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信用債市場風聲鶴唳,央企、地方國企、大型民企債信仰逐一打破,違約方式層出不窮,投資者猶如驚弓之鳥,忐忑不安。那麼,發生債券違約後,投資人的救濟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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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債券違約後,投資人的救濟方法有哪些?
2.被告與案由的選擇。在債券發行中,除了債券持有人之後還涉及到多方主體,即發行人、承銷商、受託管理人、債券擔保人、中介機構等。在這些主體中,債券持有人可以選擇哪些主體來主張權利,是債券持有人的權利能否得到保障的重要因素。
Ⅱ 債券違約會不會全部損失
債券屬於有價證券的一種,發行債券的與持有債券的形成一種合同關系(格式合同),雙方關於債券的兌現等相關問題在合同中已經約定,如發生違約情況,按照合同約定的罰則執行,一般按照違約金與實際損失相當原則,所以如果只是時間方面的違約,違約金應該不至於高於本金。
Ⅲ 一個合同中並存一個違約行為和一個侵權行為,如何訴訟
在這情況下最好打侵權違約官司。
Ⅳ 如何看待債券違約事件
債券違約是多方面共同作用的正常市場現象,本質是信用風險發生的不確定性。蒙格斯在債券違約這塊調查研究比較深入,分析透徹,有興趣想深入了解債券違約的可以去看看蒙格斯發布的調查報告。謝謝您能採納我的回答,有不明白的隨時提問
Ⅳ 如果合同責任違約官司打輸了,還可以繼續按責任侵權打官司嗎
如果是基於同一事實那就不能再提了,違約和侵權存在競合關系,只能選擇其一,你起訴了違約也就相當於放棄了侵權
Ⅵ 投資債券發生違約對基金損失有多大
有沒有損失這個要視情況而定,必須注意違約並不代表完全不還款付息,只是相關本息沒有保證。
對於一般普通債券投資基金來說,債券違約一般都會出現所謂的長債變短債的問題,簡單舉個例子吧,如某債券要在現在的10年之後到期,但由於發生違約事件,相關債務會相關依據法律程序在特定時點上進行確定其債務數額,也就是說這債券也會由於這情況其債權數額也會被在那時被定性,當然其債券未支付的利息也會因此不會繼續計算下去,截止於被定性的時間點上,這就是所謂的長債變短債。當有人在短時間內拯救這債券的發行人時,債券有很大機會獲得全額償付,由於債券違約原來的長債變短債實際上有可能獲得超額收益,主要原因是長債的到期收益率一般高於短債的到期收益率,若用一個長債到期收益率變換成短債到期收益率會形成一個利差,若出現這種情況基金並不一定會損失。但出現得不到足額償付時,對於基金損失有多大就要視乎基金投資於這違約的債券上有多少和違約後的償付率高低。
當然還有一種比較另類的基金,通稱為禿鷲基金(具體查看網路的詞條「禿鷲基金」),簡單來說是通過收購違約債券,通過惡意訴訟,謀求高額利潤的基金。禿鷲基金通常喜歡購買陷於困境的公司債券,等公司無法償付的時候,就開始打官司索取巨額賠償。例子是2001年年末時阿根廷破產,就是有相關的禿鷲基金用類似手法打官司拖了10多年,且這基金一直不怎麼妥協。
Ⅶ 債券違約了,是否有本金也收不回的風險
債券投資最大的風險就是違約以後本金的損失,但違約以後也不一定是損失百分之百的,有時候清盤以後債券持有人並沒有損失,這個要看情況。
長期債券或長期債券發行主體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認定該債券發生違約:
1、長期債券未到期前,債券發行主體破產或被接管。
2、債券發行主體不能在此長期債券到期日後90日內全額、償還本金和利息;
3、債券發生不利於債權人的債務重組行為,即通過重組使得債權人的債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失,包括本金和利息減免和延期。
(7)又打債券違約官司擴展閱讀:
中國歷史上發行的國債主要品種有國庫券和國家債券,其中國庫券自1981年後基本上每年都發行。主要對企業、個人等;國家債券曾經發行包括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國家建設債券、財政債券、特種債券、保值債券、基本建設債券。
這些債券大多對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基金等定向發行,部分也對個人投資者發行。向個人發行的國庫券利率基本上根據銀行利率制定,一般比銀行同期存款利率高1~2個百分點。在通貨膨脹率較高時,國庫券也採用保值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債券違約
Ⅷ 違約需要負起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這個事情是民事行為,跟刑事不搭一點邊,所以不會出現你說的敲詐什麼的,所以不會承擔任何的刑事責任,這點敬請放心!
合約簽訂了,還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對方可以追究你的民事責任,就要起訴你,要你支付欠款和承擔違約責任。你說合同條款對方沒有做明確說明,或者由誤解的話,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會認可的,因為在一般的民事審判案件中,只要你簽訂了協議,協議就會被認為有效,除非是違法國家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有重大誤解的。因為重大誤解需要你舉證,這個證據也很難舉,所以法院一般都不會採納你這樣的說法的。
如果對簿公堂,看你說的情況,一般對方基本上會勝訴的。勝訴的話,你只要承擔生育款項就可以了。對於滯納金,要看你們合同有沒有約定了,如果有約定,還是需要承擔的,但約定的餓太離譜的話,法院也是不會支持的,這個錢如果時間不是很長(譬如好幾年這種情況),不會多的,你不要擔心了。
對方如果要你承擔律師費,法院一般是不會採納的!除非你們的合同由約定:敗訴方承擔另一方的律師費,否則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看到法院會支持對方的律師費的。
但你敗訴後,要承擔法院的訴訟費,如果有執行的話,還要承擔執行費,因為標的太小,按你1890來計算的話,就是50塊錢的事情。
這樣的案件,其實對方也是不想打官司的,因為為這點錢打官司太麻煩了!律師也一般不會接的,因為這樣的標的,律師不知道該問對方收多少錢了,收的少沒啥意思,收的多點吧,對方又不幹,對方不可能為了1800,再費個2000以上的律師費吧!>?
所以他們採取的辦法就是騷擾你,拚命的給你打電話,讓你煩了還錢!
大概的情況就是這樣,你如果覺得想還錢的,就去還了,或者就跟他們說你只有1000塊或什麼的,問他們要不要。一般這種情況,你想解決的話,對方都是願意跟你打折處理的。
你如果暫時還不想還的,那就由他們去吧,但是電話去還一個好了!省的被騷擾的麻煩。
就算對方去起訴了,到了法院還是會協調的,你還是可以讓對方打折的,法院為了結案都會幫你做工作!或者你乾脆連法院的傳票什麼的都不要收,也不去開庭,反正也不要承擔任何的刑事責任,大不了就還這點錢。這種情況法院也拿你沒轍,還要公告送達什麼的,半年都要過去了,對方估計也夠煩的!
情況大致就這樣,你自己琢磨怎麼處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