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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新證券法在保留

發布時間: 2021-05-23 11:26:59

『壹』 對於融資融券問題,新《證券法》是如何規定的

「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國資本市場均建立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通過融資融券可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迴避手段,提高資金利用率。另外,融資融券制度也是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礎。就國內的情況而言,融資融券交易制度可以使投資者的貸款途徑增加,證券公司業務多樣化,還可以形成做空機制,為股指期貨的出台掃除了障礙,為金融品種創新創造條件。例如,目前銀行的信用交易邁的步伐很大,而券商的融資融券則在禁止之列。從風險控制的角度看,貸記卡等銀行信用並沒有抵押或擔保,而券商的融資融券還會有股票或資金抵押,風險無疑更小。國外的信用交易通常會由專門提供信用的金融公司操作。一旦券商信用交易放開,將使被傭金抽掉底板壓得喘不過氣來的券商,多出一個利潤增長點,從而又會催生一個新的行業,為市場發展找到新的興奮點。 現行《證券法》第36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第141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新法將現行《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修改為「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同時刪除了現行《證券法》第141條。今後,國務院將根據新的條文制定有關融資融券的具體規定,在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推動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貳』 新證券法出台後還能在別人的電腦上買賣股票嗎

新證券法出台後,肯定是可以用別人的電腦交易自己的標的!

『叄』 新證券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報送」修改為「公告」。
刪去第二款。
(二)刪去第九十條第一款。
(三)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四)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刪去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修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二)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三)將第七十八條中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修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