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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發行可轉換債券的證監會

發布時間: 2021-05-26 14:51:33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法規有哪些-

⑵ 可轉換債券發行的條件是什麼程序是怎樣的

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流程:

1.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

2.期末攤余成本的計算:同一般公司債券。

3.可轉換債券轉股時的處理

⑶ 發行可轉債證監會受理後多久批復

為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依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照下列程序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收到申請文件後,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中國證監會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六個月內發行證券;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3)發行可轉換債券的證監會擴展閱讀:

發行可轉債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程序、內容和格式,編制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上市公司應當保證投資者及時、充分、公平地獲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應當簡潔、平實、易懂。

3、使用募集資金收購資產或者股權的,應當在公告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同時,披露該資產或者股權的基本情況、交易價格、定價依據以及是否與公司股東或其他關聯人存在利害關系。

⑷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股的條件是什麼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四條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重點核查發行人的以下事項,並在推薦函和核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別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現金分紅占公司可分配利潤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會對紅利分配情況的解釋;

2、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

4、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並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

5、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果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的,其變更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類上市公司除外);

6、發行人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健全。近三年運作是否規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近三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及重大決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規范行為,發行人管理層最近三年是否穩定;

7、發行人是否獨立運營。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屬於生產經營類企業的,是否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

8、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9、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0、發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其發行申請:

1、最近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4、公司運作不規范並產生嚴重後果的;

5、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4)發行可轉換債券的證監會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七條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發行規模、轉股價格的確定及調整原則、債券利率、轉股期、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

第八條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

第九條主承銷商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出具推薦意見,並負責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條為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承銷商還應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進行核查。有關核查的程序和原則應參照股票發行內核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主承銷商應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核查中的主要問題及其結論。

第十一條在報送申請文件前,主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應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推薦函。推薦函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明確的推薦意見及其理由,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有關發行人是否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說明,

2、發行人主要問題和風險的提示,簡介證券公司內部審核程序及內核意見(同時提供有關申請文件的核對表),附參與本次發行的項目組成人員及相關經驗等。

第十二條發行人律師在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除滿足規定的一般要求外,還應針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特點,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發行方案及發行條款、擔保和資信情況等情況進行核查驗證,明確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發行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均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未滿三年及重大重組後距本次發行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上市公司,應依據前款規定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核准參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股票發行核準的規定執行。

⑸ 哪些公司符合發行可轉債的條件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具有債券和股票雙重屬性的混合型證券。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比較低,通常採取溢價發行(初始轉股價高於發行前30個工作日的平均收盤價),而且相對於配股、增發等融資方式,可轉債對公司權益的稀釋較慢。所以這種金融產品得到了許多准備再融資的上市公司的青睞。
隨著《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的頒布,上市公司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熱情更加高漲起來,尤其在去年下半年股票市場行情不好,其它的融資渠道相對較難的情況下,可轉換公司債券成了許多上市公司再融資的首選品種。
日前,證監會又發布《關於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根據該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截止2000年年報數據,根據有關資料,我們認為符合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資格的大約有60多家(未剔除2001年預虧公司)見下表。
據統計數據計算:
1、關於資產負債率
在上述60多家符合發行可轉債的上市公司中:
由此看出,資產負債率在40%以下的公司佔了總家數的95%以上。
因此在符合資格的上市公司中,這樣的資產負債率還是可以接受的,如果這些公司能確定一個適當的發行規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並不會給公司帶來沉重的負擔的。
2、關於凈資產收益率
在60多家符合發行可轉債的上市公司中:
可以看出,凈資產收益率在15%以上的公司佔了一半以上,這說明符合條件的公司中,大部分的經營業績較好,如果這些公司能保持過去的經營業績,並控制好自己的現金流,將能很好的保證可轉債有關條款的執行。
截止到2001年年底,已經公布准備發行可轉債的共有53家,見下表。
我們對這些公司也作了類似的分析。
1、關於資產負債率(此項分析未包括民生銀行(相關,
行情))由此看出,在已公告的公司中,資產負債率在40%以上的占總家數的26.9%,存在部分公司資產負債率偏高的現象。如果以上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會進一步增加這些公司的償債壓力,給公司帶來財務風險。
2、關於凈資產收益率
從此表可以看出,凈資產收益率在6%-10%之間的公司佔了22.6%,而凈資產收益率在10%以上的公司佔了78.4%,因此,以上公司中大部分經營業績是良好的。這些公司發行可轉債後有很好的盈利能力來保障對可轉債本息的償還。
3、擬發行數量占凈資產的比例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累計債券余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額的80%」,將有18.9%的公司將必須調整預定的發行規模。
從以上的分析看出,對於擬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他們的資產負債率比較適中,凈資產收益率也比較理想。而且,我們也看到,《關於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的出台,也很好地控制了擬發行公司的發行規模,對於以後的具體發行實踐將有很好的指導意義。長城證券謝立俊陳強

⑹ 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對投資者和發行人雙方利益的保護提出了哪些規定其目

1)發行人設置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就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和發行人雙方的利益所作出的規定。

(2)贖回條款是為了保護發行人而設立的,旨在迫使持有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提前將其轉換成股票,從而達到增加股本、降低負債的目的,也避免利率下調造成的損失。

(3)回售條款是指發行人股票價格在一段時間連續低於轉股價格後達到一走的幅度時,可轉換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有的債券賣給發行人。投資者應特別關注這一條款,設置的目的在於有效的控制投資者一旦轉股不成帶來的收益風險,同時也可以降低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

⑺ 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人有哪些

1、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如果不具備就不能發行這種債券,邁不出第一步;
2、具備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可轉換公司債券如不能實現轉換權,這不僅是不行的,還將對投資者構成一種欺騙行為,因為這是對無條件實現的權利作出了承諾。所以,有一些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更不是上市公司的企業,如果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應當對其有所警惕,以免釀成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