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與債券都是有價證券,是證券市場上的兩大主要金融工具。兩者同在一級市場上發行,又同在二級市場上轉讓流通。對投資者來說,兩者都是可以通過公開發行募集資本的融資手段。由此可見,兩者實質上都是資本證券。從動態上看,股票的收益率和價格與債券的利率和價格互相影響,往往在證券市場上發生同向運動,即一個上升另一個也上升,反之亦然,但升降幅度不見得一致。這些,就是股票和債券的聯系。股票和債券雖然都是有價證券,都可以作為籌資的手段和投資工具,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1.發行主體不同
作為籌資手段,無論是國家、地方公共團體還是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而股票則只能是股份制企業才可以發行。
2.收益穩定性不同
從收益方面看,債券在購買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獲得固定利息,而不管發行債券的公司經營獲利與否。股票一般在購買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隨股份公司的盈利情況變動而變動,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無盈利不得。
3.保本能力不同
從本金方面看,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債一樣。股票則無到期之說。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產,還要看公司剩餘資產清盤狀況,那時甚至連本金都會蝕盡,小股東特別有此可能。
4.經濟利益關系不同
上述本利情況表明,債券和股票實質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有價證券。二者反映著不同的經濟利益關系。債券所表示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示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權屬關系不同,就決定了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5.風險性不同
債券只是一般的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比股票較低,股票不僅是投資對象,更是金融市場上的主要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高,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大,可以暴漲暴跌,安全性低,風險大,但卻又能獲得很高的預期收入,因而能夠吸引不少人投進股票交易中來。
另外,在公司交納所得稅時,公司債券的利息已作為費用從收益中減除,在所得稅前列支。而公司股票的股息屬於凈收益的分配,不屬於費用,在所得稅後列支。這一點對公司的籌資決策影響較大,在決定要發行股票或發行債券時,常以此作為選擇的決定性因素。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股票的特性:第一,股票具有不可返遞性。股票一經售出,不可再退回公司,不能再要求退還股金。第二,股票具有風險性。投資於股票能否獲得預期收入,要看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股票交易市場上的行情,而這都不是確定的,變化極大,必須准備承擔風險。第三,股票市場價格即股市具有波動性。影響股市波動的因素多種多樣,有公司內的,也有公司外的;有經營性的,也有非經營性的;有經濟的,也有政治的;有國內的,也有國際的;等等。這些因素變化頻繁,引起股市不斷波動。第四,股票具有極大的投機性。股票的風險性越大,市場價格越波動,就越有利於投機。義
『貳』 如何評價債券轉股權會計案例分析
可轉換債券是指持有者依據一定的轉換條件可將債券轉換成發行人普通股票的證券,具有債權和股權的雙重特性。市場上發行的可轉換債券主要是由普通債券及嵌入的一些期權(即嵌入衍生工具)構成,而這些期權通常包括持有人股票轉換權、發行人轉股價格向下調整權、發行人贖回權以及持有人回售權等,其中尤以股票轉換權最為重要,其轉換條款會對會計處理方式產生影響
『叄』 什麼叫做」認股權」、」債券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
就是發行債券時,債券和權證分開發行, 一般是債券認購人無償獲得一定數額的認股權證。當然了, 權證和證券是可以分開交易了! 分離交易可轉債雖然有可轉債之名,卻無丁點可轉債之實。 僅僅是債券+權證的簡單拼湊,定價機制極其單純, 根本沒有傳統轉債的復雜期權組合以及博弈關系,一般沒有贖回、 回售條款(特別回售條款除外)、轉股價特別向下修正條款。 對發行人而言,與傳統的轉債相比,分離交易債最大的優點是「 二次融資」。在分離交易債發行時,投資者需要出資認購債券; 而如果投資者行權(權證到期時公司股價高於行權價時), 會再次出資認購股票。而且由於有權證部分, 分離交易債的債券部分票面利率可以遠低於普通轉債, 亦即其整體的融資成本相當低廉。
『肆』 請問可有可轉換債券應用到公司股權並購中的案例
我也在找這個。。。omg,不會是同學吧
『伍』 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的區別:
1、經濟關系不同
因為股票和債券的收益是不同的,所以其在市場中所處的經濟關系也是不一樣的,依據其基本的概念可以知道,債券所表示的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表示的是對公司的所有權,股票持有者是有直接或者間接的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許可權的,債券持有者卻沒有。
2、本金償還不同
在進入市場投資,都是攜帶有本金進行操作的,債券是到期償付本金的,所以連本帶利都能夠得到償還;而股票的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由公司進行支配,但是公司破產之後,就需要查看公司剩餘資產清盤狀況,本金是無法進行回收的。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的時候向出資人出具的股份憑證,是股權的象徵代表,也可以理解為是一種股權表示的有價證券,可以進行買賣和轉讓。而債券則是一種債務證書,指的是籌資者給投資者的債務證據,承諾在一定時期內支付約定利息並到期償還本金,是一種債務的象徵的有價證券。那麼這兩者之間有什麼樣的區別與聯系呢?
股票的投資對象是金融市場中的主要投資者,其交易的周轉率比較高,市場價格的變動也比較大,可以暴漲暴跌,風險性比較大,但同時也具有很高的預期收入,所以能夠吸引很多的投資者進行股票投資,這就要求我們要作用實戰中的交易計劃和風險控制策略。
從股票和債券的基本定義中,我們可以總結出其相同聯系之處包含有三點內容:一是兩者都是有價證券;二是都是一種集資的手段;三是都是能夠獲得一定收益的金融資產;福佳金融網是經國家認證的交易平台。
在一個典型的案例中,抵押品包括舉債公司自身的債券以及其下屬公司的債券或股票。於是,這些抵押品的可實現價值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整個企業經營成功與否。但是就近年來出現的投資公司的抵押——信託債券而言,持有人可以被認為擁有被抵押證券市值的第一權益,所以有可能根據債務契約中的保護性條款,使債券持有人在股東血本無歸的情況下仍能獲得清償。這種抵押——信託債券可以被認為與設備債券一樣,是我們的理論——即債券投資者的安全性決定於企業的成功經營而不是抵押的資產的一個例外。
透過現象考察本質,我們可以發現在投資信託公司的信用債券時也有同樣的特點。因為不管資產是通過抵押——信託協議物理地抵押給受託人,還是由公司持有但信用債券持有人對其有要求權,在實際操作中都沒有太大區別。在通常情況下,信用債券有足夠的合同條款保護,舉債公司不能隨意增加負債且需將自身資產的市值保持在債券面額的一定比例之上。
『陸』 債券與股票之間有何關系
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並向債權人承諾於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債券與股票都是有價證券,是證券市場上的兩大主要金融工具。兩者同在一級市場上發行,又同在二級市場上轉讓流通。對投資者來說,兩者都是可以通過公開發行募集資本的融資手段。由此可見,兩者實質上都是資本證券。
二者基本沒什麼關系,要說關系也就是,他們都是金融產品
(6)公司股權買賣債券關系案例擴展閱讀:
債券作為一種債權債務憑證,與其他有價證券一樣,也是一種虛擬資本,而非真實資本,它是經濟運行中實際運用的真實資本的證書。
債券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徵:
償還性
償還性是指債券有規定的償還期限,債務人必須按期向債權人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
流動性
流動性是指債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場的實際狀況,靈活地轉讓債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實現投資收益。
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債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對穩定,不隨發行者經營收益的變動而變動,並且可按期收回本。
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債券能為投資者帶來一定的收入,即債券投資的報酬。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債券收益可以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入: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三是投資債券所獲現金流量再投資的利息收入。
『柒』 債券與股票的關系
呵呵
1 反映的關系不同.債券反映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無論財務狀況怎樣,到期都需償還本金與利息.股票是所有權關系.依據經營狀況發配紅利,在虧損狀態下不用支付股東紅利.
2 收益與風險程度不同.我們知道風險與收益是正比的關系.債券因為有固定的利率,風險相對股票會小很多.而股票根據公司經營狀況決定分配股東的股息與紅利多少,風險比較大,但收益比債券大很多.這里的風險不是只指虧錢,也包括盈利.這是經濟學里的含義與我們一般所說的風險不大一樣.
3 投資收回方式不同.債券有到期日,到期還本付息.沒到期之前也可能通過貼現等方式提前融資.購買公司股票以後只能在二級市場上交易,沒有到期日,因為股票的存續期和公司一致.公司在股票就在.除非,破產了,清償.
可以分很多細點,比如收益分配方式不同(一個是固定利息,一個是不確定的紅利)等等,不過在裡面都有陳述了,就不像教科書一樣說那麼多了.^_^
你說的,在資產價格(房地產和股票)下跌的時候,會引發金融危機,而這時候主要應持有現金和債券。當然了.股票,房地產都是某種資產,發生金融危機的時候很多人會套現,賣出資產,變成現金在手中比較有安全感.不過相對來說,金融危機一旦發生,會引起通脹等情況,現金在手中也不一定不貶值,要看政府的宏觀調控了.而債券因為前面說了,固定的利息率,與到期必須償還的特性,也是能保證資金保值增殖的好途徑.(在通脹不嚴重的情況下)因為經濟不景氣使對於資產的投資風險變大,這樣的情況下,人們趨向於把資產變現成現金持有.^_^
『捌』 企業股權轉讓糾紛案例
公司股權糾紛案例
時間:2010-6-29 9:08:36
核心提示:原告:謝某 被告:張某、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張某與上海立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設立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下稱金剛公司),注冊資本為300萬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畝土地,張某擁有100%的股權。金剛公司成立後,張某將其20%的股份轉讓給原告,原告... 原告:謝某
被告:張某、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張某與上海立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設立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下稱金剛公司),注冊資本為300萬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畝土地,張某擁有100%的股權。金剛公司成立後,張某將其20%的股份轉讓給原告,原告共計向金剛公司匯款美元392,908.64元。根據金剛公司2000年6月10日的營業執照,其實到注冊資金為50萬美元。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間,原告與張某多次商討股權回購事宜。2000年3月13日,金剛公司董事會作出A、B兩個決議案(以下簡稱3•13決議),具體規定了股權轉讓以及支付轉讓款的方案。
原告訴稱,張某並未按合同、章程的約定繳納出資,並將原告的出資當作其個人出資進行驗資。原告與兩被告達成股權轉讓協議後,雖未到政府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原告實際於決議簽訂後即離開公司,張某也向員工宣布原告已退股的消息。由於兩被告始終未向原告支付相應的股權轉讓款,故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股權轉讓款。 被告張某辯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股權的變更,必須經審批機關批准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光有董事會決議是無效的。並且,董事會決議本身也有違法之處,如將屬於金剛公司的兩處房產作價支付股權轉讓款,會造成合作公司注冊資本減少。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金剛公司辯稱:本案屬股東之間的股權糾紛,與金剛公司並無關聯。
審理中,原告以兩被告故意不到政府部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人為製造訴訟障礙為由,於2000年11月27日增加了一項訴訟請求,即請求判令兩被告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因本案所涉股東、股權變化所引起的一切法律手續。 針對原告增加的訴訟請求,兩被告辯稱,未能辦妥股權變更手續是由於原告自身原因所致,並非被告拖延不辦。此外,金剛公司已於2000年12月5日召開董事會,在原告借故拒絕參加的情況下,董事會作出了「關於2000年3月13日之A、B決議終止執行」的決議案(下稱12•5決議),因此原告退股的事實前提已不存在,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受理法院認為,3•13決議具有董事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合同雙重屬性,原告與被告張某在3•13決議簽字之時,雙方的股權轉讓合同即已成立。由於原告並未參與12•5決議的議定過程,12•5決議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並無實質影響。根據法律規定,這一股權轉讓行為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後方為生效,由於金剛公司未按決議去申報合作合同變更手續,致轉讓行為至今未能生效,轉讓合同未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故應對原告要求被告辦理股權轉讓手續的訴訟請求先行判決,至於其它有關支付股權轉讓款的事宜,在先行判決生效後再行處理。據此判決:被告張某、被告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就原告謝某將其在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給被告張某事宜至審批機關辦理相關的股權變更手續。
判決後,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被告張某、金剛公司於判決生效後至審批機關辦理了股權變更手續,審批機關將被告金剛公司的投資者變更為案外人立新公司及被告張某。
關於股權轉讓款的支付事宜,法院認為:3•13決議系被告金剛公司的董事會為原告股權
轉讓事宜而達成之協議,各方當事人均應恪守。金剛公司願以其特定財產為張某支付股權轉讓款的行為,屬於債的加入,但其對相關債務所負的責任,應為有限責任,即僅以約定的財產承擔責任。據此判決:一、被告張某應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謝某支付股權轉讓款40萬美元或人民幣3,311,600元。二、對於被告張某在前款中的債務,被告金剛公司應以各方約定的特定財產(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號404室、上海市金沙江路69號底層店面房)為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具體履行方式為:1、由被告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將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號404室之房產過戶給原告謝某,該房屋作價人民幣421,145元;2、由被告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出售上海市金沙江路69號底層店面房,以所得款項償付被告張某在本判決第一款中的債務。三、對原告謝某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一、關於未繳納投資的合作方是否享有股權問題 有觀點認為,本案被告張某在實際繳納出資之前並不享有合作企業的股權,也不享有將尚未支付對價的股權轉讓給他方的權利,所以被告張某向原告轉讓股權的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
按照公司法理論,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既可以是以原始出資方式而實際繳納的股款所折算出的股東在公司出資中所佔的比例或數量,也可以是股東以協議方式認繳但未實際出資的承諾比例或數量。由於中外合作企業的出資責任不同於公司法所規定的實收資本制,合作方在設立中外合作企業的申請獲得審批機關批准後,可以暫不繳納出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即可成立企業。出資可以在營業執照簽發以後繳清,也可採用分期繳付的方法,合作各方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繳足投資或提供合作者條件的義務。這種體制使中外合作企業的設立較為容易,成立後的資金運作也更為便捷、靈活,有利於吸引外資。但是相應的也產生了沒有繳納出資的合作方是否享有股權的問題。 雖然本案被告張某在轉讓股權之前尚未繳付其認繳資本的對價,但法院並沒有將張某向原告轉讓股權的行為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原因在於:1、金剛公司依法設立後,有關合同、章程以及營業執照、批准證書等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記文件中均有被告張某作為公司合作方及股東的記載,被告張某作為合法股東,享有由股份代表的股東資格及相應的權利。事實上,被告張某也行使了包括表決權、收益權、知情權等在內的股東權利,其所從事的經營管理公司的行為均應視為代表被告金剛公司所作的行為。如果以被告張某未出資為由認定其不享有股權,則被告張某代表公司所作的一切行為均應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這種認識所導致的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是可想而知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合作各方應當根據合作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期限」。對於在合同約定的投資期限屆滿前未繳納投資的合作方對合作企業所享有的權利,法律、行政法規均未作任何限制性規定。因此,在合同約定的繳納投資期限內,以被告張某未出資為由認定其不享有股權顯然缺乏法律依據。3、被告張某向原告轉讓股權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並且報經審批機關批准,換發了批准證書,工商登記資料亦作了相應的變更記載,符合轉讓股權的法定條件,應屬有效。 二、關於3•13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
3•13協議具有董事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合同雙重屬性。如前所述,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合作他方的書面同意;2、審批機關的批准。原告與被告張某在3•13決議簽字之時,雙方的股權轉讓合同即已成立。被告金剛公司的其他合作方參加了3•13協議,可以視為同意股權轉讓合同。但本案直至原告起訴時,被告金剛公司仍未向審批機關報送有關申請文件,致使合同未能生效。在訴訟期間,原告與被告張某對股權轉讓這一事實均無異
議,對應根據3•13協議辦理有關報批手續的事實亦無爭議,從而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張某在3•13協議中關於股權轉讓的意思表示真實。如果直接否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利於市場交易的安全穩定。況且本案股權轉讓合同未能發生預期法律效果的原因是因為被告金剛公司未按3•13協議去申報合作合同變更的手續,在審批機關對股權轉讓事宜作出批准與否的決定之前,認定股權轉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並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從合同履行的角度看,原告自3•13協議後,即退出金剛公司的經營管理,將其所享有的包括表決權、收益權、知情權在內的股東權利實際交付給被告張某,可以說,原告方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股權轉讓合同本身不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如正常報批,則合同可完全履行。如果僅僅以欠缺報批手續這一生效要件否定合同的法律效力,顯然有違誠信、公平的法律原則,不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發展。 三、關於先行判決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本案關於股權轉讓合同一節事實查明後,法院考慮到股權轉讓款的支付需以股權轉讓行為生效為前提,所以對原告要求被告辦理股權轉讓手續的訴訟請求作出先行判決。先行判決生效後,被告張某、金剛公司至審批機關辦理了股權變更手續,審批機關將被告金剛公司的投資者變更為案外人立新公司及被告張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辦理批准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法院再就股權轉讓款的支付事宜進行審理作出裁決。
以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為生效要件的合同,被債務人以不作為形式阻撓,無法生效,由此產生的利益嚴重失衡問題長期困擾著我國司法界。這種不作為行為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背道而馳,主觀惡意非常明顯,但長期以來,理論界對於這種行為的性質以及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爭議較大,往往以合同未生效為結論,對相對方的利益保護較弱,無法制裁違背誠信原則的當事人。本案採用先行判決的方式為解決上述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提供了寶貴的司法實踐經驗。
『玖』 請問有沒有這樣的上市公司融資案例:發行債券與發行股票同時進行。謝謝!
應該沒有,上市公司通常一次只採用一種融資方案
『拾』 結合案例分析,普通股和優先股的區別,案例!案例!比如什麼什麼公司股份構成,幫我解釋一下,要做PPT
普通股與優先股異同:
(1)股息:優先股相對於普通股可優先獲得股息。如果企業在年度內沒有足夠現金派發優先股股息,普通股相對於是不能分發股息的。股息數量由公司董事會決定,但當企業獲得優厚利潤時,優先股不會獲得超額利潤。
(2)剩餘財產優先分配權:當企業宣布破產時,在企業資產變賣後,在全面償還優先股股東後,剩下的才由普通股股東分享。
(3)投票權:普通股股東享有公司的經營參與權,而優先股股東沒有參與企業企業決策的投票權,但在企業長期無法派發優先股股息時,優先股股東有權派代表加入董事會,以協助企業改善企業財務狀況。
(4)優先購股權:普通股股東在企業發行新股時,可獲優先購買與持股量相稱的新股,以防止持股比例被稀釋,但優先股股東無權獲得優先發售。
優先股與債券的區別:
1.優先股具有永久性,公司只需付息分紅,無須還本;債券必須還本付息; 2.優先股股利高於債券的利息;
3、債券的分配優先於優先股;
4、債券的本或息未清償前,優先股不得分紅;
5、債券受合同約束,必須逐年償付;優先股只要公司不分紅就可以不付。
普通股與優先股的主要區別
(1)普通股股東享有公司的經營參與權,而優先股股東一般不享有公司的經營參與權。
(2)普通股股東的收益要視公司的贏利狀況而定,而優先股的收益是固定的。
(3)普通股股東不能退股,只能在二級市場上變現,而優先股股東可依照優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贖回條款要求公司將股票贖回。
(4)優先股票是特殊股票中最主要的一種,在公司贏利和剩餘財產的分配上享有優先權。
三者關系
一、表決權普通股有投票權即股東大會時可投票表決,並參與公司的決策經營,你如果佔大股還可控制這個企業;優先股、債券沒有。 二、解散破產清算時受償順序
企業解散破產,第一受償的是債券,第二是優先股、第三是普通股, 三、性質不一樣
債券是屬於負債借款一類的,普通股和優先股是屬於所有者權益一類的 四、收益不一樣。
債券的收益是固定的,優先股也是按約定的利率支付,但普通股的收益一般不固定,是根據企業利潤水平及董事會決策來支付股利的 五、期限不一樣 債券有一定的期限,比如五年到期後要支付的,而優先股和普通股則無這樣的期限約定,只有公司破產和解散清算時才可要求償還。當然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可以轉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