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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

發布時間: 2021-06-02 23:07:27

1. 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有哪些

主要以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等機構為主,三類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託管量佔比達到85%左右,其中商業銀行就達到了70%。
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平穩較快發展,市場規模已居於世界前列,形成了以銀行間市場為主、交易所市場及商業銀行櫃台市場為輔、互聯互通、分工合理的市場格局,有90%以上的債券託管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跨越式發展,使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益凸顯,在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優化社會融資結構、完善金融宏觀調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快速發展與商業銀行關系密切。在1997年銀行間債券市場成立之初,商業銀行即作為首批市場成員進行債券現券和回購交易。目前,商業銀行是銀行間債券市場主要的做市商機構,是央行公開市場業務的一級交易商,是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的核心成員,也是國債承銷團的主要成員,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去年以來,商業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中的主導地位遭到市場個別人士的質疑,一種觀點認為,商業銀行持債比重高,單一的投資者結構使得債券市場成為買方市場;還有觀點認為,商業銀行持有債券與貸款一樣仍屬於間接融資,銀行體系存在較高的系統性風險。上述觀點明顯混淆了債券與貸款間的差別,漠視近年來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結構所發生的深刻變化,同時也忽視了我國是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這一現實。
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結構
已日趨多樣化
盡管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展初期,商業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居主導地位,但隨著市場發展,近年來商業銀行「獨大」的局面已有所改變,一是銀行間本幣市場成員中商業銀行絕對數量增加,但相對數量下降。2008年年末銀行間本幣市場成員1857家,其中商業銀行361家,佔比19%。至2015年5月末,銀行間本幣市場成員數總計8366家,其中商業銀行832家,佔比降至不足10%,表明銀行間債券市場已經成為以眾多合格機構投資者為主、專業化程度較高的機構間市場。
二是商業銀行在銀行間現券市場交易佔比呈下降趨勢,非銀行金融機構已成為信用債市場中的主要參與者。據統計,2011年至2014年,商業銀行參與的現券交易市場佔比在64%~68%之間,低於2007年至2010年的71%~75%。分市場看,在利率債市場,2007年至2014年商業銀行交易市場佔比在72%~81%之間,在信用債市場,交易比重在49%~64%之間,表明非銀行金融機構已成為左右信用債市場的主要參與者。
三是商業銀行債券持有量比重呈下降趨勢,在信用債市場佔比已不足五成。2009年年末商業銀行的債券持有量為12萬億元,市場佔比接近70%,至2014年年末,商業銀行債券持有量升至20萬億元,但市場佔比已不足60%。分市場看,2009年年末,商業銀行國債持有量為30740億元,占國債未償余額的58%,2014年年末這一比例升至70%。2009年年末,商業銀行國開債持有量為24126億元,占國開債未償余額的75%,2014年年末這一比例大體保持不變。商業銀行持有較多的利率債,一方面滿足了銀行的資產配置需求;另一方面也為銀行開展流動性管理,參與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等提供了便利。在信用債市場,2010年年末商業銀行持有企業債4964億元,占企業債未償余額的34%,至2014年年末這一比重已降至23%;2010年年末,商業銀行持有短融及中期票據的比重均超過50%,但至2014年年末均已不足50%。
商業銀行深度參與
銀行間債券市場意義重大
盡管商業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中的持債比重呈下降走勢,但總體規模依然較高,這與我國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有關。以資產規模計算,截至2014年年末,商業銀行總資產達134.8萬億元,雖然2014年商業銀行債券投資余額僅占商業銀行總資產的15.2%,但龐大的資產規模使得商業銀行仍是債券市場主要的持有者。
作為我國金融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商業銀行深度參與銀行間債市,對於優化社會融資結構、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水平、推動利率市場化進程等均具有積極意義。央行數據顯示,2014年我國社會融資規模增量為16萬億元,其中企業債券融資規模佔比14.7%,非金融企業境內股票融資規模佔比為2.6%。從存量數據看,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我國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為127.6萬億元,其中企業債券存量為12.1萬億元,非金融企業境內股票存量為3.9萬億元。數據表明,債券市場已成為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的決定性力量。
這其中,商業銀行作為以間接融資業務為主的金融中介,通過將部分資產配置於債券,既實現了風險的分散化,又客觀上提高了我國直接融資比重,那種將銀行持有債券簡單地等同於貸款的觀點是不準確的。
一是與貸款相比,債券作為標准化產品具有較好的流動性,銀行可隨時轉讓。二是銀行可通過債券遠期、利率互換等衍生品對債券投資進行風險管理,因此與單獨持有貸款相比,銀行的抗風險能力更高。三是信用債發行人往往面臨較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其所面臨的外部約束明顯高於銀行貸款。四是銀行開展債券投資,不僅有助於債券順利發行與轉讓,也有助於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銀行將一部分資金配置於利率債及信用債,不是增加而是降低了銀行體系風險。
提高直接融資比重
銀行間債券市場仍是主戰場
盡管債券市場發展迅速,但總體來看我國直接融資比重依然偏低,為進一步提高我國直接融資比重,降低銀行系統風險,銀行間債券市場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大力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自2005年開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以來,相關制度已初步建立,產品發行和交易已開始採用備案制和注冊制,目前我國已迎來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大好時期。未來,我國應遵循國際金融市場一般發展規律,立足銀行間債券市場,推動以合格機構投資者為主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平穩有序健康發展。
二是積極推動信用衍生品市場發展。在銀行面臨的各種風險中,信用風險相對比較突出,但風險對沖工具匱乏。雖然2010年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啟了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試點,但由於種種原因其交易極不活躍,風險管理功能無從發揮。有關主管部門應打破利益藩籬,攜手推動場外信用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基於前期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可考慮先在銀行間市場推出以經濟主體為參考標的的單名信用違約互換,適時推出總收益互換、信用聯結票據以及信用違約互換指數等其他信用衍生產品,以為市場提供多樣化的產品選擇。
三是進一步優化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結構。近年來,在人民銀行的推動下,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結構持續優化,多層次債券市場體系基本成形。年初至今,人民銀行又推動私募投資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並將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入市申請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額度管理同時取消。未來可考慮將養老金、住房公積金等長線投資者直接引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以進一步擴大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主體范圍。

2. 境外央行類機構進入中國銀行間債券交易產生什麼結果

央行今日發布了境外央行類機構進入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流程,流程中指出,境外央行類機構進入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無額度限制。中國人民銀行對境外央行類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實行備案制管理,境外央行類機構可自主決定投資規模。

流程還明確境外央行類機構進入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三種投資途徑,通過央行代理、通過具有國際結算資格和結算代理資格的商業銀行代理和直接投資。境外央行類機構若選擇了央行代理途徑,仍可在商業銀行代理和直接投資兩種途徑中選擇一種進行投資。
此外,流程還明確,交易品種包括債券現券、債券回購、債券借貸、債券遠期以及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等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
境外央行類機構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繳納交易手續費交易手續費交易手續費交易手續費,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服務費服務費服務費服務費。同時,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根據雙方簽署的代理投資協議約定。

3.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
第四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五條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
第六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提供服務。
第七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第九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在中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十條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債務融資工具投資者應自行判斷和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與交易實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五條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務融資工具登記、託管、結算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託管、結算、兌付等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六條交易商協會應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匯總情況、自律管理工作情況、市場運行情況及自律管理規則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交易商協會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可採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短期融資券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2號)、《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和《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0號)同時終止執行。

4. 什麼是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機構投資者

  1.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機構投資者是指:

    (1)「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是一個鬆散的場外交易場所,該市場交易的證券都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登記託管。

    (2)參與該市場的投資者都是機構投資者,都要直接或間接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開立賬戶。按照參與交易的方式,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賬戶。

  2. 中國的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指:

    (1)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是中國的一個重要的場外交易市場。

    (2)它的參與者主要是銀行及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主要有銀行,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

    (3)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依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下文簡稱「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4)交易中心為中國人民銀行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能是:提供銀行間外匯交易、人民幣同業拆借、債券交易系統並組織市場交易;

    (5)辦理外匯交易的資金清算、交割,負責人民幣同業拆借及債券交易的清算監督;提供網上票據報價系統;提供外匯市場、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信息服務;開展經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5. 我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的意義和作用有什麼簡述下~

中國債券市場首次允許兩家外資機構發行主體(國際金融公司、亞洲開發銀行)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人民銀行除了要促進中國經濟金融發展,還要深化債券市場發展,並在此過程中吸收先進的國際金融運作經驗,如制度規范、支付清算、監管體系等金融基礎設施,促進中國債券市場更加健康、有序的發展。

其作用如下:
一是有利於推動我國債券市場發展。
引進國外先進技術、金融工具創新和培養專門人才,並改善我國目前直接融資比重過小、融資結構不合理的狀況。

二是有利於促進我國債券市場的對外開放。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有人民幣經營資格的外資商業銀行可以參加債券承銷團參與債券的發行承銷,也可以通過准入備案制進行債券買賣;銀行間債券市場已經引入第一家境外機構投資者——泛亞債券指數基金。現在允許國際開發機構在國內進行債券發行是國內債券市場對外開外的又一個重要步驟。

三是有利於降低目前,國內貸款企業匯率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國內企業所籌集的國外資金是國外發行外幣債券,由於國際金融市場匯率波動頻繁,不僅影響國內貸款企業的實際用匯金額,而且企業在購匯還貸時也將承擔一定的匯率風險。債券市場開放後,國內企業獲得的將是人民幣貸款資金,從而減少了國內企業資金匯兌的風險,提高了企業資金使用效率。

6.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中介機構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債券託管、結算和信息服務;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市場參與者的報價、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同業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可披露市場有關信息。

7.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發展思路

(一)完善債券市場中介體系,形成合理的市場架構
中介機構的獨特作用是保證債券市場交易活躍和高效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是市場高效運行的潤滑劑。為此,需要完善銀行間市場的債券交易和結算代理制度,積極推動開展對尚未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中小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的代理業務,有利於擴大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覆蓋面,增加市場的深度。同時設立專職服務於做市商的交易商間經紀商,逐步形成合理的分層的市場結構,促進債券市場流動性。
(二)完善做市商制度,加強市場組織
境外成熟債券市場都建立了完善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在維持市場流動性上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國銀行間市場本質上屬於場外市場,並且採用詢價交易機制,信息比較分散,需要推動做市商在市場中進行價格發現和促進市場流動性,發揮市場組織的功能。因此,市場管理者應著手從國債承銷商中選擇資金實力雄厚、信譽良好、交易活躍的銀行和證券公司擔當市場做市商,拓展做市商的機構類型;推出做市商制度配套的政策支持,包括融資融券制度以及賣空機制,解決做市商的後顧之憂;同時,加強對做市商的考核監督,實行優勝劣汰,促進做市商之間的有效競爭。
(三)推動市場交易產品創新,滿足市場發展要求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增加交易品種,優化債券結構。就目前市場交易品種看,中長期債券居多,短期債券比重很小,嚴重影響了市場的活躍程度,發行機構可以考慮採用滾動發行方式,適當增加短期債券品種的發展,此外,鼓勵大型公司通過企業債進行融資,提高信用產品在銀行間市場的比重。
(2)鼓勵商業銀行在債券市場發行債券。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不僅可以增加債券品種,也可以有效解決商業銀行附屬資本不足問題,有利於降低銀行經營成本,增強銀行競爭力。
(3)引進物價指數債券等新型金融工具。物價指數債券可以消除價格中的通脹風險貼水,歐美很多國家都具有這種物價指數債券,很受投資者的歡迎,我國應該對此進行積極嘗試。
(4)加快金融衍生品的開發推廣,如利率互換,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對沖利率風險的工具。
(四)加快市場基礎建設步伐,創造良好運營環境
具體包括:
(1)提高交割效率,降低結算風險。目前銀行間市場已經推出了「券款對付(DVP)」的結算方式,有效降低了市場參與者的結算風險,但目前DVP結算范圍僅限於個別銀行之間,需要推廣其適用范圍,特別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現DVP交收的路徑進行安排。
(2)完善會計制度、防範系統風險。隨著銀行間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其會計處理問題日益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目前的成本法計價雖然受到市場參與人的支持,但卻隱藏著較大的系統性風險,其與公允價值可能存在較大的偏差,也限制了債券市場流動性的提高。
因此,必須盡快推動銀行間市場按照市場公允價值進行計價。關於具體公允價值的標准,可由行業性協會制定,價格采樣范圍應該包括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對於某些交易特別不活躍的券種,可以根據收益率曲線進行測算。
(五)推進債券市場統一互聯
除了銀行間債券市場外,我國還存在交易所債券市場,但目前兩個市場嚴重分割,沒有形成統一的收益率曲線,制約了國債市場的發展。主管部門推出了一些促進市場統一的措施,如證券公司、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跨市場發行國債等措施,加強了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之間的聯動性,對促進債市統一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從本質上來講,這些措施未能根本解決市場分割問題,突出表現在商業銀行等成員不能參與交易所債券市場,兩個市場的價差日益顯著。

8. 銀行間債券市場與銀行間貨幣市場的區別

1、作用不同

銀行間債券市場:

它具有調節貨幣流通與貨幣供給、調節銀行間貨幣過剩與短缺、調節金融機構間貨幣保值與增值的功能。

銀行間貨幣市場:

提供銀行間外匯交易、人民幣同業拆借和債券交易系統,組織市場交易;提供外匯市場、債券市場、貨幣市場信息服務。

2.不同的交易方法

銀行間債券市場:

以詢價的形式,與自己選定的交易對手一一進行交易;

銀行間貨幣市場:

流通交易通過存單、商業票據、銀行承兌匯票等方式進行。

(8)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擴展閱讀:

銀行間債券市場已成為我國債券市場的主體。大多數記賬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券都是在這個市場發行和交易的。

完善代理制度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和結算,並積極促進中小代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尚未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以擴大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覆蓋率。

票據市場作為貨幣市場的一個次級市場,是整個貨幣體系中交易主體最基本、最廣泛的組成部分。票據市場可以將「無形」信用變為「有形」信用,將流動性差的信用變為流動性高的票據信用。

參考來源:網路-銀行間債券市場

參考來源:網路-銀行間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