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募集資金數額不得超過項目需要量,有何意義
該規定意義如下:
第一,約束上市公司融資規模,防止上市公司的惡意圈錢行為;
第二,提高資本市場資源配置的效率;
Ⅱ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次數有上限嗎
有上限。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二條向原股東配售股份,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三)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2)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最新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條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
第二十四條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六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Ⅲ 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新股發行條件及關注事項
第八條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還應當符合以下具體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三)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四)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五)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數額;
(六)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其發行申請:
(一)最近3年內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擅自改變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資金用途而未作糾正,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
(三)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重組中進入公司的有關資產的財務會計資料及重組後的財務會計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四)招股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五)存在為股東及股東的附屬公司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重點關注下列事項,並在盡職調查報告中予以說明:
(一)存在對公司經營能力和收入有重大影響的關聯交易;
(二)與同行業其他公司相比,公司重要財務指標如應收帳款周轉率和存貨周轉率異常,可能存在重大風險;
(三)公司現金流量凈增加額為負,且經營性活動所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負,可能出現支付困難;
(四)公司曾發生募集資金的實施進度與原招股文件所作出的承諾不符,募集資金投向變更頻繁,使用效果未達到公司披露的水平;
(五)公司本次發行籌資計劃與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及實施周期相互不匹配,投資項目缺乏充分的論證;
(六)上市公司前次發行完成後,效益顯著下降;或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80%;
(七)公司最近3年未有分紅派息,董事會對於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釋;
(八)公司缺乏穩健的會計政策;
(九)公司資金大量閑置,資金存放缺乏安全和有效的控制,或者大量資金用於委託理財;
(十)公司資產負債率過低,通過股本融資會導致公司財務結構更加不合理,或公司缺乏明確的投資方向,資金可能出現剩餘;
(十一)公司或有負債數額巨大,且存在較大風險;
(十二)公司存在重大仲裁或訴訟;
(十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存在較大缺陷;
(十四)公司可能不具備可持續發展的能力,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十五)公司最近1年內因違反信息披露規定及未履行報告義務受到中國證監會公開批評或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十六)公司董事會未履行其向全體股東所作出的承諾;
(十七)公司未按照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發出的限期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完成整改。
Ⅳ 證券發行的法律規定
詳細說明就太麻煩了
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其他還有很多細則
證監會主要出台5個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及正在修訂的《保薦制度管理辦法》
Ⅳ 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是否適用《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已經2007年5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0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適用這個,不適用《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Ⅵ 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條上市公司作出發行新股的決定,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披露有關信息:
(一)本次發行議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報告證券交易所,公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應當包括董事會決議、提交股東大會表決的具體發行方案、董事會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說明、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有關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並載明「該項決議尚須經股東大會表決後,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字樣;
(二)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日前至少5個工作日就以下內容以公告形式通知股東:涉及運用募集資金收購資產(包括權益)的,董事會應當公告被收購資產的評估報告;如收購完成後,上市公司對被收購企業具有實際控制權或應將被收購企業合並報表的,董事會還應當公告被收購企業最近1個會計年度及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並承諾上述收購不會導致公司缺乏獨立性;
對於與本次發行有關的關聯交易,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公告中保證該項交易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不會損害非關聯股東的利益及產生同業競爭;
(三)股東大會通過本次發行議案後,公司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公布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應當載明「該方案尚須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字樣;如果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發行議案有變更,還應當公告變更後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獲准發行新股的公告。
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未獲准發行新股的公告。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接到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新股的通知後,可以公告配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
獲准配股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前至少5個工作日公告配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公告後至繳款截止日前,上市公司應當就該說明書至少再發布一次提示性公告,註明配股說明書的放置地點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址。
獲准增發的上市公司應當在發行價格確定後,公告發行結果,其中註明招股說明書的放置地點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址,供投資者查閱。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公告的配股說明書、招股意向書應當與報送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文本內容一致;確有必要修改的,應當在公布前取得中國證監會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上市公司增發披露盈利前景的,應當審慎地作出盈利預測,並經過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核,如存在影響盈利預測的不確定因素,應當就有關不確定因素提供分析與說明。
上市公司增發未作盈利預測的,應當在招股意向書、發行公告和招股說明書的顯要位置作出特別風險警示。
第二十七條上市公司應當在新股發行完成後的三年年報中對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效益情況作出持續披露。
Ⅶ 股票發行 公司上市 再融資 並購等法律問題
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
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你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
1.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當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編制,並應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刊登公告,其原則是公司應充分披露與股票發行有關的信息,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認購決策。
2.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資料。
3.定期報告。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續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兩種形式。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中期結束後60日(2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20日(4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在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指定報刊上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4.臨時報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了某些重要事件,這些事件可能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廣大投資者卻尚未得知,這時公司應立即將該重大事件報告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並在得到核准後,再以臨時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眾說明事件的實質。
Ⅸ 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發行程序與審核事項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決定聘請主承銷商事宜。主承銷商進行盡職調查後,應就新股發行方案與董事會取得一致意見,並同意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依法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一)董事會應當就本次發行是否符合本辦法、具體發行方案、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二)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的數量、定價方式或價格(包括價格區間)、發行對象、募集資金用途及數額、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等事項進行逐項表決。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自提出發行申請至新股發行前,發生《證券法》第62條規定的重大事件,以及本辦法第11條規定的重點關注事項,應當及時通知主承銷商,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情形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同時對發行申請文件予以修改。需要提請股東大會批準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編制並提交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均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應當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當提供申請當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如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則所涉及的事項應當對公司無重大影響或影響已經消除,違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的事項應當已經糾正;公司應當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及公司申請時由注冊會計師就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涉及的事項是否已消除或糾正所出具的補充意見;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當提供申請當年經審計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上半年提出,預計發行時間在下半年的,應當在中期報告公布後,補充申請當年經審計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未滿3年及重大重組後距本次發行不滿1個會計年度的上市公司,應當依據本條第2款規定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七條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依法審核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申請,中國證監會根據發審委的審核意見依法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八條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上市公司應當與證券交易所協商確定新股發行上市的時間及登記等具體事項。
第十九條上市公司增發的具體操作,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在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之前,上市公司可以向投資者發出招股意向書,招股意向書應當載明:「本招股意向書的所有內容均構成招股說明書不可撤銷的組成部分,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承銷商和上市公司根據投資者的認購意向確定發行價格後,編制招股說明書,並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條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新股發行申請。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申請文件中出具承諾函,保證在有關本次增發的信息公開前保守秘密,且不向在本次增發中參加配售的機構提供任何財務資助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