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稀釋每股收益
首先,要正確理解認股權證和可轉債的共性與區別。
二者共同點是都可以在未來某一時間按一定的價格轉股。
二者不同點是,認股權證一般以低於發行日股票市價的價格轉股,相當於發行方給了一定的優惠,說白了認股權證是一張優惠券。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根據轉股價低於市價而計算出多給的股數。而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本身是債券,並且以較低的利率水平賦予這種轉股權利,轉股前依然是為了還本付息。但是在這期間給予債券持有者一種轉換為股權的權利,並且根據發行日的轉股價格進而確定轉股數量,並不強調有任何優惠(因為利率水平很低)。所以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只考慮可以轉換的股票數量,而並沒有任何優惠。當然,分子需要考慮債權轉為股權少付利息而增加的凈利潤。
2. 計算稀釋股權的時候有順序規定嗎,比如先算可轉換優先股,期權
股東稀釋後股權=【股東原股權比例*注冊資本+股東本次注資】/新的注冊資本
3. 如何對股權進行稀釋
當公司具有復雜的股權結構,即除了普通股和不可轉換的優先股以外,還有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認股權證的時候,由於可轉換債券持有者可以通過轉換使自己成為普通股股東,認股權證持有者可以按預定的價格購買普通股,其行為的選擇有可能造成公司普通股增加,使得每股收益變小。通常稱這種情況為股權稀釋,即由於普通股股份的增加,使得每股收益有所減少的現象稱為股權的稀釋。
4. 可轉債會不會稀釋股權
可轉債在沒有轉債之前只是以債的形式存在,不會稀釋股權;轉債之後,就變為股權,增加了股東,當然會稀釋原有股東的股權。
5. 從融資角度看,可分離債券與可轉換債券有什麼區別
一、性質不同
1、可分離債券:可分離債券,又稱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它是指上市公司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同時附有認股權證,是公司債券加上認股權證的組合產品。
2、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
二、優點不同
1、可分離債券:
(1)單筆分離轉債的發行規模較大,屬於證監會鼓勵方式,因此容易得到發審會通過;
(2)通過附帶贈送股本權證後,分離轉債債券部位的債權融資成本較低,因此可以看到分離債的年限超過一半都是6年;
(3)權證行權價格的溢價幅度相比傳統轉債普遍較高,唐鋼和武鋼溢價高達20%,股權融資成本降低,而且公司通過行權比例的控制可以使得最終的股本攤薄比例並不與發行規模直接相關,公司可控制的餘地上升;
(4)如果股本權證最後行權,公司相當於實現了兩次融資.
2、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5)可分離債券稀釋股權擴展閱讀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3、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
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6. 股權稀釋是什麼意思
股權的稀釋意味的意思如下:
當公司具有復雜的股權結構,即除了普通股和不可轉換的優先股以外,還有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認股權證的時候,由於可轉換債券持有者可以通過轉換使自己成為普通股股東,認股權證持有者可以按預定的價格購買普通股,其行為的選擇有可能造成公司普通股增加,使得每股收益變小。通常稱這種情況為股權稀釋,即由於普通股股份的增加,使得每股收益有所減少的現象稱為股權的稀釋。由於中國目前絕大多數上市公司屬於簡單股權結構,中國證監會目前還未對復雜結構下的每股收益的具體計算方法做出規定,原則上規定發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種類股票的公司應該按照國際慣例計算該行指標,並說明計算方法和參考依據。
眾所周知,很多企業在融資過程中發生了股權稀釋的現象,因此後悔莫及。但也有很多企業在融資之處就已經有詳細的方案可預防出現這種現象,如何在融資中避免股權稀釋呢,我們以卡聯科技與LP簽訂的「反稀釋條款」來說明,具體內容:增資完成後,如果卡聯科技再次增加註冊資本,新股東增資前對公司的估值不應低於本次投資完成後的估值,以確保PE所持的公司權益價值不被稀釋。如公司再次增加註冊資本,新股東增資前對公司的估值低於公司投資後估值的,PE有權調整其在公司的權益比例,以保證權益價值不被稀釋;如果公司以低於本次投資後的估值再次增加註冊資本的,則李兵和張捷將向PE進行現金補償。
7. 什麼叫做」認股權」、」債券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
就是發行債券時,債券和權證分開發行, 一般是債券認購人無償獲得一定數額的認股權證。當然了, 權證和證券是可以分開交易了! 分離交易可轉債雖然有可轉債之名,卻無丁點可轉債之實。 僅僅是債券+權證的簡單拼湊,定價機制極其單純, 根本沒有傳統轉債的復雜期權組合以及博弈關系,一般沒有贖回、 回售條款(特別回售條款除外)、轉股價特別向下修正條款。 對發行人而言,與傳統的轉債相比,分離交易債最大的優點是「 二次融資」。在分離交易債發行時,投資者需要出資認購債券; 而如果投資者行權(權證到期時公司股價高於行權價時), 會再次出資認購股票。而且由於有權證部分, 分離交易債的債券部分票面利率可以遠低於普通轉債, 亦即其整體的融資成本相當低廉。
8. 可轉換債券的稀釋問題
只要發行了可轉債就應該在發行日起就要考慮其稀釋作用,原因是稀釋每股收益是把潛在的增加股票考慮進去,雖然該債券要到發行一年後才開始轉股,但是可轉債在發行時就已經承諾可以轉股,只是限制了轉股時間而已,故此潛在的增加股票在可轉債發行後就存在。題目中的6/12的確是指2012年7到12月的利息可以省下來,原因是可轉債在轉股時只對債券面值按轉股價格來計算轉股數量的,對於當期應計未支付給投資者的應計利息不予支付的。
但是這道題出題者是出得有問題的,原因是轉股時間是在發行後的一年,那時應當先支付第一年的利息,原因是債券已經滿一年就必須支付一年的利息,轉股時間卻在一年後,故此這部分的利息不應該考慮在稀釋每股收益所增加的凈利潤裡面的。但現實的情況是一般是可轉債自發行日起滿六個月後就可以開始轉股,故此答案的計算方法在應用在現實中是沒錯,但按這道題的題意就是有誤。我只是指出這道題的錯誤之處。
對於可轉債一般是對於股權是有稀釋作用的,主要就是轉股後增加了總股本,由於可轉債轉股對於那些未支付的利息是難以對抵銷其對每股收益的攤薄作用,故此會有這個說法,但是在特殊情況下這個說法未必正確,如債券的票面利率較高且發行者盈利能力處於微利或並不高的情況下就並不一定是正確的。
9. 求指導!請教下可轉換債券計算稀釋每股收益的問題
你好。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稀釋每股收益,是指潛在的普通股,對於每股收益具有的稀釋作用。
可轉換公司債券,其實質仍然是一種債券,只是該債券被賦予持有人選擇轉換為公司股份的權利。這就是說,可轉換公司債券,有可能被持有人要求轉換為公司股權,從而使得持有人在轉換時,由債權人轉換為股東。由此,可轉換公司債券,雖然不是公司股權,但卻是一種潛在的公司股權。
所以,在計算每股收益時,基本每股收益並不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因為:可轉換公司債券不是公司股權;而稀釋每股收益需要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影響,因為: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潛在的公司股權,即,假設尚存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自期初(或發行日)就已經轉換為公司股權。
所以,轉換年數,對每股收益的計算,沒有關系。尚未轉換的,不影響基本每股收益,可能會稀釋每股收益;已經轉換的,直接在基本每股收益中體現,與稀釋每股收益無關。
至於可轉換公司債券對稀釋每股收益影響的計算,遵循「假設已轉換」原則,即假設可轉換債券已經轉換為公司股權。由此,一方面,分母需增加轉換的股權數,另一方面,分子需增加利潤中已經減去的稅後利息(利息
–
所得稅影響)。而題中提到的「用債券的現值乘以市場利率再減掉稅費」,只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權益負債分拆確認、與稀釋每股收益計算兩大知識點的融合而已,其實質還是「分子需增加利潤中已經減去的稅後利息(利息
–
所得稅影響)」。
10. 什麼是可分離債券,它有什麼特點
可分離債券,又稱附認股權證公司債,來自英文Bond with attached warrant 或equity warrant bonds(簡稱WBs),在日本和我國香港、台灣地區被譯為附認股權公司債。它是指上市公司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同時附有認股權證,是公司債券加上認股權證的組合產品。
曾經得到長足發展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是認股權證和公司債券捆綁發行的產物,但同時具有債券和認股權證可分離交易的特性。通過發行附認股權證公司債所募集的資金將通過兩個階段到達發行人手中,第一個階段為發行時的債權融資,第二個階段為認股權證到期時,持有人行權導致的股本融資。
在美國,認股權證與公司債捆綁發行後一般以分離交易為主,認股權的存續期一般比公司債要短許多,使得認股權到期後,公司債仍然能夠享受低息。目前,由於發行公司籌資工具眾多且二級市場(含集中交易市場及OTC)流通性高,認股權已非主要吸引發行公司及投資人的工具,故市場上僅有少量的認股權仍在交易,並且成交量不大,因此目前美國認股權市場已逐漸萎縮,附認股權公司債的發行反倒不如可轉債活躍。
附認股權公司債在日本的發展則源於1981年日本商法的修改,曾經與可轉換債券一起,構成了日本八十年代最主要的企業融資工具。日本企業的附認股權公司債發行地點主要選擇海外市場,以美元發行,在發行後立刻實行分離交易。上世紀九十年代日本股市崩盤之前,這種融資方式為企業和投資人帶來了豐厚的回報。此外,在歐洲、香港,認股權都曾被作為降低融資成本的工具,與債券捆綁發行。
實現融資方和投資方的多贏
在我國,可轉換債券的發展已經有十多年的歷史。股改過程中,權證被作為一種創新工具推出,得到了市場的認可,獲得了相當好的流通性和較高的溢價,第一隻認股權證長電CWB1也於2006年5月上市。附認股權證公司債選擇當前時機推出,從市場推廣的角度已經不存在太大的障礙。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作為一種混合型證券,兼有股性和債性,在市場環境較好的情況下,能夠大大降低發行人的融資成本,更容易得到投資人的認可,能夠使投資人在獲得固定收益的同時,分享公司未來發展所帶來的收益。過去,我國的可轉換債券由於流通性的下降,已經嚴重偏於債性,所包含的認股權也未能得到合理的定價,附認股權證公司債恰好解決了這一問題。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兩次融資的特點還可避免資金一次性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資金被挪作其他用途。另外,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可以靈活調整債權和股權比例及期限,為發行人提供更便利的融資工具。而相對於股票融資來說,附認股權公司債券可以設定較合理的行權價,減少短期內股本融資帶來的攤薄效應,同時抑制上市公司再融資沖動,實現再融資與投資者保護的有機統一。而相對於分次融資(如先發行債券再增發股票)來說,附認股權公司債券可節省發行成本及其他交易費用。
由於債權融資具有一定的償還壓力,某種程度上抑制了公司的融資沖動。因此,在當前的發行制度和市場條件下,推出附認股權公司債有利於形成上市公司與投資人之間的良性互動,擴大市場的投資層次,可謂一舉多得。
與此同時,附認股權證公司債是一種結構型產品,結合了固定收益證券及衍生產品的特性。固定收益有更強的價值保護,杠桿效應能為投資者提供全新的風險管理和套期保值的工具,與期貨、期權相比,其交易結算簡單、杠桿比率適中、具有止損下限的特點,可以滿足投資者多元化投資需求。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分離上市後,為市場提供公司債券和認股權證兩類新產品,可以彌補現有資本市場產品單一的缺陷,為債券市場發展奠定基礎,更為將來引入衍生權證市場積累經驗。
符合條件的公司不多
在最新發布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對發行可分離債券的公司進行了額外的條件限制,其中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此外,還規定認股權的存續期不少於六個月,不多於公司債期限,同時行權期至少在發行完成六個月之後,並且在募資說明書中對各種期限的設置不得改動。
上述規定對公司發行資格的限制,決定了附認股權公司債的發行人均為規模較大、同時資產質量較好、凈資產負債率較低的企業。從現有融資渠道的選擇來看,一些市凈率較高、公司規模較小的公司更傾向於選擇股權融資,而滿足《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同時市凈率較低、短期內不希望稀釋股權的公司,則更傾向於採取附認股權公司債。根據最新一期的財務數據,滿足管理辦法要求、同時市凈率在2.0以下的,目前兩市僅有139家,從行業分布來看,主要分布在電力、房地產、鋼鐵、公路鐵路、化工、煤炭和汽車製造。
此外,從二級市場的角度分析,與股權融資不同的是,選擇附認股權公司債作為融資方案規避了每股凈資產和每股收益攤薄對股價形成的短期沖擊;同時,所附認股權證一般採用價外權證,代表了公司對未來基本面的較好預期,容易向市場傳達樂觀信息。採用這一融資方式,上市公司可獲得低成本高效益的融資渠道、市場可獲得多層次的投資渠道,而現有股東也可從獲得了股價的正面支持和未來基本面的良好預期,因此,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謂是一種能達到多贏局面的融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