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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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民法院報
CNETNews.com.cn
2008-09-01 14:22:12
關鍵詞: 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
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0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8〕11號
為正確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於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第二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於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
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第十一條 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剩餘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仲裁;
(二)申請支付令;
(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六)申請強制執行;
(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第十四條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第十五條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六條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第十七條 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八條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九條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第二十一條 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後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施行後,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② 最高法院新頒布《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
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0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8〕11號
為正確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於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第二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於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
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第十一條 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剩餘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仲裁;
(二)申請支付令;
(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六)申請強制執行;
(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第十四條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第十五條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六條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第十七條 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八條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九條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第二十一條 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後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施行後,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③ 委託理財合同的性質認定和法律性質是什麼
委託理財又稱代客理財,是同一業務從委託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稱謂。委託理財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託,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委託資產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標的行為,一般特指證券市場內的委託理財,即投資銀行作為管理人,以獨立帳戶募集和管理委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實現委託資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 一、對委託理財類合同性質的認定 由於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包含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金融、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爭議也很大,正確理解和認定委託理財類合同的性質,對於正確適用法律和解決糾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有人認為,盡管委託理財類合同的表現形式復雜多樣,但從本質上看,委託理財合同是以財產的委託經營管理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無論是委託代理、信託合同、還是行紀合同,其基礎法律關系均應屬於委託合同的性質。 盡管以上觀點,從總的認識上不能說是錯誤的,但是,這類合同畢竟表現形式多樣,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也差別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則為出發點和立足點,尊重合同中關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約定,應當是我們認識這類合同性質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上述觀點失之籠統。 分析委託理財類合同,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我們認為,可以將委託理財類合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其本質上與借貸沒有差別,應認定為借貸合同糾紛; 2、合同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合同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合同的表現形式介業務 委託理財是金融業界的習慣用語,簡單地說,就是委託人(包括個人及單位)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產委託給專業機構管理,由受託人(即接受委託的人)按照委託人要求的投資類別和方向進行投資,由此產生的收益和損失歸於委託人的一種合同。 一般而言,委託理財合同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委託理財協議。 2、委託投資管理協議。 3、委託管理協議。 4、資產管理協議。 5、合作投資協議。 三、對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分析 委託理財,是指財產所有人作為委託方,以特定的條件,將資金或有價證券委託專業投資者代為管理;專業投資者作為受託方,在一定期間內自主管理和處分委託方的財產。 為了規范委託理財,中國證監會相繼出台了《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託資產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中國人民銀行也頒布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 然而,無論是「受託投資管理」、「委託資產管理」、還是「資金信託」,都不能准確揭示委託理財的法律屬性。而如何界定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直接影響到委託人和受託人權利義務界定以及委託理財的風險承擔,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委託理財可以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學說上亦指出,明示信託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項: 一是委託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即委託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一分為二,由受託人取得 「名義所有權」以便管理處分,由受益人取得「實質所有權」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將信託財產所有權轉移於受託人; 三是信託需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信託合法性原則)。 據此,筆者認為,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條件的委託理財,即為信託型委託理財;而設立信託型委託理財的合同,其性質應認定為信託合同。 具體來說,如果委託人與受託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證券等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並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則該合同為信託合同。 反之,如果委託理財不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要件,則不能成立信託關系。實踐中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期貨交易賬戶,由受託人使用委託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還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約定,雖然委託人將資金或有價證券轉交給受託人,但受託人在經營管理和投資交易時必須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上述委託理財合同的本質在於,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委託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後果由委託人承擔。所以此類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委託合同,此類委託理財可以稱為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此外,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受託人將一定數量的自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一起投入證券期貨市場,並與委託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分擔風險——對於此種委託理財,定性為合夥(隱名合夥)是否妥當,值得探討。 筆者認為,委託理財的核心在於管理財產,而不在共同經營一項事業;雖然受託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資產,但這只是其個人的投資行為,性質上區別於代人理財的行為,且依照相關規定,受託人固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之運營應分賬管理,足見受託人個人投資與委託理財雖然同時進行,但卻為兩個不同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謂委託人與受託人分享收益、分擔風險,實際不過是雙方就各自資產分別享有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即使受託人額外承諾替委託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也無非是對於委託理財風險承擔方式的一種特殊約定。 因此,即使受託人投入自有資產,其所從事的委託理財仍應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區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而不存在所謂「合夥型委託理財」。
④ 央行重磅!2021年第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公布,涉及房地產等
5月11日,央行發布2021年第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報告中值得關注的有以下要點:
銀行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
2021 年第一季度,人民銀行堅持穩健的貨幣政策靈活精準、合理適度,綜合運用再貸款、再貼現、中期借貸便利(MLF)、公開市場操作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投放流動性,及時熨平春節前後現金投放、財政稅收、季末等多種短期波動因素,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春節前不緊,春節後不松,維護市場預期穩定和貨幣市場利率平穩運行。
同時,通過多種方式加強與公眾溝通,進一步提高貨幣政策操作的精準性和有效性,引導貨幣市場短期利率圍繞公開市場 7 天期逆回購操作利率在合理區間波動,政策利率的中樞作用進一步增強。3月末,金融機構超額准備金率為1.5%,比上年同期低0.6個百分點。
貨幣信貸合理增長
隨著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改革深入推進,貨幣政策傳導效率顯著提升,信貸投放保持較快增長,有力支持了經濟恢復、穩中加固、穩中向好。3月末,金融機構本外幣貸款余額為186.4萬億元,同比增長12.3%,比年初增加8.0萬億元,同多增 6734 億元。人民幣貸款余額為180.4萬億元,同比增長12.6%,比年初增加7.7萬億元,同比多增5741億元。金融機構信貸投放節奏把握適度,保持了支持實體經濟的連續性、穩定性、可持續性,增強了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後勁。
推動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序落地
2020 年末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出台後,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指導省級分支機構合理確定地方法人銀行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督促集中度超出上限的商業銀行制定過渡期調整方案。目前,信貸結構優化有序推進,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進入常態化政策執行和實施階段。
房地產行業數據
2021年第一季度,全國房價總體穩定。受上年低基數影響,商品房銷售和房地產開發投資同比出現明顯增長。3月,70個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價格同比分別上漲4.4%和3.3%,漲幅較上年末分別高0.7個和1.2個百分點。一季度,商品房銷售面積同比增長63.8%,兩年平均增長9.9%;銷售額同比增長88.5%,兩年平均增長19.1%。一季度,房地產開發投資同比增長25.6%,兩年平均增長7.6%;其中,住宅開發投資同比增長28.8%,兩年平均增長9.3%,占房地產開發投資的比重為74.8%。
房地產貸款增速總體保持平穩。3月末,全國主要金融機構(含外資)房地產貸款余額 50.0萬億元,同比增長10.9%,增速較上年末低 0.6個百分點。其中,個人住房貸款余額 35.7萬億元,同比增長14.5%,增速較上年末低0.1個百分點;住房開發貸款余額 9.5萬億元,同比增長5.8%,增速較上年末低2.4個百分點。
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
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起草《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於4月2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附加監管規定》從附加監管指標體系、恢復與處置計劃、審慎監管措施等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附加監管要求,是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的一般性框架。
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
2021 年以來,人民銀行積極做好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許可相關工作,於3月31日發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管理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21〕第2號),明確由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董監高實行備案管理,規定人員任職條件和備案程序,並加強任職管理,防控關鍵崗位人員風險,規范兼職、代為履職、公示人員信息等行為。
深入推進金融支持穩企業保就業
召開全國主要銀行信貸結構調整座談會,加強政策指導,推動銀行持續改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促進小微企業融資「增量、降價、提質、擴面」。加大製造業中長期貸款投放力度,助力製造業高質量發展。
切實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嚴格落實「四個不摘」要求,保持主要金融幫扶政策總體穩定,繼續發揮再貸款的精準滴灌和正向激勵作用,降低「三農」融資成本。做好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工作。繼續落實好創業擔保貸款、助學貸款等政策。做好易地搬遷後續金融服務,研究加大對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金融資源傾斜。
著力加大對鄉村振興領域資源投入
做好春耕備耕、糧食安全、種業發展、高標准農田建設等重點領域的金融服務,支持開展農機具、大棚設施、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等抵質押貸款業務。鼓勵金融機構發行「三農」專項金融債券,拓寬低成本資金來源。
有序推進中小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和改革重組
努力克服疫情影響,推動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處置取得關鍵進展和重要階段性成果。恆豐銀行改革重組方案順利實施,錦州銀行風險處置和改革重組工作基本完成,確保了關鍵敏感時期金融體系的平穩運行,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加強外匯市場管理
加強非現場監督能力建設,繼續嚴厲打擊地下錢庄、跨境賭博等非法金融活動,重點查處虛假欺騙性交易,有力維護外匯市場良性秩序。第一季度,共查處外匯違規案件661起,罰沒款2.16億元。
主要經濟體超寬松宏觀政策的後續影響和貨幣政策轉向的風險需密切關注
2021年一季度末,美聯儲、歐央行、日本央行資產負債表分別較 2019年末擴張85%、60%、25%,主要是購買政府債券,2020年美國新增國債中超過一半由美聯儲購買。發達經濟體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緊密結合,規模巨大,推動全球資產價格上漲,與實體經濟相脫離,金融風險隱患不斷增加,未來是否會通過主權債務風險、高通脹、匯率利率波動、股市債市估值調整等造成風險轉移,需要密切關注。一季度美國長端利率上行引發全球金融市場震盪加劇,一些基本面脆弱的新興經濟體資本外流和匯率貶值壓力上升。加拿大央行已在4月削減資產購買規模,未來若主要發達經濟體釋放明確的貨幣政策轉向信號,可能產生外溢效應,進一步放大全球跨境資本流動的波動。
全球通脹水平可能繼續升溫
全球經濟回暖拉動大宗商品和原材料需求走高,加上流動性環境極度寬裕,國際大宗商品如鐵礦石、銅、原油、大豆等產品價格上漲較快。疊加去年低基數效應,未來一段時間全球通脹指標的同比讀數可能會普遍趨於抬升,進一步推升通脹預期。
中國宏觀經濟展望
今年以來,我國經濟呈現穩定恢復態勢,穩中加固、穩中向好。第一季度我國GDP同比增長18.3%,兩年平均增長5.0%,經濟運行開局良好,高質量發展取得新成效。「十四五」時期是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第一個五年,我國發展仍然處於重要戰略機遇期,經濟長期向好的基本面沒有改變。
我國經濟發展動力不斷增強,經濟運行中的積極因素增多。
也要看到,外部環境依然復雜嚴峻,我國經濟恢復不均衡、基礎不穩固,經濟社會發展仍面臨不少風險挑戰。
物價走勢總體穩定,不存在長期通脹或通縮的基礎。
下一階段主要政策思路
一是保持貨幣信貸和社會融資規模合理增長。
二是落實和發揮好再貸款、再貼現和直達實體經濟貨幣政策工具的牽引帶動作用。
三是構建金融有效支持實體經濟的體制機制。
四是深化利率、匯率市場化改革,暢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
五是加強金融市場基礎制度建設,服務實體經濟,防範市場風險。
六是進一步推進金融機構改革,不斷完善公司治理,優化金融供給。
七是健全金融風險預防、預警、處置、問責制度體系,構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長效機制。
⑤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首次將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納入調整范圍,根據法律授權,我會應當就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即私募證券基金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2013年6月,中央編辦發布通知,明確將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在內的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職責賦予我會,我會負責組織擬訂監管政策、標准和規范等。據此,我會在反復調研論證基礎上,草擬形成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並在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於今年年初上報國務院。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積極辦理過程中。
2014年5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以下簡稱「新國九條」)中明確提出發展私募投資基金,並要求按照功能監管、適度監管的原則,完善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集合理財產品、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產品的監管標准。考慮到《條例》出台還有個過程,為適應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監管需要,促進各類私募基金健康規范發展,落實新國九條的要求,我們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擬以證監會部門規章形式發布實施。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四十一條,分為總則、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投資運作、行業自律、監督管理、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法律責任及附則十章。
(一)關於調整范圍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新國九條和中央編辦通知的規定,結合我會監管職能,《辦法》將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以及市場上以期貨、期權、藝術品、紅酒等為投資對象的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均納入調整范圍,將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明確為「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鑒於除契約型私募基金外,很多以公司、合夥企業形式運作的機構從事類似私募基金的業務,《辦法》還明確「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投資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二條)。
為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確立的統一功能監管原則,以及新國九條關於按照功能監管原則完善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監管標準的要求,《辦法》還明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
(二)關於登記備案
在基金管理人登記環節,《辦法》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根據基金業協會相關規定報送基本信息,基金業協會在申請材料齊備後以網站公告形式辦結登記手續(第七條)。
在基金備案環節,考慮到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等在投資對象、運作方式等方面的差異,《辦法》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資產的,還應當報送委託託管協議(第八條)。
為防止機構利用登記備案信息進行增信,《辦法》規定基金業協會公告的登記備案信息,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資產安全的保證(第九條)。
為便於社會公眾及時獲悉喪失主體資格的基金管理人的信息,《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限期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並予以公告(第十條)。
(三)合格投資者
《辦法》明確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且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第十一條)。
《辦法》參考境外合格投資者標准,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2)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第十二條)。此標准比目前市場上的資金信託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標准要高,但在最低投資金額方面比2011年發布的《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等配套文件中規定的投資者對單只股權投資基金1000萬元的最低認購金額明顯要低。
擬定上述標準的主要考慮是:合格投資者標准過低容易將不具備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公眾投資者捲入其中,進而引發非法集資。由於採取了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和對單只基金最低認購額的雙重標准,相比僅從對單只基金最低認購額來把握合格投資者標准更加全面,因此,對單只基金最低認購額的標准沒有簡單參照以前發展改革委的過高標准。對於個人投資者,《辦法》分別從金融資產規模和收入水平兩個維度進行規定,也為今後具有穩定高收入的群體參與私募基金留有空間。
此外,考慮到一些機構投資者和管理人的內部關系人等具備專業能力,並能夠識別和承擔風險,《辦法》參考國內資產管理行業的現有規定和境外經驗,將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一是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二是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三是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四是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第十三條)。
(四)關於資金募集
《辦法》就資金募集作了以下規定:一是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報告會、簡訊、微信、散發傳單和張貼布告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二是不得向投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三是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通過問卷調查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對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合格投資者說明;四是對投資者提出要求,要求如實填寫風險調查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的,要承擔相應責任;五是投資者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第十四至十九條)。
(五)關於投資運作
《辦法》要求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募集資金,應當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必備內容;對於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也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相關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第二十條)。
在基金託管方面,《辦法》根據私募基金的特點和《證券投資基金法》,未強制要求私募基金進行託管安排。但為保障基金財產安全,要求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財產應當由基金託管人進行託管;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第二十一條)。
在投資環節,為有效防範利益沖突,《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同基金之間建立相互獨立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防火牆制度(第二十二條)。
為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辦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提出了相應的規范性要求,列舉了禁止從事的行為(第二十三條)。
在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要求如實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並規定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條)。
在信息報送方面,《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業協會規定,及時填報和定期更新相關信息。考慮到對沖基金和並購基金往往會運用杠桿,有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要求私募基金還應當報告杠桿運用情況。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並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第二十五條)。
此外,還對重要資料的保存作了規定(第二十六條)。
(六)關於行業自律
為加快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辦法》就行業自律作出了一系列規定:一是規定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鑒於私募基金信息相對敏感,《辦法》要求基金業協會對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信息予以嚴格保密(第二十七條)。二是建立與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第二十八條)。三是規定了基金業協會在制定規則、執業檢查和紀律處分方面的職權(第二十九條)。四是建立投訴處理機制,進行糾紛調解(第三十條)。
(七)關於監督管理
在監督檢查方面,《辦法》規定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對相關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並有權依法採取措施(第三十一條)。
在誠信管理方面,《辦法》規定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管(第三十二條)。
在行政監管措施方面,《辦法》規定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可以對違法違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第三十三條)。
(八)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
創業投資基金是股權投資基金的一個特別種類,由於其主要投資小微企業,屬於市場失靈的領域,世界各國均通過特別立法,一方面明確財稅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對其投資領域進行監管引導,以確保政策目標實現。例如,2010年美國在將私募基金納入統一立法監管後,2011年又發布規則,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差異化監管。2011年歐盟發布《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2013年4月又專門發布《創業投資基金管理規則》。
借鑒國際經驗,《辦法》為創業投資基金專章作了特別規定:一是參照國際通行定義和2005年十部委聯合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創業投資基金作了界定;二是規定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並從銜接已經建立的創業投資政策扶持機制考慮,規定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三是明確基金業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會員服務;四是明確證監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而且規定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條)。
對除創業投資基金外的其他股權基金,因其已屬於市場充分有效的領域,故國際通行做法是完全交由市場進行調節,政府對其實施必要法律監管的目的主要是防範非法集資、利益輸送和因過度運用杠桿而導致系統性金融風險。雖然除創業投資基金外的其他私募股權基金與私募證券基金相比,在投資運作和風險控制機制上有差異,但這些差異都是市場自發形成的結果,政府不宜人為干預。所以,世界各國在為私募基金立法時,均不區分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
考慮到《辦法》作為部門規章,無法規定促進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政策措施以及創業投資基金稅收優惠政策等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相關內容,因此,證監會擬另行與相關部門溝通,推動促進私募基金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早日出台。
(九)關於法律責任
考慮到《辦法》的調整范圍涵蓋各類私募基金,《辦法》根據各類私募基金的一般特點,在部門規章許可權內,明確了相應處罰。對違反《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我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第三十八條至三十九條)。對於私募證券基金,鑒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已規定了相關罰則,《辦法》特別明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四十條)。
三、關於《辦法》的實施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辦法》實施前的私募基金,其投資運作依照原有基金合同執行;《辦法》實施後的私募基金,其投資運作應當依照《辦法》規定執行。
⑥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的徵求意見稿說明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是指經營放貸業務但不吸收公眾存款的機構。隨著我國金融業不斷發展,信貸市場層次也不斷豐富。目前,除傳統的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外,各類非存款類貸款組織的放貸活動和民間借貸活動比較活躍,構成了我國信貸市場的重要部分,豐富了我國信貸市場層次。為了促進信貸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經營行為,公平保護借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制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
(一)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當前,我國信貸體系包容度仍有不足,信貸資源配置不平衡,針對小微企業、「三農」和中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務還存在短板。非存款類放貸組織作為多層次信貸市場重要組成部分,需要進一步規范發展,更好發揮積極作用。從國際經驗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定位於「小額、短期、分散」這一細分市場,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制定本條例有助於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發展營造公平、透明、可持續的政策環境和制度基礎;有助於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發展普惠金融」的要求,引導更多金融活水服務小微、「三農」等金融服務覆蓋不足的群體,促進金融包容;有助於增加信貸市場的多層次性,更好滿足不同層次的信貸需求。
(二)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當前,各地民間融資活動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例如社會資金脫實向虛,民間融資中介化趨勢明顯,大量以投資咨詢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擔保公司等名義經營放貸業務的機構缺乏有效監管,民間融資領域非法集資案件高發,存在較大風險隱患。因此,有必要開正門、堵邪路,對各類不吸收存款從事放貸業務的組織和個人納入統一監管,明確監管責任,加大非法放貸活動查處力度,形成正面激勵與負面威懾相結合的激勵約束機制,使民間融資浮出水面、陽光運行,保護合法、打擊非法,為更有效地規范民間融資、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建立長效機制和制度基礎。
(三)有利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為加強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有必要加強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行為的監管,從借貸合同的基本要素、信息披露、本金利息計算、禁止捆綁搭售、貸款廣告、債務催收、禁止掠奪性放貸和客戶信息保護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全面規范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商業行為,明確行為底線,平衡保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保障公平競爭,防止放貸業務涉暴涉黑,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人民銀行在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並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二、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一)條例的適用范圍。
徵求意見稿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的放貸業務,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組織經營放貸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條)。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並經省級人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經營放貸業務但不吸收公眾存款的機構(第三條)。據此,本條例旨在規范小貸公司及沒有明確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國務院決定由有關部門監管的典當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貸款公司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不適用本條例。同時,徵求意見稿明確了放貸、經營放貸業務的定義以及不屬於經營放貸業務的情形。此外,鑒於網路小額貸款利用互聯網開展業務,與利用傳統渠道開展業務在性質上並無不同,結合2015年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通過互聯網平台經營放貸業務的,應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並由銀監會制定網路小額貸款的監管細則(第五十條)。
(二)關於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設立與終止。
放貸業務是典型的金融業務,基於風險防範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考慮,有必要對經營放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這也是國際慣例,美國、德國、英國等國家和我國香港等地區都對放貸業務採取牌照管理。因此徵求意見稿規定,除依法報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第四條第一款)。同時,徵求意見稿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組織形式和名稱、高管任職條件、注冊資本要求、申請許可程序,跨區經營審批、重大事項變更審批以及解散和破產、撤銷等事項作了規定(第二章)。
關於注冊資本,徵求意見稿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當具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實繳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於1000萬元。這是考慮到放貸業務的特殊性,特別是非存款類放貸組織主要以自有資金放貸,需要保留一定的實繳注冊資本門檻。同時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地域差別大,注冊資本門檻不宜過高,500萬元和1000萬元的規定維持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要求,體現了政策的延續性(第十二條)。關於經營地域,徵求意見稿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後,可依法在省內經營,不受縣域限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應當經擬開展業務的省級人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接受業務發生地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五條)。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重大事項變更、解散和破產,需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三)關於業務經營規則。
為規范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經營行為,徵求意見稿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業務經營規則作了規定,包括:主要運用自有資金從事放貸業務,也可以通過發行債券、向股東或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入資金從事放貸業務,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確定非存款類放貸機構融入資金余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上限;發放貸款前應當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合同;按照規定向借款人提供相關信息,進行風險提示;與借款人協商確定的貸款利率和綜合有效利率不得違反法律有關規定;完善內部治理機制,制定本組織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組織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對借款人的信用情況、貸款用途、還款能力等進行審查,在貸款發放後持續跟蹤調查貸款投向和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建立貸款損失撥備、貸款減免和呆賬核銷制度;不得違反借款人意願搭售產品或附加其他的不合理條件,不得採取欺詐、脅迫、誘導等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與其自身貸款用途、還款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貸款;所發布的廣告中應當清楚展示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編號並明確開展業務的地域范圍;以合法、適當方式為逾期借款人提供還款提醒服務,採用外包方式進行債務催收的,應建立相應的業務管理制度,不得約定僅按欠款回收金額提成的方式支付傭金;不得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當手段催收債務;對於在工作中獲取的借款人和第三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個人信息予以保密;及時、准確、完整地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供信貸信息。(第三章)
(四)關於監督管理。
一是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監管體制。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框架內,依據本條例制定公布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監督管理規則,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解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監督管理及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監管,可授權專門部門作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監督管理部門。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的,由注冊地監督管理部門和業務發生地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屬地原則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並建立信息共享和監管協作機制。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督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規定,切實履行相關職責。(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二是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包括加強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監督管理,查處其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撤銷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建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開展行業統計分析和評估工作;處置重大風險事件;對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監督等。(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三是監督管理措施。包括調查取證等現場檢查措施以及信息收集、分析評估等非現場監管措施。(第三十三條)
四是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當遵守的監管要求。包括依法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參照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規定,防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等。(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
五是建立全國性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等職責,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當成為全國性行業自律組織的成員。(第三十六條)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第五章)
⑦ 最高院對訴訟時效問題的最新司法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於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第二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於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
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第十一條 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剩餘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仲裁;
(二)申請支付令;
(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六)申請強制執行;
(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第十四條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第十五條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六條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第十七條 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八條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九條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第二十一條 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後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施行後,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⑧ 法律大觸們,快幫幫我。湖廣鐵路債券案。1.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國際法中的什麼原則 該原則在各國司法實
1,主權豁免原則,據這一原則,任何國家的法院無權傳喚另一個主權國家的政府出庭
也就是說:任何一國的法院,是無權要求一個主權政府出庭受審。在國際上出現一國民間與他國政府間的矛盾時,本國政府多數是採取以外交的途徑來解決糾紛。
實際上,自二戰以後,根據聯合國相關條約和精神,主權國家發生國際糾紛時,主要途徑是包括外交協商的,但不包括戰爭及單方面的裁定,任何繞過聯合國採取的單方面行動都是非法的。
2,在本案中,中國政府的主張:第一,美國地方法院公然違背主權豁免原則;第二,新中國不是清政府,早在新中國成立之初,就宣布過一切過去的不平等條約新中國都不予承認(打掃干凈屋子再請客);第三,湖廣鐵路債券案本身就是一筆「惡債」,是不平等條約下的產物。
也就是說,新中國政府不予承認該債務,如果美國單方面對中國進行所謂的執行,中國有權採取對應的措施捍衛自身權利
而此時,恰好是中美建交不久,以及美蘇爭霸處於關鍵階段,美國從自身利益考慮,不願得罪中國,同時,因一起歷史遺留的案件與中國交惡也不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因此美國政府並不支持地方法院的判決,於是通過行政手段,要求地方法院撤銷缺席判決,以此緩和了中美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