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證券發行注冊制的程序
美國1933年《證券法》規定了證券發行審核程序和行政程序。從審核程序看,證券發行注冊分為三個階段:
注冊申報書送達前階段
在注冊申報書送達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之前,發行者、承銷商和自營商不得有任何推銷證券的行為。不得組織承銷集團,不得發表與此次發行有關的新聞或作其他市場布置。但是,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承銷商相互之間作技術性的初步談判,研究發行數量,准備注冊文件,商議費用分配,發行最高或最低價等事宜不受此限。該立法的意義是防止投資者利用證券發行信息,提前出售未發行證券。
等待階段
等待階段指注冊申報書送達,尚待確定生效與否階段。注冊申報書送達後20 日不允許做成證券發行交易。因為,此時許多證券發行信息亦可能披露外界。等待階段的作用是放慢審核程序,使證券自營商及潛在投資者與發行者接觸。此期間可從事以下行為:作出口頭要約;作簡單廣告,其內容包括發行人、證券種類、價格及何處取得公開說明書等;制定初步公開說明書,該文件是申報注冊文件的一部分,包括發行價格、承銷報酬以外的公開說明書的全部內容。
生效階段
此階段可從事證券發行並訂立合同,但必須適時提交公開說明書。其他補充宣傳文件也可於此階段使用,但必須於事前或同時交付公開說明書,以防止投資者被誇大的宣傳所迷惑。
從美國證券發行審核行政程序看,申報程序分為兩個階段:
正式行政程序
證券發行注冊申報書送交證管會審查,由證管會指明文件缺陷,並要求補正或正式拒絕,或阻止生效。依據1933年《證券法》第8條第2款規定:如注冊申報書有重大缺陷,證管會應於注冊生效前,發出「拒絕命令」,拒絕申報生效,直到注冊申報書依此命令補正為止。同條第4款規定:注冊內容有重大不實、遺漏或誤導之處,證管會可隨時發出「停止命令」,以阻止其生效。此行政程序僅適用於重大案件,且需給予注冊人以申辯的機會,直到上訴有管轄權的聯邦法院。
非正式行政程序
由證管會的公司財務部的會計、律師或其他專家審核。審核方式包括:
1)不予評論。如注冊申報書准備不充分或有其他嚴重問題,不再予以審核。通知申請人的律師,也不予評論,並且拒絕提前生效。若縱容其生效,注冊人有隨時接到拒絕命令或被採取其他司法或行政措施的危險。
2)初步審查。在注冊申報書給予初步審查後,通知注冊申請人的律師,不再給予口頭或書面評論。如申請發行公司為第一次注冊,應由公司行政負責人、審計及承銷經理提出書面說明,以表示了解初步審查的性質和證券法人的責任。
3)詳細審查。證管會財務部將審核發現的問題以「補正通知書」的方式通知其補正法定文件。20日的等待期於補正書送達後重新起算。如果審查無法及時完畢或注冊人於20日內無法提出補正書,可由注冊申請人省略非重要內容,於20日內提出「延期補正書」。如果注冊書已合乎要求,則於最後一次補正時,宣布於當日或次日生效,無須等待20日。
㈡ 證券發行注冊制的主要內容
1、就證券發行注冊的主體而言,證券法未規定證券發行者的財務與素質,能夠發行證券的公司既可以是業績優良的公司,也可以是業績較差的公司。
申請發行者必須提供與發行者及發行相關的一切信息。並對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及時性承擔法律責任。
2、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審查證券發行申請人對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情況,以保證信息公開制度貫徹始終。管理者無權對證券發行行為及證券本身作出價值判斷,也無權決定所發行證券的品質條件。
3、對於證券投資者而言,只要發行公開要素具備投資者即可依據公開信息作出投資決斷。投資者能否得到投資回報,完全取決於所投資公司的實際營業狀況,投資者的投資風險由其自負。
㈢ 股票發行注冊制與核准制的區別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我們稱作形式審核,主要在美國公司上市常見上市方式。。
證券發行核准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依照證券發行核准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干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我們稱作實質審核,主要是歐洲和中國常見上市方式
形式審核(注冊制)與實質審核(核准制)的區分在於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是注冊制與核准制的劃分標准:
1、形式審核(注冊制)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指的是在披露哲學的指導下,「只檢查公開的內容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管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可靠,更不管公司經營狀況的好壞……堅持市場經濟中的貿易自由原則,認為政府無權禁止一種證券的發行,不管它的質量有多糟糕,注冊制還主張事後控制
2、實質審核(核准制)不僅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與判斷,而且還需要指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投資價值作出判斷,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審核,核准制主張事前控制。
3、注冊制與核准制相比,注冊組具有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審核時間相對比較短
4、注冊制主要證監會形式審核,中介機構實質性審核。中介的誠信對公司市場相當重要。核准制是中介機構和證監會分擔實質性審核職責,政府的審核工作量很大。
注冊制的形成一般是在市場化程度高,金融市場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監管主體嚴格有效、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更自律,投資者素質更高的國家,這也是未來金融發展的一個方向。
㈣ 什麼是證券發行注冊制
證券發行注冊制實行公開管理原則,實質上是一種發行公司的財務公開制度。它要求發行人提供關於證券發行本身以及和證券發行有關的所有信息。發行人不僅要完全公開有關信息,不得有重大遺漏,並且要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擔法律責任。證券監管機構不得對證券發行行為及證券本身作出價值判斷,對公開資料的審查只涉及形式,不涉及任何發行實質條件。注冊生效等待期滿後,如果證券監管機構未對申報書提出任何異議,證券發行注冊生效,發行人即可發行證券。但如果證券監管機構認為報送的文件存在缺陷,會指明文件缺陷,並要求補正或正式拒絕,或阻止發行生效。
㈤ 證券發行注冊制的介紹
證券發行注冊制又叫「申報制」或「形式審查制」,是指政府對發行人發行證券,事先不作實質性審查,僅對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發行者在申報申請文件以後的一定時期以內,若沒有被政府否定,即可以發行證券。
㈥ 證券上市注冊制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證券發行注冊制又叫「申報制」或「形式審查制」,是指政府對發行人發行證券,事先不作實質性審查,僅對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發行者在申報申請文件以後的一定時期以內,若沒有被政府否定,即可以發行證券。
主要內容:
1、就證券發行注冊的主體而言,證券法未規定證券發行者的財務與素質,能夠發行證券的公司既可以是業績優良的公司,也可以是業績較差的公司。
申請發行者必須提供與發行者及發行相關的一切信息。並對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及時性承擔法律責任。
2、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審查證券發行申請人對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情況,以保證信息公開制度貫徹始終。管理者無權對證券發行行為及證券本身作出價值判斷,也無權決定所發行證券的品質條件。
3、對於證券投資者而言,只要發行公開要素具備投資者即可依據公開信息作出投資決斷。投資者能否得到投資回報,完全取決於所投資公司的實際營業狀況,投資者的投資風險由其自負。
㈦ 什麼叫證券發行的注冊制
在證券發行注冊制下,證券機關對證券發行不作實質條件的限制。凡是擬發行證券的發行人,必須將依法應當公開的,與所發行證券有關一切信息和資料,合理製成法律文件並公諸於眾,其應對公布資料的真實性、全面性、准確性負責,公布的內容不得含有虛假陳述、重大遺漏或信息誤導。
證券主管機關不對證券發行行為及證券本身作出價值判斷,其對公開資料的審查只涉及形式,不涉及任何發行實質條件。發行人只要依規定將有關資料完全公開,主管機關就不得以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未達到一定標准而拒絕其發行。
在一段時間內,在未對申報書提出任何異議的情況下,注冊生效等待期滿後,證券發行注冊生效,發行人即可發行證券。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證券發行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形態,也是很多國家普遍採取的證券發行監管方式。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菲律賓、新加坡、英國和美國等國家,在證券發行上均採取注冊制。其中,美國證券法是採取發行注冊制的典型代表。「在公司或屬於某個公司的人或實體對該公司的證券進行出售時,這些證券的潛在購買方應獲得有關的財務資料及有關該公司的其他重要資料的充分披露,以便它們能作出知情的投資決定」;「一個公司上市,無須證券交易委員會或任何其他聯邦管理機構的批准。任何公司,不論它有多大或多小,無論它是否盈利,不論它重要或不重要,均可上市,只要全面披露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的資料,當然,還要有一旦獲得此種資料便要購買它的股份的人。簡言之,在美國是市場而不是管理者決定什麼樣的公司可上市」 。
㈧ 股票發行注冊制是什麼制
注冊制是指發行人在准備發行證券時,必須將依法公開的各種資料完整、真實、准確地向證券主管機關呈報並申請注冊。作形式審查,至於發行人營業性質,發行人財力、素質及發展前景,發行數量與價格等實質條件均不作為發行審核要件。不作出價值判斷。申報文件提交後,經過法定期間,主管機關若無異議,申請即自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