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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2017年資產證券化政策

發布時間: 2021-05-31 19:50:26

Ⅰ 資產證券化對中國房企有什麼影響

仲量聯行中國區資本市場研究負責人邱義升認為,隨著美聯儲逐漸淡化「量化寬松」計劃和加息,對於中國的開發商和資產持有人來說,輕松融資或再融資的日子可能一去不復返。尤其是中央政府可能會推出新一輪的緊縮政策,這將進一步加大企業融資難度:「開發商和資產持有人為取得所需資金、降低融資成本,將需要將銀行貸款或公司債券等傳統融資方式與其它融資渠道雙管齊下。

Ⅱ 2017資產證券化模式最大的趨勢

今年就是資產證劵化的趨勢。

Ⅲ 中國資產證券化是什麼

資產證券化被譽為20世紀最偉大的金融創新。2005年底信貸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試點,是國際慣例和中國特色相結合的創新。由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編寫的《中國資產證券化:從理論走向實踐》,比較完整地記錄了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不僅有資產證券化理論的介紹,還有資產證券化在中國實踐的理論分析,並且還對中國資產證券化中涉及的法規和政策進行了系統的歸納

Ⅳ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的內容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信貸資產流動性,豐富證券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適用本辦法。
受託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和信託合同約定,分別委託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履行相應職責。
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義務。
第三條資產支持證券由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發行,代表特定目的信託的信託受益權份額。
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和交易。
第四條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信託合同等合同(以下簡稱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
受託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相關法律文件約定,履行受託職責。發起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相關法律文件約定,履行相應職責。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也稱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按照相關法律文件約定享有信託財產利益並承擔風險,通過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對影響其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五條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受託機構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貸資產是信託財產,獨立於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的固有財產。
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因特定目的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信託財產。
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七條受託機構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機構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託機構管理運用、處分不同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依法監督管理有關機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有關監管規定由中國銀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督管理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的發行與交易活動。 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與特定目的信託
第十一條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是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託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
第十二條發起機構應在全國性媒體上發布公告,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託轉讓信貸資產的事項,告知相關權利人。
第十三條發起機構應與受託機構簽訂信託合同,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發起機構、受託機構的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范圍和確定辦法;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標准和狀況;
(五)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贖回或置換條款;
(六)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七)信託期限;
(八)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九)發起機構、受託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十)接受受託機構委託代理信託事務的機構的職責;
(十一)受託機構的報酬;
(十二)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的組織形式與權力;
(十三)新受託機構的選任方式;
(十四)信託終止事由。
第十四條在信託合同有效期內,受託機構若發現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在入庫起算日不符合信託合同約定的范圍、種類、標准和狀況,應當要求發起機構贖回或置換。 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
第十五條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是因承諾信託而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財產並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
第十六條受託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或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
第十七條受託機構依照信託合同約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二)管理信託財產;
(三)持續披露信託財產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
(四)依照信託合同約定分配信託利益;
(五)信託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受託機構必須委託商業銀行或其他專業機構擔任信託財產資金保管機構,依照信託合同約定分別委託其他有業務資格的機構履行貸款服務、交易管理等其他受託職責。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託機構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受託機構資格;
(二)被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受託機構辭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信託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受託機構被依法取消受託機構資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在新受託機構產生前,由中國銀監會指定臨時受託機構。
受託機構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資料,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新受託機構或者臨時受託機構應及時接收。 貸款服務機構
第二十一條貸款服務機構是接受受託機構委託,負責管理貸款的機構。
貸款服務機構可以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
第二十二條受託機構應與貸款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的名稱、住所;
(二)貸款服務機構職責;
(三)貸款管理方法與標准;
(四)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五)貸款服務機構的報酬;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貸款服務機構依照服務合同約定管理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取貸款本金和利息;
(二)管理貸款;
(三)保管信託財產法律文件,並使其獨立於自身財產的法律文件;
(四)定期向受託機構提供服務報告,報告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信息;
(五)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貸款服務機構應有專門的業務部門,對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單獨設賬,單獨管理。
第二十五條貸款服務機構應按照服務合同要求,將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回收資金轉入資金保管機構,並通知受託機構。
第二十六條受託機構若發現貸款服務機構不能按照服務合同約定的方式、標准履行職責,經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決定,可以更換貸款服務機構。
受託機構更換貸款服務機構應及時通知借款人。 資金保管機構
第二十七條資金保管機構是接受受託機構委託,負責保管信託財產賬戶資金的機構。
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和貸款服務機構不得擔任同一交易的資金保管機構。
第二十八條受託機構應與資金保管機構簽訂資金保管合同,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資金保管機構的名稱、住所;
(二)資金保管機構職責;
(三)資金管理方法與標准;
(四)受託機構、資金保管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五)資金保管機構的報酬;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資金保管機構依照資金保管合同管理資金,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信託財產資金;
(二)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特定目的信託名義開設信託財產的資金賬戶;
(三)依照資金保管合同約定方式,向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支付投資收益;
(四)依照資金保管合同約定方式和受託機構指令,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賬戶資金;
(五)按照資金保管合同約定,定期向受託機構提供資金保管報告,報告資金管理情況和資產支持證券收益支付情況;
(六)資金保管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依照信託合同約定,受託機構也可委託其他服務機構履行上述(三)、(四)、(五)項職責。
第三十條在向投資機構支付信託財產收益的間隔期內,資金保管機構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受託機構指令,將信託財產收益投資於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人民銀行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產品。
第三十一條受託機構若發現資金保管機構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方式、標準保管資金,經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決定,可以更換資金保管機構。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與交易
第三十二條受託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機構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
(三)信託合同、貸款服務合同和資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草案;
(四)發行說明書草案(格式要求見附);
(五)承銷協議;
(六)中國銀監會的有關批准文件;
(七)執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會計意見書;
(九)資信評級機構出具的信用評級報告草案及有關持續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十)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收到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全部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不受理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受理原因;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不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四條資產支持證券可通過內部或外部信用增級方式提升信用等級。
第三十五條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與交易應聘請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持續信用評級。
資信評級機構應保證其信用評級客觀公正。
第三十六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時,發行人應組建承銷團,承銷人可在發行期內向其他投資者分銷其所承銷的資產支持證券。
第三十七條資產支持證券名稱應與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和資金保管機構名稱有顯著區別。
第三十八條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採取一次性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分期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受託機構應將最終的發行說明書、評級報告及所有最終的相關法律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披露有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可採用協議承銷和招標承銷等方式。承銷機構應為金融機構,並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二)具有較強的債券分銷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從事債券市場業務的專業人員和債券分銷渠道;
(四)最近兩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條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受託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報告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情況。
第四十一條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向投資者定向發行。定向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可免於信用評級。定向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只能在認購人之間轉讓。
第四十二條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結束之後2個月內,受託機構可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的規定申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資產支持證券。
第四十三條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登記、託管、交易、結算應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條受託機構應當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和存續期間依法披露信託財產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信息披露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指定媒體進行。
受託機構及相關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內容。
第四十五條受託機構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接受受託機構委託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應按照相關法律文件約定,向受託機構提供有關信息報告,並保證所提供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四十六條受託機構應當在發行資產支持證券5個工作日前發布最終的發行說明書。
第四十七條受託機構應在發行說明書的顯著位置提示投資機構:資產支持證券僅代表特定目的信託受益權的相應份額,不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或任何其他機構的負債,投資機構的追索權僅限於信託財產。
第四十八條在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受託機構應核對由貸款服務機構和資金保管機構定期提供的貸款服務報告和資金保管報告,定期披露受託機構報告,報告信託財產信息、貸款本息支付情況、證券收益情況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條受託機構應及時披露一切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有實質性影響的信息。
第五十條受託機構年度報告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並由受託機構披露審計報告。
第五十一條受託機構應於信息披露前將相關信息披露文件分別報送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為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務,及時將違反信息披露規定的行為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公告。 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
第五十二條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依照相關法律文件約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信託利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
(三)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
(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
(五)對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託財產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資料;
(七)信託合同和發行說明書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下列事項應當通過召開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信託合同如已有明確約定,從其約定。
(一)更換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
(二)信託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由受託機構召集。受託機構不召集的,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有權依照信託合同約定自行召集,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十五條召開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第五十六條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依照信託合同約定享有表決權,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第五十七條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予以公告。 附則
第五十八條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會計、稅收處理規定和房地產抵押登記變更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十九條購買和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管理政策由有關監管機構另行規定。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說明書的編制要求(略)

Ⅳ 資產支持證券的法律依據

在美國,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和交易與公司債券等其他證券基本相同,受1933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約束,同時也涉及《投資公司法》、《破產法》、《投資信託法》有關內容及專門的會計、稅收政策等。在歐洲,法國於1988年頒布了《資產證券化法》,英國於1989年出台了《貸款轉讓與證券化准則》,義大利、荷蘭、西班牙等國家也出台相關的法律規范資產支持證券市場。
在亞洲,為推動資產支持證券市場發展,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很多國家紛紛推出專門法律,比如菲律賓1991頒布的《資產支持證券注冊和銷售規則》、韓國1998年出台的《資產證券化法案》、泰國1998年實施的《證券化法》、日本2000年修訂的《資產流動化法》、中國台灣2002年頒布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等。
我國於2005年3月出台《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正式開展資產支持證券業務試點。

Ⅵ 住房租賃證券化的流程 起源 意義是什麼

一、住房租賃證券化的起源
證監會和住建部聯手發布了《關於推進住房租賃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並稱推進住房租賃資產證券化,將有助於盤活住房租賃存量資產,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促進住房租賃市場發展。

二、住房租賃證券化的流程
交易所對住房租賃資產證券化項目設置綠色通道,專人專崗負責,提高審核、發行、備案和掛牌的工作效率。
另外,《通知》要求對加強住房租賃資產證券化監管管理,提出要營造良好政策環境,培育多元化投資主體,支持開展住房租賃資產證券化。
1、CMBS模式
商業房地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CMBS)是指以商業房地產為抵押,以相關物業資產未來收入為償債本息來源的資產支持證券產品。
這是全國首單長租公寓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CMBS),也是目前儲架發行規模最大的住房租賃類資產證券化產品。
此次CMBS項目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管理人可以在無異議函出具日後2年內按照約定的標准篩選底層物業資產,自行選擇合適的時點發行多期CMBS,相比於普通單期產品,大幅提高發行效率,能進一步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
(2)基礎資產為單一資金信託項下的信託貸款,並以底層長租公寓的租金收入現金流作為首要還款來源。
(3)與類REITs 對比,CMBS資產保留物業所有權,獲得融資同時實現資產增值。與信託受益權ABS對比,CMBS物業資產進行抵押,可獲得較大融資規模,並獲得投資人信心。
2、租金收益權ABS模式
2017年1月4日,魔方公寓在上交所發行國內首期長租公寓資產證券化產品「魔方公寓信託受益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底層資產為4014間房間的租金收入。該產品就是典型的租金收益權ABS產品,主要體現在:
(1)轉租型物業,輕資產運營,無物業抵押。
(2)解決專業公寓運營商企業融資的問題。
(3)引入第三方擔保機構為產品兌付提供額外保障。
(4)以「特定門牌號的公寓」所產生當前與未來的租金作為入池資產,通過入池資產特定化,解決租約與產品期限錯配問題,並通過雙SPV結構,創建穩定現金流。
3、公寓型類REITs
REITs是房地產投資信託(RealEastInvestmentTrusts)的簡稱,是以能夠產生穩定租金收益的不動產為基礎資產,以標的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信託基金。底層資產作為類REITs產品中的核心要素,其現金流產生能力及自身的保值能力將對專項計劃的存續產生極大影響。
2017年10月11日,「新派公寓權益型房托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獲深交所批准發行,這是國內首單長租公寓資產類REITs產品,也是國內首單權益型公寓類REITs。期限為5年(前3年為運營期,後2年為處置期),其中優先順序產品規模1.3億元,發行利率為5.3%。
4、租賃消費分期類ABS
2017年8月,自如宣布成功設立「中信證券-自如1號房租分期信託受益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下稱「自如ABS」)。首期發行規模5億元,其中優先順序獲得AAA信用評級,佔比90%,發行利率5.39%。
租住市場的租客通常是按季、半年或年預付租金,自如分期是自如面向租客推出的一款月付金融產品,結合自如的租客信用體系,達到一定數值的租客,允許選擇自如分期產品,對全年房租進行分期。
三、住房租賃市場證券化的意義
第一,財務融資,目前較低的行業收益率給房企的發展帶來了很大的資金壓力,ABS與類REITS等資產證券化產品給處於成長期的運營商提供了更多的融資渠道。
第二,資產證券化是房企規模劃擴張的「助力劑」,通過ABS與類REITS獲取的資金一方面可以用來維持項目運營,還可以為快速發展租賃行業增加擴張「彈葯」來源。
第三,資產證券化,為市場不動產帶來較好的流動性,這種流動性雖然暫時和真REITS無法相比,但作為整個市場的發展勢不可獲缺的一種嘗試。
第四,可以使風險與收益重新劃分。

Ⅶ 資產證券化2017年第一期 是首次發行的意思嗎

有具體信息嗎?只能說明是這只資產證券化產品2017年發行的第一期。

Ⅷ 資產證券化的流程

概括地講,一次完整的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流程是:發起人將證券化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由SPV 主動購買可證券化的資產,然後SPV 將這些資產匯集成資產池(Assets Pool ),再以該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融資,最後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舉例簡單通俗地了解一下資產證券化:
A:在未來能夠產生現金流的資產
B:上述資產的原始所有者;信用等級太低,沒有更好的融資途徑
C:樞紐(受託機構)SPV
D:投資者 B把A轉移給C,C以證券的方式銷售給D。
B低成本地(不用付息)拿到了現金;D在購買以後可能會獲得投資回報;C獲得了能產生可見現金流的優質資產。
投資者D之所以可能獲得收益,是因為A不是垃圾,而是被認定為在將來的日子裡能夠穩妥地變成錢的好東西。
SPV是個中樞,主要是負責持有A並實現A與破產等麻煩隔離開來,並為投資者的利益說話做事。
SPV進行資產組合,不同的A在信用評級或增級的基礎上進行改良、組合、調整。目的是吸引投資者,為發行證券。 過去有很多資產成功進行了證券化,例如應收賬款,汽車貸款等,出現了更多類型的資產,例如電影特許權使用費,電費應收款單,健康會所會員資格等。但核心是一樣的:這些資產必須能產生可預見的現金流。
目前我國試點資產證券化的銀行有兩家,分別是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
事實上,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之路頗為漫長。2005年,央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隨後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獲准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首批試點。在央行和銀監會主導下,基本確立了以信貸資產為融資基礎、由信託公司組建信託型SPV、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並進行流通的證券化框架。
2007年,浦發、工行、興業、浙商銀行及上汽通用汽車金融公司等機構成為第二批試點。但第二批試點額度用完之時,恰逢金融危機席捲全球,對證券化產品的談虎色變令這一新興事物的成長戛然而止。
在經歷了2009年的信貸狂飆之後,監管部門對資本充足率的硬約束以及隨後的信貸收緊令,使得業界對資產證券化擴容或重啟的呼聲四起。
2011年5月,中國銀監會發布了《關於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根據《指導意見》關於資本充足率和撥貸率的最新要求推算,未來六年中國13家上市銀行核心資本缺口合計將達到7885億元,總資本缺口合計將達到13919億元,為其2010年合計凈利潤的2倍;新增計提撥備合計將達到10769億元,為其2010年撥備余額的1.4倍。
初步測算,如果13家上市銀行核心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分別達到監管要求,在不進行再融資、僅考慮利潤留存補充資本金的情況下,2011年-2016年,13家上市銀行核心資本缺口合計達到7885億元,總資本缺口合計達到13919億元。
如果13家上市銀行撥貸率未來每年均達到監管要求,2011年-2016年新增計提撥備合計達到10769億元,2010年底上述銀行撥備余額合計僅為7942億元,這意味著未來六年時間里上述銀行撥備規模將增加1.4倍,這對各家銀行的利潤將造成重大影響。
《徵求意見稿》中,商業銀行受沖擊最大的部分將是調整部分貸款的風險權重。目前尚未明確中長期貸款風險權重調整的具體細節,如果中長期貸款風險權重統一從100%調整到150%,按照13家上市銀行平均中長期貸款占整個貸款比重約60%,整個貸款佔加權風險資產約90%來估計,上述銀行資本充足率將下降超過2個百分點,核心資本充足率下降接近2個百分點。
為彌補此項不利影響,總資本和核心資本缺口分別需要高達約9000億元和7000億元。這將對商業銀行形成重大影響,因此,監管部門此項政策調整需慎之又慎。
外部融資渠道受限,商業銀行補充資本金捉襟見肘。進入2011年以來,我國銀行業補充資本金的來源將越來越困難。首先,股票市場難以承受商業銀行大規模融資。
2010年我國商業銀行融資占整個市場融資規模超過40%,當年我國股市摘得全球IPO融資桂冠,但其跌幅全球排名倒數第三,這種局面也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也不利於滿足銀行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長期融資需求。
其次,次級債作為商業銀行資本補充渠道受到較多的限制,監管部門做出了嚴格約束,而混合資本債屬於創新資本工具,監管部門審批較謹慎,僅興業、民生、浦發、深發展等少數銀行發行過混合資本債,且發行規模均偏小。
在國際金融危機後,全球金融機構對於資本的需求普遍提高。歐美銀行主要通過剝離非核心資產來籌集資本,而中國銀行業則從資本市場上大規模融資來補充資本。
開展資產證券化和貸款轉讓已勢在必行。早在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我國資產證券化經過近6年試點,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經驗;而我國貸款轉讓市場交易規模2008年已達到8000億元左右,2009年以來隨著銀行新增貸款規模大幅增長,貸款轉讓業務加速發展。
中國銀行業貸款結構已經發生顯著變化,存短貸長的矛盾凸顯,客戶集中度和行業集中度維持在較高水平,這一方面需要新增貸款調結構,更重要的是存量貸款的調結構。而開展貸款轉讓和資產證券化,不僅有利於我國商業銀行達到監管要求,也有利於防範和分散銀行風險。

Ⅸ 資產證券化由審批制改為了備案制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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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資產證券化由審批改為備案是從簡政放權原則來考慮的,不再針對證券化產品發行進行逐筆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申請取得業務資格後開展業務,其實質是加快資產證券化的業務進行,原來審批條件復雜,在打開產品資產包對基礎資產等具體發行方案進行審查這個過程時間消耗較多,影響業務進展。

但從另一角度來說,打開產品資產包對基礎資產等具體發行方案進行審查實質為了控制風險,現在改為備案制,各機構監管部只是對發起機構合規性進行考察,理論上來說,這要求合規機構有更良好的風險察覺意識。

總體來說,審批改備案是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的必經之路,政策目的是好的,實施效果好壞取決於合規金融機構的實施情況,也就是說金融機構是否有效的處理好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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