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證券市場 » 資產證券化能不能展期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資產證券化能不能展期

發布時間: 2021-05-29 02:06:20

㈠ 資產證券化個人不能做是嗎

個人也是可以的,不過對資金和從業經驗有嚴格限制。

㈡ 資產證券化和傳統融資的區別

1、資產證券化與企業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從本質上來講可能兼具融資和出售的性質。那麼,從融資的角度來講,資產證券化和傳統的企業證券化(即企業用股權或債權融資)有什麼區別呢?
首先,我們需要區分「企業」與「資產」這兩個不同的概念。企業的一般定義是「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結合起來的、自主地從事經濟活動的、具有營利性的經濟組織」(註:非營利性組織和機構及政府都可以成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為簡化起見,我們不在此一一解釋)。
一個企業可以擁有很多資產,包括有形的,無形的,在資產負債表上有體現的,或是表外的,每一個資產都可能會對企業的業績產生影響。而我們在資產證券化中一般使用的是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的「經濟資產」,即指資產的所有權已經界定,其所有者由於在一定時期內對它們的有效使用、持有或者處置,可以從中獲得經濟利益的那部分資產。
與企業相比,資產一般只有特定的經濟行為與之對應,有固定的使用壽命,價值相對來講比較容易確定。所以,和預測一個企業將來的現金流相比,預測一個資產或一類資產的現金流要容易很多,結果也更穩定。而在金融概念中,這種「穩定」就代表著低風險,高信用。
企業通過股權或債權融資(企業證券化)是在資產負債表右邊進行融資,以企業整體為融資主體,假設企業會永續經營。企業股權和債權投資者都會關注融資企業的整體信用,表現和發展潛力,所以企業在傳統融資中會受到很多來自投資者的限制和自身整體條件的制約。對投資者來講,企業與資產不同,是由多個要素構成的永續經營實體,會從事很多不同的經濟活動,所以對企業的壽命和發展邊界的確定很難,屬於無邊界問題求解。另外,資產負債表右邊的融資一般會導致資產負債表的擴張,周轉率和資產回報率的下降。
資產證券化融資則不同,由於「破產隔離」機制的使用,發起人可以真正將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整體信用風險隔離開來。被證券化的資產不再與發起人存在收益風險關系,即使發起人被破產清算,證券化資產也不會被列為清算資產。由於破產的發起人及其債權人不能對證券化資產行使追索權,證券投資者不必擔心發起人的整體信用風險,而是可以集中關注基礎資產本身的質量和風險。
證券化資產的信用獨立使得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分析和轉化變得清晰明了,當基礎資產的信用不足時,發行人可以利用定向的增信手段來保證證券的質量,從而獲得高於發起人自身的信用等級。在一定的條件下,資產證券化可以轉移資產和融資出表,從而盤活存量資產,實現資產負債表的緊湊,提高整個資產負債表的周轉率。
下面我們以銀行為例來比較企業證券化(資產負債表右邊融資)和資產證券化融資(資產負債表左邊融資)。
企業證券化的重點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右邊,融資以公司整體信用和表現為基礎,假設公司會永續經營,融資主體是企業本身,操作屬於公司財務(Corporate Finance)的范疇。如圖2-1所示,銀行的資本結構中包括存款、短期負債、長期貸款、發行的債券股票
而資產證券化的重點在資產負債表的左邊,發起人在交易中不是發行主體,而是證券化資產的提供方,真正的發行主體為SPV。資產證券化交易在設立的第一天就有明確的起始和終止日期,SPV唯一的目的是發行證券,所持有的資產一般也是確定的,而且跟發行人進行了風險隔離,所以資產證券化是有邊界問題求解。由於有明確和獨立的標的,資產證券化中的現金流預測相對比較容易,可以通過金融工程技術來對預期現金流進行分割、重組和定向增信來滿足證券的發行要求。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屬結構金融(Structured Finance) 的范疇。
資產負債表左邊融資和資產負債表右邊融資在資金的流向和運作上有明顯的不同。傳統的銀行作為間接融資平台,投資人通過銀行為信用媒介,把資金提供給融資方,即間接融資。投資方存款於銀行,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在此過程中,銀行負責對於貸款項目的評審和貸後管理,並承擔貸款違約的信用風險。該模式的資金募集成本低,投資者面臨的風險小,銀行是信用風險的終極持有者。具體的流程如圖2-2所示:資產負債表左邊融資,即信貸資產證券化,是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再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把信貸資產出售給投資人,在此過程中銀行和信託只起到導管作用,債務和債權關系從原來借款人與銀行的關系,轉變成債券投資人和借款人的關系,實現投資方和融資方的直接對接(直接融資)。在這種模式下,發放貸款成為銀行的中間業務,銀行不承擔貸款的信用風險,而是由投資方承擔,銀行負責貸款的評審和貸後管理。信貸資產證券化後的資金流向如下:
銀行用資產負債表左邊的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在我國稱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目前屬於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管理;如果資產(如應收款)來自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則為企業資產證券化,屬於證監會監管。另外,企業的自持物業也可以通過信託發行房地產信託基金(REITs)。
2、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和其他融資方式相比,資產證券化有兩個重要的特點:
①風險隔離
②信用增級
風險隔離使得融資從企業的層面轉為資產的層面,實現更細致的資產供給和定價。而結合結構金融技術的信用增級則是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個性化設計以實現的風險和收益組合的多樣性和最優化。
(一)風險隔離和特殊目的實體
風險隔離是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特徵,在此前提下,發行人可以突破發起人的信用和融資條件的限制,以高於發起人的信用評級獲得低成本的融資。
資產證券化的實質是將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割包裝成易於出售的證券,這其中有兩個核心要素:一是有可預期的未來現金流,二是風險隔離。
風險隔離有兩層含義:
(1)資產的賣方對已出售的資產沒有追索權,即使賣方破產,賣方及其債權人也不能對證券化的資產進行追索;
(2)當資產池出現損失時,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的追索權也只限於資產本身,而不能追溯至資產的賣方或原始所有人。
資產證券化過程必須設計合理的風險隔離機制,才能確保證券化產品的風險與賣方或原始所有人無關,而只與基礎資產本身相關,即資產的「真實出售」。在實現「真實出售」的前提下,證券化產品可能獲得比發起人更高的信用評級,從而降低融資成本。
按照美國資產證券化經驗,發起人要將能產生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實體(SPV),然後由SPV 發行以該現金流為支持的證券化產品。SPV 的主要功能在於隔離資產出售人和被出售資產之間的權利關系,它是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核心主體,也是資產證券化最重要的設計。SPV 一般採用特殊目的公司(SPC)或特殊目的信託(SPT)兩種形式,前者的核心是將基礎資產「出售」給受託機構,後者的關鍵是基礎資產被「信託」給受託機構,二者都實現了所有權的轉移和風險的隔離,是實質上的「真實出售」。
SPV的設計使得自身幾乎沒有破產風險,原因有兩點:首先,SPV的形式可以是信託,公司,合夥或特殊免稅實體,但出於破產隔離和避免雙重征稅的目的,SPV一般都採用信託形式。當然,採用這種形式會對SPV的行為產生很多限制,比如規定SPV唯一的目的為了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但是,這種限制的好處是SPV本身不易破產。第二,發起人把資產「真實出售」給SPV,在法律上實現兩者之間的破產隔離,即發起人的債權人在發起人破產時對已證券化的資產沒有追索權。 SPV和破產隔離機制的使用是資產證券化區別於其他融資方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
在我國現有公司法和破產法等法律體制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風險隔離基本都是通過信託實現的,採取了SPT形式,即將基礎資產設定為信託資產,轉移給受託人所有,再由受託人發行相關證券化產品。
(二)信用增級
信用增級是資產證券化的另一個重要設計。雖然資產可以通過「真實出售」轉入SPV,但是這並不代表資產本身一定可以達到證券化的要求。SPV中的資產雖然實現了風險隔離,但同時也實現了收益隔離,即資產得不到賣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支持。
在獨立資產自身條件有限的情況下,要以此發行高級別的證券,特別是信用級別比資產本身信用級別高的證券不是件容易的事,這就需要用到資產證券化的另一個特殊武器–信用增級。由於資產本身已經被隔離出來,目標明確,預測相對穩定,需要增補的范圍可以定向,這些都使得有效或「低成本」的信用增級成為可能。資產證券化產品在發行之前一般都會經過一定的信用增級, 用以提升證券的信用質量和現金流的穩定性,從而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
信用增級的方式多種多樣,按照增級的來源不同可以分為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兩類:
1、內部信用增級方式
內部信用增級是指通過對資產池的構建設計及其現金流和結構化安排來提高證券現金流質量和信用評級的措施。內部信用增級的最大優點是成本較低,其所需的資金來源於資產池本身及其產生的現金流。
第一,風險分散:除了通過SPV來隔離基礎資產的破產風險之外,發起人還可以利用對資產的過濾,選擇和組合來分散或降低基礎資產池的整體風險。在建立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池時,設計者可以把大量的資產組合在一起,通過規模來減少單個資產的影響,實現資產池的風險分散。同時,設計者還可以在資產的種類、地區、期限、信用級別或經濟關聯性等方面進行篩選組合,減少整體資產池在某些特定風險上的集中度或是對特定經濟條件的敏感度,從而加強總體現金流的穩定性。
第二,超額抵押:超額抵押是指資產池的規模超過證券發行規模的部分。超額抵押一般由發起人持有,沒有評級,其性質有點類似企業的股權。在現金流分配中,超額抵押的優先次序一般低於其他證券;當基礎資產發生損失時,超額抵押往往承擔「第一損失」。在很多證券化交易中,超額抵押往往被設計成權益檔證券。而在一些循環型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比如信用卡),超額抵押也稱為「賣方權益」,其在分配和損失的承擔次序上和所發行的證券是平級的,但是賣方權益承擔了吸收資產池的規模變動,所以也是對證券的支持和保護。
第三,優先與次級結構:優次結構是資產證券化內部信用增級中最常用的一種方式。優次級結構是指把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割成不同層次的子現金流並以此發行不同級別的證券。現金流的分配和損失的承擔一般按照證券級別的高低來順序進行,高級別證券一般先得到償付,而低級別證券一般首先吸收損失。
以一個簡單的AB證券結構為例,該交易中發行了兩種不同級別的證券(1)優先順序 – A檔證券和(2)次級- B檔證券,權益證券一般由發起人保留,沒有評級,屬最低檔證券。在分配中,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首先用於按順序支付了A和B證券利息;之後優先償付A證券的本金,只有當A證券投資者得到完全償付後, B證券的本金才能得到償付。如果出現損失,B證券先用來吸收損失,只有當B證券損失殆盡時,A證券才會受到損失。因此,B證券實質上是用來支持A證券。在這種優先與次級結構下,如果B的比例達到一定程度,A證券損失的概率和風險降至很低,所以一般可以獲得AAA級的信用評級。
第四,利差和利差賬戶:利差是指基礎資產的利息收入減去資產支持證券的利息支付和各種交易費用(如服務費、管理費、託管費等)之後的凈收入。利差收入一般歸屬於發起人,但往往處於現金流分配的最低級別,所以是對交易中所有證券的信用支持。在有的交易中還會設立利差賬戶,在資產池表現不佳時用來儲備利差,而不是直接支付給發起人,只有在滿足交易設定的條件下利差賬戶中的資金才可以「釋放」給發起人。利差賬戶里的資金可以在交易現金流出現短缺時用來彌補證券可能出現的損失,從而為證券提供信用支持。
第五,償付加速機制:償付加速機制是指在交易出現特殊狀況或資產的表現惡化的情況下,基礎資產現金流的配置會從一般的次序轉為指定的特殊次序的設計。這種設計的目的是為了在交易表現惡化,市場條件不利或相關參與方違約或違規的情況下對高級別證券進行保護。加速償付的特殊次序一般是嚴格的按級別高低依次償付,高級別的證券一般會優先得到較高比例的或全部的現金流,所以其償付得到了「加速」;只有當高級別的證券全部得到償付後,下一級別的證券才可以得到償付。而在循環型證券化交易(信用卡應收款或汽車分銷商貸款資產證券化)或CDO中,這種機製表現為發起人不得再用交易的資金來購買新的資產,而是必須用所有的資金來償付或回購證券,從而實現證券償付的加速或提前。
2. 外部信用增級方式
外部信用增級主要是利用基礎資產之外的資源對資產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級,這些外部資源包括發起人、第三方擔保人或保險公司等。
第一,擔保債券:這是資產證券化發展較早期的一種外部增信措施,主要是通過購買保險公司的保單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損失作保。在這種增信方式下,證券的信用級別一般以保險公司的信用級別為上限。
第二,資產擔保:由第三方(保險公司,財務公司或發起人關聯方)對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資產質量進行擔保。如果資產池發生損失,該擔保人會償付損失額(最高到協議規定的額度)或是按面值購買違約的資產。
第三,信用證:由第三方金融機構(一般是銀行)提供信用證支持,在交易的現金流出現短缺時提供流動資金支持(以信用額度為限)。
第四,現金儲備賬戶:現金儲備賬戶是目前資產證券化中使用最多的一種外部增信方式,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有多種形式,有時候也被劃分為內部增信的一種(根據來源不同)。
現金儲備賬戶一般是一個獨立的信託賬戶,其中的資金由發起人或第三方在證券發行時存入(全部或部分);有的交易中還會為現金儲備賬戶設立目標余額,並利用交易的超額利差慢慢充實。
現金儲備賬戶中的資金一般投資於高質量高流動性的短期產品,比如商業票據,可以隨時變現,只在資產現金流不夠支付證券的利息或本金時才會被動用來彌補不足。與利差賬戶相同,現金儲備賬戶里的資金一般也會隨著證券的償付而慢慢釋放給所有者(一般是發起人或第三方),如果證券到期付清,儲備賬戶里的資金會全部返還給資金提供方。從資金提供者的角度講,現金儲備賬戶里的資金可以看作是被抵押給了證券投資人,所以有時候這類賬戶也被稱為現金抵押賬戶。

㈢ 關於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二十世紀國際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一項金融創新,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在美國興起以來,迅速向全球擴展。由此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Asset2backedSecurities)是當今國際資本市場中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產品。通過資產證券化過程,職業的投資銀行家創造出許多復雜而富有創新意義的融資結構和高效的載體以滿足各類資產、發起人和投資人不斷變化的需求。

一、資產證券化的涵義及運作

資產證券化至今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作為一種金融創新,資產證券化最初主要是作為搞活抵押二級市場的手段,但現在人們已將其發展成為溝通傳統的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有效通道,因此資產證券化本身正處於不斷完善和深化的過程中,證券化的范圍、載體和方式正在日益擴大化、多樣化和復雜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定義,即資產證券化是「將企業(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上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該過程中存量資產被賣給一個特設交易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或中介機構,然後SPV或中介機構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以獲取資金。」

資產證券化的一般運作步驟是:⑴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組合或捆綁一系列類似資產形成資產池。這里的資產必須要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資金流。⑵組建特別目的機構(SPV),SPV必須由具有較高資信的獨立法人機構擔任。⑶以合約方式將發起人組合的金融資產出售給SPV.⑷信用評級和信用增級。信用評級是對發行人按時支付ABS證券本息回報風險的評價。信用增級是運用各種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利息,以提高ABS交易質量和安全性,從而獲得更高級的信用評級。⑸SPV以所受讓的資產為支撐,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籌集資金。⑹SPV用取得的證券發行收入向發起人支付價款。⑺服務者(一般為發起人或其指定機構)將資產所取得的現金收入交付給SPV.⑻SPV向證券投資者償還債券。簡而言之,資產證券化就是發起人將金融資產轉讓給SPV,由SPV發行債券並收取資產的未來現金收入,償付債券本息。

二、資產證券化的優點與特點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先進的金融工具,具有以下優點:⑴資產證券化能將那些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可流通的證券,從而提高了資產流動性和財務適應性。通過證券化,企業不必等應收賬款到期就可將其轉讓,取得所需資金用於生產經營,從而開辟了融資新渠道,節約了籌資成本。⑵有利於企業的資產負債管理。企業可以通過轉讓非意願到期的貸款來調節有價證券的合理到期組合,實現健康的資產負債結構。同時,資產證券化還有利於以合意的利率取得資金。⑶有利於企業改進資本運營。企業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諸如利率風險、到期風險等風險轉讓給證券投資者。⑷資產證券化常常被視為轉讓,資產不再列入資產負債表,因而提高了企業的杠桿率,尤其是提高了權益報酬率和資產報酬率,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表外籌資方式。⑸由於信用增加技術的運用,使得信用等級不高的發起人也有機會通過資本市場籌資。

資產證券化不同於一般的商品交易,具有以下特點:

⑴從會計要素定義方面來看,資產證券化操作對象不是一般的資產,而是預期在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量的金融資產。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和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均提出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兩個會計要素,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披露奠定了基礎。而我國的會計准則中不僅未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作單獨的、明確的定義,甚至尚未提及。對資產和負債傳統的定義和分類已遠遠不能適應金融創新發展的需要,尤其資產證券化業務將在我國推廣,必然要將其納入會計處理的范疇,而要素的定義,是要解決的第一個重要問題。⑵從初始確認標准和終止確認標准方面來看,從理論上講,對附條件的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的分析,應該從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標准和終止確認標准入手。遺憾的是,迄今為止,在我國的會計准則中不但缺少對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標准,甚至也不存在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標准。填補初始確認標准和終止確認標準的空白是我國金融市場的大勢所趨。⑶從會計要素計量方面來看,目前,我國金融工具的基本計量屬性仍然是歷史成本或修正的歷史成本。雖然傳統會計准則利用穩健性原則來彌補歷史成本的缺陷,但仍不能反映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現行價值,也不利於管理者根據融資環境的變化管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⑷從收入確認方面來看,現行准則雖對特殊業務的收入確認做了規定,但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銷售收入確認問題還是一片空白。這主要是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目前尚未形成普遍現象。

三、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的國際借鑒

資產證券化不僅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也給會計提出了問題。資產證券化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發起人將資產轉讓給SPV,應確認為出售還是擔保貸款,在國際上經歷了兩種處理方法。

(一)風險和報酬分析法

1983年FASB發布了SFAS77《帶追索權的應收賬款轉讓的轉讓者的報告》。該准則規定,滿足以下條件時,應收賬款轉讓應確認為銷售:⑴轉讓的目的旨在出售;⑵滿足下列條件:①轉讓者不再保留對應收賬款未來經濟利益的控制;②轉讓者在追索條款下的責任可合理地估計;③除非依據追索條款,受讓者不能要求轉讓者回購該應收賬款。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轉讓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隨著轉付債券(CMO)的產生,FASB發布了技術公告TB85—2「CMO會計處理」。TB85—2提出,CMO應當被認為是一項借款而在發生者的財務報表上報告為負債,除非除微不足道的部分以外,相關擔保物所有的未來經濟利益已不可改變地轉移給投資者,並且發行者不可附帶被要求按責任進行未來支付。在CMO發行日,若存在以下所有條件,一般表明借款假設已經不成立,相關的擔保應從發生者的財務報表上消除,並確認利得或損失:

⑴發行者和其附屬公司放棄了抵押擔保的未來經濟利益:①無論發行者或其附屬公司都沒有權利和責任以替代擔保或通過聲明責任以取得擔保物;②擔保的期望留存收益,即使有,也微乎其微。⑵發行人的附屬公司不能被要求對責任作任何未來支付「。英國ASB於1994年4月發布了FRS5《報告交易的實質》。在該准則附錄D,詳細論述了資產證券化的披露要求。該附錄指出,初始人的會計處理有三種:(1)終止確認:將證券化的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上移除,並不由於簽發票據而反映負債,只以單獨的項目反映證券化資產減去貸款的凈額。(2)聯系揭示:在資產負債表的表內單獨的資產標題內反映從證券化資產中減除的票據發行收益。(3)單獨揭示:在資產里反映與證券化資產總額相等的資產等價物,並在貸方披露票據發行收益的相應負債。

確定採用何種方法時需明確兩個問題:(1)初始人是否取得證券化資產的利益並暴露於與這些利益相聯系的風險之下;(2)初始人是否有歸還票據發行收益的負債。當初始人轉移了與證券化資產相關的所有大量報酬和風險並沒有償付票據發行收益責任時,應採用終止確認;當初始人保留了重大的相關報酬和風險但確信其發生損失的可能性有限,應採用聯系揭示方式;其他情況則採用單獨揭示。由此可以看出,ABS實際上仍然採用風險和報酬分析法確定會計處理方法。但與FASB早期准則規定不同的是,SFR5規定了較為詳細的披露。在聯系揭示下,應披露以下信息:(1)對證券化資產的描述;(2)期間確認的任何收益或費用的數額;(3)初始人重購資產或轉移額外資產給發行人的選擇權條款;(4)發行人與初始人之間滿足條件的任何利率互換或利率上限協議條款;(5)對資產所產生的收益包括任何初始人從資產取得的已收到非追索數額以外的收益的要求的優先權和數額;(6)發行人的所有權等。在單獨揭示方式下,應在報表附註中披露資產負債表日證券化資產總額。

從以上可以發現,無論是SFAS77、還是TB85—2、FRS5均以風險和報酬法來確定證券化是作為出售還是擔保借款。風險和報酬分析法,以證券化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給受讓者為標准確認是否出售,但大多數情況下,風險和報酬並非全部轉移。SFAS77和TB85—2帶有明顯的形式重於實質傾向,因為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確認基礎具有較大的主觀意向性,易於被人為操縱。高明的設計者可以設計出復雜的合約,利用法規只重形式不重實質的盲點,造成會計確認界限的模糊,從而達到表外處理的目的。另外,現有準則間也存在不一致。如SFAS77下,轉讓者即使保留了一些未來經濟利益和所有相關風險,也可將應收賬款轉讓確認為出售。而在TB85—2下,保留任何重大數額的未來利益或任何相關風險都不能確認為出售。另外,TB85—2與SFAS5《或有事項會計》也有沖突之處。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

以上問題的存在,要求對現有準則做出改進,以滿足日益增多的證券化的需要。1996年,FASB發布了SFAS125《轉讓、提供金融資產服務及債務清償會計》,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金融資產的轉讓加以確認,IAS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也採用金融合成法對包括資產證券化以內的金融工具進行確認。從而較好地解決了證券化的會計問題。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於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根據金融合成分析法,對一項資產轉讓交易是否進行銷售的會計處理,取決於轉讓者是否放棄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而不是取決於交易的形式。一項轉讓者失去控制權的金融資產轉讓(全部或部分)應確認為銷售。當且僅當滿足以下條件時轉讓人才失去對轉讓資產的控制權:⑴轉讓資產與轉讓人分離,即轉讓資產已經在轉讓人的控制范圍之外,包括發生破產或其它被接收的情況;⑵受讓人可以無條件地將轉讓資產或資產中的獲利權進行抵押或再轉讓。如果受讓人是合格的特設交易載體,則該機構的收益人可以無條件擁有抵押或再轉讓該項資產的權利。實際上,滿足這項條件意味著受讓人獲得了資產的控制權。⑶轉讓人不再通過以下途徑保持對轉讓資產的有效控制:①簽訂合約授權並強制轉讓人在到期日前回購或贖回轉讓資產。②簽訂合約使得轉讓人有權回購或贖回在同類市場上不能輕易獲得的轉讓資產。筆者認為,對ABS的確認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體現會計的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因為對一項業務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不能只看交易的形式,而更應該注重業務交易的實質。特別是隨著各式各樣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斷出現,高明的設計人員可以設計出新的金融工具,在銷售金融資產時,將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與金融資產本身相分離。如果會計人員採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就有可能作出錯誤的判斷,從而影響了信息的可靠性。

四、結論

我國資產證券化即將拉開序幕,而會計准則或會計制度在指導、規范資產證券化交易方面存在著空白。我們應借鑒國際經驗,順應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斷出現的勢態,考慮到資產證券化涉及眾多其他金融工具,為便於實際操作,應專門制訂《金融工具》會計准則,選擇金融合成分析法,從而使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有效的監控,使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在我國有章可循。

摘要: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代寫畢業論文通過重新組合,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進而提高金融資源(主要是商業銀行信貸資源)的效率。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重要金融創新產品之一,已在西方國家商業銀行得到廣泛應用。該業務較為復雜,且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因而給會計處理帶來一定的困難。我國新頒布的會計准則以順應此趨勢對有關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和框架做出了規定,這將大大影響推動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推廣進程。根據美國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
資產證券化會計制度的完善與否,雖然不能左右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發展,但對其影響不可低估。因此,本文試就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到的有關會計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要素定義;會計確認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述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1977年,美國投資銀行家萊維思.瑞尼爾,代寫論文在一次同《華爾街》雜志的記者討論抵押貸款轉手證券時,首次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詞,以後資產證券化就在金融界開始流行起來了。
美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下的定義是:「資產證券是指主要由現金流支持的,這個現金流是由一組應收帳款或其他金融資產構成的資產池提供的,並通過條款確保資產在一個限定時問內轉換成現金以及擁有必要的權力,這種證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夠通過服務條款或者具有合適的分配程序給證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資產支持的證券。」
目前國內學者使用較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動性的,但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及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進而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
通過資產證券化過程使不流動資產能夠得以流動,主要依賴於三個機制:資產組合機制、破產隔離機制、信用增級機制。
1.資產組舍機制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問題是「對各種待資產化的資產(債權)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解和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使參與各方均受益」。資產證券化的這個功能首先是通過資產組合機制實現的。對某項資產來說,其風險和收益往往難以把握,如提前償付或到期不還。而對於一組資產,情況就不同了,根據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整個資產組合中的風險收益變化會里現一定的規律性。因此,通過整個組合的現金流量的平均數做出可信的估計,可以有效地規避組合中資產的提前償付風險、信用風險等。
2.破產隔離機制
在構造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時,證券化結構應能保證發起人的破產不會對特設機構的正常運營產生影響,代寫碩士論文從而不會影響對資產擔保證券持有人的按時償付,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機制。這一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是證券化資產從發起人到特設機構的轉移必須是真實銷售。資產轉移可以被視為真實銷售和擔保融資。如果資產在發起人和特設機構之間的轉移被認定為豐日保融資,則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全部資產為償付擔保。當出售者遇到破產或清算時,已轉讓的資產就有遭受牽連的風險,影響本息的償付,投資者的利益就受到了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的影響。但如果資產的轉移被認定為「真實銷售」,則發起人就能實現資產的表外處理。當發起人破產時,該資產不作為破產財產,從而使資產擔保證券的投資者利益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破產隔離機制進一步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被限定在證券化的資產中,而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
3,信用增級機制
信用增級機制是資產證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證。信用增級是用於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利息的各種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總稱,信用增級就是使投資者不能獲得償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資產證券化有關會計要素定義
在進行會計確認之前必須保證某項經濟事項符合相關會計要素定義。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對象是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舉例說明:甲出售一組應收賬款給SPV,甲保留對資產服務的權利,SPV要求附帶對應收賬款不能收回的擔保限額,即甲以這組應收賬款為基礎資產簽訂擔保合約,則甲在應收賬款表外化的同時,其資產負債表上會出現一筆服務資產和按合約確定的擔保負債,郎甲的資產負債表上產生了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SPV的資產負債表上相應產生有擔保合約確認的新金融資產。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對金融工具、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給出了明確的定義: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資產。金融資產,指下列資產:(1)現金;(2)持有的其他單位的的權益工具(3)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它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代寫醫學論文(4)在潛在有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5)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6)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權益工具,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產中的剩餘權益的合同。
3.金融負債。金融負債,指下列負債:(1)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2)在潛在不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非吲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義務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隨著金融創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榮,傳統的資產概念變得越來越模糊,運用這一寬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因此新會計准則將金融衍生工具表外業務表內化,改變了我國長期以來衍生金融工具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確認問題
從會計要素的確認方面看:所謂確認是「指在效益大於成本及重要性原則的前提下,將某一項目作為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體的財務報表的過程」。對證券化的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會計的核心問題,即資產證券化是「真實銷售」,還是有擔保的融資。這決定了證券化的資產作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對發起人意義重大。
(一)「擔保融資」和「銷售」確認分別對會計報表帶來的影響
如果該項資產證券化交易被確認為融資,發起人在資產負債表上繼續將證券化的資產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募集的資金確認為負債,其交易成本作為資本性支出;如果該項交易被確認為銷售,轉讓的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得到的現金及其它與轉讓資產無關的資產作為銷售收入,產生的新業務是銷售收入的減項,並同時確認相關損益。
(二)兩種會計確認模式:風險與報酬法與金融合成法
1.傳統的確認方法——風險與報酬分析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確認方法。根據該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只有轉讓了相關資產組合所有的風險和收益,證券化交易才能作為銷售處理,所獲得的資金作為資產轉讓收入,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否則,如果發起人還保齠出售資產的部分風險和收益,則該資產不能做銷售處理,而繼續留在資產負債表上,同時將現金流入視為以此資產為擔保的負債」。該方法適用於資產證券化產生初期交易較為簡單時的會計處理隨著金融創新的層出不窮,證券化交易過程曰益復雜。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確反映經濟實質,具體表現在:
(1)證券化交易過程中,多項復雜的合約安排使得控制權與風險、收益相分離,並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各方。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下,代寫職稱論文交易就不能視為銷售,發起人就達不到改善資本結構降低資產負債率的目的。
(2)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導致人們對具有相似的經濟實質的財務活動做出了不同的會計處理。例如,發起人與證券持有人達成協議,承諾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損失,提供其面值10%的擔保。由於擔保合約的存在,使得發起人仍被認為保留有證券化資產的相當部分的風險與報酬,因而全部證券化資產仍繼續被確認在其資產負債表中。相反,如果發起人轉讓全部證券化資產,而向某一獨立第三方購買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擔保。則其確認證券化資產的出售業務,同時只需對面值的10%部分確認為擔保負債。
2.會計模式的改進與創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頒布了第125號准則:《金融汝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該准則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認以合約形式存在的金融資產具有可分割性,各組成部分在理論上都可以作為獨立的項目進行確認。按照這種方法,金融資產轉讓過程中,應該將已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的問題與資產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資產的確認問題嚴格區分開來。具體來說,已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能否視作銷售來處理要看其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轉讓方保留的風險和報酬可視作轉移合約的產物,可按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加以確認,這樣就能與移出資產的終止確認區分開來分別處理。財政部新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借鑒了國際會計准則IAS39,也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金融資產的轉讓加以確認。一項轉讓者失去控制權的金融資產轉讓(全部或部分)應確認為銷售。
新准則對資產證券化的確認採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體現會計的實質終於形式原則。
3.風險與報酬分析法與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較
當交易的結果導致發起人的金融資產發生轉移時,兩種方法的確認結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應收賬款給SPV的例子,甲保留對資產服務的權利,SPV要求附帶對應收賬款不能收回的擔保限額,即承擔了壞賬損失的相應風險。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應終止確認這組應收賬款,同時按照合約確認相應的壞賬損失擔保負債;另一方面,SPV由於獲得了應收賬款的控制權,直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這筆資產,將甲提供的擔保合約確認為一筆金融資產。但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由於甲仍保留了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風險,應在其資產負債表上繼續確認這筆資產,而把得到的現金時作一筆擔保負債。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於把證券化資產作表外處理,同時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
由此可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實質,更能適應金融創新的發展,是證券化會計處理的發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處理時,會計報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發起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且容易成為其操縱利潤的工具。掩蓋債務,虛增利潤,這將不利於企業的正常、持續的經營,且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安然」公司大肆使用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工具從事表外融資,高估利潤,低估負債,是其破產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結語
綜上所述,新會計准則已經填補了在指導、規范資產證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國通過借鑒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相關規定,並結合我國關於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有關設想,順應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斷出現的形勢已將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制定出來,將基本框架建立了起來。這是我國會計理論和實務發展的一大進步,在與國際接軌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當操作指南出台之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將正式進入實務界。

參考文獻:
[1]張超熒,瞿祥輝.資產證券化[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
[2]John Henderson ING Barings:Asset Securitization:cur—rent techniques and emerging market applications, Published by Euromoney Books。1997.
[3]於風坤.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4]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5]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o6.
[6]楊瓊.銀行資產證券化及其相關會計問題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中央財經大學。2003.
[7]王宏偉,蘇洪亮.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J].湖北財稅.2002.
[8]凌雲.關於制定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准則的思考[EB/OL].會計理論,中華財會網www.e521.oom。2005—3—22.
[9]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國際會計准則第32號[S].2001.
[10]喬煒.資產證券化及其會計問題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中央財經大學,2003.
[11]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國際會計准則第39號[S].
[12]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公告,第125、140號[S].

㈣ 資產證券化白話解釋

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過程。

它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資產證券化僅指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自1970年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以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資產的抵押支持證券——房貸轉付證券,完成首筆資產證券化交易以來,資產證券化逐漸成為一種被廣泛採用的金融創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發展,在此基礎上,又衍生出如風險證券化產品。



(4)資產證券化能不能展期擴展閱讀

1、引入外部市場約束機制,提升銀行的運營效率。信貸資產證券化為銀行體系引入了強化的外部市場約束機制,通過嚴格的信息披露,市場化的資產定價, 提高了信貸業務的透明度,能促使銀行加強風險管理,提升運營效率。

2、拓寬開發性金融的融資渠道,支持經濟瓶頸領域建設。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盤活存量信貸資產,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煤電油運等經濟發展瓶頸領域的建設,拓寬了開發性金融的融資渠道,提高資金的運用效率。

3、優化開行的資產結構,為開發性金融提供市場出口。開行作為批發性的政策性銀行,其信貸資產客觀上存在長期、大額、集中的特點。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優化開行的資產結構,運用市場機制合理分配政策性金融資產的風險與收益,為開發性金融提供市場出口,促進開發性金融的良性循環。

㈤ 資產證券化融資規模是否有限制

資產證券化融資規模目前無特定限制。但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管理人不能超過計劃說明書約定的規模募集資金;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基礎資產的規模、存續期限應當與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存續期限相匹配。

㈥ 資產支持證券為什麼設置法定到期日

循環購買是指在小貸資產包中,由於每一筆債券的數額、期限、利息都不相同,導致在資產支持證券產品期限內有債權提前清償,而達不到資產支持證券的產品期限。由於投資者收益是由資產包中債權的利息超額覆蓋,沒有債權意味著投資者沒有收益。

因此出現這種情況時,應當由原始權益人提供新的合格債權給投資者從新購買,以保證利息能夠覆蓋收益。差額補足是指資產包中的部分債權到期後,原始權益人能夠補足合格的債權給投資者購買以保證投資者收益,如果不能按時提供,則有可能觸發快速清償、提前清償或者其他信用事件。

(6)資產證券化能不能展期擴展閱讀

受託機構發行的、代表特定目的信託的信託受益權份額。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義務。其支付基本來源於支持證券的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項下的資產通常是金融資產,如貸款或信用應收款,根據它們的條款規定,支付是有規律的。

資產證券化支付本金的時間常依賴於涉及資產本金回收的時間,這種本金回收的時間和相應的資產支持證券相關本金支付時間的固有的不可預見性,是資產支持證券區別於其他債券的一個主要特徵,是固定收益證券當中的主要一種。

㈦ 資產證券化有哪些風險

:(1)欺詐風險:從美國證券市場及其他國家證券市場中的一些案例我們可以了解到,由於欺詐的發生而使投資者受損的例子屢見不鮮。陳述書、保證書、法律意見書、會計師的無保留意見書及其他類似文件被仍不足以控制欺詐風險的發生。

(2)法律風險:雖然法律函件及意見書原本是為了消除外部的風險因素,但有時法律的不明確性及條款的變化本身往往成為整個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因素,事實上法律風險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直伴隨且起關鍵作用的一種風險。

(3)金融管理風險:資產證券化是金融管理發展的高峰,它代表了履約、技術和結構技巧的完美的平衡。如果任一因素發生故障,整個交易可能面臨風險。我們把這種風險稱為金融管理風險,主要包括參與者不能按協議進行交易,設備不能按要求運作如電腦故障,以及交易機制出現故障等。

(4)等級下降風險:從已有的證券化實例中人們已經證實,資產證券化特別容易受到等級下降的損害,因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礎包含許多復雜多樣的因素,如果這些因素之一惡化,整個證券發行的等級就會陷入危險境地,從而對市場產生巨大的影響。

除了上述幾種風險之外,還存在一些其它風險,諸如政策性風險、財產和意外風險、合同協議或證券失效、對專家的依賴風險等等。所有這些風險都不是彼此獨立地存在著,而是相互聯系的。這些證券化風險的影響及發生的可能性因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投資者必須識別這些風險,分析它們的規模,審查減少風險的方法,以及正確估計那些減少風險的手段的有效性。

㈧ 資產證券化到底是什麼意思能不能舉個簡單的例子說明一下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
舉例簡單通俗地了解一下資產證券化:
A:在未來能夠產生現金流的資產
B:上述資產的原始所有者;信用等級太低,沒有更好的融資途徑
C:樞紐(受託機構)SPV
D:投資者
資產證券化——B把A轉移給C,C以證券的方式銷售給D。
B低成本地(不用付息)拿到了現金;D在購買以後可能會獲得投資回報;C獲得了能產生可見現金流的優質資產。
投資者D之所以可能獲得收益,是因為A不是垃圾,而是被認定為在將來的日子裡能夠穩妥地變成錢的好東西。
SPV是個中樞,主要是負責持有A並實現A與破產等麻煩隔離開來,並為投資者的利益說話做事。
SPV進行資產組合,不同的A在信用評級或增級的基礎上進行改良、組合、調整。目的是吸引投資者,為發行證券。
過去有很多資產成功進行了證券化,例如應收賬款,汽車貸款等,現在出現了更多類型的資產,例如電影特許權使用費,電費應收款單,健康會所會員資格等。但核心是一樣的:這些資產必須能產生可預見的現金流。

㈨ 金融市場學 資產證券化的問題

先說為什麼流動性差

銀行放貸,一般是按月或者季度收取利息,到期一次性收取本金,房屋按揭貸款按月收回一部分本金,如果是長期貸款的話,銀行借貸的錢,就不能很快的收回來了,這些借出去的錢,就是流動性差了

如果銀行把這些貸款打包成債券,賣給投資人,那麼很快就可以收回全部的貸款了,銀行就可以把這些錢在用去放貸,從而實現了流動性,而債權也變了,貸款,銀行是債權人,現在債權流動到那些買了債券的人那裡了,不是銀行了

資產證券化,就是把某些資產做成債券,賣出去

比如銀行的房貸,還款人需要按月支付利息和本金,這就有了債券的屬性,抵押就是這些貸款以及貸款背後的房子,每月的還款就是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