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億元。
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 000萬元項目: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的業務項目: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其注冊資金必須是實繳資金。
(1)同時經營證券經紀其注冊擴展閱讀
證券公司設立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3年,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符合法定的任職資格。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提取交易風險准備金。
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2. 證券公司只進行自營業務和證券經紀業務注冊資本金需要多少
證券公司的業務以及對於從事不同的業務是否有不同的注冊資本要求:
根據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我國新《證券法》規定了證券公司從事不同業務的注冊資本具體要求,根據規定,證券公司經營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該規定對於注冊資本的要求可以分為兩個層次:
(1)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和從事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中的一項和數項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這三項業務不承擔客戶證券交易的風險,風險程度較低,因此,這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較低。
(2)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和其他證券業務中的一項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筆1億元;經營其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所需的資金量比較大,並要為證券發行文件的真實、准確、完整承擔責任;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要承擔證券交易的全部風險;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要管理客戶的資產並且直接作出投資決策,風險程度很高,因此,對於這三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較高。
3. 證券經紀人能開立股票賬戶嗎
不可以的,不僅僅證券經紀人不可以開戶,一下人員也不可以:
1、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不可以網上開戶的(滿16周歲且可證明自己有合法穩定經濟來源的可以臨櫃辦理,經證券公司審慎評估後可開通)
2、風險測評等級為保守型(最低C0),完全無法承受任何虧損的投資者是禁止買入股票的,不能開通股票賬戶。
3、 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持軍人證、武警證不得開立證券賬戶
4、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中國港、澳、台地區的法人和其它組織(統稱為境外投資者)未經審批不得開戶。 如需開通需要和證券公司聯系提供相關材料後臨櫃辦理
4. 注冊一家證券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3年,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4)同時經營證券經紀其注冊擴展閱讀
業務規則
1、《證券法》第13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2、《證券法》第137條規定,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3、《證券法》第138條規定,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
5. 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和保薦的凈資本多少注冊資本多少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億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6. 證券經紀商的條件
證券經營機構要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經國家證券管理機關批準的可以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法人。
(2)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和承擔從事證券代理業務風險的能力。
(3)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4)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尤其是證券經紀業務的規章制度。
7.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自營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證券公司只進行自營業務和證券經紀業務的注冊資本金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億元。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三項業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和其他證券業務之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億元;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和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以上,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8. 證券公司能同時從事經紀和自營業務嗎
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
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這就屬於你問你那種)
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