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可轉換債券的特徵
可轉債基金的主要投資對象是可轉換債券,境外的可轉債基金的主要投向還包括可轉換優先股,因此也稱為可轉換基金。持有可轉債的投資人可以在轉換期內將債券轉換為股票,或者直接在市場上出售可轉債變現,也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可轉債的基本要素包括基準股票、債券利率、債券期限、轉換期限、轉換價格、贖回和回售條款等。 可轉債是普通債券和可轉換為股票的期權的混合物,轉債價格和基準股票價格的差額構成了內含期權的價值。可轉債基金可能在企業發行可轉債時購買,也可能在發行後從二級市場購買。如果從一級市場購買,則可充分享有可轉債以上的優點。
Ⅱ 什麼是可轉換債券
Ⅲ 可轉換債券的債券要素
可轉換債券有若干要素,這些要素基本上決定了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條件、轉換價格、市場價格等總體特徵。
⒈有效期限和轉換期限。就可轉換債券而言,其有效期限與一般債券相同,指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續期間。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大多數情況下,發行人都規定一個特定的轉換期限,在該期限內,允許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按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成發行人的股票。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⒉股票利率或股息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或可轉換優先股票的股息率)是指可轉換債券作為一種債券時的票面利率(或優先股股息率),發行人根據當前市場利率水平、公司債券資信等級和發行條款確定,一般低於相同條件的不可轉換債券(或不可轉換優先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應半年或1年付息1次,到期後5個工作日內應償還未轉股債券的本金及最後1期利息。
⒊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比例是指一定面額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普通股票的股數。用公式表示為:
轉換比例=可轉換債券面值╱轉換價格
轉換價格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每股普通股份所支付的價格。用公式表示為:
轉換價格=可轉換債券面值╱轉換比例
⒋贖回條款與回售條款。贖回是指發行人在發行一段時間後,可以提前贖回未到期的發行在外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贖回條件一般是當公司股票在一段時間內連續高於轉換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公司可按照事先約定的贖回價格買回發行在外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回售是指公司股票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低於轉換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可轉換債券賣給發行人的行為。
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是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規定的贖回行為和回售行為發生的具體市場條件。
⒌轉換價格修正條款。轉換價格修正是指發行公司在發行可轉換債券後,由於公司尚未送股、配股、增發股票、分立、合並、拆細及其他原因導致發行人股份發生變動,引起公司股票名義價格下降時而對轉換價格所做的必要調整。
Ⅳ 可轉換債券發行的條件是什麼程序是怎樣的
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流程:
1.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
2.期末攤余成本的計算:同一般公司債券。
3.可轉換債券轉股時的處理
Ⅳ 影響可轉換債券價值的因素有哪些
影響債券收益的因素一:信用因素。
就是指那些出於發行者的財務狀況不好而不能償還其債務所產生的因素。如果投資的債券是政府發行的,需要考慮國家政策,例如執政黨的更替,都有可能對債券的收益造成影響。
影響債券收益的因素二:市場因素。
這是指債券市場或國民經濟的意外變動影響了債券的需求。市場的因素產生於市場情況的變動性,它通常以債券的價格指數來衡量。市場因素的實質是市場漲跌的交替出現,其原因在於產業周期,即衰退與繁榮的循環。由於市場周期對債券價格的嚴重影響,所以,如果投資者能意識變動的周期,適時地進行投資,就可以低買高賣,減少市場帶來的虧損風險。
影響債券收益的因素三:利率因素。
利率是由資金的供求而漲落,可能高於或低於債券的固定本利,而利率則直接影響到債券的收益情況。如果市場利率高於債券利率,債券的市場價格就會下降;反之,便會上漲。所以投資者要時刻關注利率的變動,以更好地進行投資。
影響債券收益的因素四:通貨膨脹。
投資者在進行債券投資時,還必須考慮該項債券到期可收回的資金,即投資收益,除了債券利息外,還須有足夠的收益能夠補償由於通貨膨脹而導致的損失。
影響債券收益的因素五:債券投資成本。
債券的投資成本分為買入成本、交易成本以及稅收成本,而稅收成本是影響到債券收益的重要因素。如果投資者的投資成本越高,那麼債券投資收益就會越低。所以投資者在進行債券投資的時候必須考慮債券投資成本因素。
Ⅵ 如何進行可轉換債券投資
轉股程序及操作要點根據交易所規定,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在其股票上市時,其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即可轉換為該公司股票,轉換的程序為: 1、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的普通股股票上市後,可轉換公司債券可隨時轉換成股票。 </P>
<P>2、申請轉股。投資者轉股申請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報盤方式進行。 例如,吳江絲綢股份有限公司10500萬人民幣普通股票於2000年5月29日在深交所掛牌上市。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劃》有關規定和《吳江絲綢股份有限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有關條款,該公司於1998年8月28日發行的20000元"絲綢轉債"在此次發行的"絲綢股份"上市之日起,即可轉換為該公司的股票。絲綢轉債持有人到其轉債所託管的證券營業部填寫轉股申請,代碼為5301,無須填寫新代碼。絲綢轉債持有人可將自己帳戶內的絲綢轉債全部或部分申請轉為股票,但每次申請轉股的絲綢轉債面值數額須是1000元的整數倍,所轉換的股份最小單位為一股。 </P>
<P>3、深交所接到報盤並確認其有效後,記減投資者的債券數額,同時記加投資者相應的股份數額。 </P>
<P>4、轉股申請,不得撤單。 </P>
<P>5、如投資者申請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額大於投資者實際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額,交易所確認其最大的可轉換股票部分進行轉股,申請剩餘部分予以取消。 </P>
<P>6、為方便投資者及時結算資金餘款,對於不足轉換一般的轉債余額,上市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當日以現金兌付。 </P>
<P>7、轉股申請時間。轉股申請時間一般為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轉換債券到期日,但公司股票因送紅股、增發新股、配股而調整轉股價格公告暫停轉股的時期除外。 </P>
<P>8、轉換後的股份可於轉股後的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P>
<P>9、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的最小單位為一股。 </P>
<P>10、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自願申請轉股期內,債券交易不停市。 </P>
<P>11、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期間,未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量少於30000萬元時,深交所將立即予以公告,並於三個交易日後停止其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在停止交易後、轉換期結束前,持有人仍然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申請轉股。 </P>
<P>12、發行人因增發新股、配股、分紅派息而調整轉股價格時,深交所將停止該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停止轉股的時間由發行人與交易所商定,最長不超過十五個交易日,同時深交所還依據公告信息對其轉股價格進行調整,並於股權登記日的下一個交易日恢復轉股。恢復轉股後採用調整後的轉股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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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什麼是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可轉換債券 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期權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英語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發行的含有轉換特徵的債券。在招募說明中發行人承諾根據轉換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徵為公司所發行債券的一項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為普通股所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參見:可轉換信用債券,convertible debenture。
特徵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Ⅷ 什麼叫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有什麼特點
可轉換債券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照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企業債券,又叫可轉換公司債券。這種債券最大的優勢就是利率比一般不可轉換債券低,發行企業籌集資金時需要的成本較低。
由於可轉換債券具有債券和股票的特性,所以它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券型
可轉換債券與其他債券一樣,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在持有的債券到期後,收取本息。
2.股權性
當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後,原來的債券持有人就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經營紅利分配,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3.可轉換性
可轉換債券最大的特點就是可轉換,債權人可以按照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如果持有人不想轉換,可以繼續持有,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息,或者在流通市場上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後可按照預定的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