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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發展證券經紀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6-07 00:05:43

❶ 中國證券經紀人制度產生的原因

  1. 證券經紀人制度產生的原因是證券經紀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2. 根據我國證券經紀人制度發展的歷史看,在牛市行情下,客戶數量增加,客戶賺錢、營業部賺錢、證券經紀人發展較快,證券市場呈現一派繁榮的景象,正是這時積累了大量風險,特別是證券經紀人制度發展中的風險,這些風險在行情好時不會暴露,一旦股市進入調整以至於進入熊市,這些風險就會慢慢暴露出來。給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造成巨大的障礙。

  3. 證券經紀人制度是指在規范合法的前提下證券經紀商通過經紀人直接向客戶提供證券交易、證券信息、證券分析、證券投資理財等服務的一種高層次、多功能、專業化的新型服務制度。

❷ 證券經紀人制度好還是員工化管理好

你的問題在這個分類是沒有人會回答你的,我雖然還沒有進去這個行業,但覺得新人選擇客戶經理制度,就是簽勞動合同的制度,這樣對我們這些剛進門的 新手會有一個保障,當然你若是很有資源關系,客戶資產很多,那就選擇經紀人制度了,提成相對會比較高~兄弟好好乾,祝福你~以後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❸ 光大證券經紀人制度好不好

1.所謂證券經紀人制度是指在規范合法的前提下證券經紀商通過經紀人直接向客戶提供證券交易、證券信息、證券分析、證券投資理財等服務的一種高層次、多功能、專業化的新型服務制度。
2.根據我國證券經紀人制度發展的歷史看,在牛市行情下,客戶數量增加,客戶賺錢、營業部賺錢、證券經紀人發展較快,證券市場呈現一派繁榮的景象,正是這時積累了大量風險,特別是證券經紀人制度發展中的風險,這些風險在行情好時不會暴露,一旦股市進入調整以至於進入熊市,這些風險就會慢慢暴露出來。給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造成巨大的障礙。

❹ 證券經紀人的職業發展

證券經紀人的職業利益
1.可以結識許多三山五嶽的朋友,大家都愛賺錢
2.認識許多有錢人
3.可以結交許多同業,這些人都有相當程度的專業
4.見證我國資本市場的局部發展歷程
5.了解銀行送款解款匯款趕急送支票的詳細流程
6.了解股票集中保管的規矩
7.學習到股票承銷抽簽標售的技術與流程
8.學習到股民如何結合債券回購逆回購做資金運用
9.掌握上市公司財務動態
10.學習到金融行銷技巧

Dear man110:有此十益,您何愁從事此職業沒有發展?

❺ 證券 管理的規定 經紀業務

出台背景——規范發展證券市場
暫行規定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來,隨著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和證券行業競爭的加劇,一些證券公司為改「坐商」為「行商」,擴大其證券經紀業務的市場覆蓋面,積極探索發展證券經紀人隊伍。證券經紀人隊伍的發展對擴大投資者群體、增強證券公司服務能力、促進證券市場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實踐中部分證券公司管理不到位、證券經紀人總體素質有待提高等原因,也出現了少數證券經紀人為招攬客戶而無序競爭、接受客戶全權委託、誘導客戶頻繁交易等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問題。

為興利除弊,規范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2008年4月頒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對證券公司委託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作了原則規定。為落實《條例》,證監會自2008年5月開始對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國內銀行和保險行業的營銷管理模式以及部分發達證券市場營銷監管制度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草擬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草案),並於2008年9月1日至15日公開徵求了社會意見。此後,證監會又多次對證券經紀業務營銷和證券經紀人管理問題進行深入調研,並在充分考慮各方意見、反復研究斟酌的基礎上,對《暫行規定》進行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暫行規定》。

意義
一/明確經紀人券商間法律關系
目前,證券公司依託經紀人招攬客戶存在員工、代理、居間等多種關系,針對這一情況,新規對於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了明確界定:「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二/為更多業務開展預留空間
新規對於證券經紀人執業活動范圍和禁止性執業行為作出了詳細列舉。該負責人表示,我國證券經紀人制度剛剛起步,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和證券經紀人的整體素質還不高,暫不具備讓證券經紀人代理更多業務活動的條件,否則容易產生大量糾紛,損害證券經紀人的形象。隨著證券公司管理水平逐步提升,以及證券經紀人隊伍整體素質不斷提高,將來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和證券經紀人的能力、素質,對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允許能力和素質較高的證券經紀人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更多的業務活動,新規已為此預留了空間。
三/經紀人制度「過渡期」安排明確 為分類管理預留空間
今年4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將正式施行,這意味著中國證券業終將結束過渡期,叩開經紀人制度的大門。
四/規范證券經紀人行為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為興利除弊,規范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2008年4月頒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對證券公司委託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作了原則規定。為落實《條例》,證監會自2008年5月開始對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國內銀行和保險行業的營銷管理模式以及部分發達證券市場營銷監管制度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草擬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草案),並於2008年9月1日至15日公開徵求了社會意見。此後,證監會又多次對證券經紀業務營銷和證券經紀人管理問題進行深入調研,並在充分考慮各方意見、反復研究斟酌的基礎上,對《暫行規定》進行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暫行規定》。
五/經紀人業務營銷終有規可循
有如下幾處改動:首先,《暫行規定》將此前經紀人代理證券公司「進行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正式定義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業內人士分析,這個小小的改動實際上影響深遠——營銷活動這個大范疇具體為招攬客戶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有助於規定頒布初期平穩實施,這是對客戶利益的最大保護。

❻ 證券公司設計怎樣的制度才能吸引證券經紀人

其次,要讓我們所制訂的經紀人制度在市場平均水平中,處於一個什麼樣的位置?如我們將證券公司進行小型\中型\大型券商進行分類,然後進行比較,目前的真實情況是各家公司都在抓營銷,所以證券經紀人的人才短缺是一個客觀現象,所以我建議在制訂相應的營銷方案時,做好周邊證券公司的調研工作,薪酬制度,同時也要做好本營業部的亮點等.另外要將證券經紀人進行分類,在不同資產不同凈傭金收入的情況下,經紀人的提高比較有個逐步空間范圍,這樣更有利於經紀人更好的發展經紀業務。 再次,證券公司要能夠證券經紀人帶來什麼?除了證券交易跑道外,還有哪些服務可以產品化的,所以今後各家證券公司拼的是如何給經紀人的更多的資源如營銷產品等,如原來僅向客戶經理開放的銀行渠道是否可以向經紀人開放,我們要分類出哪些是有效的銀行渠道?如何將公司的資源與證券經紀人一起進行整合這也將會是一個新的課題。 很多證券公司堅持兩條腿走路,客戶經理與經紀人一起發展,這種模式在我的眼裡面就像蹺蹺板一樣,若我是經紀人我擔心公司客戶經理發展強大了,將我轉成客戶經理,我就沒有了原先的獨立與自由,而且利益要受到較大的損失,但另外一方面,對於一些剛入行的客戶經理也則擔心,因為自身的能力與社會資源原因,很容易出現業務做不出來,若公司將其轉成經紀人或者直接淘汰,所給他們帶來的壓力也很大, 我認為客戶經理模式與經紀人模式哪一種是未來的主流模式,是由市場化來決定的,據中國證券經紀人協作網向幾百位會員調查得知83.5%的客戶經理是要轉成證券經紀人的,(證券經紀人吃香八成客戶經理欲轉崗)那麼說明證券經紀人將會是主流的模式,那麼我們暫時不討論客戶經理的相關情況,全部討論證券經紀人相關制度問題。 一:在制度相關的制度背景下,從證券公司的角度來看,有幾個問題是比較關注的: 我認為若證券經紀人違反了相應的法律法規,證券經紀人被開除是有法律依據的,所以若簽訂三年的協議出現這樣的問題,解決方法是一樣的,但從經紀人的角度來看,簽訂一年,給經紀人的感覺第二年命運如何,則不好判斷.所以想吸引優秀的經紀人加盟,要權衡好各自利弊.我的建議在會裡面沒有明確定規時,這應該是屬於證券公司內部自主的行為,針對一些優秀的證券經紀人,如原客戶資產較大,無不良記錄,要求進步的經紀人建議放寬協議的年限,因為他們也面臨著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如從A證券公司搬家到B證券公司做證券經紀人,肯定要將原有的優質客戶部分帶過來,這有個近半年的時間過程,若是一年的協議的話,經紀人則無動力做如此大的變動。 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是自身需要提高的地方,我們在業內也看到部分營業部的經紀人管理人員管理流程化,條理化,已經形成了與證券經紀人的良性互動,同時也幫助證券經紀人進行數據分析等,協助其更好的服務客戶,所以證券公司的員工首先要擺正證券經紀人在營業部的位置,優秀的證券經紀人就是要當公司的機構大戶來看待.其實加強經紀人合規化的培訓。 這個游戲規則裡面本來就是證券經紀人不得拉證券公司原有的客戶的,但如果經紀人的客戶想轉成證券公司的客戶時,我們證券公司應該如何處理?本著公平的原則,若我們同意經紀人的客戶轉化成證券公司的客戶了,那也意味著證券公司的客戶也可以轉化成經紀人的客戶,因為證券公司的人員結構決定了,證券公司主要是客戶服務與管理的終端,所以若開放此通道則對證券公司不利。 另外一個真實的現象就是目前客戶的流失與開發,主要是圍繞著存量客戶而展開的,主要的是因為證券經紀人的介入,導致證券公司的客戶不斷的轉變成證券經紀人的客戶,這是個趨勢,我們想擋是擋不住的,因為目前證券公司的服務賣的也只是通道錢。 因為有了證券經紀人的平台促進了客戶與證券公司的溝通,同時也滿足了客戶的服務需求。 其實證券經紀人與客戶經理一樣,都是從事證券營銷的人,因為可能因為價值取向不一樣,如有的人想謀求自己的職業規劃,想成為一名證券公司的員工,他可能會放棄一些眼前利益,一心想做好客戶經理工作,另外若有的經紀人想謀求獨立自由與利益最大化,加上自身的能力他傾向於做證券經紀人.所以在制度合理規范的前提下,是可以制約營銷人員的行為的,我們要制訂出好的證券經紀人制度,讓壞人做不了壞事。 吃大戶意思是指經紀人拉來了幾個大客戶,然後就不願意出去重新開發客戶了,我們怎麼辦,名講是為了不養懶漢,事實上據我這么多年觀察發現,沒有哪一個經紀人不會謙錢多的,只是可能有些證券經紀人覺得服務好現有的客戶,然後通過客戶二次開發的效果更好,或者就是想混日子,證券公司相應的管理人員應該加以溝通,在不違背當事人主觀意識的情況下,提高他工作的積極性。 經紀人的名額最終還是市場化說了算,所以實質上並不存在高與低,只要是優秀的證券經紀人,只要管理水平跟得上,這個名額應該是可以突破的。 這在國外也是一個正常的現象,通過業內朋友得知,一證券公司的分析師,從業十幾年,要求轉崗為證券經紀人,若不同意的話,則會將自己開發的資產近億的客戶帶走,所以營業部同意了這樣的轉崗要求,所以證券公司的員工要認識到客觀的情勢,優秀的證券經紀人就是高收入,同時自己也可以選擇換崗.所以我們定位好自己要將服務機構戶一樣服務經紀人,這樣營業部與經紀人更能夠和諧發展了。 核心就是對於有一定基礎的證券經紀人的證券公司,你的存量經紀人能否經得起新的制度的折騰,這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因素,若處理好,後防穩定,可以繼續吸引優秀人才加盟,若制度不合理,則是幫競爭對手培養了人才。 1: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的態度 因為制充是人訂的,制訂制度的高層是想通過經紀人來彌補一下短期業務下滑的指標呢還是想長期大力發展證券經紀人呢?不僅僅是通過一個協議就能夠完全解決的,若在協議條件等同的情況下,可能證券經紀人也會同樣注重公司對證券經紀人的態度.如一些運營證券經紀人模式成功的營業部,員工對經紀人的態度與對客戶的態度一樣,服務很到位,在重要節假日還請經紀人到營業部或者外面的飯店開業務交流會,以開放的心態來征詢經紀人對公司服務上面的意見,將一些新的合規性要求與新的營銷策略及時與經紀人分享,一起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謀求共同發展.具體的細節如在營業部開經紀人VIP綠色通道,或者定期幫經紀人整理客戶數據與分析數據等基礎工作等。 2:制度的穩定性 如可以證明證券經紀人業務能力的,可以將合同的期限從一年擴大到三年或者五年.這樣證券經紀人會放下心理上的包袱,全心投身到業務當中去了。 3:提成比例的合理性 證券經紀人不是部分證券公司所想像的那樣,哪家證券公司的提成高就到哪去,因為從法律上來講,證券公司是委託證券經紀人開發客戶的,客戶是歸屬證券公司的,若想離開,經紀人的損失還是挺大的,所以我們要根據證券公司的級別,制訂出不同的水平的經紀人的傭金提成標准就可以了。 最後,希望證券公司理解在一個全新的過度競爭的證券市場環境中,要想此制度獲得證券經紀人的認可並加盟,加強證券經紀人的實地調研,了解經紀人的真實需求,我想滿足了上述幾點要求,我想至少會比同類的證券公司更能夠把握機遇.最終實現股民—證券經紀人—證券公司多盈的局面。

❼ 證券經營機構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時必須遵守什麼規定

一、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制度,對證券經紀業務實施集中統一管理,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防止出現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客觀說明公司業務資格、服務職責、范圍等情況,不得提供虛假、誤導性信息,不得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展業務,不得誘導無投資意願或者無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活動。

三、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客戶管理與客戶服務制度,加強投資者教育,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一)建立健全客戶賬戶管理制度。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應當為客戶開立資金賬戶,代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首次進入證券市場的客戶開立證券賬戶,並按規定辦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以下簡稱客戶資金)存管手續。客戶的資金賬戶應當在證券營業部現場開立,證券賬戶應當在證券營業部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現場開立,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客戶情況,在客戶開戶時,對客戶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發現客戶身份存疑的,應當要求客戶補充提供居民戶口簿或者有效期內的護照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證實其身份的其他證明材料,無法證實的,應當拒絕為客戶開立賬戶。

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限制客戶終止交易代理關系、轉移資產。客戶申請轉託管、撤銷指定交易和銷戶的,應當在接受客戶申請並完成其賬戶交易結算(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基金代銷、新股申購等業務)後的兩個交易日內辦理完畢,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建立健全客戶適當性管理制度,為客戶提供適當的產品和服務。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客戶財務與收入狀況、證券專業知識、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年齡等情況,在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時,對客戶進行初次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以後至少每兩年根據客戶證券投資情況等進行一次後續評估,並對客戶進行分類管理,分類結果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

證券公司應當事先明確告知客戶所提供服務或者銷售產品的風險特徵,按照規定程序,提供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服務或產品,服務或產品風險特徵及告知情況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證券公司認為某一服務或產品不適合某一客戶或者無法判斷適當性的,應當將該情形提示客戶,由客戶選擇是否接受該項服務或產品。證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戶的選擇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留存。

(三)建立健全客戶交易安全監控制度,保護客戶資產安全。證券公司應當配合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對客戶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督、控制、調查,根據監管部門及證券交易所要求,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客戶賬戶資料及相關交易情況說明。發現盜買盜賣等異常交易行為疑點時,應當及時通知客戶並核實確認、留存證據;基本確認盜買盜賣等異常交易行為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資產,並協助客戶向公安機關報案。

證券公司應當要求客戶在開立資金賬戶時自行設置密碼,提醒客戶適時修改密碼和增強密碼強度,並在證券營業部經營場所、公司網站、網上證券客戶端及自助證券交易客戶端提示客戶加強身份證件、賬號、密碼的保護。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證監會的規定及合同約定,以信函、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網上查詢或者與客戶約定的其他方式,保證客戶至少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能夠查詢其委託、交易記錄、證券和資金余額等信息。

(四)建立健全客戶回訪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不規范行為。證券公司應當統一組織回訪客戶,對新開戶客戶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回訪,對原有客戶的回訪比例應當不低於上年末客戶總數(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客戶)的10%,回訪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身份核實、客戶賬戶變動確認、證券營業部及證券從業人員是否違規代客戶操作賬戶、是否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是否存在全權委託行為等情況。客戶回訪應當留痕,相關資料應當保存不少於3年。

(五)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和與客戶的糾紛。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當在公司網站及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客戶投訴電話、傳真、電子信箱,保證投訴電話至少在營業時間內有人值守。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客戶投訴書面或者電子檔案,保存時間不少於3年。每年4月底前,證券公司和證券營業部應當匯總上一年度證券經紀業務投訴及處理情況,分別報證券公司住所地及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局備案。

(六)建立健全客戶資料管理制度,保證客戶資料安全完整。證券公司應當為每個客戶單獨建立紙質或者電子檔案,客戶檔案應當包括客戶及代理人名稱、地址、通訊聯系方式、客戶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證券賬戶卡復印件、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客戶資金存管協議、授權委託書、風險揭示書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管客戶檔案和資料,為客戶保密。

四、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人員管理和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規范證券經紀業務人員行為。

(一)從事技術、風險監控、合規管理的人員不得從事營銷、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等業務活動;營銷人員不得經辦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業務;技術人員不得承擔風險監控及合規管理職責。

(二)與客戶權益變動相關業務的經辦人員之間,應當建立制衡機制。涉及客戶資金賬戶及證券賬戶的開立、信息修改、注銷,建立及變更客戶資金存管關系,客戶證券賬戶轉託管和撤銷指定交易等與客戶權益直接相關的業務應當一人操作、一人復核,復核應當留痕。涉及限制客戶資產轉移、改變客戶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對應關系、客戶賬戶資產變動記錄的差錯確認與調整等非常規性業務操作,應當事先審批,事後復核,審批及復核均應留痕。

(三)證券公司應當以提供網上查詢、書面查詢或者在營業場所公示等方式,保證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能夠隨時查詢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經辦人員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執業證書、證券經紀人證書編號等信息。

(四)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業務人員的績效考核和激勵,不應簡單與客戶開戶數、客戶交易量掛鉤,應當將被考核人員行為的合規性、服務的適當性、客戶投訴的情況等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保存。

五、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營業部管理制度,保障證券營業部規范、平穩、安全運營。

(一)證券營業部應當將《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放置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並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二)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對各類印章登記造冊,建立各類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內控流程。

(三)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健全營業場所安全保障機制,保證與當地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的聯系暢通,維護交易秩序穩定;制定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定期組織自查,按規定進行演練,自查及演練情況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保存時間不少於3年。

(四)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對證券營業部的業務規范、安全、穩定運營負直接責任。證券公司應當每年對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況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五)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應當每3年至少強制離崗一次,強制離崗時間應當連續不少於10個工作日。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強制離崗期間,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營業部進行現場稽核,稽核報告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六)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審計。離任審計結束前,被審計人員不得離職;發現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內部責任追究,並報當地監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且該違規人員至少2年內不得轉任其他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同等職務及以上管理人員。證券公司應當在審計結束後3個月內,將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審計報告報證券營業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七)本條(四)至(六)款所述年度考核、稽核、審計的內容包括證券營業部的下列事項:有無挪用客戶資產、有無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有無向客戶提供不適當的產品和服務、有無違規融資及擔保、有無向客戶承諾收益、有無超范圍經營、有無違規為客戶辦理賬戶業務、有無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有無重大突發事件、有無未了結客戶糾紛等,以及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在上述事項中的責任情況等。

六、證券公司應當統一建立、管理證券經紀業務客戶賬戶管理、客戶資金存管、代理交易、代理清算交收、證券託管、交易風險監控等信息系統,各項業務數據應當集中存放。

證券公司應當統一分配和授予證券經紀業務信息系統許可權及參數;證券公司不得向證券營業部授予虛增虛減客戶資金、證券及賬戶,客戶間資金及證券轉移,修改清算數據的系統許可權;證券營業部新建信息系統,應當由證券公司統一組織實施。

七、證券營業部及證券從業人員發生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以及自律規則、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制度行為的,證券公司應當追究其責任。證券公司年度合規報告中,應當包括證券經紀業務合規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內部責任追究等有關內容。

八、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視情況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暫停核准新業務、限制業務活動等監管措施。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❽ 我國證券經紀業務的現狀及發展模式

證券市場的開放程度不斷加大,經紀業務觸角向全球范圍延伸。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包含的要素有:委託人、證券經紀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對象。
證券經紀業務可分為櫃台代理買賣和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兩種。
證券經紀業務,是指證券公司通過其設立的證券營業部,接受客戶委託,按照客戶要求,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業務。證券經紀業務是隨著集中交易制度的實行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由於在證券交易所內交易的證券種類繁多,數額巨大,而交易廳內席位有限,一般投資者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故此只能通過特許的證券經紀商作中介來促成交易的完成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包含的要素有:委託人、證券經紀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對象。
所謂證券經紀商,是指接受客戶委託、代客買賣證券並以此收取傭金的中間人。證券經紀商以代理人的身份從事證券交易,與客戶是委託代理關系。證券經紀商必須遵照客戶發出的委託指令進行證券買賣,並盡可能以最有利的價格使委託指令得以執行;但證券經紀商並不承擔交易中的價格風險。證券經紀商向客戶提供服務以收取傭金作為報酬。
在中國,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商是指在證券交易中代理買賣證券,從事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
在證券代理買賣業務中,證券公司作為證券經紀商,發揮著重要作用。由於證券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交易規則的嚴密性和操作程序的復雜性,決定了廣大投資者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而只能由經過批准並具備一定條件的證券經紀商進入交易所進行交易,投資者則需委託證券經紀商代理買賣來完成交易過程。因此,證券經紀商是證券市場的中堅力量,其作用主要表現在:
第一,充當證券買賣的媒介。證券經紀商充當證券買方和賣方的經紀人,發揮著溝通買賣雙方並按一定要求迅速、准確地執行指令和代辦手續的媒介作用,提高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和效率。
第二,提供信息服務。證券經紀商一旦和客戶建立了買賣委託關系,客戶往往希望證券經紀商提供及時、准確的信息服務。這些信息服務包括:上市公司的詳細資料、公司和行業的研究報告、經濟前景的預測分析和展望研究、有關股票市場變動態勢的商情報告等

❾ 證券駐點經紀人的發展前途

1.經紀人制度作為經紀業務的一種經營模式已具備了一定的規模。時至今日國內大部分券商都在經紀業務中實行了經紀人制度,擁有了自己的
經紀人隊伍;通過經紀人開發客戶、為客戶提供信息咨詢、根據客戶的交易量給予經紀人一定比例的傭金提成已成為一種普遍的經營模式。經紀人
制度在證券市場已形成了一定的規模。

2.經紀人制度對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促進作用。經紀人制度的發展與證券公司提高經營效率、優化人員結構、改善服務質量
的經營需求密不可分。經紀人制度實施以後,通過人員轉崗、效益與業績掛鉤等方式使普通員工逐漸向經紀人轉變,員工收入直接與交易量掛鉤,
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與憂患意識都得到了明顯提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與服務質量;較為優越的分配機制也吸引了一批優秀的外部人才加入到經紀
人的隊伍中,為證券公司帶來了新的客戶與交易量。

3.經紀人制度的具體運作方式較不規范,呈現多樣性。我國證券市場尚處於發展初期,證券經紀人相對來說又是一種較新的事物,因此對於證
券經紀人尚無統一的資格認定標准與行為規范。這就使得各家證券公司在經紀人制度的具體實施中採取了各種形式,甚至在同一證券公司內部也不
盡相同。具體而言,這些差別主要體現在:經紀人與券商是否為隸屬關系;經紀人是否享受或部分享受原有工資福利待遇;經紀人傭金提成比例的
高低;券商對經紀人的業務支持程度;經紀人之間是否存在分工與協作等
幾個方面。

4.證券公司員工實際業務水平與證券經紀人標准存在較大差距。一名成功的證券經紀人需要有全面的證券專業知識與良好的社會關系為基礎。
而目前國內證券經紀人主要是由各證券公司營業部員工轉崗而來,在知識結構、信息渠道、社會網路等方面都與證券經紀人的標准存在相當大的差
距,這就導致了證券經紀人制度的優越性因為人的因素得不到充分發揮。
目前就有很多證券公司的經紀人不具備為客戶進行高層次投資咨詢服務的能力,與真正證券經紀人的標准相去甚遠。

5.證券經紀人缺乏證券公司有效的業務支持,主要依靠自身力量發展。證券經紀人制度的實施是一項綜合工程,不是只需要一批經紀人與一個
分配製度;更需要證券公司從交易支持、專業培訓到信息咨詢等多方面的支持與配合,以為證券經紀人創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目前很多證券公
司對經紀人制度的認識存在一定的偏差,認為只要實行經紀人制度就一定會促進經紀業務的增長與發展,而對證券經紀人缺乏有效的業務支持與必
要的管理。從而使得證券經紀人只能依靠自身力量開展業務,在客戶基礎相對薄弱與普遍業務素質較低的情況下發展就極為困難與不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