱為金融債券。
⑻ 日本的稅收和財務制度!
三、日本的主要稅種
日本國稅和地方稅的主要稅種是個人所得稅、法人稅、消費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社會保障稅及居民稅等。
( 一 )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對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課征的一種稅。
1 、納稅人。日本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日本居住 1 年或 1 年以上的個人,應就其在日本境內外的全部所得課稅。但居民如果無永久居住日本的意圖而在日本設有住所或居民並連續居留日本未達 5 年者,則被視為非永久居民,應就其在日本來源所得,以及在日本境內支付或匯入日本的境外來源所得課稅。個人在日本沒有住所,且在日本居留未達 1 年者,稱為非居民,就其在日本境內來源所得課稅。
2 、課稅對象、稅率。日本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對象是各類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紅所得、不動產所得、薪金所得、退職所得、事業所得、轉讓所得、山林所得、臨時所得、其他所得等。所得扣除項目主要有:基礎扣除、配偶扣除、撫養扣除、殘疾人扣除、老人扣除、孤寡扣除、勤工儉學扣除、醫療費扣除、社會保險費扣除、人壽保險費扣除、損失保險費扣除、捐贈款扣除、小規模企業共濟款扣除、雜項扣除等。其中,配偶扣除、撫養扣除、基礎扣除等已從 35 萬日元提高到 38 萬日元。
日本居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 1995 年實施減稅後的稅率如下表:
級數 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 )
1 不越過 330 萬日元的部分 10
2 超過 330 萬日元至 900 萬日元的部分 20
3 超過 900 萬日元至 1800 萬日元的部分 30
4 超過 1800 萬日元的部分 37
工薪人員的工薪所得扣除最低為 65 萬日元。工薪所得扣除率表:
工薪所得 最低扣除額 扣除率( % )
超過 162.5 萬日元至 180 萬日元的部分 65 萬日元 40
超過 180 萬日元至 360 萬日元的部分 72 萬日元 30
超過 360 萬日元至 660 萬日元的部分 126 萬日元 20
超過 660 萬日元至 1000 萬日元的部分 186 萬日元 10
超過 1000 萬日元的部分 220 萬日元 5
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因基本生活扣除額等因素影響而有所變化,目前,夫婦帶兩個孩子的標准工薪家庭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為 384.2 萬日元。
日本非居民納稅:因工作滯留在日本的時間不滿 1 年的納稅人通常被視為非必恭必敬納稅人,該非居民納稅人必須按 20% 的比例稅率繳納工薪稅,而不論工薪來源何處。如果該非居民納稅人作為本國居民在本國納稅,則不在日本繳納工薪稅。如果該國與日本訂有稅收協定,該國居民在日本停留時間不滿 183 天,其僱主是非居民或外國公司,其工資不是由日本的分支機構支付,則可免除上述 20% 的稅。非居民如不符合上述條件,則須繳納 20% 的工薪稅。當非居民來源於日本的營業所得屬於在日本常設機構的勞務所得,或屬於日本的不動產銷售收入或租金,均要按居民的相同累進稅率征稅。非居民在日本設有常設機構,其個人營業所得與該常設機構有關,應繳納個人居民稅和個人事業稅。
日本稅法規定,在日本或從日本向居民或非居民、國內公司或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都要繳納預提稅。在國稅上,股息稅率為 20% ,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的國稅利息稅率為 15% ,居民稅率是 5% 。非居民不必繳納 5% 的預提居民稅。支付給非居民和法人的債券或歐洲債券的利息和清償所得等,可免徵預提稅。
3 、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① 個人扣除項目包括:
基本生活扣除標准為 38 萬日元
配偶扣除標准為 38 萬日元;
撫養扣除標准為 38 萬日元;
醫療費扣除最高限額為 200 萬日元;
社會保險費扣除按照家庭構成扣除標准不同,獨身為 11.4 萬日元。夫婦為 22 萬日元, 1 個孩子的家庭為 28.3 萬日元, 2 個孩子的家庭為 38.4 萬日元;
人壽保險費扣除的最高限額為 10 萬日元;
損害保險費扣除最高限額為 1.5 萬日元;
捐贈款扣除的計算公式為:特定捐贈款合計金額- 1 萬日元,或者,(年收入金額 × 25% )- 1 萬日元,其中較少金額作為扣除標准;
殘疾人扣除標准為 27 萬日元;
老年扣除標准為 50 萬日元;
鰥寡扣除標准為 27 萬日元;
勤工儉學扣除標准為 27 萬日元;
小企業互助款扣除標准為實際支付的全部金額;
各種損失扣除的計算公式為:(災害損失金額+關聯支出金額)-年收入金額 × 10% 。或者,災害關聯支出金額- 5 萬日元,其中較多金額者作為扣除標准。
②股息抵免和外國稅額抵免。日本個人所得稅法為避免個人所得稅和法人稅的雙重征稅設置了股息抵免項目。應納稅總所得額低於 1000萬日元時,扣除額為股息所得的10%,應納稅總所得額超過1000萬日元時,扣除額為股息所得的10%和超過部分的股息所得的5%的合計金額。為避免國內個人所得稅和外國個人所得稅的雙重征稅,設置了外國稅額抵免。日本居民的國外源泉所得,依據外國法律已繳納的外國稅額可以從日本的個人所得稅和居民稅中抵免。
③有價證券轉讓收益征稅。為了方便個人投資者納稅,從 2003年1月1日起證券公司對日本居民或在日本國內擁有常設機構的非居民在證券公司開設的專用賬戶,免除個人所得稅申報事務。作為臨時措施,從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專用賬戶上轉讓上市股票(持有期超過1年),證券公司減按10%代征代繳個人所得稅,並設置了100萬日元的特別扣除項目。此外,2001年11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購進的上市股份於2005年至2007年之間轉讓時,購進成本為1000萬日元的轉讓收益享受免稅待遇。對於某些特殊的指定證券(法人股、可轉換債券)減按20%(15%為國稅、5%為地方居民稅)徵收,轉讓損失於當期未能扣除的部分,可以在以後的3年內結轉扣除。
4 、徵收方法。個人所得稅的徵收,依所得來源性質不同而分別採用申報徵收法和源泉徵收法。對利息、分紅、工資、退職所得等實行源泉徵收,對其他所得實行申報徵收。通常採取預交和匯算兩種交納形式。個人納稅人將上年應納所得稅額減去上年源泉徵收所得稅額後作為預交基礎稅額。第一期是當年 7 月 1 日到 31 日為止,第二期是當年 11 月 1 日到 30 日為止。每期交納預交基礎稅額的 1/3 。個人納稅人應在提出確定所得申報表時,將匯算應交所得稅,即年應納稅額減去預交和源泉徵收稅額後的余額,向國家交納。
(二)法人稅
法人稅亦稱公司稅或公司所得稅,是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徵收的一種稅。日本的法人稅開征於 20 世紀 30 年代,最初所佔比重較小,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人稅就逐漸成為僅次 於個人所得稅的第二大稅種。
1 、納稅人。法人稅的納稅人包括國內法人和外國法人。國內法人是指在日本國內設立總機構的法人;外國法人是指機構設在日本境外的法人。法人稅稅法規定,國內法人應就其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繳納法人稅;外國法人只就其來源於日本境內的所得繳納法人稅。
2 、課稅對象、稅率。日本法人稅的課稅對象是企業的利潤所得。國內法人就經營所得(指企業從事各種經營行為的利潤所得)、清算所得(指企業在解散、合並時的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對按規定建立的退休年金基金產生的利息徵收,由銀行、保險公司等代扣代繳)繳納法人稅。
外國法人來源於日本境內的所得共分為 11 類:經營活動及資產運用所得、提供勞務所得、不動產租賃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貸款利息所得、廣告所得、生命保險基金所得、外國企業風險准備金、從匿名組合等組織分得的所得、資產轉讓所得。
日本法人的稅率如下:
資本額在 1 億日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 800 萬日元以下的部分,適用稅率為 22% ;超過 800 萬日元的部分,稅率為 30% 。
資本額超過 1 億日元的大中型企業,稅率為 30% 。
3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和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為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利潤總額減去費用後的余額。
法人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① 股息的處理:實行法人之間分配股息扣除制度。法人 A 對法人 B 持股達 25% 以上、持續時間在 6 個月以上的,法人 A 從法人 B 取得的股息全額不征稅;持股低於 25% 時,取得的股息 80% 不征稅。
② 向外國分支機構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日本法人向外國分支機構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允許扣除,但是必須符合獨立公平交易價格的規定。對資本弱化公司而言,負有關聯公司債務的日本法人支付利息的可扣除部分受到限制。運用公式計算出的負債資產比例超過 3 : 1 時,不得扣除負債利息。
③ 固定資產折舊: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余額遞減法和直線法。殘值是購置成本的 10% 。網站伺服器的使用年限為 4 年。稅法規定了不同種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和使用上述兩種方法時的年折舊率。
日本公司所得稅固定資產折舊率簡表
不同類型固定資產 使用年限(年) 直線法折舊率( % ) 余額遞減法折舊率( % )
辦公用鋼筋水泥建築 50 2 . 0 4 . 5
客車 6 16.6 31.9
電子計算機 4/5 16.6 31.9
桌椅或者木製櫥櫃 8 12.5 25.0
製造業自動化成套設備 10 10.0 20.6
鋼鐵業成套設備 14 7.1 15.2
④虧損結轉:法人合並、分立發生的經營虧損,可以向後結轉 5年,即允許從今後5年內實現的利潤中抵扣(特殊情況允許結轉7年至10年),不論法人稅還是法人居民稅均不允許虧損向前結轉。
⑤准備金制度:稅法允許為今後可能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列支的稅收制度。現行准備金包括:壞賬准備金、返銷品調整准備金、特別維修准備金、海外投資風險准備金和金屬礦山預防災害准備金。
⑥交際費扣除:從 2003年起,對資本金在1億日元以下的法人,交際費列支標准為400萬日元,允許實際扣除90%。
⑦留存利潤征稅制度:為防止關聯公司內部過度使用節稅策略,日本規定了公司內部留成比例最高限額,對年度留存利潤超過規定扣除限額的部分,採用特別稅率徵收。考慮到內部留成是中小企業的重要資金來源,因此對其超額留存利潤適用較低的三級累進稅率:對不超過 3000萬日元的部分,稅率為10%;超過3000萬日元至1億日元的部分,稅率為15%;超過億日元的部分,稅率為20%。從2003年至2006年期間,對於自有資本比率低於50%的中小企業,停止適用留存利潤征稅制度。
⑧捐贈款扣除:用於振興科教文衛或社會福利事業的捐贈款,允許全額扣除。慈善捐款的扣除比率為應納稅所得的 1.25%或者實收資本的0.125%,但是,對外國分支機構的捐款則一概不予扣除。
⑨未向稅務機關提供收款人姓名、住址等信息資料的費用支出一概不能扣除。除了徵收正常的法人稅和居民稅以外,對這類費用支出還將適用 48.28%的特殊稅率征稅。
⑩ 2002引進母公司合並納稅制度:合並前母公司產生的虧損允許向後結轉5年,從企業重組後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
4 、徵收方法:日本法人稅實行自行納稅制度。法人稅的申報有藍色申報和普通申報兩種。藍色申報是指對於有較為健全的記賬憑證和會計制度,並能正確計算和繳納稅款的法人企業,經稅務批准,可使用藍色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實行藍色申報制度的法人,在虧損結轉、准備金的建立、固定資產折舊等方面,比普通法人享有較多的稅收優惠。普通申報,亦稱白色申報,納稅人必須在事業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申報表並繳清稅款,逾期不繳稅款或申報不實、少繳法人稅稅款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三)消費稅
消費稅是對商品和勞務的增值額課征的一種稅,屬於多階段增值型課稅,於 1989 年 4 月 1 日開征。納稅人是進行商品交易或提供勞務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其征稅范圍幾乎覆蓋了所有的商品交易和勞務。該稅實行多環節多次課征制。在稅率設計上,實行單一比例稅率,稅率為 5% 。在日本國內提供貨物及勞務必須繳納 5% 的消費稅。出口產品為零稅率,進口產品則需繳此稅。提供應納稅銷售額或勞務額低於 4 億日元的納稅人可選用簡易課稅法,根據企業的性質,對銷售和勞務按固定稅率 0.3% (批發)和 1.2% (勞務)征稅。日本消費稅以納稅人的總銷貨額與總進貨額的差額為計稅依據。此外,日本稅法還對某些特殊商品交易和提供勞務行為作出了免稅規定,主要有土地轉讓、公債券、公司信用債券、通貨及其他支付手段的交易、社會保險業務、勞保醫療、教育,以及國際運輸、租賃業、出口商品、郵票發票等。
(四)遺產和贈與稅
日本遺產稅是對財稅繼承人或遺贈財產接受人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是通過繼承或遺贈而取得財產的個人。課稅對象是繼承或遺贈取得的財產總額扣除被繼承人的現有債務和喪葬費用後的余額。除特殊情況外,財產按取得時間的時價計算。日本遺產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取得的財產總額扣除遺產的基礎扣除額後的余額,遺產的基礎扣除額按繼承人每人定額計算。該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稅率為 10% ,最高一級稅率為 70% 。在日本通過繼承方式接受財產的個人需繳納遺產稅,遺產稅根據繼承財產的價值計算,即減基礎扣除 5 億日元,再加上 1 億日元乘以法定繼承人數。在此基礎上計算的總遺產稅額按實際分配給繼承人的資產價值比例決定每位繼承人的遺產稅額,遺產稅稅率也是 800 萬日元以下的適用 10% 稅率, 2 億日元以上的適用 70% 稅率。通常,未亡配偶繼承的遺產在一定限度內免徵遺產稅,其限額是法定繼承份額或 1 億 6 千萬日元中的金額較大者。
贈與稅是指日本政府對贈與財產接受人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是因接受贈與而取得財產的人。課稅對象是贈與財產金額。納稅人在稅法施行地有住所的,以其在當年取得的贈與財產的全部金額征稅。 無住所的,以其在稅法施行地取得的贈與財產金額征稅。日本贈與稅以納稅人取得的贈與財產金額減去基礎扣除和配偶扣除後的余額為依據,基礎扣除為 60 萬日元,配偶扣除視不同情況而定。該稅也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稅率為 10% ,最高一級稅率為 70% 。在日本通過贈與取得另一個人的財產的個人需繳納贈與稅,贈與稅按日歷年度徵收。 150 萬日元以下適用 10% 的稅率, 1 億日元以上的適用 70% 的稅率。日本遺產稅和贈與稅都採取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的方法。日本贈與稅規定,取得贈與財產按規定應納贈與稅者,必須在其受贈年的次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詳細記載征稅金額、贈與稅額及其他政令規定事項的申報書,並在申報限期內繳納稅款。
(五)社會保障稅
在日本,健康福利養老金、失業和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是政府主辦的、僱主和雇員參加的制度。除了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其他保費由僱主和雇員均攤。稅率為:每月健康保險的保費是月標准補償萬日元以下部分的 8.2% ;每月福利養老金保險的繳款大約是月標准補償 59 萬日元的 16.5% ;每月失業及勞動者補償保險的保費大約是月標准補償的 1.75% ,其中, 1.35% 由僱主負擔, 0.4% 由雇員負擔。
(六)居民稅
日本居民稅是東京都、各道府縣和市町村對各自管轄的個人和法人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居民稅是日本地方稅的主要稅種,也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由地方政府徵收。居民稅實際上是由兩種稅收組成,即個人居民稅和法人居民稅,它們與國稅中的所得稅和法人稅有密切的關系。以個人居民稅來看,除了稅率、扣除規定以及收入不同外,其他事項基本相同。在具體稅法規定及徵收上,各級政府也有所不同。東京都的居民稅只對國家法人徵收。道府縣居民稅的納稅人既包括道府縣的法人,也包括縣民個人。市 町村的居民稅,其納稅人為市町村的法人和村民個人。日本的法人除繳納 37.5% 的法人稅外,還必須繳納事業稅和居民稅。事業稅屬市町村的收入,稅率由地方政府制定,不同地區適用不同稅率。東京都地區按法人稅額的 12.6% 徵收。事業稅的稅額,允許企業在下一年度進入費用總額,在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扣除。居民稅由都道府縣徵收,按法人稅額的 20.7% 徵收。在日本,居民個人應根據自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起的收入減去就業所得扣除、個人扣除等後的應納稅所得繳納都道府縣民稅和市町居民稅。超額累進稅率如下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日元) 稅率( % )
1 200 萬以下的部分 5
2 超過 200 萬至 700 萬的部分 10
3 超過 700 萬的部分 15
在日本,個人事業稅是都道府縣對個體經營者的凈收入(即扣除 270 萬日元後的凈所得)徵收的都道府縣稅。依據營業性質的不同,稅率為 3% 至 5% 。個人事業稅可從下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⑼ 我國在日本發行的債券稱作什麼
依據發行債券是否以日元為面值,被稱作武士債券或者將軍債券。我國政府可在2009年發行價值15億美元的武士債券。日本政府還指定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作為武士債券發行擔保人,這對我國政府發行債券非常重要,因為我國國家評級僅為AAA,而此前從來未有此評級以下國家向日本發行債券。<proinsight-br>
⑽ 日本債券市場的類型
企業債券(Corporate Bond)
根據發行人不同,企業債券分金融債和事業債兩大類。 金融債是長期信用銀行、東京銀行、農林中央金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等為籌措資金而發行的債券。分付息金融債和折價金融債兩種。
付息金融債期限一般5 年,東京銀行還發行期限為3 年的金融債,面額在1 萬日元以上。機構投資者是主要購買者; 1981 年,長期信用銀行、農林中央金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又推出新型付息金融債,主要面向個人投資者,購買限額每人不能超過300 萬日元,利息可享受免稅優惠。
折價金融債期限1 年,面額1 萬日元以上,個人是主要的購買者。 民間股份公司發行的債券中,除去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以外都叫事業債。事業債又分電力債和一般事業債。電力債是由9 家電力公司發行的債券,以公募方式發行。一般事業債是由其他股份公司發行的債券,有公募發行的,也有50 人以下認購的私募債,事業債面額為10 萬日元,期限為6 年、7 年、10 年、12 年、15 年5 種。發行條件根據評級狀況決定。一般事業債的發行通常採取有擔保原則,即以工廠或設備等公司財產擔保本息的支付,但從70 年代開始,企業開始要求發行無擔保債券。1979 年,兩家電力公司發行了無擔保債券。之後企業和證券公司要求降低可以發行元擔保債券的標准。 1988 年11 月,大藏省最終降低了標准,要求發行人必須凈資產達到330 億日元,且評級為A 以上。
企業債券也可以按所含條款不同劃分為普通公司債( Straight Bonds),可轉股公司債(Converiible Bonds)和附認股證公司債(Warrant Bonds)。普通公司債是傳統的債券形式,可轉股公司債是其條款中規定可以由持有人選擇將債券轉成發行公司的股票。工商企業和銀行分別於1970 年和1937 年首次發行可轉股債券。這種債券在股價上揚時尤其受歡迎,對其發行的限制也比普通公司債要少。根據大藏省規定,只要公司凈資產達到330 億日元以上,評級為BBB 以上,即可發行可轉股公司債。附認股證公司債是發行的債券附有認股證,認股證可以轉讓,持有人可以要求向發行公司按債券持有額的一定比例購買公司股票。1981 年,一些企業首次發行附認股證公司債。
由於債券市場對發行人的要求較嚴,小公司一般不能在國內市場上發行債券,而是轉向外國資本市場,主要是瑞士市場;而大公司也因國內市場要求過多而轉向歐洲貨幣市場發行債券。為此,證券公司呼籲大藏省放寬國內債券市場的發行限制。據報道,大藏省已經計劃從1996 年4 月開始放鬆對證券市場的管制,其中一條就是取消私募債券每次發行限額和每年舉債次數限制。目前私募債券每次發行限額為200 億日元,每年發行不得超過6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