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點:
1.低息成本。公司賦予普通股期望值越高,轉債利息越低。
2.發行價格高(通常溢價發行)
3.減少股本擴張對公司權益的稀釋程度(相對於增發新股而言)
4.不需進行信用評級
5.可在條件有利時強制轉換
6.為商業銀行和不能購買股票的金融機構提供了一個分享股票增值的機會(通過轉債獲取股票升值的利益,而不必轉換成股票)
7.屬於次等信用債券。在清償順序上,同普通公司債券、長期負債(銀行貸款)等具有同等追索權利,但於公司債券之後。限於可轉換優先股、優先股、普通股
8.期限靈活性較強
缺點:
牛市時,發行股票進行融資比發行轉債更為直接
熊市時,若轉債不能強迫轉股,公司的還債壓力會很大
B.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與普通可轉換債券有什麼區別
1.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是債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資品種,它與普通可轉債的本質區別在於債券與期權可分離交易
2.分離可轉債不設重設和贖回條款,有利於發揮發行公司通過業績增長來促成轉股的正面作用,避免了普通可轉債發行人往往不是通過提高公司經營業績、而是以不斷向下修正轉股價或強制贖回方式促成轉股而帶給投資人的損害。且上市公司改變公告募集資金用途的,分離交易可轉債持有人與普通可轉債持有人同樣被賦予一次回售的權利,從而極大地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3.普通可轉債中的認股權一般是與債券同步到期的,分離交易可轉債則並非如此。分離交易可轉債「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因為認股權證分離交易導致市場風險加大,縮短權證存續期有助於減少投機
C. 分離式交易可轉債是什麼含義
分離交易可轉債是債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資品種,它與普通可轉債的本質區別在於債券與期權可分離交易。近日出台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首次將分離交易可轉債列為上市公司再融資品種,並對其發行條件、發行程序、條款設定等方面作出較為具體的規定。
門檻高 規模大
《辦法》在發行人的凈資產規模、現金流方面設定了較高門檻:發行分離交易可轉債應符合「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分離交易可轉債中的債券與認股權證是分離交易的,發行人必須承擔債券還本付息的義務,因此《辦法》對發行人的債務償付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分離交易可轉債和普通可轉債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不過分離交易可轉債「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因此在發行同等規模債券的情況下,分離交易可轉債所募集資金規模將是可轉債募集資金規模的1-2倍。
條款設計獨特
條款設計獨特
《辦法》規定,「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和認股權分別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應當分別上市交易」,從而明確了分離交易可轉債為現金匯入型,即投資人須另繳現金行使認股權,也明確了發行人具有債券部分還本付息的義務。
與普通可轉債不同的是,分離交易可轉債不設重設和贖回條款,有利於發揮發行公司通過業績增長來促成轉股的正面作用,避免了普通可轉債發行人往往不是通過提高公司經營業績、而是以不斷向下修正轉股價或強制贖回方式促成轉股而帶給投資人的損害。而且《辦法》規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募集資金用途的,分離交易可轉債持有人與普通可轉債持有人同樣被賦予一次回售的權利,從而極大地保護了投資人利益。
普通可轉債中的認股權一般是與債券同步到期的,分離交易可轉債則並非如此。《辦法》中規定,分離交易可轉債「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因為認股權證分離交易導致市場風險加大,縮短權證存續期有助於減少投機。
彌補普通可轉債的缺陷
可以看出,相對於普通可轉債,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投資優勢在於:第一,投資者可以獲得還本付息,由此給發行公司的經營能力提出了較高要求;第二,當認股權證行使價格低於正股市價時,投資者可通過轉股或轉讓權證在二級市場上套利,而毋須擔心發行人在股票市價升高時強制贖回權證;而當認股權證行使價格高於正股市價時,投資者可選擇放棄行使權證,而權證往往是發行人無償贈予的。
當然投資者是以債券的超低利率為代價來換取權證的,因此投資者的實際損失只是為獲得權證而犧牲的那部分債券利息。因此,分離交易可轉債的推出可彌補普通可轉債的產品缺陷,有利於重新激發投資者對轉債產品的投資信心,而且隨著股市的日益轉暖以及權證市場的相對火爆,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的推出蘊藏著較大的投資機會。
D. 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優點有哪些
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優點:
1.低息成本。公司賦予普通股期望值越高,轉債利息越低;
2.發行價格高(通常溢價發行);
3.減少股本擴張對公司權益的稀釋程度(相對於增發新股而言);
4.不需進行信用評級;
5.可在條件有利時強制轉換;
6.為商業銀行和不能購買股票的金融機構提供了一個分享股票增值的機會(通過轉債獲取股票升值的利益,而不必轉換成股票);
7.屬於次等信用債券。在清償順序上,同普通公司債券、長期負債(銀行貸款)等具有同等追索權利,但於公司債券之後。先於可轉換優先股、優先股、普通股;
8.期限靈活性較強。
E. 分離交易可轉債與普通可轉債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分離交易可轉債與普通可轉債的本質區別在於債券與期權可分離交易。傳統的可轉債兼有債性和股性,而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特點就是實現了債性和股性的分離,其流動性比普通可轉債更強。也就是說,分離交易可轉債的投資者在行使了認股權利後,其債權依然存在,仍可持有到期歸還本金並獲得利息;而普通可轉債的投資者一旦行使了認股權利,則其債權就不復存在了。
其次,分離可轉債不設重設和贖回條款,避免了普通可轉債發行人往往不是通過提高公司經營業績、而是以不斷向下修正轉股價或強制贖回方式促成轉股的發生。
再次,普通可轉債中的認股權一般是與債券同步到期的,分離交易可轉債則不同。分離交易可轉債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發行後,公司債券和認股權證分別在交易所債券市場和權證市場交易,債券到期償還本金和支付約定的利息;認股權證可以出售,也可以到期行權.
最後,與普通的可轉債相比,其向市場傳遞的信息也有很大不同。由於我國可轉債的條款設計使其更近似於股權融資,使得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傳遞的市場信息混淆,而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對公司還本付息存在剛性壓力,傳遞的債券融資信息更為明顯。
F. 可轉換債券的主要優勢
由於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股票,它可彌補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價在轉券的可轉換期內超過其轉換價格,債券的持有者可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而獲得較大的收益。影響可轉換債券收益的除了轉券的利率外,最為關鍵的就是可轉換債券的換股條件,也就是通常所稱的換股價格,即轉換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轉換債券的面值。如寶安轉券,每張轉券的面值為1元,每25張轉券才能轉換成一股股票,轉券的換股價格為25元,而寶安股票的每股凈資產最高也未超過4元,所以寶安轉券的轉股條件是相當高的。當要轉換的股票市價達到或超過轉券的換股價格後,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就將與股票的價格聯動,當股票的價格高於轉券的換股價格後,由於轉券的價格和股票的價格聯動,在股票上漲時,購買轉券與投資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但在股票價格下跌時,由於轉券具有一般債券的保底性質,所以轉券的風險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
由於其可轉換性,當它所對標的股票價格上漲時,債券價格也會上漲,並且沒有漲跌幅限制。此外,債券價格和股價之間還存在套利可能性。所以在牛市對標股價上揚時,債券的收益會更穩健。
G. 可轉債的優點有哪些
可轉債具備了股票和債券兩者的屬性,結合了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優勢,此外,可轉債比股票還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H. 可轉換公司債券融資方式有哪些優勢
可轉換公司債券融資方式的幾大優勢分析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按照約定的條款,可以轉換為公司股票的債券。作為兼具債券、股票和期權多重投資特性的派生金融產品,可轉換公司債券已經成為西方企業十分重要的直接融資工具,目前全球可轉換公司債券市場的發行規模已突破了1500億美元,在國際資本市場中占據了重要地位。
在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上的新興金融品種,從90年代初的試點,到1997年《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乃至2001年《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的正式頒布,可轉換公司債券作為新興的融資、投資方式日益受到監管局、上市公司以及廣大投資者的關注。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融資即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的一個新熱點,2001年,已有多家上市公司提出了可轉債的發行方案。可轉換公司債券同時具有債券股票和期權的特徵。
1、推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背景及過程
進入90年代,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及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經濟出現以下特點:利率水平逐步下降,股票市場的波動性增加;企業改制、資產重組成為國家重要經濟政策;利率浮動化趨勢和股票融資成本增加;我國企業股權融資比例過高,不利於資本市場完整和多元化。
在這種經濟形勢下,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其性質的多重性及操作的靈活性,避免了其他融資工具所遇到的諸如利率設定、價格定位、融資成本等麻煩,可轉換公司債券適合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需求,能有效調節企業資產結構,這就是我國大力推行可轉債券試點的必要性。
90年代初,我國企業開始嘗試運用可轉換公司債券來尋求成本更合理,能為今後企業上市服務的融資渠道,深寶安、中紡機和深南坡三家上市公司先後在國內外市場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對於探索和發展中國的可轉債市場積累了寶貴的經驗。2000年,我國可轉換債券獲得重大突破,上市公司虹橋機場和鞍鋼新軋先後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獲得成功,使得可轉換公司債券成為上市公司融資的重要選擇。
2、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優勢
對於規模較大、負債率不太高、流通股比例不大、經營比較穩定,具有一定的成長性的上市公司而言,可轉債融資比配股、增發能以更低的成本籌集更多的資金。具體而言,其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適合大資金量的融資需求,並且緩解對現有股權的稀釋。
可轉債的轉股價格明顯高於配股價和增發股價。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在涉及股權融資的項目里,只有可轉債的轉股價格明確規定應高於原流通a股的股價,按國際慣例溢價率在5-20%之間;上市公司採用配股融資時,配股價格只能是原價的60-80%,增發新股時,新增發股的股價雖與原a股股價有所接近,但大部分仍為原a股股價的90%左右。而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溢價發行,與增發新股、配股籌得資金相同減少了對股權的稀釋。因此,發行數量相等的情況下,轉換公司債券籌資的資金量要多。
降低籌資成本。可轉債的利率一般比銀行存款、普通企業債券低。以發行10億可轉債為例,每年在利息支付上,比發行企業債券減少2500多萬元,比銀行借款減少近4700萬元,差距十分明顯。
獲得長期穩定的股票價格。在股權融資時機不佳時,發行可轉債可以避免進一步降低公司股票市價,同時,可轉債轉換期較長,對公司股價的不利影響不會像增發新股、配股那樣明顯或劇烈。
獲取長期穩定的資本供給。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份後,該筆債務因轉為股權而消失或減少,股權資本增加,固定償還的債務本金轉為永久性資本投入,降低了公司債務比例,明顯減少了公司稅後現金流量,因而,可轉債能為發行公司提供長期、穩定的資本供給。
改善股權結構和債務結構,延長債務的有效期限。可轉換公司債券由於具有債券和股票的雙重特徵,在轉股前,它構成公司負債,而轉股後成了公司的資本金,因此,它成為公司股權比重和債務比重的調節器。如果公司控股股東的股權比重過高,可以通過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回購股權以提高每股收益。如果公司的債務比重過大,短期債務過多,可以通過發行可轉債來替換短期債務,推遲公司的償債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