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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最高院關於劣後債券的解釋

發布時間: 2021-05-24 19:05:07

㈠ 如何理解最高院關於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共有28條,您可以詳細描述您需要解釋的具體條文。
以第七條為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該條規定,是針對建築行業中的勞務分包活動,並以一種否定的方式肯定了勞務分包的合法性,從司法的角度確立勞務分包的地位。
從該條規定的字面意思來看,我認為至少表達了下面三層意思,即1,勞務分包不同於工程轉包;2,工程分包人可以將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給有法定資質的勞務作業企業,而不構成二次分包;3,一般情況下,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包單位、分包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㈡ 最高院有沒有關於正當防衛的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最高院關於劣後債券的解釋擴展閱讀:

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

一. 正當防衛行為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行為;

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提前實施的行為是假想防衛;

三.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人;

四. 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否則是防衛過當,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正當防衛的特徵:

一、正當防衛是目的正當性和行為的防衛性的統一。

二、正當防衛是主觀的防衛意圖和客觀上的防衛行為的統一。

三、正當防衛是社會政治評價和法律評價的統一。

參考資料:網路-正當防衛

㈢ 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第24條問題的答復

《最高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問題的答復》:
一、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不具有解除權的情況下,向對方發出了解除通知,對方在本條規定的異議期經過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在各地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均存在爭議。肯定的觀點主張,本條適用的前提是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具有解除權,否則,對方提出異議的權利不受異議期的限制,本條不適用,人民法院對解除異議的訴訟請求仍應支持;否定的觀點主張,異議期限經過,異議權不再受法律保護,此時無論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具有解除權,對方當事人均無權再對合同解除提出異議,故對此種情形下的異議訴請,人民法院不應支持。以上兩種觀點,均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根本差別在於對異議權的性質、異議期限經過的後果等認識不同。對此,最高法院將在進一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以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或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確提出相應的意見,以統一裁判尺度。
二、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自己在三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屬於解除方通過提起確認之訴,對合同已經解除的法律事實進一步予以確認,而非對自己主張的合同解除提出異議。

㈣ 最高院關於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別扯的太遠,看判決書最後有一句話,如果不按照規定給付義務,延遲的利息與銀行同期利息支付。告訴被告沒按照期限給錢,耽誤一天給一天利息是這意思。

㈤ 名詞解釋,什麼是劣後債權

劣後債權是指在破產分配順位中,由破產法規定的,在破產財產清償所有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之後才能獲得清償的破產債權。

㈥ 最高院關於利息計算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

借貸糾紛案件判決主文不宜判決利息支付到清償之日止

依照審執分離原則,審判員僅需對履行期屆滿之前的逾期利息計算方法作出判決即可,而對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無須處理,對此執行員按照判決書中確定的計算方法自行計算即可。

若審判員判決到 「實際清償之日止」,則在逾期將會產生三次利息:

一、判決原文確定利息。

判決原文確定的從借款未支付利息之日到債務人的實際清償之日。

二、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

從判決書確定的給付之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期間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

三、遲延履行期向白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從判決書確定的給付之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期間按日萬分之1.75計算。

顯而易見,其中的一般債務利息被重復計算一次。究竟是重復在第一處還是第二處呢?第二處為法定計算方法,故不為重復,

第一為判決內容,理當糾正,故審判員僅需對履行期屆滿之前的逾期利息計算方法作出判決即可,而對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無須處理,

對此執行員按照判決書中確定的計算方法自行計算即可。否則,將加重了債務人的負擔,也為債權人牟取不當高利提供了機會,有悖於立法本意。

(6)最高院關於劣後債券的解釋擴展閱讀;

借貸糾紛是指因借用他人財物不能按時歸還,在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產生的糾紛。

一般借貸糾紛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以借貸為名,行詐騙財物之實,則應以詐騙罪論處。

而區分以借貸為名的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的界限,最關鍵的是查明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要把貸款詐騙罪和借貸糾紛作區分,應重點把握以下三方面:

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

3、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准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㈦ 最高院關於解釋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聯營的司法解釋

最高院關於解釋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聯營的司法解釋

㈧ 最高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第24條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第24條問題的答復》應該是指《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問題的答復》
一、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不具有解除權的情況下,向對方發出了解除通知,對方在本條規定的異議期經過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在各地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均存在爭議。肯定的觀點主張,本條適用的前提是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具有解除權,否則,對方提出異議的權利不受異議期的限制,本條不適用,人民法院對解除異議的訴訟請求仍應支持;否定的觀點主張,異議期限經過,異議權不再受法律保護,此時無論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具有解除權,對方當事人均無權再對合同解除提出異議,故對此種情形下的異議訴請,人民法院不應支持。以上兩種觀點,均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根本差別在於對異議權的性質、異議期限經過的後果等認識不同。對此,最高法院將在進一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以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或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確提出相應的意見,以統一裁判尺度。
二、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自己在三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屬於解除方通過提起確認之訴,對合同已經解除的法律事實進一步予以確認,而非對自己主張的合同解除提出異議。

㈨ 債券違約時受償順序是什麼

如果債券違約,那麼企業就要破產,用破產的清算後的實際價值,根據償債人順序依次償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9)最高院關於劣後債券的解釋擴展閱讀:

凡需要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法院應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妥委託執行手續。超過此期限委託的,應當經對方法院同意。

112.

委託法院明知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依法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不得委託當地法院執行:

(1)無確切住所,長期下落不明,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2)有關法院已經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案件或者已經宣告其破產的。

113.

委託執行一般應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經對方法院同意,也可委託上一級的法院執行。

被執行人是軍隊企業的,可以委託其所在地的軍事法院執行。

執行標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託有關海事法院執行。

114.

委託法院應當向受委託法院出具書面委託函,並附送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原件、立案審批表復印件及有關情況說明,包括財產保全情況、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的情況,並註明委託法院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㈩ 最高院關於夫妻債務新的司法解釋出台,債權人如何規避

借款讓夫妻兩人簽字就行了。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