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承銷商和保薦機構可以是一家機構嗎
1、承銷金額較大,單一承銷機構無法滿足監管部門對其凈資本要求,需聯合承銷;2、關聯關系,承銷機構不得擔任第一保薦機構,需聯合一家保薦機構,產生了聯合主承銷的情形,如長江證券與長江承銷保薦有限公司。
⑵ 什麼是證券承銷與保薦
保薦就是
證券發行
的時候,需要有專門的
保薦機構
,對證券的發行和上市進行推薦。
承銷就是證券發行的時候,
券商
和
證券發行人
簽署協議負責銷售,分為包銷和代銷。
⑶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自營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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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只進行自營業務和證券經紀業務的注冊資本金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億元。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三項業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和其他證券業務之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億元;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和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以上,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⑷ 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和保薦的凈資本多少注冊資本多少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億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⑸ ipo承銷商和保薦人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的責任是不同的:保險人的責任:對貨物銷售承擔相應的交易責任。承擔商品交易責任,不像廠家不同,承銷商一般不承擔生產,而只承擔商品的渠道管理和庫存配送管理,在整個銷售環節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也可以視為生產企業賦予較大管理許可權的大型代理商。
保薦人的責任:保薦人的職責是協助上市申請人申請上市,負責申請人的相關文件進行認真審核和披露,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保薦人根據公開、公平、公正、規范的原則,自願在本審批范圍內從事業務,不得超出經營范圍,業務許可權。
2、兩者的實質不同:承銷商的實質: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領導承銷集團分銷組織的證券經營機構。IPO保薦人的本質:一家獨特的證券公司在二板市場。
3、二者的作用不同:承銷商的角色:股票承銷商是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承銷商。它也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並且經常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在全球發行股票,承銷商是發行人股票發行的全球協調人。保薦人的作用:保薦人是依法承擔上市公司上市推薦責任,並承擔保證向投資者信息披露的證券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後的一段時間。總之,是依法承擔贊助業務的證券公司。
⑹ 請幫忙綜述一下證券公司的承銷與保薦業務的相關知識。越詳細越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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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關於承銷與保薦的內容應有盡有
⑺ 證券承銷和保薦是什麼意思
保薦就是證券發行的時候,需要有專門的保薦機構,對證券的發行和上市進行推薦。
承銷就是證券發行的時候,券商和證券發行人簽署協議負責銷售,分為包銷和代銷。
⑻ ipo承銷商和保薦人有什麼區別
ipo是一個證券經營機構,而保薦人是上市推薦人。
1、IPO主承銷商(Lead
Underwriter),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主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
2、它既是股票發行的主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當一家企業決定發行股票後,往往會有幾家、十幾家甚至幾十家證券經營機構去爭取擔任主承銷商,競爭十分激烈。承銷商越多,可以觸及的潛在購買者也就越多,股票也就更容易賣出,有利於推高股票發行價,增強流通性。
3、保薦人(Sponsor)實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
4、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