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境內國有商業銀行購買海外機構發行的外幣債券會受到國家外管局的限制嗎
如果是以銀行自有的外匯資金投資以外幣計價的金融資產,應該會受到限制。資本項下的外匯流動是受到管制的,從事這類業務,或是發行涉及這類投資手段的產品,都需要向外管局報批並申請外匯額度。
⑵ 外國債券發行條件主要有哪些
條件主要有:
1.發行額。主要根據發行人的資金需求確定,但亦要考慮當時的市場情況、債券的吸引力以及發行人的資格、信用、知名度和債券的種類
2.償還期限。主要根據發行人對資金需求期限長短確定,同時中國投資者對美國國債的凈購買額參考對未來市場利率的預測、流通市場的發達程度、投資人的心理狀況、消費傾向以及市場上其他債券的期限
3.票面利率。票面利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債券發行人的籌資成本。一般來說,債券票面利率水平是由債券發行人根據債券本身的性質和自己對市場條件的分析決定的。債券的信用級別也是影響票面利率的重要因素
4.付息方式。一般分為一次性付息和分期付息兩類
5.發行價格。指債券從發行人手中轉移到初始投資者手中的價格。由於債券的票面利率和實際收益率並不一定完全相等,所以,債券發行價格的確定除考慮債券期限外,還須考慮債券的票面利率水平和發行時的市場收益率水平
6.償還方式。主要有期滿償還和期中償還兩種
7.信用評級
⑶ 外國債券發行條件主要有哪些
您好,條件主要有:
1.發行額。主要根據發行人的資金需求確定,但亦要考慮當時的市場情況、債券的吸引力以及發行人的資格、信用、知名度和債券的種類
2.償還期限。主要根據發行人對資金需求期限長短確定,同時中國投資者對美國國債的凈購買額參考對未來市場利率的預測、流通市場的發達程度、投資人的心理狀況、消費傾向以及市場上其他債券的期限
3.票面利率。票面利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債券發行人的籌資成本。一般來說,債券票面利率水平是由債券發行人根據債券本身的性質和自己對市場條件的分析決定的。債券的信用級別也是影響票面利率的重要因素
4.付息方式。一般分為一次性付息和分期付息兩類
5.發行價格。指債券從發行人手中轉移到初始投資者手中的價格。由於債券的票面利率和實際收益率並不一定完全相等,所以,債券發行價格的確定除考慮債券期限外,還須考慮債券的票面利率水平和發行時的市場收益率水平
6.償還方式。主要有期滿償還和期中償還兩種
7.信用評級
⑷ 債券發行的法定條件
根據《證券法》16條,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不低於6000萬元;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⑸ 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與在境內發行有何不同
1、首先,主體金融機構必須是中國法人。
2、關於金融機構發行債券,在國內發行就要經過許多部門的批准,才允許。何況是在境外發行。畢竟這可是風吹草動的行業啊!
3、在境外發行和境內發行的區別就是融資的對象從中國人(公民、法人)變成了外國人,幣種也不同,從人民幣變成了美元、歐元、其他元了。
4、如果未經批准,當然構成了。沒有為什麼,這是國家法律、政策的強制性規定。
⑹ 境外債券發行,交易結構怎麼選
出於以下方面的考慮:
在設計海外並購交易合同時,需要考慮以下相關的因素。
1、資金來源。現在市場比較好,募集現金效率非常高。在成本比較低的情況下,很多上市公司採取直接融資方式,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有一些公司為了效率更高,通過銀行並購貸款的方式進行融資。
2、交易實施方式。可以是一步走,由上市公司在境外設立SPV(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收買境外資產。也可以兩步走,先由大股東或並購基金收購境外資產,然後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或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的方式注入上市公司。
從律師角度看,這在法律上沒有障礙,但是因為受制於《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即商務部10號文)裡面的監管政策,境內的公司應該是上市公司。
實際上目前絕大多數A股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是非上市公司,也有上市公司,但是以非上市公司為主。商務部這個文件,制約了跨國安排,最近正在修訂,據說是要放開這一塊的規定。
如果標的資產比較不錯,也符合相關的A股上市公司發行的條件,A股上市公司通過直接給標的公司發行股份,收購過來,未來是指日可待的。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成熟度不斷提高,相信有很多境外投資者,願意選用換股的方式把資產賣給上市公司。
⑺ 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流程是怎樣的
2007年6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就境內金融機構在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有關事項作了規定。
發行主體:
境內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三)最近3年連續盈利;
(四)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充足;
(五)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六)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性銀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比照商業銀行條件辦理。
發行流程:
1、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申請材料,並抄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對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資格和規模進行審核,並報國務院。
2、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報告;
(二)董事會同意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決議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擬發債規模及期限;
(四)人民幣債券募集說明書(附發行方案);
(五)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境內金融機構近3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及審計意見全文;
(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內對境內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做出核准或不核準的決定。同意發行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時批復其外債規模。
4、境內金融機構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其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境內金融機構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其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核准文件自動失效,且不得繼續發行本期債券;如仍需發行的,應另行申請。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標准按照香港金融市場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5、境內金融機構應當在人民幣債券發行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人民幣債券發行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並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申請辦理債券資金登記。
6、境內金融機構應在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集資金到位的30個工作日內,將扣除相關發行費用後的資金調回境內,資金應嚴格按照募集說明書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⑻ 債券發行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